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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联合声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1:15:36  浏览:86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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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国 印度尼西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联合声明


(2012年3月24日,北京)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阁下的邀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苏西洛·班邦·尤多约诺阁下于2012年3月22日至24日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

  二、中国政府和人民给予苏西洛总统及印尼代表团热情友好接待,高度评价苏西洛总统此访对深化中印尼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意义。

  三、苏西洛总统对胡锦涛主席和中国政府与人民在其访问期间给予他和印尼代表团热情款待表示衷心感谢,这彰显了两国和两国人民间的持久友谊和全面合作。

  四、访华期间,胡锦涛主席在北京同苏西洛总统举行了会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和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分别会见了苏西洛总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与苏西洛总统共同会见了两国青年代表,苏西洛总统还同中国知名企业家代表见面。中国清华大学向苏西洛总统授予荣誉博士学位,表彰他领导印尼为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和本地区和平、稳定与发展所发挥的作用。

  五、在会谈会见中,两国领导人对中印尼自2005年4月25日建立战略伙伴关系以来各领域合作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双方承诺将中印尼战略伙伴关系提升到更高水平。

  政治、防务和安全领域

  六、双方重申将继续奉行相互尊重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的原则。苏西洛总统重申印尼坚持一个中国政策,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和平统一大业。胡锦涛主席赞赏印尼方立场,重申中国尊重和支持印尼为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主权完整所作的努力。

  七、双方一致认为,应保持两国高层密切协调和磋商,继续完善现有各层级对话机制。2012年2月28日,中国国务院国务委员戴秉国与印尼政治法律安全统筹部长苏扬托在北京一致同意将双边副总理级对话机制会议由两年一次增加为一年一次,两国领导人对此表示赞赏。双方还表示,将根据两国关系发展需要,积极探讨进一步充实该机制对话的内容。双方欢迎两国外交部长尽早共同主持召开双边合作联委会第二次会议。

  八、在防务安全领域,双方欢迎并支持两国安全防务部门加强沟通与合作,同意推动落实联演联训、国防工业以及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合作。中方欢迎印尼成立和平安全中心,表示愿积极支持在该中心设立汉语中心。

  九、双方高兴地看到,两国在司法、执法领域合作取得进展,一致认为双方应积极推动《中国和印尼引渡条约》尽早生效,两国执法部门应进一步密切高层互访和业务团组交流,深化在打击跨国犯罪和恐怖主义、禁毒、执法能力建设领域以及在情报信息交流、案件协查、缉捕和遣返犯罪嫌疑人等方面的高效、务实合作,共同维护两国国内安全和社会稳定。

  经济发展领域

  十、双方对两国经济合作稳步推进表示满意,同意继续致力于扩大和深化双边经贸合作。双方还同意进一步发挥好现有中印尼经贸联委会机制作用,积极推进两国各类经济合作机制建设,并在必要时就经济事务举行更高级别的双边磋商,共同推动中印尼经贸合作长期健康顺利发展。

  十一、在贸易领域,两国领导人高兴地看到,近年来双边贸易额稳步上升,对双方在2015年前实现800亿美元贸易目标表示乐观。双方重申愿继续加快实现双边贸易顺利、平衡、可持续发展进程。

  十二、在投资领域,双方将继续鼓励两国企业增加和拓展双向投资。苏西洛总统欢迎中国企业在印尼增加投资,参与印尼产业能力建设。

  十三、在基础设施领域,中方重申将继续参与印尼基础设施发展项目,特别是印尼2011-2025年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包括的项目。

  十四、在经贸规划合作方面,双方同意结合中国“十二五”规划和印尼2011-2025年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共同编制《中印尼经贸合作五年规划》。两国经贸部门于2012年3月15日至16日召开中印尼经济合作工作组第一次会议,正式启动规划编制工作。

  十五、在工业领域,双方同意全面积极落实两国在2006-2011年签署的各项产业合作协议。

  海上合作领域

  十六、双方积极评价两国在海洋领域进行富有成效的合作,欢迎两国签署海上合作谅解备忘录,同意成立海上合作委员会并启动两国海上合作基金。

  十七、双方承诺继续加强在航行安全、海上安全、海军合作、海洋科研环保、海上搜救、船舶建造、海上能力建设和渔业等领域的合作,继续加强在国际海事组织等国际场合的协调与配合。双方同意共同推进“蓝色经济”,继续支持中印尼海洋与气候中心开展互利合作项目。

  科技领域

  十八、双方同意进一步发挥好两国科技联委会作用,不断深化在信息通信、农业、海洋渔业、生物科技和生物医药技术等领域的合作。

  十九、中方感谢印尼长期支持中国远望号航天测量船赴印尼相关海域实施北斗导航卫星发射海上测控任务,重申将进一步加强两国航天合作,支持印尼航天技术发展。

  粮食、水和能源安全

  二十、双方对自然灾害和部分地区不断加剧的政治经济动荡给全球粮食、水和能源安全带来的影响深表关注。双方重申将继续加强双边合作与协调,共同应对粮食、水和能源安全问题。

  二十一、在农业领域,双方同意加强在粮食生产及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合作,并积极探讨在两国农业部2001年签署的农业合作谅解备忘录框架下开展务实合作。

  二十二、在能源领域,鉴于平价的能源供应是两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双方认为有必要保证能源安全。因此,双方同意进一步发挥好两国能源论坛作用,巩固和拓展在油气、矿产和电力等领域的合作,积极探讨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合作机会。印尼方向中方介绍了印尼为完善矿产资源管理所作的努力,期待中国企业增加对印尼矿业的投资,并承诺将继续为包括中国投资者在内的外国投资者营造更加有利的投资环境。

  二十三、在水安全领域,双方同意加强在水资源可持续管理、综合性水利枢纽开发、涉水灾害防御以及水处理方面的合作。

  社会和文化领域

  二十四、双方高兴地看到,两国在文化、教育、科技、旅游、档案和青年交流领域的合作取得进展,一致认为加强上述领域的合作将进一步深化相互了解与信任。

  二十五、在文化领域,双方认为应进一步加强合作,促进两国文化产业方面的交流。双方同意建立两国部长牵头的人文交流合作机制。

  二十六、在教育领域,双方积极评价孔子学院和印尼研究中心为促进中印尼文化交流和加强两国语言培训发挥的作用,表示将进一步加强两国教育机构间的合作,继续加强两国学生和教师交流。

  二十七、在青年交流领域,双方欢迎2012年开展100名青年交流互访项目,并支持继续开展这一项目。

  二十八、在旅游领域,双方认为两国在旅游领域合作潜力巨大,鼓励两国相关机构包括私营部门加强合作,增加互访游客人数,扩大对旅游业的投资,为两国游客提供便利。

  二十九、在档案领域,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在文化遗产、历史文献和文献保护领域的合作。

  国际和地区事务

  三十、两国领导人还就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意见,强调两国更紧密的伙伴关系对加强多边主义、促进地区和国际和平、稳定与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双方赞赏并相互支持彼此在全球和本地区发挥更大作用,重申加强伙伴关系,在双方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上保持协调与配合,共同致力于本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稳定与繁荣。

  三十一、两国领导人强调,中国和印尼有必要在以东盟为主导的地区合作框架下加强配合与协调。2011年中国和东盟共同庆祝建立对话关系20周年,双方高度评价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取得的成就,承诺将推动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互联互通取得积极成果,不断拓展和深化中国同东盟在政治、安全、经济和社会文化等领域的合作。中方重申将坚定支持东盟一体化和共同体建设,支持东盟在区域合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尊重各方在10+3、东亚峰会上达成的共识,包括《东亚峰会互利关系原则宣言》。

  三十二、双方强调,各方已就《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后续指针达成一致,这有利于继续维护南海地区和平、安全和稳定。各方应继续确保全面有效地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用好中国-东盟海上合作基金,加强务实合作,并朝着在协商一致基础上最终制定“南海行为准则”而努力。

  三十三、双方一致认为,建立东南亚无核武器区对维护本地区的和平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双方愿共同努力,推动《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早日签署。

  三十四、双方支持有关各方推进六方会谈进程,全面均衡落实9·19共同声明所确定的各项目标。

  三十五、双方欢迎缅甸取得的积极进展,强调保持这一势头具有重要意义,呼吁西方国家解除对缅甸的经济制裁,相信这将有助于缅甸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

  三十六、关于地区经济一体化,双方强调,本地区国家间加强互联互通和开展密切、互利、可持续的贸易与投资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为此加强协调与合作。

  三十七、双方对近期中东和北非局势表示关注,呼吁冲突各方立即停止一切暴力行动,通过包容性和平对话和政治协商寻求各方均可接受、反映各派意愿的解决办法。双方强调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相关国际法和国际准则实现上述目标。

  三十八、双方对霍尔木兹海峡持续的紧张局势造成的影响深表关注,认为油价上涨将导致通胀压力上升,进而加剧发展中国家贫困问题,还将进一步恶化许多国家业已存在的高通胀问题。双方呼吁国际社会敦促有关各方保持最大限度的克制,采取措施缓解该地区紧张局势。

  三十九、双方讨论了欧元区主权债务问题及其对全球经济的负面影响,承诺在这一问题上加强双边和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二十国集团、亚欧会议在内多边合作框架下的协调与合作。双方还将继续呼吁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

  四十、中方表示将全力支持印尼担任2013年亚太经合组织东道主。双方承诺将加强协调与配合,致力于实现茂物目标,并继续维护开放性地区主义,在发展中经济体和发达经济体制定的不同时间表内,继续保持本地区开放、自由的贸易和投资势头。考虑到各经济体发展程度不同,双方重申将加强合作,进一步加强经济技术合作,全面实现茂物目标。

  四十一、会谈结束后,胡锦涛主席和苏西洛总统出席了下列合作文件的签字仪式: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海上合作谅解备忘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加强禁毒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档案馆档案合作谅解备忘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印度尼西亚中央统计局关于对外货物贸易统计数据交换的谅解备忘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旅游与创意经济部关于中国公民赴印度尼西亚旅游实施方案的谅解备忘录修订案》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海洋与渔业部关于发展中国-印尼海洋和气候中心的安排》

  四十二、双方对苏西洛总统此次国事访问的成果表示满意,相信此访将为进一步增进双边关系、加强两国合作和提升中印尼战略伙伴关系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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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居民楼邮政工作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居民楼邮政工作的若干规定
 (1992年12月8日北京市政府令第21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市居民楼住户正常接收邮件,保护邮政用户的合法权益,为邮政企业创造邮递服务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邮政企业向本市城区、近郊区、远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及工矿区的居民楼住户投递邮件工作,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市邮政管理局主管居民楼邮政工作。区、县邮政(电)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楼邮政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在邮政信报箱、间(群)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居民楼号和门牌号的确定及邮件投递的道路通行等方面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居民楼邮件投递工作的顺利进行。
  新建居民楼(含危旧房改造新建楼房,下同),须按本市有关规定安装信报箱或设置信报箱、间(群)或设立收发室。已建成的楼房未按规定安装或设置信报箱、间(群)或收发室的,须按有关规定补设。


 第四条 居民楼应具备下列接收邮件的条件:
  一、楼内安装与住户房号相适应的信报箱,或者在楼房集中处设置信报箱、间(群)或设立收发室。
  二、有经公安部门、市地名管理部门核定的地名、楼号、门牌号,并装有明显的楼号、门牌号标志。
  三、具备邮政车辆和邮政工作人员投递邮件的道路通行条件。


 第五条 居民楼接收邮件,应由楼房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持本单位介绍信和地址证明到所在地邮政支局进行登记。邮政支局应在1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符合条件的,应予登记并按规定期限安排投递;不符合条件的,不安排投递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邮件接收单位地址、楼号、门牌号等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邮件接收单位分立的,应当补办邮件投递登记手续。


 第七条 邮政支局投递邮件可以与邮政用户协商签定协议,约定投递位置和方式。
  邮政用户要求提供超出规定范围的投递服务的,邮政支局可以根据具体条件与邮政用户签定协议,按照协议提供投递服务并收取特殊服务费。
  特殊服务费标准由市邮政管理局制定,经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邮政支局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代办邮件投递业务。委托代办邮件投递业务,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监督指导、保证质量和有偿服务的原则进行,并由邮政支局与代投单位或个人签定代办合同。
  代办邮件投递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邮政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邮件投递的规则。


 第九条 居民楼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对信报箱、间(群)的管理和维护,发现损坏的,应及时维修或更换。居民楼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也可以委托邮政支局管理和维护,所需工料费由委托单位支付。


 第十条 保护邮政投递设施,人人有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信报箱、间(群),不得擅自改变其位置、结构和功能,不得向信报箱、间(群)内塞投与邮件无关的杂物、危险物品,不得私自开启他人信报箱,不得在信报箱、间(群)周围堆置杂物妨碍投递邮件。


 第十一条 邮政局和邮政支局应当加强对居民楼投递邮件和邮政用户接收邮件工作的管理和服务,为邮政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及时了解和掌握新建居民楼通邮情况,并主动与楼房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加强联系,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楼房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不按规定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的,邮政支局不予投递邮件,并通知其限期办理登记手续。对寄往该局民楼的邮件,由邮政部门按有关业务规则处理。
  二、对信报箱、间(群)管理和维护不善,造成损坏,不能保证邮件安全的,由邮政支局通知责任单位在限期内维修或更换。逾期不维修或更换的,由邮政支局组织维修或更换,所需工料费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损坏信报箱、间(群)或其他邮政投递设施的,由责任单位或直接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邮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限制与废除死刑需要一个渐进的进程

     杨涛


《新京报》3月15日报道, 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于3月14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闭幕。会后,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应大会新闻发言人的邀请,与采访大会的中外记者见面并回答记者的提问。德国商报记者问:上周人大开会时曾就死刑问题进行过讨论,请问中国政府是不是有计划取消死刑?如果是的话,打算在什么时候取消?温家宝回答说中国正在着手进行司法体制的改革,包括上收死刑复核权到最高人民法院。出于我们的国情,我们不能够取消死刑。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还都有死刑制度,但是我们将用制度来保证死刑判决的慎重和公正。
死刑是刑罚制度中最古老且最严厉的刑罚手段,自古以来,“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就是人们根深蒂固的观念。然而,在人类走向文明社会的今天,死刑却以其残酷性受到越来越多的人们的质疑。当今世界,已经有85个完全废除了死刑,有39个国家已经有10年或更久的时间没有再执行过死刑。近年来,在我国刑事法学界的大力推动下,减少和合理限制死刑的适用,逐步废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正逐步在立法、司法和学术界形成共识。
但是,各国基于不同的国情、政治、经济状况和文化传统,限制和废除死刑之路也并不是一帆风顺,许多国家走过一个缓慢的历程。在英国,从1861年起就废除了除谋杀罪和针对国家的犯罪以外所有犯罪的死刑,但直到1998年才全面废除所有犯罪的死刑,这一过程经历了一个多世纪。在俄罗斯,早在1917年的第二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上就作出了“关于废除死刑的决议”,但此后又恢复了死刑。1993年的《俄罗斯联邦宪法》和《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确立了“死刑作为极刑只能对侵害生命的特别严重的犯罪适用”的原则,1999年,在加入欧盟的压力下,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冻结”了死刑适用,但是立法层面上并没有完全废除死刑。目前,俄罗斯有80%的民众反对废除死刑,因此,俄罗斯在立法层面上能否最终废除死刑还得静观其效。
因此,死刑的存废就可能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还是一个政治和经济、文化问题。在我国谈及死刑的废除,就不能不考虑我们的主流民意和我们国情,不能走在他国背后亦步亦趋。在我国,当前大多数民众都不能接受废除死刑,并且当前社会治安总体形势不容乐观,经济发展水平也跟发达国家有相当差距的情况下,因而,在我国废除死刑并不具备现实条件。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死刑的问题上无所作为。在不废除死刑的前提下,我们可以引导民意,逐步改变民众对于死刑的看法,在立法和司法层面上可以逐步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这包括在实体上、程序上以及司法适用上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在实体层面上,我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今后在立法上,可以考虑将“罪行极其严重”界定为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规定的:“在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只有最严重的罪行可判处死刑,应理解为死刑的范围只限于对蓄意而结果为害命或其他极端严重后果的罪行。”。死刑只适用于暴力性侵害生命的犯罪以及其他特别严重的犯罪,并且在犯罪主体上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将年满七十岁的老人和哺乳期的母亲排除在死刑的适用之外。
在程序层面上,可以考虑:一是改革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1983和1997年最高法院两次将部份死刑的复核权下放到省一级法院,形成了现行的“二元制度复核体制”,这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法制的统一和极易造成死刑复核程序的虚置,因此有必要改变现行死刑复核体制,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复核权,这一点我们也正在实行;其二是要完善有关死刑的证据制度,使得死刑案件要经过严格的诉讼证明过程和适用严格的证据标准。
此外,在司法层面上,实现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也是大有作为。首先司法者树立“慎用死刑”的观念;其次,司法者在对具体的案件中,必须对事实与证据严格把关,综合案件事实和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能影响案件处理的客观事实,全面考虑。
谚语云:“罗马不是一日建成的。”呼吁立即废除死刑,勇气可嘉,但却是缘木求鱼,并不具可行性。因此,我们不妨先从“保证死刑判决的慎重和公正”
做起,逐步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逐步跟上国际社会的潮流。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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