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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3:57:01  浏览:97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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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2009〕76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桂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ΟΟ九年八月十日









桂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户外广告设置,加强户外广告管理,提高城市容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国家工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桂林市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机场路、桂磨公路、磨盘山码头、竹江码头,以及相关高速公路、旅游通道、漓江沿岸的城市段)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用下列形式所发布的广告: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户外场所、空间、设施设置或张挂的展示牌、路牌、电子显示装置、标志牌、店名招牌、灯箱、霓虹灯、橱窗、宣传标语牌、广告张贴栏、条幅、彩旗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等设置、绘制、张贴、悬挂的户外广告。

(三)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四条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部门,依法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市容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

市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建设工程规划定点和技术标准审查及其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户外广告的内容审查、登记及其监督管理;

市园林、市政、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配合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除上述行政主管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审查或审批设置户外广告。

第五条 根据《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编制桂林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遵循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安全牢固、美观高雅、符合景观容貌标准要求、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的原则;应根据不同街区、路段的功能、特点和景观要求,按照户外广告禁设区、严格控制区、一般控制区和展示区等分类编制。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随着城市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市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道路改造、街区建设和新建建筑时,应当统筹规划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和公共广告栏的设置。

第六条 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健康,符合《广告法》的规定。广告用字应规范、准确,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使用的字母、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高度、体量、数量、位置、朝向、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材质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要求,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大型户外广告牌应安全牢固、美观高雅,符合景观容貌要求。大型户外广告牌空置时应当发布公益广告。

(二)临街门店招牌应当按照一店一牌、上下一条线、前后一个面的要求规范设置,鼓励采用铝塑板、PC板、水晶字、吸塑字等高档材料及新颖载体形式。

(三)在主要路段和区域的灯杆广告应当采取吸塑灯箱等式样新、档次高的载体,设置喷绘挂旗的须有内衬与版面外沿同尺寸的方钢骨架或硬质底板。

(四)利用空中飞行物、充气物等悬挂、绘制、张贴的广告应当保持平整、不缠绕、不变形下垂。

(五)临街店铺介绍商品及服务的活动广告要求制式美观、格调高雅,并应当摆放在店铺门槛以内。

(六)在户外张贴信息广告、告示等,必须张贴在统一设置的信息张贴栏内。在店面发布招聘、出租、转让、价格、服务内容等告示,只能在店内(不含玻璃窗和玻璃上)张贴或悬挂,要求书写规范、制作精美,并及时更新或清除。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或影响使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的;影响城市交通、消防安全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服务功能,利用道路树木及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的(含公园景区);

(三)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未经单位或居民同意,影响采光、通风、通透等正常功能,或产生噪音污染、光污染等妨碍正常生产或生活的;

(五)电力、燃气和通讯线路等安全距离以内的;

(六)超过城市规划限定建筑物、构筑物高度的;超过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限定高度的;

(七)市区内设置非公益性布幅广告的;

(八)发布的车身广告影响车辆原有的采光和通风,影响乘坐和行车安全等不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的;

(九)含有低俗、庸俗内容和构图的;

(十)不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定期巡视、维护,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美观、完好。户外广告设施因陈旧、玷污、破损等影响市容市貌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户外广告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暂停使用。

第九条 利用公共场地、设施和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的非公益性户外广告使用权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利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和场地设置的非公益性户外广告使用权可采取招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出让。市人民政府依法委托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户外广告使用权的招标、拍卖等出让工作。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是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非税收入征收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统一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非税收入。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到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的内容(包括规范用字)审查及登记;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到市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定点和技术标准审查;到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市容审批。

广告设置点位涉及市园林、市政、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的,需先取得相关部门的同意。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性质、载体形式、规格、材料等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批准设置期限一般为两年,经招标、拍卖获得使用权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为三至四年。

户外广告应自批准设置期满之日起5日内自行清理拆除,临时户外广告应自批准设置期满之日起24小时内自行清理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应自设计使用年限到期之日起15日内无条件自行清理拆除;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应无条件自行清理拆除。上述应自行清理拆除情形逾期未清理拆除的,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拆除,拆除广告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广告经营者承担。

第十四条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宣传主管部门统筹规划一定数量的高品位公益性户外广告牌,各部门(单位)原有公益性户外广告牌统一纳入市公益性户外广告点位网络并由市市容管理局统一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宣传工作的需要统筹使用。

经批准设置的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用于发布商业性广告。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安全生产的规定。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

户外广告经营者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管理,承担户外广告设施所引发的安全责任。按照《桂林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验细则》等规定,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安全监督、市容、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合法的安全检测报告。对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其经营者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市容、规划建设、工商、园林、市政、交通、消防、安全监督、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具有户外广告管理职能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户外广告的有关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实施前我市制定的相关规定、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桂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2006〕41号)同时废止。

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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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实名制:在法律的间隙中艰难博弈

张雨林


注:本文已刊发《中国计算机用户》06年43期,文章名更为《博客实名吹皱一池春水》。因版面限制,刊发内容较本文有较大删节。

近日,就信息产业部准备推进博客实名制一事,网络上展开了各种形式的讨论。其中虽出现了一些赞同的声音,但反对的声音占据了大多数。众多反对的观点可总结为两点:1.博客实名会限制言论自由;2. 博客实名可能侵犯网民隐私权。其实,这是一些网友对于博客实名制的误读。而且,笔者发现除了部分专家外,大多数参与该问题讨论的网友们似乎并没有对其进行慎重的思考,故作为一名老网民,同时也作为一名长期从事网络领域相关法律研究的法律工作者,笔者期盼借本文对博客实名制的分析与探讨,让广大网友理性的对待这一问题。

一、博客群体——网络实名制的试航区

在社会广泛讨论网络是否应该实行实名制度的大背景下,对博客实名制展开调研并拟运用行政手段进行自上而下的普及,其寓意不言而喻。目前,博客所带来的问题跟以往相比并没有太大的变化,我国现有的法律也能够覆盖博客出现的问题。但是,法律必须跟上网络飞速发展的脚步。这一点正是博客群体成为网络实名制的试航区的关键所在。在其他网络高度普及的国家,博客实名制亦成为网络实名制的试航,美国、印度等国家已经着手对博客实行审定制,博客实名制正逐渐成为国际趋势。

博客群体成为网络实名制的试航区,并不是某个部门冲动的举动,其中存在着诸多因素:

1.博客规模日益壮大。据CNNIC最新统计数据:截至今年8月,大陆的博客作者已达1750万之众;博客空间达3370多万个;而博客读者的规模已高达7500多万。博客已不仅仅是私人日志的汇集,而是人们表达诉求、反映民意的重要窗口,甚至已经成为大众心目中值得信赖的时尚媒体。并且据最新的调查表明,有越来越多的人想拥有自己的博客。

2.博客的网络地位比较特殊。按照国际通用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划分,博客用户的网络地位类似于拥有独立域名的网站,属于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即网络内容提供者。

3.博客带来侵权问题不断。博客虽然提供了一个言论自由的平台,但由于约束的缺失,博客信息泛滥且真假难辨,一系列的著作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遭受侵害的纠纷屡见不鲜,情况显得无序化。甚至个别人利用博客的互动性和广泛传播性宣扬非法言论、扰乱社会秩序,涉嫌触犯刑律。

4.博客群体较网络其他群体更易于实名制的实行。博客用户以博客网站为依托,在博客网站分配给其独立网络空间进行运作,独立性较强。较其他论坛用户、网站新闻评论者等群体而言,更利于、更便于管理,实名制度相对容易实现。

正视互联网的发展速度与混乱状况,如果相关技术与实行环境成熟,网络实名制的建立将成为必然结果。而现阶段,博客实名制从技术、法律等方面相对更易于实现,这使它的实行成为了一种必然选择,只是何时、怎样实行必需等待时机的成熟。客观的讲:争论博客是否需要实名制的本质正是对网络是否需要实名制的大讨论。从这个层面上看,就不难理解博客实名制问题为何在业内惊起了这么大的波澜。

二、立法之本——博客实名制实行的法律基础

若要对推行博客实名制,首先要考虑到的问题就是:制度的实行是否存在相对应的法律基础。

这里首先对博客的网络地位作出分析:根据博客系统、空间提供者的不同,博客可以分为三种:

1.专门性网站下属的博客。专门性网站以提供博客系统、空间为主要运营手段,其通过为注册用户提供空间上载信息来实现运营,应归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即ISP。

2.综合性网站下属的博客。综合性网站在提供诸多网络服务(含内容服务)的同时,为拓展业务而提供博客系统、空间供注册用户使用,是ICP、ISP的交叉。

3.独立的博客。这类博客独立注册域名、空间,其本质是利用博客系统搭筑的网站,大多为个人网站且并数量不多,属于ICP。

这三种博客中的任何一种,都是以创造、传播相关信息为主要手段。它通过自己创作作品或选择、编辑他人作品,将其定期或不定期上载到自己的页面,向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属于网络信息传播者之一。即:博客用户只要创作、发布、采集、或传播相关信息,其网络地位及作用就类似于拥有独立域名的网站,属于ICP。

那么,按照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ICP应当依法履行备案备案手续。也就是说《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就是博客实名制实行相对应的法律基础。

因第三类博客的本身就是独立的网站,所以实行的是强制备案。而对于前两种寄托于主网站下的注册博客,暂时没有要求强制备案,故现今广泛讨论的博客实名针对的只是前两种博客。

三、困窘处境——激辩网络言论自由权

博客实名制的提出遭到了激烈的反对,究其遭遇如此困窘处境的根本,正是网友担心网络言论自由权遭受限制。

言论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言论自由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前提下的自由,并非绝对的自由。从公法角度看,其受到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制约。从私法的角度看,其受到他人权利的限制,例如名誉权、隐私权等。

网民言论只是言论的一种新的传播形式。网络并不是一个纯粹自由的空间,它是现实社会在网络上的延伸,受到现实社会法律的约束,从而防止因权利滥用对国家、组织或者他人造成侵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都对网络言论自由作出了限制。网民作为一个具有行为能力的公民要言责自负,不能为了宣泄自己的情绪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国家利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6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6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国税发[200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的税收法律意识,推进依法治税,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今年四月开展以“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为主题的第十五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税法宣传,营造良好治税环境
今年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大力加强税法宣传,普及税法知识,增强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   
税收宣传月活动要做到重点突出。第一,突出宣传税法、税收政策和办税服务的内容。以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重点,加强办税服务、税法咨询和纳税实务知识的宣传,既要使纳税人进一步明确依法纳税是应尽的义务,又要使纳税人充分了解和掌握如何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提高税法宣传的质量和水平。要开展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税收政策宣传,如:个人所得税、涉及房地产领域的税收政策、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税收政策和全面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政策等;要加强对新出台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使全社会特别是广大纳税人能够及时、便捷地获知税法,为纳税人学法、用法和守法创造条件。第二,突出宣传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内容。加强税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的宣传,让纳税人充分了解税收在为各级政府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提供财力保障,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宣传税收对满足和提高公民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和质量的作用,增强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支持和理解。第三,突出依法诚信纳税的要求。大力开展税务机关依法治税、规范执法、优化服务及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宣传,加大对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有选择地向社会公布一批涉税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震慑犯罪行为;同时,对纳税信誉较好的纳税人,也要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宣传,以增强全体公民的纳税意识,进一步增强依法诚信纳税的荣誉感和积极性。
二、创新形式,丰富内容,扎实开展各项税收宣传活动
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讲求实效。要围绕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行之有效、生动活泼、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努力增强宣传效果。宣传月期间,总局将举办一系列活动,各地要积极配合总局搞好各项活动的落实,参照总局的活动项目安排,结合当地情况,认真安排好本地区的税收宣传月活动。
(一)组织好税收宣传月启动活动。总局将召开有企业家、专家学者和社会名人参加的“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座谈会。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适当形式,开展好本地的启动活动,为税收宣传月造成一定声势。
(二)突出个人所得税宣传。中央电视台将就个人所得税问题采访总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并制作访谈节目。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贯彻实施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做好宣传释疑工作。
(三)曝光涉税违法案件。总局拟于4月下旬召开新闻发布会,曝光一批涉税违法案件,并选择典型案件进行深度报道。各地也要适当曝光涉税违法案件,同时要表彰依法诚信纳税典型,加强舆论引导。
  (四)播放税法电视系列专题片。总局将制作22集税法电视系列专题片《马斌说税》。该片以FLASH动漫、采访和主持人解说等形式解读税法,每集5分钟,拟从4月10日开始,在中央电视台第二套节目每天播出1集, 总局将制作光盘,下发各地,各级税务机关要提前做好组织收看工作。
  (五)播出电视税收公益广告。总局制作电视公益广告片,在中央电视台播出,并将播出带下发各地。各地要积极联系当地电视台,争取在较好时段播出电视公益广告,扩大宣传效果。
  (六)开展网上税法宣传活动。在总局网站上开展个人所得税知识竞赛、“税收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论坛、问卷调查。为了使活动形成声势,各级税务机关网站要转载总局的网上宣传活动,可不再开展同类型的网上知识竞赛。
  (七)举行全国税收FLASH动漫作品比赛。总局办公厅与中国税务杂志社联合举办比赛活动,作品经专家评审后,同时在总局和杂志社网站发布。各地要广泛宣传,认真组织,积极参与比赛。
(八)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税收宣传活动。总局办公厅将与《人民日报》社主办的《讽刺与幽默》报联合举办税收漫画大赛;在《中国税务报》及中央主要媒体开展系列宣传报道,展示“十五”税收辉煌成就;以依法行政和优化纳税服务为重点,加强税务系统先进典型的宣传。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总结经验,因地制宜,开展各具特色的宣传活动。
  三、加强领导,务求实效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税收宣传月活动已经成为向全社会宣传税收的知名“品牌”,为社会各界所接受。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这种“品牌效应”,高度重视宣传月活动的组织领导,制定专项计划,保证税收宣传月活动项目、经费和人员的落实。
(二)争取支持,形成合力。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与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联系,主动汇报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思路、部署,取得他们的大力支持,变部门行为为社会行为,形成全社会的宣传合力。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联系和协调,共同组织影响力大、群众广泛参与的宣传活动,形成合力、扩大影响。
  (三)创新形式,注重实效。要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新颖活泼、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要把税收宣传月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结合起来,建立税法宣传的长效机制,不断增强税法宣传的效果。
  (四)做好宣传月活动的部署和总结。各地将宣传月规划方案于3月31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同时,宣传月期间,总局办公厅将通过《税务简报》编发“2006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专辑”,摘发各地税收宣传月活动动态、经验,加强税收宣传信息交流。宣传月结束后,总局将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通报。请各地于5月20日前,将宣传月总结和两个活动项目报送总局(办公厅)。
  
  附件:税收宣传标语口号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八日



附件

税收宣传标语口号

1. 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
2. 聚财为国,执法为民
3. 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4. 依法诚信纳税,共享祖国繁荣
5. 依法诚信纳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6. 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7.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8. 依法纳税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
9. 依法诚信纳税,是最好的信用证明
10. 税收连着你我他,富民强国靠大家
11. 规范税收执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12. 主动索要发票,维护自身权益
13. 发票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凭证
14. 依法诚信纳税光荣,偷逃骗税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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