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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施放气球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2:57:51  浏览:81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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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施放气球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施放气球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10〕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集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已经于2010年7月1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六安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施放气球活动。
  因气象业务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第五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放气球活动。
  公安、安监、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施放气球单位的管理

  第六条 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七条 申请施放气球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4名以上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第八条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人员登记表、有关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施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五)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 申请单位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市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施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为3年,并实行年检制度。取得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时限,将上一年度施放气球的情况及《施放气球资质证》等材料报市气象主管机构审验。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气象主管机构申请延续。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二条 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注销其资质证:
  (一)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的;
  (四)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年检不合格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达三次以上的。



第三章 施放气球人员的管理

  第十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放气球的人员,应当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
  《施放气球资格证》为施放气球从业人员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资格证明,在从事相关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
  禁止无证人员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十四条 市气象学会依法组织或者受省气象学会委托组织全市范围内施放气球人员的资格考试工作,接受市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省要求依法组织的施放气球人员的业务培训,应当保证质量,不得乱收费。



第四章 施放气球作业的管理

  第十六条 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尚未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气象主管机构的区,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
  第十七条 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施放气球活动必须在许可机构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施放气球活动,由许可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施放范围。
  第十八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许可机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受理申请的许可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施放环境、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等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许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许可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取消施放活动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及时向许可机构报告;更改施放时间、地点或者数量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施放气球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
  (二)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
  (三)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架空电线、通信线等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危及电力设施、通讯设施的安全;
  (四)在施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
  (五)施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
  (六)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七)施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
  (八)系留气球升放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第二十一条 施放气球必须由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
  施放现场应当有专人值守,以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执法人员发现施放现场无人值守的,可以采取收球、放气等相应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施放气球单位和施放气球从业人员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使用气球开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聘请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
  第二十三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对施放气球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报送有关材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十四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施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作业人员是否取得资格证;
  (二)施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
  (三)施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
  (四)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五)气球的施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在施放气球过程中,如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施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放活动,及时向飞行管制部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市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第二十七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撤销其《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由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经许可从事施放气球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出规定的,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可以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四)未及时报告异常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
  (二)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四)系留气球升放高度超过地面50米,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
  (五)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六)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使用气球开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明知其聘请的单位无《施放气球资质证》而故意聘请其施放气球的,由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气球开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非故意聘请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于群放单个总质量小于4千克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施放直径小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小于3.2立方米的系留气球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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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朔州市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方案的通知

朔政发〔2007〕74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朔州市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二○○七年八月二日


朔州市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宗旨,以优化提升电力产业结构,实现十一五期间全省万元GDP能耗降低25%为目标.根据省政晋政办发〔2007〕42号转发山西省经委关于山西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和全省的总体工作部署,按照“统筹安排、有序推进、落实责任、积极稳妥”的原则,以“上大压小”为主要方式,坚决淘汰能耗高、污染大的小火电机组,建设大型高效、清洁和可再生能源机组,促进我省电力工业结构调整。充分利用激励约束机制和市场机制,建立有效的发电企业市场准入和小火电企业市场退出补偿机制,在实现全省“十一五”期间关停小火电机组目标的同时,要保障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把贯彻落实全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方案》与本市实际相结合,把经济、市场和行政手段相结合,进一步优化电源结构,实施节能减排。
  (二)坚持以“上大”促“压小”。鼓励各有关企业实行“上大压小”,通过关停小机组,集中建设大机组;鼓励被关停小火电机组按照关停规模参与投资“上大”电源项目建设。
  (三)坚持“关小”与热电联产和生物质能开发利用相结合。在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县区,结合“关小”工作,创造条件建设大中型热电联产机组;在条件适宜的地区,鼓励建设生物质能热电机组,将运行未满15年,具备改造条件的应关停机组改造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生物质能发电或热电联产机组;要对热电联产机组加强监管,实施在线监测,开展认定和定期复核工作。
  (四)坚持一手抓关停,一手抓稳定。关停机组所涉及的人员原则上应在本企业内部安置,企业已停产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相关问题。关停小火电机组资产变现和土地转让所得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上大压小”项目和当地新建、扩建电源项目要优先招用关停机组分流人员。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处理好小火电机组关停后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电力供应,维护社会稳定。
  三、关停范围
  (一)单机容量5万KW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
  (二)运行满20年、单机容量10万KW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
  (三)按照设计寿命服役期满、单机容量20万KW以下的各类机组;
  (四)供电标准煤耗高出2005年全省平均水平(387克/千瓦时)10%或全国平均水平(370克/千瓦时)15%的各类燃煤机组;
  (五)未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各类机组;
  (六)已核准的大机组承诺“上大压小”的小火电机组;
  (七)在役的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机组,经省关停领导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复核,属限期整改但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机组;
  (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予关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关停的机组;
  (九)未取得国家合法批准手续,且不具备补办手续资格的违规建设机组;
  以上关停范围包含企业自备电厂机组和趸售电网机组;
  四、目标任务
  省政府与国家发改委签定的全省“十一五”期间关停小火电机组目标任务是267万KW,占全省现有火电机组容量2666.13KW的10%,占全省10万KW小火电机组容量614万KW的43.5%;我市现运行的火电机组容量为351.8万KW,其中10KW万以下小火电机组容量31.8万KW,除平朔2台5万KW煤矸石综合利用机组外其余均在关停范围之内。另外神头一电厂一些20万KW机组已超服役年限也在关停范围。
  按照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十一五”期间对在关停范围的火电机组作如下关停进度安排:
  2008年关停:
  神头发电有限公司(神头一电厂)捷制2×20万KW机组。
  山西汇诚电冶有限公司2×0.6万KW。
  2009年关停:
  朔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1#6万KW机组。
  朔州市神头光达股份合作发电厂5万KW机组。
  神头发电有限公司(神头一电厂)捷制2×20万KW机组。
  2010年关停:
  朔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2#6万KW机组。 
  山西汇诚电冶有限公司2×1.2万KW机组。
  五、政策措施
  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较多,主要概括为:一是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问题。二是关停企业及机组的债务问题。三是供热机组的替代热源问题。解决好上述问题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一)“上大”与“压小”紧密挂钩
  电力行业“上大压小”的关键在于“压小”,但压小是一项十分复杂的长期工作,因此必须实行“上大”与“压小”紧密挂钩,坚持先压小后上大,把压小作为上大的前提,按规定比例置换,以“上大”促“压小”。
  
  企业上报申请核准的“上大压小”电源项目必须在上报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附上配套关停的小火电机组项目业主、地级市政府、省关停小火电领导组办公室、省电网公司等有关方面共同签署的关停协议,并就关停机组涉及的人员安置、资产债务处理等善后事宜提出具体解决方案并达成一致意见。对没有完成关停任务的市和企业,暂停申报核准“上大”电源项目。
  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电力工业产业政策和“上大压小”发展规划开展电源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电力项目核准制度,坚决制止违规和无序建设电站的行为。对违反国家电力项目核准规定、越权核准小火电项目建设的部门领导及当事人要追究责任,撤回项目核准文件。
  (二)进一步优化调度方式,实行差别电量计划按照节能、环保、经济的原则,依据发电机组的能耗、水耗、环保等指标排序,优先调度高效清洁机组和可再生能源机组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机组发电,并逐年减少未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发电量。一是按单机容量确定发电机组的基准利用小时数,每相差一个级别单机容量对应的发电基准利用小时数相差50小时。二是以上一个季度全省平均供电煤耗和分机组的供电煤耗为基础,实行奖优罚劣,对低于全省平均供电煤耗5%的机组奖励该机组基准利用小时数1%的发电小时数,对低于全省平均供电煤耗10%的机组奖励该机组基准利用小时数2%的发电小时数;对高于全省平均供电煤耗10%的机组扣减该机组基准利用小时数15%的发电小时数。三是在基准利用小时数的基础上,脱硫机组增加50小时,空冷机组增加100小时。四是在电力市场供不应求时,以1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季度发电目标小时数为下线,按照机组供电煤耗先低后高的原则,增加相应机组的发电小时数;在电力市场供大于求时,优仙对小火电机组进行调峰,以10万千瓦以下机组季度发电目标小时数为上线,按照机组供电煤耗先高后低的原则,减少相应机组的发电小时数。
  (三)加强发电调度监督管理
  要加强对电力调度情况的监督检查,研究制定地方小火电机组的调度运行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地方小电源机组调度、管理、结算、考核制度,更好地对地方小火电机组进行节能调度管理。积极推进发电机组统一调度工作,大电网覆盖范围内的所有小火电企业,其调度都要逐步纳入省级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统一管理。
  (四)加强对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的监管
  对在役的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由省经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逐一复核,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关停。对符合国家规定的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要实行在线监控,进行定期核查,强化监管。2008年底前要对全省热电联产机组,2009年底前要对综合利用机组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电力调度机构严格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进行调度,非供热期供电煤耗高出上年度全省火电机组平均水平10%或全国火电机组平均水平15%的热电联产机组,在非供热期应停止运行或限制发电。
  (五)改进并加强对趸售电网、企业自备电厂的管理
  切实落实对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征收国家规定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可再生能源附加、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及按规定收取的备用容量费政策,研究加强自备电厂管理的有效办法,促进全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自备电厂或趸售电网的机组按期关停后,电网企业要按规定对趸售电网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关停自备电厂的企业给予适当的电价优惠。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关停自备电厂的企业或原趸售电网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电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合理的过网费。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牵头会同省经委、省电力公司制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六)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和取消补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管理,尽快将我省所有燃煤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降低到不高于全省标杆上网电价,并不得实行价外补贴;价格低于全省标杆上网电价的小火电,仍执行现行电价。
  (七)强化关停机组核查与监督管理
  省关停领导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列入关停计划的机组进行定期督查,既要对各市的关停工作实施监控,又要对限期关停机组的关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列入关停计划的机组,原则上不再要求建设脱硫设施,但企业要优选燃料、强化管理,确保机组在关停前的运行能达到环保排放标准要求。省关停领导组下达关停通知后,一个月内将其解网并撤销其电力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停止供水。以“上大压小”名义建设的电源项目(供热机组除外)必须在配套关停小火电机组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全部撤销后才能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对应关停而拒不关停的小火电机组应责令其立即关停,电网企业停止收购其电量,并暂停该企业新建电力项目的资格,直至完成关停任务;对弄虚作假逃避关停后易地建设的机组,一经查实,除责令其立即关停并予以拆除外,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退出补偿和保障机制
  (一)实行电量指标交易
  列入我省“十一五”小火电关停规划并按期关停的机组可享受最多不超过3年的发电量指标,并通过转让给大机组代发获得一定经济补偿。转让发电量指标原则上在企业集团内部进行,代发机组应在30万千瓦以上。发电量指标及享受期限随关停延后的时间而逐年递减。具体的全省发电量计划指标交易办法由省经委牵头制定,并报省关停领导组审核。
  (二)实行污染物排放指标交易
  对按期关停的机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偿转让其二氧化硫、粉尘、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指标,具体办法由省环保局制定,并报省关停领导组审核。关停机组的炭减排可参照国际上通用的CDM清洁发展机制进行有偿转让,由新建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购买。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环保局按照世行项目办的要求协助办理。
  七、关停善后事宜处理
  (一)妥善安置关停机组人员
  安置关停机组人员应坚持的原则:一是关停部分机组的企业,要立足于本企业或本集团内部消化。二是关停全部机组的企业,属自备电厂的,其职工的安置由企业内部消化;属公用电厂的职工,可通过其他企业吸纳、职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渠道实现再就业;属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由集团公司内部消化。三是“以大代小”新建扩建或改造的电源项目,录用关停机组职工数量,作为项目核准的必备条件之一。参照晋政办发〔2006〕33号文件中《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由省劳动保障厅牵头制定关停企业人员安置和完善职工保险的办法,并报省关停领导组审核。关停企业人员安置和完善职工保险,按企业的隶属关系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关停小火电机组企业必须按照省关停领导组的规定制订本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内容包括关停机组涉及的人员状况、劳动关系处理、职工安置办法、再就业措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内容。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
  核。
  (二)资产和债务处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期应实施关停的机组,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停止对其发放贷款。机组关停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就地报废,不得转供电或解列运行,不得易地建设。当停机组的设备必须由有资格回收解体废旧金属的单位统一收购,省关停领导组办公室要对回收废旧金属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核,并现场监督报废。关停小火电机组各种资产和债务的处理,参照晋政办发〔2006〕33号文件中《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各部门所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山西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办法》的有磁规定,按照关停企业的隶属关系,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资产和债务处理办法报省关停领导组审核后组织实
  施。
  (三)土地开发利用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和产业政策,因地制宜开发利用关停机组的土地资源。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中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改变土地用途的,省国土资源厅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晋政办发〔2006〕33号文件中《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处置的意见》、《山西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关停机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报省关停领导组审核后组织实施。因电厂关停带来的变电站和供电线路改造等征地问题,结合关停电厂现有土地处置一并考虑。
  (四)加强电网建设,保障正常电力供应
  电网企业要根据省关停计划,将关停机组供电区域的电网建设纳入省网统一规划,加快配套电网建设,扩大供电范围,尤其要加强电网末端、煤矿自供区、自备机组和趸售电网的电网建设,提高供电可靠性和服务水平,并制订科学的供电预案,保证小火电机组关停后的电力供应。关停机组涉及的输配线路、变电站等资产,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有偿移交所在地的电网企业。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积极推进电厂送出工程建设,保证“上大压小”建设的新建机组及其他发电机组按计划并网发电。

  八、强化政策宣传和舆论监督
  促进电力工业“上大压小”节能减排工作,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积极宣传电力工业“上大压小”节能减排有关政策,宣传关停小火电机组的政策措施和目标要求,提高全社会和企业对停小火电机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营造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社会舆论环境,以推动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的顺利开展。
  九、组织实施
  (一)成立全省关停小火电机组组织机构
  成立朔州人民政府关停小火电机组领导组(以下简称市关停领导组),由高厚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有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纪检委、财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环保、工商、物价、供电等部门。关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见附件)。
  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二)逐级分解任务,明确部门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负总责,制订行政区域内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上报“上大压小”电源项目;组织、指导关停小火电机组涉及的职工安置、债务处理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用途变更等工作;配合电网企业做好电网建设有关工作。各关停企业的法人代表是关停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开展关停工作,按期实施关停并做好关停后的一系列善后工作。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全市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体系,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9第30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是各级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拨付财政资金的依据。
二、编报单位:市属各主管部门及各区县财政局,凡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都要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三、财政性资金包括:
1.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2.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如:土地出让金(地价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四源费;
3.财政预算外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4.其它财政性资金。
四、编制原则:市属各主管部门及各区县财政局编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对在建项目要优先考虑;新建项目要从项目储备库中挑选。
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在编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时,要充分考虑当年各项收入计划。
五、编制程序及要求。
1.各主管部门和各区县财政局每年8月30日前,将按项目建设单位汇总的下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附文字说明),上报市财政局。
2.市财政局与市计委就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控制数、财政投资项目及其当年财政投资额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报市人代会批准。
3.根据市人代会批准的基本建设支出总预算,市财政局向建设单位下达具体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并以此作为拨付财政资金的依据。
六、凡未纳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建设单位,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七、财政部门预留财政投资中的工程部分的5—10%工程尾款,在工程竣工决算审批后,进行结算。
八、各区县财政局可设立基本建设专户,对其核算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九、各建设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规定,及时、准确的编报基本建设财务年度报表和季度报表。
十、各级财政部门是负责各级政府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的职能部门。各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在预算执行中,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略)



199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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