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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6:12:33  浏览:97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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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国家林业局 公安部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在其辖区内发生的刑法规定的下列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

  (一)盗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二)滥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

  (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条);
  
  (五)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
  
  (六)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七)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八)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八条);

  (九)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第二百七十六条);

  (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十一)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十二)非法狩猎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十三)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十四)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

  (十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

  (十六)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四条);

  (十七)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三条);

  (十八)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七条);

  (十九)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件中,涉及被盗伐滥伐的木材、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三百一十二条);

  未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二、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一)盗伐林木案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2立方米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盗伐林木20立方米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至2000株,为重大案件立案起点;盗伐林木100立方米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至10000株,为特别重大案件立案起点。

  (二)滥伐林木案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的应当立案;非法收购林木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5立方米以上或者10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收购林木20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10立方米以上或者20株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应当立案;采伐珍贵树木2株、2立方米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死3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采伐珍贵树木10株、10立方米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死15株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五)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的应当立案;走私珍稀植物2株以上、珍稀植物制品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走私珍稀植物10株以上、珍稀植物制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六)放火案

  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七)失火案

  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八)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

  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案,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的立案标准详见附表。

  (九)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案,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的立案标准见附表。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应当立案;制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制品价值在20万元以上或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十)非法狩猎案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

  2、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3、具有其他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的。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5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十一)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

  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立案;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重大案件和特别重大案件按附表的标准执行。

  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1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十二)盗窃、抢夺、抢劫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破坏生产经营案、聚众哄抢案、非法经营案、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执行相应的立案标准。

  三、其他规定

  (一)林区与非林区的划分,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

  (二)林木的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

  (三)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的数量。

  (四)被盗伐、滥伐林木的价值,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国家规定价格计算;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没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进入流通领域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又没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不能按低价销赃的价格计算。

  (五)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所列陆生野生动物的,其立案标准参照附表中同属或者同科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立案标准执行。

  (六)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依照国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核定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

  (七)单位作案的,执行本规定的立案标准。

  (八)本规定中所指的“以上”,均包括本数在内。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本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盗伐林木案、滥伐林木案和非法狩猎案的立案起点及重大、特别重大案件的起点。

  (十)盗伐、滥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的立案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竹子的经济价值参照盗伐、滥伐林木案的立案标准确定。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986年8月20日发布的《林业部、公安部关于森林案件管辖范围及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和1994年5月25日发布的《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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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罪与新罪、再犯与累犯

── 对一起多次盗窃案的评析

〔案情〕:被告人贺某1999年2至6月期间伙同他人两次盗窃失主的摩托车,共计价值为9140元,由于当时公安机关破案时,贺某漏网,故一直批捕在逃。2001年3月贺某因实施另一起盗窃被异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满释放后,于同年12月纠集李某又盗窃一辆价值3200元的摩托车后,在邻县被追寻的失主找到,贺某弃车而逃,同伙李某被扭送公安机关。2003年4月贺某被抓捕归案。
〔处理意见〕:??被告人贺某四次盗窃,只有第三次盗窃已经刑事处理。对其第一、二次和最后一次应该如何处理,形成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将一、二、四次盗窃数额累计后并适用累犯条款以盗窃罪定罪量刑。第二种意见认为,对被告人贺某应分别定罪量刑,且第四次盗窃符合累犯条件,对这一次应从重处罚,然后实行数罪并罚。笔者认为两种意见的思路、提法均有不妥。
〔评析〕:1、行为人数次实施盗窃犯罪行为,且每次盗窃均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定罪处罚时,不管属连续犯罪还是同种数罪,司法实务中历来按一罪处理,犯罪数额累计后 以总额量刑。对盗窃来说,有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但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四次盗窃中其中第三次盗窃已被司法机关处理过,且已服刑完毕,而贺某的最后一次(第四次)盗窃前不久,其刚刚刑满释放,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关于累犯的规定,贺某第三次盗窃被判有期徒刑,其主刑执行完毕后仅六个月又实施故意犯罪的,只要该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就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虽然刑法第65条中“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从字面上看与刑法72条以及该65条中关于前罪的量刑指的是宣告刑的描述相比较,多了“应当”两字,似乎可以理解为法定刑,即只要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中包含有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就符合第65条关于后罪的条件。但这样理解,势必会扩大打击面,会把未遂犯、中止犯、预备犯甚至胁从犯纳入适用累犯的范围,从而不适当地加重了对被告人的刑罚。因此,刑法第65条“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指的应是宣告刑。贺某最后一次盗窃既遂,数额较大,又系主犯,且无从轻、减轻情节,依法至少应当判处几个月的有期徒刑,而前罪与后罪均为故意犯罪,间隔时间未超过五年,故仅就贺某的第四次盗窃来说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对这一起应按累犯处理。对第一、二次盗窃来说,相对于第三次是漏罪,对第四次盗窃来说,相对于第三次是累犯也是再犯,而并不是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新犯的罪”。第一、二、四次盗窃应为同种数罪。
2、被告人贺某先后几次实施盗窃。虽然均出于同一犯罪故 意而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触犯了同一罪名,但并非在一个总的犯罪意图下作案,而是临时起意,实施盗窃。其行为构成同种数罪,不属连续犯罪。对连续盗窃犯罪,司法解释规定不管每次行为是否达到数额较大,只要发生在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一年内,均应同每次盗窃单独构成犯罪一样,累计后套用有关数额标准来定罪量刑。而对于同种数罪的处罚,一般以一罪从重处罚,不适用并罚原则。但如将贺某第一、二次盗窃数额与第四次累计后处罚,势必因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10000元而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档内量刑,再加上第四次盗窃构成累犯的情节,如再在该法定刑档内从重处罚,势必加重了对被告人的刑罚,这样实际上就对被告人的同一事实和同一情节进行了重复评价,有违“一事不再罚”之嫌。况且也不便于量刑时实际操作,累犯情节只在最后一起盗窃3200元的财物中存在,应当说无溯及力,而第一、二起盗窃不存在累犯情节。再者,盗窃数额累计后本身已上升于较高一档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已经从重处罚,如再从重,只能在这一档内从重。而在不同的刑档内从重,差别是很大的。
3、数罪并罚亦无法律依据。数罪并罚是指刑为人触犯不同的罪名后,分别定罪量刑,合并执行的刑罚方式。除第69条规定的典型意义的数罪并罚处,还包括刑法第70条、71条、77条和85条规定的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或缓刑、假释考验期内新发现的罪和新犯的罪,与正在执行的判决依照第69 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是数罪并罚的另一种法定情形。贺某四次犯罪均为盗窃,其只触犯盗窃一个罪名,不存在数罪并罚的前提条件。且第三次盗窃被判处的刑罚已执行完毕,而第一、二次盗窃和最后一次盗窃亦不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这一特定时间段内,故不存在“新发现的罪”和“新犯的罪”,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4、笔者曾认为,对本案被告人贺某的第一、二、四次盗窃可先分段进行量刑,即将第一、二次盗窃和第四次盗窃先分别量刑后,然后再把两次判决决定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因为:
第一、如把第一、二、四次盗窃合并处理,因其均为盗窃,势必要以“估堆”的办法量刑,这样容易产生各种量刑上的偏差,该从轻的没有轻判,该从重的没有重判。而分别量刑可以使整个裁判过程更加公正,透明,过滤一些不当的量刑因素,从而做出较为科学的判决,符合量刑的任务要求。
第二、对本案这种情况,虽然刑法无明文规定如何处理,但从其他一些条文中亦可反映出遇到类似本案这种情况应如何适用法律进行量刑的原则。刑法第69条对数罪并罚的规定,针对的是不同罪名的数罪,即一人犯数罪如何进行并罚,显然与本案不符。而刑法第70条和71条以及第77条、第86条规定的数罪并罚,虽然只针对特定时间段内“新发现的罪”和“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后,如何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最终执行的 刑罚,与本案亦不相同,但这种情形下的数罪并罚并未限制“新发现的罪”和“新犯的罪”必须与正在执行的刑罚是同一种类的罪,实际上是指一切可能会犯的罪名,当然包括同一种罪名的犯罪。这里至少可以说明,特定条件下对先后几次均为同一种犯罪的行为,可以分别量刑判处刑罚,之后再决定最终执行的总的刑罚。再看刑法第77条关于在缓刑考验期内这一特定期间内新犯的罪或新发现的罪(当然也包括相同罪名的犯罪),单独作出判决后,连同原先的判决,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刑法在这里未明确为数罪并罚,与第86条关于假释考验期内类似情况的规定稍有不同,后者明确规定为依照本法第71、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故刑法第77条中的“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应该仅仅是指在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这一个量刑环节时,按照69条数罪并罚在决定最后的总刑罚时的计算原则来决定被告人最终要执行的刑罚,并不拘泥于是否属于数罪并罚之性质。因为刑法第69条已经明确限定为“一人犯数罪”,而77条中的“新犯的罪”或“新发现的罪”或许还就是同一个罪名,即“一人数次犯同种类罪”。如非要以“数罪”为前提,难道遇到缓刑考验期内又犯同样罪名的新罪的情况,便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无从下手,放纵犯罪吗?不能。可见,对同一被告人数次实施同一种犯罪,特定情形下分别做出量刑后,借用合并处罚中的刑期计算方法一并决定最终要执行的刑罚,是可行的,符合法理和刑法量刑的原则,也便于被告人服刑时执行机关的??实际操作。
5、如前所述,理论上对本案被告人三次盗窃可以分别作出判决后,再依照刑法第69条关于数罪并罚中合并 处罚的计算方法,决定对被告人最后要执行的刑罚。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有操作的障碍,即如何制作裁判文书如何引用实体法条文的问题。由于是同种类的数罪,不能引用刑法第69条。还由于不是特定时间段内而是刑罚执行完毕之后“新发现的漏罪”和“新犯的罪”,亦不能引用刑法第70条、71条、77条、86条。在法律暂无明文规定,以及新的司法解释作出前,应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处理本案。即,将贺某第一、二次以及第四次盗窃以同种数罪作一罪处理,该三起盗窃的数额累计后量刑。最后一起盗窃虽构成累犯,但可不再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因为,将贺某第四次的盗窃数额3200元与第一、二次的9140元一经累加,便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依法便应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客观上已经体现了刑法对多次犯罪,屡教不改者从重处罚的精神,无需再机械地适用累犯条款,且很难操作。但如贺某构成累犯的第四次盗窃数额与前几次累计后,总额仍在同一法定刑档标准内,即仍在数额较大范围内,此时则应考虑累犯情节,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这一刑档内从重处罚。这样解决问题,符合刑事立法的基本精神,也比较切实可行。 行文至此,又查阅到相关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1985]法(研)发18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答复(三)》中指出,“如果漏罪与刑满释放后又犯的新罪属于同一种罪,可以判处一罪从重处罚,不必实行数罪并罚。”该条解释,既不与现行法律抵触,亦未被新的司法解释取代,应仍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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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气象局


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气象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一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 2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其预算审批 4
第四章 项目申请有关要求 6
第五章 项目实施及其预算执行 8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绩效考评 9
第七章 监督管理 11
第八章 附 则 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下称《规划纲要》)和《气象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2006-2020)》(下称《气象科技规划》),规范和加强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经费项目(以下简称“气象行业专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下称《试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气象行业专项主要支持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3号),围绕《规划纲要》和《气象科技规划》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开展支撑“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发展的应急性、培育性和基础性科研工作。主要包括:
(一) 气象行业应用基础研究;
(二) 重大气象技术前期预研究;
(三) 气象实用技术研究开发;
(四) 国家标准和气象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
(五) 气象监测、检验检测技术研发等。
第三条 气象行业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一)气象行业专项支持的项目要面向气象事业发展需求,直接为气象业务和服务提供科技支持。项目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充分体现气象行业科研的特点、重点和急需,并且与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合理区分层次,做好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衔接。专项经费使用要避免分散,专项下只设项目层次,项目不分解。
(二)气象行业专项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坚持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实行决策、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三)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要加强气象科技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
(四)严格按照国家和中国气象局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气象行业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根据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项目类型特点,一般采取择优委托或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一般为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事业单位和内资控股企业等。
第五条 中国气象局系统外单位承担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项目的财政资金需占专项经费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中国气象局确定后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
第六条 中国气象局在财政部、科技部的指导下,组织有关部门、气象行业协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方面的科技、管理、经济等领域专家成立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项目组成员和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家组协助工作。
委员会成员不少于9人,其中气象部门系统以外的人员占40%及以上,委员会主任由中国气象局领导担任。委员会成员名单报财政部、科技部备案。
第七条 设委员会办公室,挂靠中国气象局有关职能司,为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办理委员会交办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中国气象局负责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项目的组织、管理与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气象行业科技发展规划;
(二)负责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征集气象科技发展需求,建立项目建议库;
(四)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建立并完善评审专家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五)审核委员会提交的项目建议;
(六)组织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和协作攻关,提出项目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方案;
(七)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任务书;
(八)协调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项目监督检查、财务审计、项目验收和对项目经费的绩效考评,成果管理。
第九条 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气象科技发展规划,提出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项目建议;
(二)提出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建议;
(三)对项目执行的全过程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四)受中国气象局委托,参与气象行业专项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
(二)按照签定的项目任务书内容具体实施项目,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自筹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三)接受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及时报告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在项目实施前与各参与单位签定协议,明确对项目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权属;
(五)按要求进行成果登记,并对项目形成的成果资料(包括技术报告、论文、数据、评价报告等)进行归档,推动项目成果应用、转化及推广。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其预算审批
第十一条 中国气象局结合《规划纲要》的目标和任务,紧密围绕气象工作的重点及气象科技发展的实际需求,在国家五年规划期第一年制定本行业科技发展规划,报送科技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委员会依据气象科技的总体布局和发展需求,提出科研开发需求和重点项目建议。
第十三条 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委员会建议,结合《规划纲要》和《气象科技规划》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结合气象业务和服务发展需求,公开征集项目建议,形成气象行业专项备选项目建议库。
第十四条 委员会对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备选项目建议库进行评议,并根据气象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实际需求,提出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项目建议。
第十五条 中国气象局对委员会提出的项目建议进行审核,于每年的4月底前报科技部、财政部。
第十六条 中国气象局根据科技部的反馈意见,委托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调整,并由委员会提出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报中国气象局。
第十七条 中国气象局根据委员会提出的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
第十八条 中国气象局组织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中国气象局根据评审评估结果,提出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按照优先顺序排序后于每年7月底前一并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条 中国气象局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项目总预算,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任务书,下达项目总预算,并纳入全国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
第二十一条 中国气象局根据财政部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和批复的项目总预算及年度预算,在部门预算“一上”时报送项目年度预算。
第二十二条 中国气象局根据财政部批复的年度经费预算安排项目承担单位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三条 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项目,按照国家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预算安排鼓励实行“项目先启动、依据成果后补助”的方式。
第四章 项目申请有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 专项申请者人要求
(1)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55岁,院士不超过65岁,应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固定工作单位,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无不良科研行为,主持或参加过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
(2)每人作为专项项目负责人只能承担一项,并最多只能以参加者或合作者的身份再参加一项项目。每人作为参加人参加的项目不得超过三项。
(3)已获支持尚未结题的,不能申请主持新项目。
(4)前一个承担项目未通过财务验收或业务验收的不得申请。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议的要求
(一)面向气象业务、服务、行业管理对科技支撑的需求;
(二)具有明确的目标和考核指标,完成后能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
(三)与国家科技计划及其他科研计划层次区分清楚,避免交叉重复;
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立项的必要性、紧迫性;
(二)与规划纲要、国家科技计划、专项之间的衔接;
(三)研究目标和预期成果;
(四)项目研究任务及技术路线、难点、创新点;
(五)建议承担单位及产生方式、前期研究基础;
(六)项目研究周期及工作计划安排。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
项目实施方案应技术路线清楚,研究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任务明确,绩效目标和考核指标明确,具备可操作性。
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述
(二)项目总体目标、年度目标;
(三)项目研究任务、技术路线和组织实施方式;
(四)项目分年度实施方案;
(五)项目承担单位已有科研条件;
(六)项目组主要成员信息;
(七)科技成果共享方案。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开支和预算编制按《试行办法》要求执行。
第五章 项目实施及其预算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实行项目专家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与中国气象局签订项目任务书,签订后由第一承担单位监督组织具体实施。
第三十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中国气象局: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动,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
(二)项目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实施;
(三)项目负责人调动单位、项目或项目承担单位变更;
(四)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第三十一条 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中国气象局核准后执行。必要时,中国气象局可根据实施情况及专家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需要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中国气象局核查备案。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预算执行的有关问题按照《试行办法》要求执行。
第三十五条 气象行业专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中国气象局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研开发。气象行业专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气象行业专项实施中所需的仪器设备应当尽量采取共享方式取得。气象行业专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记录和报告制度,并按照中国气象局的要求及时上报项目有关数据。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绩效考评
第三十六条 中国气象局结合《试行办法》就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的要求,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考评制度和项目成果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中国气象局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验收和绩效考评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预算规模调整以及未来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滚动执行项目应在每年第四季度,按照项目任务书和年度实施协议,撰写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并提交财务支出明细,拟定下年度实施方案。中国气象局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报告和方案进行评估。未通过评估的,视情况调整下年度经费额度,情节严重的将中止项目执行并做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向中国气象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分为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两个阶段,财务验收是进行业务验收的前提。
中国气象局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有关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的具体要求,参见《试行办法》。
第四十条 财务验收完成后,中国气象局组织业务验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业务验收:
(一)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三)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四)超过下达的项目任务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第四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如对验收结果存在异议,可向中国气象局书面申请进行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应在首次验收后的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提交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未再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改进或提交材料,视同不通过验收。
第四十二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经费如有结余,应当及时全额上缴中国气象局,由中国气象局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项目验收结论由中国气象局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除有保密要求外,向社会公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或不按照规定及时上缴结余经费的,中国气象局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并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的资格。
第四十五条 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参与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项目资格等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于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项目承担单位,中国气象局将会同财政部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
第四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的,一经查出,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并向社会公开,取消其承担或参与气象行业专项的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在项目申报、审批过程中,一切接触申报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负有对申报项目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经费项目建议书
附件2 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经费项目实施方案
附件3 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经费项目预算申报书
附件4 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经费项目任务书
附件5 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经费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格式)
附件6 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经费项目验收报告材料汇编

附件1:


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经费
项目建议书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议单位:
项目建议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中 国 气 象 局
年 月 日

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经费项目建议简表

项目名称
申报方向
牵头单位信息 名 称
联系人 电子邮件
电 话 网站地址
合作单位
成果转化单位
项目建议负责人信息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称
电 话 手机 电子邮件
承担国家科技项目情况
主要研究内容摘要(200字以内)
项目完成考核指标(200字以内)
经费概算 总投资 申请国拨
研究周期 申报日期

项目组主要成员信息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称 职务 单位















主 要 内 容
(总字数:5000字以内)
格式要求:标题黑体三号字,正文仿宋四号字,1.5倍行距
1、项目立项的必要性、紧迫性
2、项目与规划纲要、国家科技计划、专项之间的衔接
3、项目研究目标和预期成果
(总体目标,阶段目标,要求有可考核的量化指标)
4、项目研究任务及技术路线、难点、创新点
5、建议承担单位及产生方式、前期研究基础
6、项目研究周期及工作计划安排
7、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附件2:

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经费
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中 国 气 象 局
年 月 日


编 写 格 式 要 求
标题黑体小三号字,正文四号仿宋,1.5倍行距
一、项目概述(2000字内)
二、项目研究的总体目标和分年度目标
1、总体目标
2、分年度目标
三、项目研究任务、技术路线和组织实施方式
1、项目研究任务
2、项目技术路线
3、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择优委托/招投标)
四、项目分年度实施方案
(每一年度的实施方案、考核指标和经费需求)
五、项目承担单位已有科研条件
六、项目组主要成员信息
(列表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称、职务、单位)
七、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附件3
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经费
项目预算申报书

  行业主管部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承担单位(公章):  
  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  
  预算编制人(签字):  

  项目起止日期: 至  
  编制日期:  


项目基本情况表
表1
填表说明: 1. 组织机构代码指企事业单位国家标准代码,无组织机构代码的单位填写"000000000";2. 单位名称、单位公章名称及单位开户名称必须一致,如有特殊情况,需说明理由。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承担单位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其他

单位主管部门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法人代表姓名  
单位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全称)  
银行账号  
单位所属地区   (省、直辖市、自治区等)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相关责任人 项目负责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电话号码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通信地址  
项目联系人 姓名  
电话号码   手机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财务部门负责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项目参加人员基本情况表
表2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填表说明: 1.职称分类:A、正高级 B、副高级 C、中级 D、初级 E、其他;
2.人员分类代码:A、项目负责人 B、项目骨干 C、其他研究人员;
3.是否有工资性收入:Y、是 N、否;
4.项目固定研究人员需填写人员明细。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技术职称 投入本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人月) 是否有工资性收入 人员分类
(1) (2) (3) (4) (5) (6) (7)
         
         
固定研究人员合计   / /
流动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合计   / /
累计   / /


项目预算表
表3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金额(万元)
序号 预算科目名称 合计 专项经费 自筹经费
(1) (2) (3) (4)
1 一、经费支出      
2 1、设备费      
3 (1)购置设备费      
4 (2)试制设备费      
5 (3)设备改造与租赁费      
6 2、材料费      
7 3、测试化验加工费      
8 4、燃料动力费      
9 5、差旅费      
10 6、会议费      
11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12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13 9、劳务费      
14 10、专家咨询费      
15 11、管理费      
16 二、经费来源      
17 1、申请从专项经费获得的资助     /
18 2、自筹经费来源   /  
19 (1)其他财政拨款   /  
20 (2)单位自有货币资金   /  
21 (3)其他资金   /  
专项经费拨付进度申请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4年 第5年
金额          
比例(%)          
注:支出预算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设备费--购置/试制设备预算明细表
表4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填表说明: 1. 设备分类代码:A购置、B试制;
  2. 试制设备不需填列本表(6)列、(7)列;
3. 单价≥5万元的设备需填写明细,并需提供三家以上产品报价单及其联系电话的详细资料;
4. 单价≥100万元的设备需编制"大型设备申请书",试制设备还需提交大型设备试制方案和成本分析;
5. 单价≥200万元的设备需进行联合评审。
序号 设备名称 设备分类 单价(元/台件) 数量(台件) 金额 购置设备型号 购置设备生产国别与地区 主要技术性能指标 用途(与项目研究任务的关系)
(1) (2) (3) (4) (5) (6) (7) (8) (9)
                   
                   
单价5万元以上购置设备合计 / /     / / / /
单价5万元以上试制设备合计 / /     / / / /
单价5万元以下购置设备 / /     / / / /
单价5万元以下试制设备 / /     / / / /
累计 / /     / / / /

材料费预算明细表
表5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填表说明:大宗及贵重材料,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数量过多或单位价格较高、总费用在5万元及以上的材料,需填写明细。
序号 材料名称 计量单位 单价(元/单位数量) 购置数量 金额
(1) (2) (3) (4) (5)
           
           
大宗及贵重材料费合计 / / /  
其他材料费 / / /  
累计 / / /  

测试化验加工费预算明细表
表6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填表说明:量大及价高测试化验,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测试化验加工的数量过多或单位价格较高、总费用在5万元及以上的测试化验加工,需填写明细。
序号 测试化验加工的内容 测试化验加工单位 计量单位 单价(元/单位数量) 数量 金额
(1) (2) (3) (4) (5) (6)
             
             
量大及价高测试化验费合计 / / / /  
其他测试化验费 / / / /  
累计 / / / /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明细表
表7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填表说明:合作交流类型为,A、出国考察 B、来华交流
序号 合作交流类型 国家和地区 机构 人数(人) 时间(天) 预算理由(主要合作交流内容及与完成本项目研究目标的关系) 金额
(1) (2) (3) (4) (5) (6) (7)
             
             
累计 /     / 0.00

承担单位经费支出预算明细表
表8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填表说明:承担单位性质分为,A、第一承担单位 B、其他承担单位
序号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承担单位性质 任务分工 研究任务负责人 专项经费 自筹经费
(1) (2) (3) (4) (5) (6) (7)
             
             
累计
项目自筹经费来源证明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填表说明:资金来源分为,1、国家其他财政拨款 2、地方财政拨款 3、从承担单位获得的资助 4、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
序号 单位全称 配套资金 资金来源 配套资金用途(填写具体预算支出科目)
(1) (2) (3) (4)
         
         
累计   / /

自筹经费来源证明


(单位全称)为
的项目,提供 万元的配套资金,资金的来源为 。
配套资金主要用于: (填写具体预算支出科目)
特此证明!

出资单位(公章):
年 月

 
承 诺 书


本课题预算申报书的编制是在认真阅读理解相关国家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基础上,按程序和规定编制的。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本课题负责人保证预算申报书各项内容真实、客观,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课题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经费
项目任务书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GYHY(QX)
承担单位:
项目负责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起止年限:


中 国 气 象 局
年  月  日


编 写 说 明

1、任务书为项目验收的依据,其各项内容应尽可能详细填写,篇幅较长者可另加纸。
2、考核目标应具体、有限,便于检查。
3、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有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4、项目第一负责人年龄要求在55岁以下。
5、开户银行及账号应是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计财部门的开户行和账号。
6、本任务书要求用A4纸、四号字打印。
7、本任务书在项目建议书及实施方案通过甲方(或委托)组织的论证后,根据财政部预算批复情况填报。




项目的目的、意义及必要性:


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说明国内外哪些单位、哪些人从事或正在从事、推广这方面工作及内容,结果和现状如何):

现有工作基础条件(包括技术人员实力、所需设施条件等):


项目主要内容(详细说明项目的主要内容,并明确要重点解决的主要技技术难点和问题):

项目的考核目标(包括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


年度计划内容及目标:


技术路线:


项目预期对业务建设的贡献和社会、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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