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台州市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5:17:52  浏览:88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台州市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


台州市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

第76号


《台州市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台州市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规范用地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农村村民新建、迁建、扩建和重建住宅用地。凡新建、迁建、扩建和重建住宅的,均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和区国土资源(分)局及台州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是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主管机关。
区级国土资源(分)局设置的国土资源所负责管辖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尽可能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
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严格限制农村村民建造单户独立式住宅。
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建设规划局依法确定。
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管理。
鼓励撤并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镇集聚。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所使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
建造公寓式住宅的集体土地需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的,可以行政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地。农村村民公寓式住宅发生转让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按标定地价的10%补交出让金。
第六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限额标准:3人以下的小户安排一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4-7人的中户安排二间,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8人以上大户安排三间,面积不超过125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山、荒坡的,可增加25平方米。
第七条 农村村民在规划住宅小区内建造公寓式住宅的,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单人户建筑面积可放宽到120平方米)。
第八条 申请建造住宅人口按本户常住在册农业人口计算。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独生子女可按2人计算;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未达到18周岁的不计申请建房人口数;
(二)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和在校(包括大、中专院校)学生,可计入申请建造住宅用地人口数;
(三)因土地征用而农转居的人口,按土地征用时的约定,在该村村民建房留地中安排;
(四)其他政策法规规定可计申请建房人口的按规定计入申请建房人口数。
第九条 夫妻离婚后一方申请建房,其申请宅基地面积与离婚前宅基地面积之和,按离婚前户限额标准执行;再婚的,按新组成家庭申请宅基地。
第十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报批程序:
(一)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应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
(二)村民委员会接到建房申请后,应经集体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公布后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在《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送当地国土资源所。
(三)国土资源所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申请材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是否符合建房条件、用地面积、宅基地位置等进行踏勘、审查。
(四)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所辖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台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经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批准机关颁发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文件,并由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其所在村(居)张榜公布。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涉及使用农用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应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在取得批准建房文件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开工的,经当地国土资源所同意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不开工建设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宅基地。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严格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建房占地面积、位置进行施工。超面积建房、移位建房的按非法用地处理。
住宅建设竣工后,土地使用者应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第十四条 实施中心村、中心镇建设规划,农民建造住宅使用本村以外集体所有土地的,可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按户籍管理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将建房户户口迁至建房所在地村、镇;
(二)将规划建房的集体所有土地依法征为国有土地后,以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地;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调换,由调换双方的村协商提出调换方案并签订协议,经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区人民政府确认,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允许农民带退宅还耕指标在城镇规划住宅区联建住房,建房用地以行政划拨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式供地,每户用地面积最高限额不超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标准。农民进城镇建房后原有宅基地全部收回,并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新批宅基地。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造住宅时,原住宅按照村庄、集镇和城市建设规划规定属拆除改造范围的,应一次申请拆旧建新,安排一处宅基地。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易地建造住宅的,在批准新占用宅基地的同时应当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应在住宅建成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原有住房,将原宅基地交还村民委员会。拒不拆除旧房、退还宅基地的,由区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第十八条 在实施村庄、集镇和城市建设规划时,农村村民住宅需拆迁的,拆除的建筑物按拆迁补偿规定给予补偿,拆除房屋后的宅基地依法收回。被拆迁农民符合建房申请条件,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每户限额标准安排新宅基地。
第十九条 符合建房条件而无力建造新房的农村村民,可经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同意,使用本村内符合建设规划的调剂房屋,其调剂的宅基地面积控制在应建房户限额标准以内。
第二十条 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用地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其宅基地面积可按照当地村民标准执行,但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房的,原则上安排公寓式住宅。
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建造住宅的,其宅基地面积参照当地标准,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四)子女分户,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的。
子女分户且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应当落实好老人的住房问题,不得要求老人单独立户申请住房用地。
第二十二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住宅周围建筑围墙,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买卖房屋等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由区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区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二十五条 被责令限期拆除房屋或违章建筑的当事人必须立即停工,自行拆除。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控方的证据助我成功
--记一起狱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的辩护

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 牛建国


曾发誓从业后决不做刑事案件的我自从办理了四川省最大一起涉黑案件后便一发不可收拾,自己也慢慢地“嚼”出点味道,觉得刑事案件的办案环境并不像很多人想像得那么恶劣,刑事被告也不都是杀人放火之辈。本人前阶段办理一起狱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被告及被害人家属都很满意,自认为还是比较成功,通过该案积累了些心得,现与大家共享。
[基本案情]2003年6月8日上午7时左右,成都监狱第七监区服刑犯罗俊因用水与另一罪犯李明松发生斗殴,斗殴中被告两次拳击李犯头部,造成李犯口、耳、鼻出血昏迷。抢救无效于2003年6月18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李犯因重度颅脑损伤导致呼吸衰竭死亡。
被告罗俊发案前系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执行有期徒刑15年。
我是8月6日最终接受委托的。说心理话,当时我并不想接这个案件,我认为这个刑案没有什么特色,很普通的伤害致死案,只是情节有点严重,更想到被告最终很可能被判处死刑。可是禁不住被告家属的恳求最终还是接了。为了稳妥起见,我同邀了本所专办案的资深律师、知名刑法学家向朝阳教授共同出庭辩护。
人命关天、事不宜迟。第二天,我就去了成都监狱,狱侦科的警官很热情地接待了我,他们很详细地给我介绍了案情,情况和家属的叙述基本吻合。随即我会见了本案被告罗俊。罗俊个子不高,大概165公分的样子,38岁,从外表看身体很结实,他自述喜欢体育运动,对于李明松的死,他显得毫不在意,他认为那是因为李身体虚弱的原因。当时我看来,本案已知的事实控辩双方基本没什么争议,关键是新的事实的发现和法律适用的问题。我现场教育了被告,告诉他不管出于什么考虑,必须悔过,而且还得诚恳。被告也很聪明,很快明白我的意思。就这样第一次会见结束。
根据以往办案的经验,象这样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一般开庭时间都会比较长,可是这次我失算了,而且还和主审法官之间弄处很不愉快。
第一次会见结束后,我列出了本案需要律师调查的证据目录。首先被告自述改造表现不错,这一块最好能取得狱方证明或同监室其他犯人的证言。其次是被告和死者之间的关系如何,负责此案侦查工作的警官说他们之间的关系一直较好,这一块的证据必须取得,可以间接证明被告对死亡的结果不存在故意。由于忙于其他案件,这事也就一直耽搁了将近一周。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在一周后的星期四下午我和监狱狱侦科通话时,他们无意间透露了第二天要开庭审判!我忙打电话给另一辩护人向老师,他说没有收到开庭通知,律所行政助理也说没有收到。下午我给本案审判长打电话询问此事,审判长是刚从外地调来了,我和他之间也不认识,他在电话中给我解释是由于书记员工作疏忽导致没有通过到,同时表示希望我们次日继续到庭,我当即借口这两天另案出差没有时间。审判长说了很多,大概意思是他们都通知了那么多人,我们不给法庭面子。就这样通话在不愉快地气氛中结束了。
不过更不愉快的还在后头。
和审判长通话结束后还不到五分钟,合议庭的书记员就怒气冲冲地打来了电话。通知下周二开庭,让我们必须亲自去取出庭通知,否则就怎样怎样。我开始态度温和,说法官应该都是大肚量的,应该体现法律的宽容,后来我干脆说刑诉法规定是法庭主动通知,而没有规定律师来取诉讼文书。这样,他也就没有说什么,正好我们有个同事此时正在中院办事,顺便就将出庭通知带了回来,这样开庭时间就定在下周二,也就是今年9月9日上午。此时我连控方的指控证据都还没有来得及复印。但由于对法官说了要出差,至少这两天是不能去法庭复印了,下周一再说吧。
星期五,我第二次到成都监狱,主要任务是补充辩方证据,再会见被告就开庭中的注意事项作交待。
关于被告和死者之间的关系证据由于可以理解的原因我主动邀请办案警官现场监督很快就取得了,应该说可以证明被告和死者关系不错。但是就被告的改造表现狱方却将我象踢皮球一样支来支去。问了知情人方知,狱方已经照会成都中院,要求严惩被告,口头传达要重判。原来如此,只好作罢。
什么叫重刑?故意伤害罪一般不会判死刑,但致人重伤、死亡的就可能判死刑。我也很清楚,一个被判15年的黑社会老大在狱中致人死亡将可能面临何等刑罚处罚。此时我还面临被告家属的压力,由于被告入狱前在达川一带小有名气,其在监狱打死了人的事也传得很快,被告老家的司法机关很快得知,其中一些熟人认为被告这次是“死定了”,弄得被告家属三天两头问我把握有多大。甚至有一次我在给被告姐姐通话时,被告姐夫地旁边反问:都枪毙了的人还说他做啥?
2003年9月8日,星期一,一早法院刚上班,我就去复印控方材料,回到办公室关掉手机专心阅卷。
已知的事实材料基本没有争议,最后我的眼光落到了死亡鉴定报告上,凭我的医学知识初步判断,鉴定报告很可能有重大问题!为了进一步证实我的想法,我请教了本所专门办理医疗案件的律师、法医学副教授伍长康老师,伍老师的说法更进一步的印证了我的观点,我决定就拿鉴定报告作辩护的切入点!
2003年9月9日,星期二上午,本案如期开庭,除了被告和死者的家属之外,我通知法学院的部分实习生到庭旁听。
不知是疏忽还什么原因,被告的手拷没有打开就开庭了,更让我恼火的是被告完全曲解了我先前让其“老实”的意思,一开始回答法官提问时就承认是自己打死了死者。公诉人问完轮到我发言。我首先向法庭陈述了被告应该在不处于羁押状态下接受讯问,请求法庭打开被告手拷,审判长准许。然后我讲了死者是在医院18天后死亡的,对此事的后悔不是说非得把不该认的罪揽到自己身上,当庭的陈述可能作为对其不利判决的依据,按着问被告是否肯定死者的死亡就是其打击所致,被告答不能肯定。目标达到。
对于控方指控证据的事实部分的真实性辩方基本没有持异议,这个过程中,辩方主要是就有利于被告的情节重复提请法庭予以注意。
直到举证部分快结束时,控方才陈述鉴定报告,我说这份鉴定报告存在严重问题,除了不能证明死者的死亡结果为被告所致之外,反面证明了医院在对死者的诊疗过程中有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我提出了四点意见:1、病历书写不规范,抢救的具体时间没有记载,只具体日而没有按规定具体到分,这严重违反病历书写规定,还着实让人怀疑医院的救治是否及时;2、院方耽搁了救治时间。鉴定报告记载死者上午8:30就送到医院,而医院入院证上记载入院时间却是10:40,就就是说死者在医院,耽搁了整整2个多小时处于无人救治的状态。3、手术失败,脑血肿既然已在当日清除,怎么会在18天后又因脑血肿死亡?4、出事现场所有的证据和入院CT检查记录均表明初始伤只有左脑,而死亡分析中认为左右二脑的损伤共同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这也说明医院对死者的右脑进行开颅手术失败也是导致死亡的重要原因。
很明显,我对鉴定报告的反应完全出乎控方所料,在法庭调查阶段控方对鉴定报告的质证意见没有发表任何评论。此时,形势很明显转向了辩方这边。在法庭辩论阶段,我除了详细阐述对法医鉴定报告的几点意见外,我还大篇幅地陈述了脑血肿的形成、危害、治疗注意事项、最佳治疗时间。此外综合被告与死者的身高、年龄、所从事的岗位分析认为,被告和死者体能接近,正常斗殴不会致死。控方在三轮的法庭辩论中对此均没有实质答辩,甚至在我第三轮发言中,公开点头表示赞成。最后向朝阳律师对辩方观点作了总结。在被告最后陈述时,被告双目含泪,向死者家属深深鞠躬以致道歉。
该案没有当天宣判,但是凭直觉,我胜券在握。
9月16日,本案一审宣判,被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被告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医疗器械新产品审批规定(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新产品审批规定(试行)

(2000年2月17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00年4月2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鼓励研制医疗器械新产品,促进我国医疗器械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医疗器械新产品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器械新产品是指:国内市场尚未出现过的或者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产品机理未得到国内认可的全新的品种。
第三条 国家对医疗器械新产品实行审批制度。
医疗器械新产品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发给医疗器械新产品证书。医疗器械新产品证书不作为产品进入市场的批准文件。
第四条 生产企业可凭新产品证书申办产品注册。
第五条 医疗器械新产品证书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新产品证书号为:
国药管械(新)字XXXX1第X2XX3XXX4号
其中:
XXXX1--批准年份
X2--产品类别
XX3--产品品种编码
XXX4--流水号。
第六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批准的医疗器械新产品及时发布公告。
第七条 医疗器械新产品在进行临床试用前,应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有关资料,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用。
第八条 申请医疗器械新产品证书应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产品技术报告。应包括本类产品国内外动态分析,产品生物性能、物理性能、化学性能、技术性能和工艺技术要求,以及产品性能指标认定的依据、实验过程及结果。
(二)产品风险性分析及所采取的防范措施。
(三)国家级信息或专利检索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四)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对研究开发单位)或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对生产单位)的产品质量标准及编制说明。
(五)产品性能自测报告。
(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医疗器械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七)临床试验审批文件。
(八)两家以上临床试验基地出具的临床试验报告。
(九)产品使用说明书。
第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后,开具受理通知书,于5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批准的决定。
对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者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批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批结论后30日内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审申请。
第十一条 新产品证书丢失,申请者提供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单位主管部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可予补发。补发证书用原编号,加注“补”字。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办理医疗器械新产品申请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新产品证书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其新产品证书,两年内不受理其新产品申请。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0年4月20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