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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3:16:28  浏览:80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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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办法》的通知

鲁建发〔2012〕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行业主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工作,切实提高建设执法监察工作水平,我厅制定了《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地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监察工作,加强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与城镇减排、住房公积金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核实,并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活动。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工作应当重调查、重证据,遵循合法、合理和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执法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执法)、房管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执法监察工作。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察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厅执法监察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一)拟定全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工作规划和制度,规范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工作行为;

  (二)受理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三)组织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四)牵头查处本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五)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培训教育;

  (六)指导全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工作,对执法监察工作进行考核;

  (七)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各设区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执法工作监察机构的职责,根据“三定方案”和本部门职责确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一季度制定年度综合执法检查计划。

  未列入年度综合执法检查计划的,不得进行执法检查。

  年中根据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开展的执法检查工作,从其规定。

  第八条 年度综合执法检查计划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执法监察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处(科)室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设区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案件受理、督办制度,及时受理各类违法行为举报。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转来的查办案件、领导批示查处的案件,根据案件性质和属地管理原则转交案件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转交的案件,承办案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形成调查处理报告报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案件基本情况、被查处行为性质、处理建议等,并提供相关证据。

  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无法提供原件而提供复印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建设主管部门的公章。

  第十二条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收到调查报告后,应当进行实地调查、复核,认为可以结案的,撰写执法监察报告,并向承办案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反馈意见。

  经调查认为不能结案的,可责令案件承办建设主管部门重新调查。

  第十三条 执法监察期间,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应当制作建设执法监察意见书。

  下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执法监察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违法行为的情况报告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建设主管部门在执法监察中,认为违法行为性质严重需要移交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查处的,可以向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案件移交申请。

  根据案件性质和工作需要,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第十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由厅执法监察工作机构牵头,会同有关处室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执法监察重点、时间、地点、方式和程序等。

  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厅执法监察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处室拟定行政处罚意见,经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报厅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十六条 建设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设稽查执法上岗证》和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

  第十七条 建设执法监察人员办理的案件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建设执法监察机构负责人是否回避由所在机关主要负责人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建设执法监察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检查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紧急的应当先进行调查取证,再根据调查取证资料填写立案审批表。

  第十九条 建设执法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两人以上,并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调查取证应当制作笔录,建设执法监察人员、当事人及案件参与人应当在调查笔录上签字;当事人及案件参与人拒绝签字的,由建设执法监察人员在调查笔录中予以注明,不影响调查笔录的法定效力。

  第二十条 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确需勘察现场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拒不到勘察现场或拒绝在勘验笔录签字的,建设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在勘验笔录中予以载明。

  第二十一条 建设执法监察人员在调查取证、现场勘验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二)向被执法监察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

  (三)查阅、复制和摄录与案件有关的资料,要求被监察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并做出说明;

  (四)勘验现场,调查、核实情况;

  (六)依法对相关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合法、公正、全面、客观,不得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做出执法监察决定的证据。

  第二十三条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发现下级建设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错误,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未按照要求在限期内进行改正的,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作出变更或直接撤销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建立执法监察与行政审批、评优评奖、信用记录、竣工验收备案等动态监管相衔接的联动机制,违法当事人未自觉履行执法监察决定的,不得参加评优评奖活动。

  第二十五条 建立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考核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设区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建设执法监察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执法监察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年度执法监察计划及实施情况、行政许可实施情况、实施行政处罚情况、行政强制实施情况,以及相关制度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建立建设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每两年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案卷进行考核、评查,对优秀行政执法案卷予以通报表彰。

  第二十八条 建设执法监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依据《公务员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发现被监察单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隐匿不报的;

  (二)串通被监察单位提供虚假证据,导致调查报告与事实不符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执法监察,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被责令重新调查的违法违规行为,案件承办行业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交新的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且无正当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监察机关启动问责程序,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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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外汇清算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外汇清算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
建设银行



随着全行外汇清算业务的不断发展,总行国际业务部在几年里陆续下发了一些规定、通知,以指导分行业务的开展。为了适应业务的不断变化以及分行人员流动的需要,更好地理顺总分行之间的外汇资金清算关系,加强各行对外汇清算工作的管理,现将总行国际业务部历次发文中对各
行业务仍有指导意义的规定以综合行文方式下发各分行,请各行清算人员在业务操作中遵照执行。

一、关于外汇资金清算业务
1.关于付款使用单笔付款指令还是指令与头寸相分离方式完成一笔交易
目前许多帐户行(尤其美元业务)都推出了OARS(One Account Remittance Service)及Ben Deduct服务,要求汇款银行将付款指令(MT100)直接发往帐户行,款项由帐户行转汇,费用从收款人收款金额中扣除。由于此种方式付款银行只发送一笔付款指令,既可降低电报费又可
避免业务重复,且对于美元业务来讲收费并不高(一般为15美元左右),因此此服务逐步被各国银行所接受。
但对于使用单笔指令付款的日元、马克等币种业务,由于一些帐户行收费较高(如付款金额的1.25‰,无上限),造成收款人收款金额损失较大,增加了日后不必要的纠纷。因此对于此类费率较高的小币种付款业务,建议可采用指令与头寸相分离方式。此种方式汇款人要承担汇款
银行两笔电报费用,但收款人损失较小。
因此,各分行要注意这两种业务类型的区别,并注重与此有关问题的积累,以针对不同帐户行选择最佳的付款方式。
2.对于款项解付依据
一笔款项的解付,原则上要保证指令、头寸的相吻合才可以解付客户。但由于目前多种通讯途径、多种付款方式并存,某些汇入汇款业务分行可能无法同时收到付款指令和头寸。对于这些款项的解付,分行应即时查询总行或境外银行,或严格核对收款人提供的汇款依据等,以得到有效
凭证尽快解付客户。
3.今后总行生成报文的有关调整
根据总行对分行报文接收及处理情况的了解,大部分分行对总行电传下发的分行汇出、联行业务的借记通知MT900不做处理,只与对帐单MT950进行对帐。为了降低成本,减少电传占线压力,总行已于1996年9月1日停止向分行发送MT900。请各分行及时调整业务流
程,如有疑问可与总行清算中心取得联系。
总行现在为全行上SWIFT的同时,正尝试发送分行MT940对帐单以替代MT950帐单,届时总行将停止发送目前以MT940附言所生成的MT910。国外银行发往我行的MT100、MT202、MT910等将通过SWIFT直接发往各分行,以做为款项解付依据。

4.关于通过香港分行进行港币收付款
目前,建行香港分行的港币清算业务已全面展开,收付款项呈稳步上升趋势。鉴于目前我行在香港分行港币帐户头寸管理仍属总行,为了保证分行汇出款项的及时支付,由于特殊原因没有通过总行集中付款,直接发往香港分行的付款指令,单笔超过500万港元的较大金额付款,仍需
向总行国际部财会处报头寸,低于此限额的仍按照总行建外字〔1996〕第122号文《关于在我行香港分行开立港币清算帐户的通知》规定,可不再向总行报头寸。

二、关于分行大额汇款报总行备案
一段时间以来,部分分行因头寸管理不善,造成在总行清算中心帐户透支,直接影响了全行的对外付款。为了更好地进行头寸管理,现做如下规定:
1.通过总行集中付款的款项可不再向总行报头寸。
2.如有其他原因未通过总行集中付款的汇出款项,必须向财会处报头寸。
3.超过300万美元(其他币种附后)的单笔付款必须填列《大额汇款登记表》报总行清算中心备案。
4.超过800万美元(或等值外汇)的付款应提前一天报总行清算中心备案。
今后凡当天有未经备案的大额汇款造成的分行透支总行,或分行未向总行报头寸导致透支境外帐户行,将被视为恶意透支,总行将对此收取较高罚息。需报备案的各币种金额如下:
USD 3000000 HKD 20000000
DEM 4000000 JPY 200000000
其他币种为300万美元等值外汇
请各分行通过传真报送有关资料,格式见附表。

三、关于加强分行查询、对帐工作
为了更好地理顺总分行之间外汇资金清算关系,加速外汇资金清算速度,树立我行良好信誉,使各分行及时有效地做好查询对帐工作,总行曾以建外字〔1993〕第80号及建外字〔1994〕第168号文对外汇资金清算、查询、对帐业务做出规定。针对前段时期各分行在资金清
算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规范清算业务操作,现重申规定如下:
1.关于报文的补发
各分行报单接收部门要及时核对每日报文是否完整,有否遗漏,需要补发报文的分行,应于业务发生后三个营业日内,及时与总行国际部清算中心取得联系(联系人:刘扬,电话:68514422-1805)。超过报文发出日十天,总行将不再负责报文的补发,请各分行予以配合

2.各分行要及时对帐,及时查询
目前各分行暂还没有安装SWIFT (PC-CONNECT)软件,付款指令仍通过电传发到总行。由于电传误码率较高,难免会出现变字甚至丢报现象。因此,对属于本行的汇出汇款业务,起息日后第三天总行仍未借记的,应立即查询总行。
大额汇款登记表
------------------------------------------------
分 行 名 称 |
-----------|------------------------------------
汇 款 人 |
-----------|------------------------------------
受 益 人 |
-----------|------------------------------------
帐 户 行 |
-----------|------------------------------------
币 种 | | 金 额 | | 起 息 |
-----------|------------------------------------
付 款 方 式 |□ 通过总行集中付款 □ 分行分散付款 □ 联行 □ 其他
-----------|------------------------------------
用途和说明 |
-----------|------------------------------------
经 办 人 | | 总经理 | | 电 话 |
------------------------------------------------
联系人:吕红(010)68527334,68527340
传 真:010-68527361,010-68527364
对属于本行的汇出汇款业务,没有收到总行借记头寸的,应立即查询总行。超过五个工作日仍未向总行查询,而经过总行查询帐户行确为我分行业务的,总行将对该分行按款项金额处以每日5‰罚息,罚息期从记帐日后的第六个工作日至总行调帐日止。
对属于本行的汇入汇款业务,没有收到总行贷记头寸的,应在收到境外解付通知书后立即查询总行。如果起息日后十个工作日内经总行两次查询境外银行仍无法解付,且也未收到任何分行查询,总行则做退款处理。
3.对不属于本行的业务,应在总行报文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总行清算中心有关帐户经办人员进行帐务调整。对汇入汇款错入款项,若分行在规定的日期内未查询总行且也未通知总行进行帐务调整,总行将对该分行按款项金额处以每日5‰罚息。罚息期从记帐日后的第六个工作日
至总行调帐日止。
4.各分行应将查询件直接发给有关帐户管理人员。如在发出查询电五个工作日后未得到答复,可再查处长,十个工作日仍未得到答复,可上查国际部总经理。联系人:黄晓衡 电话:010-68527311。

四、关于分帐户的使用和管理
概念:分帐户是总行以分行名义,在帐户行开立的与总行往来帐户头寸挂钩的帐户。
权限范围:本分帐户只办理分行本身业务的汇入款项,旨在提高收汇速度,严格禁止办理汇出汇款业务,否则总行可随时要求取消分行分帐户的使用权。
分行可根据需要选择使用总行帐户或分帐户,分帐户的业务往来、帐务统由分行管理和处理,并受理帐户行的正本报单或其他可转帐凭证、对帐单等。分行辖内分支行的业务往来可通过该分帐户办理。
头寸划拨:分帐户的头寸调拨属总行,分行不得擅自调拨帐户头寸。
余额划转:分帐户当日余额划入总行帐户,以保证资金的统一经营和管理。总行再将当日分帐户头寸划入分行活期存款帐户中。
查询:有关分帐户业务的查询,分行可直接查询境外帐户行。
费用:以帐户行最终确认费率为准。
对帐单:由帐户行通过电传直接发往分行。付款指令、贷记通知可由帐户行直接发往分行,或通过SWIFT经总行转发分行。
帐户条件若发生变化,总行将随时通知各分行。

五、关于调整付款及头寸的报告时间
为了进一步完善总行的服务水平,便于各分行为客户提供更为有效及时的服务,增强各分行的业务竞争力,决定对现行港元、马克等币种当日起息的最迟付款及头寸报告时间做如下调整:
1.马克 当日上午11∶00
2.英镑 当日上午11∶00
3.法郎 当日上午11∶00
4.港元 当日下午14∶00
美元当日起息截止时间仍为下午15∶00。分行其他币种的付款及头寸报告时间不变,仍为起息日前一营业日的下午15∶00。
请各行接到通知后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时间向总行报告头寸,对于迟报、漏报造成总行帐户透支的分行,总行将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六、分行使用EXIMBILLS软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关于起息日、币别及金额的写法
在软件运行中的第32A栏应严格按照下面格式填写:
YYMMDDUSD9999999,00或YYMMDDUSD9999999,
最后位数一定要用逗号表示,而不能用点表示,输成如:
YYMMDDUSD9,999,999.00或YYMMDDUSD9999999.00或其他写法,这样在帐务运行系统中会出现差错。
2.每一行的文件长度不能超过35个字符,超过部分需换行输入,否则超过部分会被系统截取掉,破坏文件完整性,造成信息不全,无法对帐。
3.对于美元付款业务,MT100、MT202中56和57栏的银行地址(SWIFT BICCODE)能在INTERNATION-AL BANK IDENTIFIER CODEDIRECTORY手册中查得到的一定要选A,若选D,应在帐号一栏内注明ABA或UID号码(其他币种也有相应代码,但由于分行资料有限,暂? 蛔鲆螅? 付款格式应严格按照SWIFT标准格式设置,不能随意设置。如57A应为BOFAUS3N或FNBCUS33,而不能输成BOFA-US-3N,FNBCUS33,或输成银行名称,如“BANKAMERICAINTL NEW YORK”。
注:INTERNATIONAL BANK IDENTIFIER CODE DIRECTORY手册最新版是1996年9月,每三月更换一次,每个分行一册。付款指令中各项银行地址的填写应以此手册为准。
4.52栏若选52A,应填入如PCBCCNBJAHX,而不能写成如PCBCCNBJXAHX。
5.56栏如出现,则必须有57栏,不可直接写入58栏或59栏。否则,56栏内容应在57栏中填置。
6.58D或59栏受益人名称不能写在帐号后面,而应另起一行。
7.CHIPS UID应写成如“∥CH172654”,而不写成如CHIPS UID 172654或(CHIPS 172654)等。ABA号码为三位(四位)数字,CHIPS号码为6位,FED号码为9位数字。关于CHIPS号码,请查大通银行的CUS-TOMER PAYMENT DIRECTORY。
8.72项开头需用“/”,应输入/ACC/、/BNF/、/INT/等后再写入所需信息,第二行起开头需用“∥”表示(见中行SWIFT实用手册)。
9.分行发往总行的联行头寸划拨指令应采用总行MT205格式发往总行,系统将进行自动处理,并停止使用原自由格式联行电文发送。MT205第58A栏应填入收款行的银行代码,而不是填入分行的SWIFT CODE或分行名称,如上海行应写为SHX而不是写成PCB
CCNBJXSHX或SHANGHAI BR等。
10.为了避免重复付款,个别分行的付款指令参考号相同,总行系统将难以接收。基于此情况,请各分行在发送指令时,将参考号加以区别。
11.现再次强调总行各电传号的用途如下:
(1)清算系统业务电传机专用号码为:222972, 222975, 222977, 222978, 222979, 专用于接收MT100,MT202,MT205报文。
(2)资金处电传机专用号码222974,222976。
(3)电讯室电传号222467,222971,222973,可用于接收一般性电文,如查询函电等。
总行对分行错发电传号的付款指令及其他类型报文,原则上不予处理。请各分行特别注意。分行同时也应将自己电传号通知有业务往来的外国银行,以尽力避免外国银行将信用证,一般性函件等发往总行电传机上。尽量使这些函件无需由总行再次中转给分行。
12.分行SWIFT上线后的PC-CONNECT有关格式要求,总行届时再通知各分行。
附表略。



1996年10月22日

关于举办港台版图书展销的几项规定

中宣部 新闻出版署


关于举办港台版图书展销的几项规定

1988年6月15日,中宣部、新闻出版署

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举办港台版图书展销明显增多,而且规模也在逐渐扩大。有的部门和单位未经批准,自行举办港台版图书展销,有相当一部分书展、书市也加设港台版图书展销。这些展销的品种和内容多未经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出版部门审查、把关,致使某些不宜公开发行的港台版图书,特别是社会科学方面的某些台版图书在大陆流传,带来不良影响。目前港台版图书展销的次数,也显得过于频繁。
今年2月8日新闻出版署曾发出通知,传达了中央对台办和外宣小组的意见,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销的台版图书和举办台湾书展应归口由新闻出版署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对港台版图书展销工作的协调和管理,特做如下几项规定:
一、举办港台版图书展销须由国家批准的有关图书进口单位负责承办或协助有关单位办理。今后不论何种形式、任何规模的港台版图书的内部展销,主办单位在举办展销前3个月要将举办时间、地点、展销方式、种数、类别、书目、宣传、安排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或中央各主管部委审核批准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公开举办台版图书展销要从严掌握,事先须报请新闻出版署批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或中央各主管部委对展销的港台版图书要认真审查。凡内容反动或政治上有严重危害的图书要严格控制发行范围,对宣传淫秽、凶杀、封建迷信的图书一律不准展销。
三、在举办港台版图书展销期间,一般不宜搞批发,只限供给专门的购书对象。对社会科学方面的台版图书要内部展出,购书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或宣传部指定的机构批准。军队系统由何级单位批准,可根据此精神由总政确定。
四、台版图书上印有“中华民国”字样的,历来是限于内部发行,目前仍然不变。凡经过批准公开展销的台版图书,在封面、书脊、扉页、版权页上印有“中华民国”字样的,展销前须进行技术处理。
五、举办港台版书展,在公开宣传口径上,要注意适度,内外有别。
港台版书展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望各地给予充分重视,以避免可能带来的不良的政治和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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