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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对北京市东城区等26个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候选示范区进行公示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14:20:41  浏览:83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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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对北京市东城区等26个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候选示范区进行公示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对北京市东城区等26个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候选示范区进行公示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发〔2009〕24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创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的总体要求,经以区为单位创建评估,所在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全面评估和国家重点复核,北京市东城区等26个区成为候选示范区。为接受社会监督,保证示范区质量,根据示范区创建程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对北京市东城区26个候选示范区进行社会公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方式与时间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候选示范区(附件1)参照公示参考格式(附件2),在当地政府网站和一家省党报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同时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中国中医药报公示。
二、判定公示合格与不合格的基本标准
(一)合格标准
1.无与创建示范区直接相关问题社会举报的。
2.虽有举报但为匿名举报且在规定的公示时间内无法查实的。
3.虽有实名举报,但所举报的问题查无实据的。
4.举报的问题虽不同程度的存在,但性质不甚严重的。
对于属于第3种、第4种情况的,应当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召开会议判定。必要时,可邀请本省有关专家予以协助。
(二)不合格标准
1.举报的问题确实存在,证据确凿、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2.候选示范区当地民众普遍意见很大,不同意该区成为全国示范区的。判定为不合格的,需要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召开有候选示范区参加的判定,必要时,可邀请本省有关专家予以协助。
三、对举报的处理方式
公示过程中,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同时接受社会举报。对以实名方式举报且证据充分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及时派人核查;问题重大的,应将处理建议和有关材料及时书面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根据情况作出相应决定。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将公示事项通知候选示范区及所在地市政府。
(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为举报者保守秘密,并坚持客观、公正原则。
(三)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于接到的举报要及时调查核实。
(四)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在公示结束后,于2009年9月10日前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报送公示情况,包括举报和调查核实情况、处理建议,同时将政府网站公示网页打印成纸质页连同公示报纸一并报送。
联 系 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严华国 吴迪
联系电话:010-65914966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13号楼
邮 编:100026
附件:1.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候选示范区公示名单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090820/0019b92e72da0bf7349701.doc
2.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候选示范区公示参考格式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090820/0019b92e72da0bf734c001.doc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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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兵参加维护社会治安暂行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民兵参加维护社会治安暂行规定
山西省政府
晋政第29号令


第一条 为加强民兵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民兵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兵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是国家法律赋予民兵的长期任务,也是每个民兵的应尽义务。
第三条 民兵参加维护社会治安,在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领导下,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组织,统一实施。
第四条 民兵参加维护社会治安的日常工作由当地军事机关负责。
参与应急事件处理、追捕逃犯和破获重大案件,由使用民兵单位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申请批准,由公安、武警、军事机关组成临时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
第五条 民兵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主要任务:
(一)护厂、护矿、护村、护路等;
(二)协助公安机关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
(三)保护重要日标,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执行应急机动任务。
第六条 人民武装部、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在组织民兵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中,应按下列分工履行职责:
(一)人民武装部负责民兵维护社会治安的组织指挥和民兵治安分队、应急分队的组织、人员配备、政治教育、军事训练。
(二)公安机关负责对民兵治安组织通报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
(三)武警部队负责协助人民武装部对民兵进行执勤业务知识和技术、技能的培训,并对配属执行维护社会治安的民兵实施指挥。
第七条 凡有民兵组织的单位和乡村,均应建立民兵治安分队。民兵治安分队由所在单位的基干民兵编成。基干民兵较少的单位,可吸收普通民兵参加。
第八条 民兵治安分队成员,应选拔思想好、身体健康的优秀青年参加,按照自愿报名、群众推荐、乡(镇)或厂矿人民武装部批准的程序确定。
第九条 民兵治安分队,应结合年度民兵组织整顿,进行调整补充,保持经常满员。
第十条 在下列单位和附近乡村组建民兵应急分队:重要交通、通信枢纽;监狱、劳改场所;大型水库、电厂、林区;武器装备、粮油物资仓库;其他易于发生突发性事件的地区和单位。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所在地及大型厂矿企业,可根据需要组建民兵应急分队。
民兵应急分队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直接掌握的治安机动力量,主要用于应付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应急任务。
第十一条 民兵应急分队成员,应从退伍军人和经过训练的优秀基干民兵中选配。
应急分队队长由人民武装干部、专职武装干部兼任。
第十二条 民兵应急分队的武器装备,由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从民兵武器装备中调整配备。机动车辆由组建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交通运输部门保障。执勤标志由省军区统一制发。
民兵应急分队装备器材的保管,按省政府、省军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县(市、区)范围内临时动用民兵担负社会治安勤务,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军分区备案。
乡、镇和厂矿范围内使用民兵担负保护生产方面的勤务,分别由乡、镇政府和厂矿主要领导人批准,报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备案。
第十四条 民兵执行追捕持枪凶犯等紧急任务必须携带枪支弹药时,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上级军事机关报告和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民兵参加维护社会治安,超出本辖区范围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
调动民兵长期守护重要单位和目标,须经人民政府和省军区批准。
动用民兵应急分队,应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六条 民兵参加维护社会治安涉及对公民采取强制措施的,须按规定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对民兵要加强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国防观念教育、政策法纪教育以及民兵性质和任务的教育,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组织纪律观念。
第十八条 各级军事机关应把民兵参加维护社会治安的业务训练,作为民兵军事训练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训练计划。
民兵治安分队,应急分队在完成基干民兵训练任务的基础上,根据所担负的任务,应进行治安业务训练。
第十九条 各级军事机关组织民兵参加维护社会治安所需活动经费,分别由省军区、军分区和各级人民武装部商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第二十条 民兵在执行维护社会治安任务中,负伤、致残、牺牲等抚恤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和批准权限,由各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给予奖励。
(一)组织指挥民兵参加维护社会治安有突出贡献的;
(二)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三)协助公安机关追捕逃犯或破案成绩显著的;
(四)执勤中能及时正确处置问题,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二条 民兵在执行维护社会治安任务时。应遵纪守法,服从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人民武装部门提请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预备役部队遂行维护社会治安任务,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山西省军区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1月14日

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管理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

建设部


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管理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
建设部



10月下旬,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在武汉召开了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管理工作研讨会,全国21个省、市建委(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局的代表出席了会议。
会议讨论了由建设部起草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交流了各地开放、搞活和规范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的经验,并就有关规范交易手续费的问题进行了研讨。
会议认为,搞活和拓展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特别是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对于启动住房消费市场,满足不同阶层住房需求,促进存量住房流通,联动消化空置商品房,进而促进住房制度改革,加大住房建设力度,保证住宅业真正成为新的国民经济增长点,具有
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应抓紧出台《暂行办法》。鉴于各地情况不同,《暂行办法》要充分考虑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宜粗不宜细,便于各地结合当地具体情况贯彻落实。
关于土地收益问题,会议强调,因为房改售房的价格中不含土地收益,因此已售公房上市应当向国家或产权单位补交一部分土地收益。 在具体操作上,总的认为应尽量简化,便于征收和管理。大家对一些地方按房屋出售成交价一定比例收取土地收益金的办法给予了肯定,认为既可体现
土地级差因素,又能综合反映不同类型、结构、房屋使用年限等因素,易被当事人所接受,管理部门也容易监督和管理。会议讨论了一些地方提出的其它几种土地收益征收的办法,一是按不同地段的基准地价确定土地收益,即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参照各级各类城镇土地基准地价确定收取
土地收益的额度;二是将土地收益的确定同所购公房上市出售价格、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挂钩。大家认为,这两种办法都较好地体现了公平公正性,但操作难度大,管理成本高。目前大部分城市基准地价都没有进行,如定完基准地价再进行,时间会拖得很长,且基准地价还不能综合反映出售
收入中含有不同结构、不同类型房屋、不同使用年限的因素。将土地收益确定与上市出售价格、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挂钩,可以体现出在住房补贴上的公平合理,但要对准入市场的当事人都要进行计算,工作量很大,而且势必影响居住在较好地段的居民将已购公房上市的积极性,其结果就达
不到活跃市场、促进消费的目的。因此建议在《暂行办法》中参照国务院23号文件补贴办法的提法,作为选择方式规范,让地方根据当地情况决定采用哪一种土地收益征收办法。
会议认为,加强房改房上市准入控制是必要的,但要考虑可操作性,尽可能简化程序和手续。关于对于职工购买部分产权的房改房上市出售的问题,大家建议对这类房屋可按现行房改政策,在职工补交房价款,由标准价过渡为成本价,取得全部产权后再上市交易。
关于房地产交易管理费的问题,会议明确指出,要严格按财政部、国家计委的通知规定,自1998年11月1日起停止征收房地产交易管理费;今后涉及服务性收费的项目,各地房地产交易中心,要本着依法收费、规范收费的宗旨,费率要降低,费种要简化,切实减轻当事人负担,拓宽服? 窳煊颍哟蠓窳Χ龋奖愕笔氯私灰住S捎谑杖》康夭灰资中咽前凑铡吨谢嗣窆埠凸鞘蟹康夭芾矸ā返挠泄毓娑ǎ娣冻鞘泄婊段诮蟹康夭灰祝ê谩⒆饬蕖⒌盅骸⒌涞钡龋┬形し康夭谐≈刃颍U戏康夭笔氯说暮戏ㄈㄒ娴闹匾侄巍J杖〉姆康夭
灰资中眩饕糜诮ㄉ琛⑴嘤⑽し康夭灰资谐〖拔し康夭灰渍T诵械摹K哉獯喂胰∠灰坠芾矸眩魅饭娑ūA羰中严钅浚嘤Φ牧⑾钌笈ぷ饕稀0不铡⒔盏仁〗ㄎńㄉ杼┰诠胰∠灰坠芾矸亚昂螅∥锛鄄棵诺闹С郑笆卑炖砹肆⑾钍中
娑耸辗逊段А⑹辗严钅康谋曜肌⑹辗压芾砑爸葱腥掌冢苑康夭谐〗灰资辗研形辛讼晗傅墓娣丁4蠹胰衔苡胁慰技壑怠;嵋榻ㄒ榻ㄉ璨坑牍壹莆笆惫低ǎ【】於苑康夭灰资中训恼魇战泄娣丁? 会议要求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搞活,开放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的意义。要把搞好住宅建设作为房地部门一项历史性的责任。住宅业作为新的国民经济增长点将持续一段时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住宅业发展潜力和空间依然很大,而且随着我国城市化
进程加快和小城镇战略的实施,人们的住房消费观念将发生根本变化。对于现在一些城市的居民已把购买住房作为一种投资行为,应该给以鼓励和支持。目前房地产发展中的几个难点都有突破,下一步关键的问题是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的开放和产权明晰。会议指出,要充分借鉴有关城市的
成功经验,在搞活放开二、三级市场的同时加以规范;要大力发展租赁市场,加大促销力度,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适时进行房地产信息发布,引导市场发育和健全;要加强市场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各级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要抓住历史机遇,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把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
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1998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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