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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特大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处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3:34:30  浏览:88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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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特大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处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特大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处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5号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特大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处理规定》已经1998年6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 云布龙

1998年7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重大、特大火灾事故原因,处理事故责任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内发生的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责任调查和处理。军事设施、森林、草原、矿井地下部分,铁路系统的站区、列车、货场以及铁路沿线的勘测设计、基建施工,民航系统的机场、飞机、通信导航站(台)、油库发生的火灾事故除外。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劳动、监察等有关部门配合。
第四条 调查处理重大、特大火灾事故,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事故为重大火灾事故:
(一)死亡3至9人的;
(二)重伤10至19人的;
(三)死亡、重伤10至19人的;
(四)受灾30至49户的;
(五)烧毁财物直接经济损失30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事故为特大火灾事故:
(一)死亡10人以上的;
(二)重伤20人以上的;
(三)死亡、重伤20人以上的;
(四)受灾50户以上的;
(五)烧毁财物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第二章 火灾事故的调查


第六条 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由发生地盟市公安消防部门核实火灾损失,进行事故原因调查,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或《火灾原因鉴定书》。
第七条 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由发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责任调查。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将重大火灾事故交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第八条 对重大、特大火灾事故,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责任调查,或者授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第九条 事故责任调查组一般由公安、监察、劳动等部门组成。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参加。
事故责任调查组应自火灾发生之日起2日内组成。
第十条 事故责任调查组的职责是:
(一)认定事故性质、责任;
(二)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三)写出事故责任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事故责任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火灾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二)与发生事故单位或事故责任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十二条 了解重大、特大火灾事故情况的人,都有向公安消防部门和事故调查组提供情况和作证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火灾事故责任调查。


第三章 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罚外,还应对事故责任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发生重大、特大火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未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未制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防火安全制度;
(二)未定期进行防火安全自查,并且不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三)未建立健全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组织以及防火安全管理组织,未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设施、器材,违章使用不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四)未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五)发生火灾后,未及时报警和采取扑救措施;
(六)不保护火灾事故现场,不协助有关人员调查火灾事故原因,包庇有关事故责任人;
(七)有其他违章或失职行为。
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重大、特大火灾或者指使职工违章操作造成火灾事故的,从重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辖区内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对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负有消防领导责任的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在辖区内发生特大火灾事故,对盟、市负有消防领导责任的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放松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未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消防法律、法规;
(二)未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和安全检查;
(三)对消防工作中的隐患和重大问题没有进行研究和督促解决;
(四)未建立、完善和落实本行政区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五)消防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队(站)装备长期得不到改善;
(六)有其他失职行为。
第十六条 明知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而批准或者指使开工、生产、营业、使用以致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对批准人或指使人从重处理。
第十七条 公安消防部门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其所管单位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未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
(二)明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或者发现火灾隐患而不加制止;
(三)索贿、受贿,包庇火灾事故责任者或者借机打击报复;
(四)在火灾原因调查中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
(五)在消防监督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 事故责任调查组对事故责任者提出的处理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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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购销活动和业务往来中授受“回扣”、“提成费”等问题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委 市政府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购销活动和业务往来中授受“回扣”、“提成费”等问题的暂行规定
市委 市政府



在商品购销活动及经济业务往来中,出现了授受“回扣”、“提成费”等问题。为妥善处理这类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和这些单位与个人之间的购销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授受“回扣”。违者,要对授受“回扣”的个人或单位领导人,以行贿受贿论处。
二、一九八五年二月以前所收的“回扣”,要进行清退,纳入单位收入。其中,个人收的“回扣”数量不大,只要如实向组织讲清楚,经领导批准,可以减退或免退;收受“回扣”数额较大又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要全部退出,并根据情节追究纪律或法律责任。单位所收“回扣”已作
为奖金发给单位领导干部的,必须清退;发给职工的,必须纳入奖金总额,计征奖金税。一九八五年二月以后收的“回扣”必须上交同级财政(单位所收“回扣”已发给职工的部分,要报请区、县、局级领导机关审查批准,酌情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纪律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外
贸购销活动中,外商给的“回扣”,要纳入单位经营收入。
三、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专门机构)在经营范围内,为外单位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咨询服务等,按规定所取得的报酬,企业单位要纳入经营收入,事业单位要纳入单位收入。
四、国营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工人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外,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为本单位进行购销等活动,对有贡献的人员,单位可给予适当奖励;帮助外单位联系业务,所收合理的“提成费”等报酬,应纳入单位收入,单位酌情给予奖励。这两种奖金均从本单位奖励基金中开支
。个人私自收取外单位“提成费”等,不报告不上交的,以受贿论处。
五、国家机、群众团体、国营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工人,在经济、业务往来中,利用本人、亲友的职权违反政策,里勾外联,撮合有关单位成交以收“提成费”等为名行贿受贿的,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1986年1月1日

关于统一工商企业结账时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办〔2003〕399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统一工商企业结账时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各省级工业公司:
  目前,烟草行业工商企业结账时间不统一,大部分省级公司未执行每月最后一天结账的规定,有的在本省行业内结账时间也不统一。这就造成了全行业统计口径不一致,导致上报数据不准确,影响了全行业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和整顿规范等工作的顺利进行,也给超产瞒报、不规范经营等行为以可乘之机。为了准确、及时地反映行业经济运行情况,加大对卷烟体外循环的督查力度,国家局重申:各省级公司、各企业必须认真执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第三章第十九条关于企业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最后一天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烟草行业工商企业会计结账时间一律统一为公历年度每月的最后一天,并从2003年8月起工商企业上报7月份各类报表时统一执行。不论工业、商业环节,所有上报的统计数据均与会计核算的结算时间一致。统一工商企业结账时间后,现要求上报国家局的统计报表时间不变,仍按现行统计报表制度规定执行,各单位要按时保质完成各类统计报表的上报任务。
  二、要严格执行《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的有关规定,确保统计数据及时、准确上报。准确的统计数据是行业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的基本职责和重要任务,认真执行统一结账时间的规定,必然会增加工作难度和强度,对此,各级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要提前安排好有关工作,同时要保持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绝不允许编造虚假数据或授意篡改统计数据资料,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要充分认识到统计是一种依法管理、依法统计的工作,要加强自我约束,提高数据的时效性和质量,为实现有效的行业宏观调控和管理创造有利条件。
  三、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烟草行业的改革与发展,需要发挥统计工作的宏观调控作用和监督职能。今年4月,国家局为及时掌握全行业卷烟销售、库存等情况,建立了旬报制度。在各级领导的重视与支持和统计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各省级公司按时完成了旬报上报任务,体现了行业统计人员顾全大局、敬业爱岗、对工作认真负责的精神。这次强调统一结账时间,而统计报表上报时间不变,会给基层企业统计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和压力。请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把此项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对统计工作存在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局信息中心联系。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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