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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9:48:39  浏览:93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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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1986年8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你行关于执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基本同意你行提出的变通办法,但其中有几个问题需要明确:
第一、已经总行或你行批准的信托机构,按《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如其实收资本金不足,仍予以承认,实收资本金不足部分,包括人民币及外汇,应限期收足,但期限不宜过长,以不超过两年为宜。
第二、对于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租赁公司等机构,审批其设置的条件应按《规定》执行。其业务范围的确定,在总行有关文件下达前,可仍按你行拟定的《办法》办理,但应注意突出特色,不宜一律比照《规定》的范围。
第三、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是当前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正是根据这一精神,总行在发布《规定》的通知时,将信托机构乙类存款及自有资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投资,其贷款比例控制在30%之内。这一规定,全国都要执行。适当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既符合这一要求,又可起到一定的缓解企业流动资金短缺的作用。因此,建议你行可稳妥地逐步开放辖内信托机构的这一业务。
第四、在机构审批权限上,凡属深圳特区政府或特区政府直辖单位所办机构以及冠以深圳经济特区名称的金融信托机构,无论其行政级别高低,一律由你行审核并报总行审批;凡属区县级政府或区县级政府所辖单位开办的机构,以及冠以区、县名称的金融信托机构,不论其行政级别高低(办理外汇业务的除外),一律由你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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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省政府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确保广播电视播放质量,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适用范围,除按照《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执行外,还包括各级广播电视台、站拥有(含租用)的用于制作和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设备、建筑物、场所,以及录音、录像、监测、采车辆等设施。
第三条 各级广播电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广播电视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落实各项安全保卫责任制,组织群众搞好联防护台。
各级公安机关应积极协助广播电视部门做好联防护台和治安管理工作,对于破坏、偷盗广播电视设施的案件,应及时组织力量侦破。
第四条 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都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广播电视部门。
第五条 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措施,除按照《条例》第五、六、七条的规定执行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台、电视台、转播台、收讯台、监测台、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站、广播站等单位的机房、配电房、天馈线以及其它警戒区内,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入。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接收、发射等技术区边缘,不得设置超过五十分贝的无防范的环境噪声源和高频电炉、电焊机、热合机以及其它无防范的电磁场辐射很强对广播电视产生干扰的设施。已经建立的,必须采取有效屏蔽等技术防护措施。否则,不得使用。
(三)广播电视天线塔、线杆、拉线、馈线、有线广播线等,禁止攀登、拴牲口、凉衣服,有线广播主干线上,不准挂接任何收听工具,有线广播基层网路中,禁止私自挂接收听工具或照明等器物。
(四)禁止在广播电视机房、配电房等要害部位内使用电饭煲、电水壶等高温电器设备和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的危险物品。
(五)严禁在广播电视技术区、天线地锚区周围三百米内爆破;禁止挖掘阻塞通往广播电视工作区的专用道路;禁止在电台发射地网区进行超过五十厘米的深翻土地或挖沟、建房。
(六)有线广播用户引入线与照明(电灯)线的距离不得小于十五厘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迁改有线广播线或利用有线广播瓷头敷设照明(电灯)线。有线广播线杆、电线、瓷头、开关、地线等,禁止挪作他用。
第六条 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在广播电视设施周围划定安全保护区,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七条 广播电视设施的建设项目,应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搬迁、拆除广播电视设施时,应按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办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条 兴建电气化铁路,架设电力、通讯线路与广播电视台、站技术区、天线区、专用线路靠近、平行、交叉时,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得当地广播电视部门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具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广播电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积极宣传并模范执行《条例》和本细则,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联防护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检举、揭发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及危害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第十条 具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情节轻微的,广播电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造成广播电视设施损坏的,还应当赔偿损失。罚款的数额是:
(一)违反《条例》第五条和本细则有关条款规定,危及广播电视节目发射设施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处二十元以上至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条例》第六条和本细则有关条款规定,危及广播电视节目传送设施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处三十元以上至四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条例》第七条和本细则有关条款规定,危及广播电视节目监测设施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处四十元以上至三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条例》第八至十三条和本细则有关条款规定,危及广播电视台、站用于制作、接收、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设施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应限期改正,并处十元以上至二百元以下罚款。
上述行为中,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罚款一律上交当地财政,经济赔偿交受损失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广播电视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8月30日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等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

财预[2010]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是规范管理的前提。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清理核实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的债务。

  《通知》中“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通知》中“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根据协议约定、项目性质或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债务。上述财政性资金暂不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因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返还、车辆通行费等专项收费收入。

  《通知》中“在建项目”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为避免损失浪费,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应当妥善安排在建项目的后续资金。“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中的“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是指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融资的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等,可暂继续执行既定融资计划。

  《通知》中“信贷审慎管理规定”是指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的相关信贷政策与管理规定及银行自身信贷管理要求,如《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等。

  《通知》中“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地方政府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是指地方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对相关项目采取整改、终止等措施,妥善处置。对于整改后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银行不得再发放新的贷款。如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风险缓释措施不到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足额追加抵质押等措施,否则银行不能追加贷款。

  《通知》中“逐包打开”是指要将贷款包内的每笔贷款一一对应到合格的项目,甄别贷款包的潜在风险,确实存在合规性问题和风险问题的,要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通知》中“逐笔核对”是指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进行逐笔核实查对,从借款主体、担保主体、贷款管理等方面查找贷款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通知》中“重新评估”是指重新评估贷款对应的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项目的效益性以及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持续性,项目资本金的可靠性,项目融资需求的合理性,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确保项目债务水平与还款水平相匹配。

  《通知》中“整改保全”是指针对自查发现的风险和问题,在制度建设、项目合规性、贷款管理、操作流程、还款来源、抵押担保等方面采取的整改保全措施。按照“规范退出、保全分离”的原则,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全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符合一般商业公司经营性质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将该类公司的贷款整体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进行管理;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一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部分偿还贷款本息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采取补充完善合同手续、增加新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等整改保全措施,强化还款约束,将其中规范后满足一般公司类贷款条件的贷款从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中剥离,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

  二、关于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时,对于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包括为政府投资项目(含公益性项目)融资而组建,不承担具体项目建设、项目经营管理职能,且与下属子公司仅是股权关系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类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规定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通知》中“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且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公司自身收益。融资平台公司自身收益除项目本身经营性收益外,还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的出让金收入和车辆通行费等其他经营性收入。

  《通知》中“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今后”是指2010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公益性资产”,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或不宜变现的资产,如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不能带来经营性收入的基础设施等。

  三、关于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

  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通知》中相关规定。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通知》中“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的规定,是指贷款资金应用于项目本身,承贷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市场主体。《通知》中“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是指对于自身没有稳定经营性现金流或者没有可靠偿债资金来源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不得发放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项目贷款审查流程、程序、授权授信等要严格按照商业贷款审查标准,不得放松信贷管理条件。《通知》中“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的“项目”是指要符合《通知》第一部分所要求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

  四、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通知》明确,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于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地方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通知》中“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出具担保函;承诺在融资平台公司偿债出现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提供临时性偿债资金;承诺当融资平台公司不能偿付债务时,承担部分偿债责任;承诺将融资平台公司的偿债资金安排纳入政府预算。

  五、关于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会派出机构等,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协调机制,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监督。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于2010年10月31日前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情况报告报送财政部,抄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报告应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包括以下内容:本次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核实情况(包括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报国务院的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应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包括以下内容: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安排情况;规范管理的具体措施及效果;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银监会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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