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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42:16  浏览:82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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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教[2007]65号


各区市县教育局,开发区教育卫生局:

  现将《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连市教育局
                        二OO七年六月一日

 

                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办学方针,提高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办教育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中等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学校(以下简称学历教育学校)和实施非学历教育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尊重教育教学规律;应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满足市民多样性的教育需求,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并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设置标准
  第四条 设立小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均占地面积16平方米以上,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
  (二)生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寄宿制的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三)1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四)以1:21的师生比例配备的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任职资格的教师。
  (五)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自然教室、计算机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电教室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设施和器材。
  (六)其他应具备的教育教学条件。
第五条 设立初级中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均占地面积18平方米以上,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
  (二)生均建筑面积9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寄宿制的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三)2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四)以1:16的师生比例配备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任职资格的教师。
  (五)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计算机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语音室、电教室、图书阅览室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设施和器材。
  (六)其他应具备的教育教学条件。
  第六条 设立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和其它中等职业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均占地面积18平方米以上,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
  (二)生均建筑面积9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寄宿制的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三)3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四)以1:13的师生比例配备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任职资格的教师。
  (五)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计算机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语音室、电教室、图书阅览室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卫生设施和器材。职业高级中学和其它中等职业学校还应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的校内实验、实习设施和设备,并保证与招生规模相适应的工位数量。
  (六)其他应具备的教育教学条件。
  第七条 设立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相应的符合标准的校舍。凡租赁的校舍,租期不少于三年。
全日制封闭管理的非学历教育机构,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有1000册以上的图书资料,有与专业设置相应的教学仪器设备。主要教学设备应当自有。提供食宿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应有与在校师生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卫生、消防标准的宿舍、食堂、卫生设施。
  其它形式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城区办学,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在其他地区办学,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具备与培训专业相应的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图书资料。主要教学设备应当自有。
  下列房屋不得作为教学场所:
  1.简易建筑;
  2.危房;
  3.旅馆、饭店、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
  4.民宅、居民小区内部(如在小区临街公建房屋办学,须具有小区物业同意办学的书面证明以及周边住户同意办学的签字证明);
  5.其它不适合教学活动的房屋。
  (二)有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在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设立非学历教育机构,首次投资额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设立非学历教育机构,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城区设立,首次投资额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在其他地区设立,首次投资额应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办学二年以上;
  (二)办学累积资产额度须在100万元以上;
  (三)教学质量得到社会及学员认可。
  第九条 非学历教育机构在所在的区市县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原审批机关同意;跨区市县设立分支机构的,须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教育教学及财务管理等均应由非学历教育机构统一管理。
  第十条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切表示其所在的行政区域、类别和层次;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直接冠以“大连”字样。
  第十二条 民办教育机构拟聘任的校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5 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具有与所办民办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层次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称和教育教学与管理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全日制工作,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第十三条 非学历教育机构要有与所设的专业的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职员工一般不得少于10名(其中,专职教师5名),所聘用的教师应具备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有聘任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聘任合同书。教师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教师应低于教师总数的5O%。
聘用外籍教师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担任民办教育机构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和担任总务、会计、人事职务的人员之间无亲属关系。
  第三章 受理及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审批权限
  民办教育机构的筹设或者正式设立,按照以下权限审批:
  设立普通高级中学,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初级中学、小学,由拟设立的学校所在辖区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按照《大连市职业教育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市级以上(含市级)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大中专院校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自学考试助学性质的教育机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区级以下(含区级)企业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由拟设非学历教育机构所在辖区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举办实施体育、卫生等专业性教育的教育机构,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普通高等院校、成人高等院校的系、部等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院校归口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筹设和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应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提交所需材料,且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证明文件须交验原件,报送复印件。
  (一)申请筹设民办教育机构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办学申请书。
  2. 举办者资格证明。
  3. 学校章程。内容包括: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理事会、董事会由5人以上奇数理(董)事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董)事须由具有五年以上教学或教育管理实践的教育工作者担任。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4. 办学条件:
  (1)校舍、设备及资金基本情况材料。
  (2)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除提供以上筹设需提供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 教学计划;
  2. 学校发展规划;
  3. 学校法定代表人的资质证明材料;
  4.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它决策机构成员构成;
  5. 被聘校长的资质证明材料;
  6. 管理人员资质证明材料;
  7. 财会人员资质证明材料;
  8. 教师资质证明材料;
  9. 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审批程序
  (一)受理申办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实地考察办学场所。
  (四)批准发办学许可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举办者未能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不提供必需的开办经费,致使民办教育机构日常运转经费严重不足,难以维系的;
  (二)举办者抽逃、占有、处置其投入民办教育机构的资产,或使用民办教育机构的资产从事与举办本民办教育机构无关活动的;
  (三)未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劳动合同,或非法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的;
  (四)广告或招生简章等民办教育机构宣传资料未按规定备案擅自发布的,或已经审核的招生广告、简章等擅自改写后发布的;
  (五)违反收、退费管理等规定的;
  (六)未经许可超范围办学的;
  (七)将办学项目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十九条 因民办教育机构原因,非学历教育机构持续一年、学历教育连续三年未招生的,应视为自动停止办学。
  第二十条 学校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本规定下发前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过户工作,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机构和人士、三资企业中的外方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大连市辖区开展办学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暂行规定》(大教[2002]3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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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并政发[2003]13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2003年4月2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现将《太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丝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OO三年四月二十四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太原市人民政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做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依法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员会主任、局长组成。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并主持人民政府工作。
副市长、市长助理按分工协助市长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事务、主持市政府办公厅工作。
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工作。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和工作规则,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七条 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大经济、社会改革措施,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事项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须经过专家和有关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一条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职权,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二条 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提出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的质量。
第十三条 各部门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政府规章、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要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第十四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十五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界定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实施并完善综合执法试点工作。
第五章 工作安排布署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周整。
第十七条 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下发执行。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适时作出通报。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十九条 要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十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政府规章;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 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的违法或者不当具体行政行为。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积极妥善处理群众集体上访及突发事件。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加强政府网站建设,主动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依法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出席,视会议内容吸收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及法院、检察院和新闻单位的负责人参加。
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部署重大经济、社会改革措施和重要工作;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和市政府重大事项;研究其它需要提交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2—一3次,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出席;与议题有关的副秘书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邀请人大常委会、政协负责人参加。
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性问题;讨论提请市人大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议案、报告;审议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政府规章;研究决定市政府重大事项、机构设置、职能确定、重要人事任免;研究其它需要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议的议题,要做好事前协调和意见征询工作。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主办部门与有关单位进行事前协调,并提出书面协调报告;涉及资金、机构、编制、待遇等问题的,须附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属于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的,应事先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意见。最后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市长、副市长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的问题、不成熟的议题和分管领导不能出席会议的题,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讨论。
第二十九条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市长主持,副市长、市长助理出席,市政府秘书长和与议题有关的副
秘书长、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主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涉及某一方面、行业、系统的重要问题,需市政府审定的投资项目及资金安排,全国、全省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意见及市政府拟发布的重要文件,政府部门一般人事任免等事项。
第三十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厅编印会议纪要下发执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厅。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节约开支。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按程序报市政府领导审批;会议经费按程序报办公厅,由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副市长和市长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要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并安排适当人员参加。
第八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受理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情况报告、重要工作请示和其它事项的公文。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或部门之间经过协商可以解决问题的请示、报告类公文,市政府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向市政府请示事项与报告工作要分别行文,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请示或报告的主送单位要明确,不得多头、越级报送。
除紧急情况、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公文外,请示、报告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报送,市政府领导如收到,应及时转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如涉及多个部门,由主办部门商有关部门会签后报市政府;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主办部门列出各自理据,提出解决意见,会签后报市政府。
第三十六条 报市政府的请示或报告,应印制成正式公文或请示报告卡片,由本部门主要领导签发、加盖部门印鉴后报送。不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报送的请示、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厅退回主办部门改正。
第三十七条 发生重大火灾、洪灾、虫害、疫情、事故和社会治安案件以及其它重大紧急情况,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迅速报告市政府,并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市政府办公厅接到请示、报告后,按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和公文办理程序呈报,涉及全市性的问题或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按程序报市长审批。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领导批示贯彻落实,不得各取所需、各行其是。
第九章 行文制度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省颁布的法律、法规、决定、命令,部署全市性重要工作,出台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规定,向省政府请示、报告工作等,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安排某些方面的、局部的、临时性的具体工作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
第三十九条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文稿一般由部门负责草拟。所拟文稿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能站在部门利益的立场制定政策。文稿必须中心突出,观点正确,层次清楚,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第四十条 拟发文稿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报送单位应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属于政府规章及涉及全局性工作的,应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应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把关。
第四十一条 拟发文稿由文稿代拟部门送市政府办公厅承办机构,不得直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如直接送领导个人时,领导同志应指示其转送办公厅按程序办理,一般不直接批示行文。
第四十二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报市长签发;市政府公布的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发。拟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上行文,由市长签发;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签发。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行文;涉及几个部门的工作,由几个部门联合行文。凡会议已发或报纸刊登过的文件一般不再行文。
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一般应及时公布。 .
第十章 政务督查制度
第四十四条 政务督查要围绕市政府的中心工作进行,通过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协调和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为各项政务工作的落实提供有效服务,确保政府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四十五条 政务督查要重点抓好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上级党政机关责成本级政府贯彻实施的重要指示、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等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政府工作报告》执行情况、上级领导及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等事项的贯彻落实。
第四十六条 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督查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对市政府重要事项的贯彻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负责涉及本地区、本部门事项的督查落实,同时负责对本地区下级政府和本部门所属系统的政务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需要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督查的事项,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研究落实;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督查工作,落实督查事项。
第十一章 市政府领导重要活动制度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应集中精力研究和处理全市中心工作和重大事项。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举办的活动,按程序报批,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协调,根据需要安排市政府领导参力口。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原则上不安排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
第四十八条 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领导,省委、省政府及省直部门领导来太原视察工作,参加在太原召开的全国或全省性会议,兄弟省及地市领导来我市友好访问、慰问、考察的,地市主要领导和副部(省)级以上来宾的活动由市长和有关副市长出席或陪同,副地市(厅)级来宾的活动由有关副市长出席或陪同。
第四十九条 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来并视察,由市长迎送;在并中央委员、全国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全国劳动模范赴外地参加全国性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迎送。
第五十条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领导、省委省政府各部门领导来太原视察工作,兄弟地市政府领导来并访问或慰问,正地市
(厅)级以上由副市长或秘书长迎送,副地市(厅)级由秘书长或副
秘书长迎送。

第十二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
内外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的形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要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轻车简从,不吃请,不收礼。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
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五十六条 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或休养,由市长批准。各部门副职外出或休养,由分管副市长批准。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
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严格按程序和时限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礼品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给政府工作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0-03-23财税字[2000]035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福利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003号]和《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
知》[(94)国税发155号]中规定的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自
2000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
各地税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福利企业的
管理,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者一律不得享受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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