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武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6:37:17  浏览:86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武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教育局


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教职成[2008]10号


各区教育局,市属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中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加强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管理工作,现将《武汉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各有关学校要按《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和修订各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并将2008年级各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和其他年级各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调整情况的书面材料、电子文档报市教科院职成教育研究室。
二OO八年九月八日


武汉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中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0]2号)和武汉市教育局《武汉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办法(试行)》(武教职[2001]11号)、《武汉市中等职业学校实践教学管理办法》(武教职成[2007]1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中等职业教育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教学计划是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纲领性教学文件,是学校指导和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教学计划应充分体现“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以培养学生职业能力为出发点,以满足岗位需求为基础,实施必需的文化知识和专业基本理论教育,把帮助学生形成健康的劳动态度、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正确的价值观放在突出的位置,重点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努力造就生产一线迫切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满足人民群众就业的需要。

第二章 实施性教学计划的制定

第四条 实施性教学计划由学校依据国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部门颁发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及专业培养目标,结合区域经济特色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本校学生特点制定。对无指导性教学计划的专业,其实施性教学计划应按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广泛吸纳有关专家和用人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第五条 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的原则
实施性教学计划应按照“专业融入产业、规格服从岗位、教学贴近生产”的总体原则制定。
1.根据“8+1”城市经济圈的发展需求以及职业岗位能力的要求,明确具体地规定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业务范围。
2.以全面素质为基础、综合职业能力为本位构建课程体系,以专业面向的岗位群为主要依据确定课程设置,以岗位职业能力要求分析为基础确定教学内容。
3.以能力考核为重点,以过程考核为主体建立课程考核评价体系。
4.以校企合作为途径大力推行 “订单式培养”、“工学结合”等新型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学生掌握熟练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具有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和立业创业本领。
5.坚持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在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原则规定的同时,学校可根据区域经济、行业特点和社会需求,在课程设置、教学安排等方面有一定的灵活性,使学生能够根据社会需要、个人兴趣和条件自主选择课程。
第六条 实施性教学计划主要内容及要求
实施性教学计划主要由专业名称、招生对象与学制、培养目标与规格、课程设置及教学要求、教学活动时间分配表、课程设置与教学时间安排表及有关教学计划的说明等部分组成。
1.专业名称。专业名称应科学、准确、规范,体现人才培养规格和专业内涵,专业名称应符合教育部颁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开设《目录》以外的新专业,学校须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经市教育局职成处审批后试办。
2.招生对象与学制。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一般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3至4年,以3年为主。招收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1至2年,教学内容以专业知识和技能为主,但要求上岗实习时间不少于半年。学校可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探索学分制等弹性学习制度,允许成年学员和有实际需要的学生工学交替、半工半读,适当延长学习期限或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的有效修业年限2-6年。
3.培养目标与规格。学校应通过广泛的行业人才需求调研和职业岗位群分析,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和用人单位要求,合理定位人才培养目标与规格(业务范围、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及要求)。
4.课程设置及教学要求。中等职业学校的课程按功能可分为公共课程、专业课程;按与专业的依存度,课程又可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含限选课和任选课)。课程设置应着力构建以全面素质为基础、综合职业能力为本位的课程体系,并注意处理好各门课程之间的相互衔接,防止脱节。
①公共课程。
公共课程包括德育课、文化基础课、体育与健康等必修课程和其他选修公共课程。
德育课包括职业生涯规划、职业道德与法律、经济政治与社会、哲学与人生、心理健康教育;
文化基础课包括语文、数学、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都由基础模块、职业模块和拓展模块构成。基础模块为必修,职业模块为限选,拓展模块为任选。基础模块在内容难度上可设两至三个层次的要求,以适应学生实际文化基础水平,基础模块的内容是各专业学生都应该达到的基本要求;职业模块是根据专业需要限定选修的课程内容,重在结合专业应用,为专业课教学作铺垫,职业模块的内容根据具体专业实际需求组织实施,不一定所有专业都有相对应的文化基础课程职业模块,但是只要有就应列入教学内容;拓展模块是任意选修的课程内容,是根据学生的需要和学校条件,同时适应学分制改革,开展的拓展性知识讲座和相关活动,还包括为部分准备报考高等院校的学生开设的文化基础课程,以适应学生生涯发展的不同需要,拓展模块的内容是依据学生兴趣和发展的实际需要,供学生选择,不作学时规定和具体要求。其他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类课程等可列为选修公共课程。
公共课程学时一般占总学时的1/3,约为一学年,并以第一学年为主;不同学校,不同专业根据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在规定的范围内适当调整,上下浮动,但必须保证学生修完必修公共课程基础内容,并达到基本要求所需的学时。为便于实行弹性学习制度的学校计算学分,公共课程教学大纲在规定学时的同时,将学时换算成学分表示,一般以16-18学时计1个学分。教学时间一般按每学期16-18周计算。
②专业课程。
专业课程包括专业理论课、专业实践课和顶岗实习。专业课程应结合专业面向的岗位群,按照实际的工作任务、工作过程和工作情境,围绕大类专业构建专业基础课通用模块(或专业核心课程)。在此基础上,根据行业、职业岗位(群)发展方向和能力要求,构建2-3个专门化方向专业课模块,突出其综合性和实践性;专业课程(含实践课程)教学内容应能够覆盖职业资格标准的要求,专业课程教学必须突出专业领域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实施专业理论和实践“一体化”教学。
专业实践性教学是强化学生职业技能、提高全面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的重要环节。应根据课程要求和岗位技能要求,安排相应的实验、实习、实训等项目,并明确其目标、内容、要求、时间、地点、课时数等,确保专业核心技能得到有效训练,同时还应列出本校所开设专业具备的实验、实训设备的名称及数量。
顶岗实习是专业教学的必要环节,学校应制定顶岗实习方案,加强顶岗实习管理。顶岗实习方案要明确管理责任人,落实劳动保护措施,为学生提供可靠的学习保障、劳动保障、安全保障,保证学生顶岗实习的岗位与其所学专业面向的岗位群相适应,保证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状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保障学生顶岗生产期间的人身安全,并明确顶岗生产实习的劳动报酬,坚决杜绝以工代学、工学脱节和放任不管。
专业课程教学应与相关领域内技能证书相结合,把相关技能证书的培训项目安排到专业教学环节中,使学生在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取相应的初中级或以上技能证书。
5.教学活动时间分配表(按周分配)。此表一般包括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入学 (就业) 教育、军训、课程设计、社会实践、复习考核、寒暑假、机动周、总周数、总学分、课程比例等。
三年制教学时间为106周,总学时数约为3000;四年制教学时间为144周,总学时数约为4000。每学期教学周学时数一般为26-30学时,实训、生产实习、顶岗实习可按每周30-40小时(一小时折1学时);公共课程与专业课程的学时比例一般为3:7,其中专业课程中的实践教学比例一般为40%-60%,教学时间不得少于800学时;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开设的任选课程,其教学时数占总学时的比例应不少于10%;顶岗实习一般安排一年,可采用灵活柔性的方式分阶段进行;实行工学交替培养模式的学校(专业)可从第一学年的第二学期起分阶段(2-3次)组织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进行顶岗生产实习;以普通高中毕业生为招生对象的,顶岗生产实习期限由学校自主确定;对文化基础要求较高或对职业技能要求较强的专业,可根据需要对课时比例作适当调整。
实行弹性学习制度的学校,应鼓励学生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允许学生在2-6年的有效修业年限内,按照规定完成公共课程和专业课程等教学要求,取得毕业时所需的学分;以初中毕业生为招生对象的,累计取得学分不得低于165学分,以普通高中毕业生为招生对象的,累计取得学分不得低于55学分。
6.课程设置与教学时间安排表。此表一般包括课程类别、课程序号、课程名称(课程编号)、课程考核安排(考试、考查、考证)、各学期课程教学周数及周节数、课程学时安排(总学时、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或课程学分等。
7.相关说明。进行课程改革的专业应在实施性教学计划中的“课程设置和教学要求”栏中加以说明。对于采用项目化课程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在“课程设置与教学时间安排表”中应以模块名称出现,并在说明栏中注明各模块所涉及的相关课程名称、教学时间段安排、所采用的教学模式。进行学分制改革的专业应在实施性教学计划中加以说明,并在“课程设置与教学时间安排表”中注明学分数。
第七条 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的程序
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的程序一般包括调研论证、计划拟订、审核报批三个程序。
1.调研论证。学校通过对有关人才需求的调研以及专业岗位工作分析,明确与专业对应的职业岗位(群)职责和主要工作范围,确定(或修订)专业培养目标和业务规格。
2.计划拟订。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由教务科(处)、专业科(专业教学部)和行业企业的有关专家组织专业教学计划拟定小组。各专业教学计划拟定小组负责在专业论证基础上,根据制订教学计划的原则和要求,按照实施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内涵和格式,开发具有特色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
3.审核报批。专业教学计划拟定小组拟定的实施性教学计划,经分管教学校长审核后,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及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市教科院职成教育研究室审批,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的审批

第八条 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的审批程序
由教务科(处)报送《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及《武汉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审批表》各一式叁份,报市教科院职成室审批,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武汉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审批表》审批盖章后,学校方可招收相应专业新生,执行审批后的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学校实施性教学计划一经审批,原则上应保持稳定。实施性教学计划审批时间:每年五月中旬(秋季招生)、十一月中旬(春季招生)。
第九条 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的调整审批程序
在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的前提下,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可根据市场需求与变化情况适当对实施性教学计划进行调整,如对计划中课程开设的时间、计划中理论课与实践课的比例、计划中的课程设置等必须进行调整时,一般应在调整前两个月,按下列程序审批:由专业科(室)提出申请、教务科(处)审核并填写《武汉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调整审批表》,经教学副校长审定,报市教科院职成室审批,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实施性教学计划的管理

第十条 实施性教学计划审批后,各学校应依据实施性教学计划指导和管理教学工作,保证学校教育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并做好有关档案的整理、留存。
第十一条 规范课程开设。要立足学校实际,按实施性教学计划开全开齐课程,保证课时数。实践教学中,严格按照实施性教学计划组织实践性教学,保证实验、实习(实训)开出率。
第十二条 学校必须凭市教科院职成教育研究室审批盖章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办理学生毕业证书验印。实施性教学计划未按规定拟定、申报审批致使教学环节的管理和实施过程中发生失误,影响教学、考试和学生毕业,后果由学校承担,市教育主管部门将追究学校的责任。
第十三条 切实加强管理。学校要建立由主管校长、教务科(处)和专业科组成的教学计划三级管理体制,明确职责,管理到位。应对实施性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期初、期中、期末将教学计划列入检查内容,教务科(处)负责教学计划执行情况的经常性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四条 完善制度规章。学校以教学为中心,以教学质量管理为核心,依据《武汉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办法(试行)》、《武汉市中等职业学校实践教学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各项教学管理规章。
第十五条 加强监督检查。市教育主管部门将不定期组织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质量检查,重点检查学校实施性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促进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市属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以及其它类型各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校。
第十七条 各校须按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我国检察权的功能和特性,契合了社会管理创新的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和谐发展、保障人权等价值目标。检察机关应该把法律监督职能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促进整个社会的科学发展和谐运行提供制度保障和法治环境。

其一,检察权的权力监督性。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道:“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在社会公共管理中,由于政府是社会管理的主导力量和主要实施者,必然导致公权力的介入,存在权力被扩张和滥用的可能性,所有社会管理中迫切需要“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性监督。在我国权力结构中,检察权处于一种独特的地位,是独立于审判权、行政权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监督权。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也是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立身之本。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基本职能仍然是对权力的监督,而不是“代行”,是通过“监督”有关机关的执法、司法行为来达到对矛盾的调控。作为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公共性权力,检察机关应该把自己的法律监督职能与社会管理创新衔接好、发展好,为社会发展提供公正、高质量、有效率的法治保障。

其二,检察权的司法能动性。法律应对社会改革和变迁起指导作用、保障作用和推动作用,或者说,法律应对社会的发展变化及时作出适当的回应。多年来的检察体制机制改革实践也在不断证明,探索和建立中国检察制度的基本框架的过程,同时也是不断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方式、制度、手段等内容构建的发展过程。检察权的能动特质决定了检察权能够从刑事犯罪和民事、行政纠纷中出现的新特点出发,充分考虑法律精神、法律规则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慎重平衡各方主体权益,运用政策考量、利益衡平、柔性执法等方式履行检察职能、分析预警研判、创新工作机制,为实现社会体制转型和社会的普遍正义发挥积极的作用。

其三,检察权公平正义的保障性。公民权利保障是我国社会建设的根本目标。“以人为本”是转型期中国的核心社会价值。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最大的特点就是大幅增加了保障人权的内容,这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公民权益保护中的具体任务和作用。然而,对公民人权的保护不是单纯的纸面论证,需要将“以人为本”的哲学理念贯穿于具体的方式、制度和实践中,使之真正成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涵。在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下,检察权应当积极回应社会需要和公民诉求。研究人权保障的机制构建,特别是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要结合检察权能的配置和设计,从权能和制度上关注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以及对其他特殊群体的帮扶和救助意义重大。

其四,检察权的社会服务性。检察权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各项工作必须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社会管理中国家设立检察权的目的,就是通过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纳入到法律的支配之中。检察机关不仅承载着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而且承担着社会公共职能,维持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共同条件和社会公共生活秩序。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检察机关通过执法办案、职能延伸和诉讼监督,推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体现了上层建筑服务于经济基础的社会发展规律。

(作者为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关于进一步规范采血笔说明书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采血笔说明书的通知

食药监办[2008]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采血笔的监督管理,保证采血笔使用安全,预防交叉感染,现就进一步规范采血笔说明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血笔(用于配合一次性采血针采集末梢血,包括作为血糖检测系统、血糖监测系统、血糖检测仪等血糖检测器械组件的采血笔或采血器)说明书应当在注意事项中明确“采血笔仅供个人专用,须一人一笔,不得多人共用”;同时,说明书还应明确采血笔清洁、消毒的方法。

  二、各采血笔生产企业应当对采血笔说明书进行自查,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须在2008年11月20日前向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变更采血笔说明书的申请。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说明书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审批职责和审查程序,在2008年12月20日前完成采血笔说明书的备案审查工作。

  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相关工作,于2008年12月31日前将本辖区采血笔审批情况和说明书备案审查情况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