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0:28:00  浏览:89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关于印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青年律师是律师队伍的未来,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对于促进律师事业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四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全国律协。


    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办发﹝2010﹞30号文件精神,促进青年律师队伍建设,推动律师行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重要意义



    青年律师是律师队伍的未来。培养一支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青年律师队伍,关系到我国律师事业的健康和持续发展,也关系到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近年来,青年律师逐渐成为律师行业的主力。广大青年律师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使命,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民主法制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展示了律师行业开拓奋进、蓬勃向上的良好形象。但是也应当看到,当前青年律师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极少数青年律师理想信念模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深刻认识;个别青年律师职业道德水平不高,诚信观念不强;青年律师教育培训的不足,整体业务能力还需要提高;大部分青年律师生存和发展面临不少困难等等。这些问题都制约着青年律师成长,阻碍律师行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各地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要从全局的高度认识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青年律师培养作为一项战略任务,制定实施培养规划,建立健全培养体系,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扶持和帮助青年律师,切实提高青年律师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为青年律师成长创造有利条件,促进律师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开展青年律师培养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周永康同志在与第八届全国律协理事会成员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发﹝2010﹞30号文件精神,以培养一支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需求相适应的高素质青年律师人才队伍为目标,着力提高青年律师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服务能力,强化执业技能培训,拓宽青年律师培养渠道,增强支持青年律师成才的服务保障能力,使青年律师整体素质得到进一步提升,成长环境进一步优化,发挥职能作用更加明显,推动青年律师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三、坚持培养方向,全面提升青年律师综合素质




    (一)切实加强青年律师思想政治教育,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创先争优和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把青年律师作为社会主义律师事业的接班人来培养,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理想信念教育,引导青年律师了解国情,熟悉社会,增强青年律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理论认同、感情认同。教育广大青年律师树立远大理想,把执业活动与国家的发展、民族的命运和人民幸福紧密结合在一起,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把律师职业作为一项事业追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大力加强青年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不断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在青年律师中大力加强以“严格依法、恪守诚信、勤勉尽责、维护正义”为核心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引导青年律师树立正确的执业观念,弘扬律师执业精神。指导青年律师正确处理与司法工作人员、当事人的相互关系,作律师行业诚信建设的倡导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树立律师队伍的良好形象。教育引导青年律师坚持执业为民,正确处理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真正做到依法、诚信、尽责执业,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执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执业能力。全国律协将编撰新律师执业入门指引,为新入行的青年律师依法执业提供指导和服务。深入开展青年律师讲师团工作,使青年律师讲师团工作进一步常态化。完善以职业道德和执业技能培训为重点的青年律师培训工作机制,制定青年律师系统化、系列化的培训计划,结合青年律师特点,以不断创新教育培训内容,改进教育培训方式方法,增强律师继续教育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利用各种教育资源,拓宽继续教育渠道,帮助青年律师通过连续的分期培训,系统、全面地掌握专业执业技能,特别是掌握依法参与刑事诉讼辩护、行政及国家赔偿诉讼代理的执业规范,推动青年律师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注重发挥律师事务所培养青年律师的成长和发展中的基础作用,完善律师事务所内部的“传、帮、带”制度,建立完善实习律师带教制度,理顺实习律师和带教的关系,探索实习律师、新执业律师学习资深律师丰富执业经验的方法,促进青年律师扎实掌握实务操作技能,扎实提升业务能力。



    (四)加大培养使用力度,促进青年律师锻炼成才。努力为青年律师提供锻炼机会,搭建青年律师成长平台。组织青年律师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公益活动,定期深入社区、乡村、企业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律咨询,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增强青年律师的社会责任感。推动青年律师到边疆和偏远地区基层律师事务所执业,依托律师事务所建立的农民工、青少年法律援助工作站,建立青年律师为困难群体服务的平台,鼓励青年律师为民服务。将优秀青年律师纳入政府法律顾问团和企业法律顾问团,让青年律师在为民服务中锻炼成长。切实加强涉外律师人才培养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选派一批青年律师到国外培训学习,提高青年律师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实施青年律师对口交流培养“千人计划”,促进西部青年律师发展。2012年到2015年,全国律协将组织东部地区律师协会和西部地区律师协会开展青年律师对口交流培养工作。拟组织2000名西部青年律师到东部地区和大城市律师事务所进行交流培养,通过专项业务培训、事务所跟班锻炼等形式,提高西部青年律师综合素质和执业水平。西部地区律师协会负责组织选派青年律师。东部地区和大城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要为西部青年律师的培养提供条件,给予必要的补贴和经费支持。同时,鼓励东部地区的青年律师服务西部,为西部地区的法制建设作贡献。



    四、完善工作机制,为青年律师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一)完善青年律师执业保障机制。全国律协将设立青年律师培养基金,为培养骨干青年律师提供经费支持。制定对青年律师执行最低工资保障的指导意见,保障青年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各地律师协会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规范律师事务所劳动用工制度,严格要求律师事务所为青年律师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适当减免青年律师执业初期的会费,营造扶持青年律师成长的良好氛围。律师事务所要更加重视青年律师培养工作,建立完善扶持青年律师执业相关制度,切实发挥律师事务所在青年律师培养的基础性作用。



    (二)完善青年律师成才激励机制。开展优秀青年律师评选表彰活动,挖掘、树立一批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优秀青年律师,展现青年律师队伍的良好风貌。组织优秀青年律师事迹的宣讲活动,在青年律师队伍中形成学先进、争先进的良好氛围,激励青年律师自强不息,奋发向上,增强荣誉感和使命感,充分调动青年律师成长成才的积极性。



    (三)完善青年律师交流提高机制。组织经验丰富的律师定期为青年律师答疑解惑,切实解决青年律师成长中遇到的难题,引导青年律师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指导青年律师规划职业,规划人生。建立青年律师沙龙,组织青年律师相互交流,共同探讨业务经验、执业困惑和社会热点等问题,加强青年律师的沟通和合作,强化青年律师职业归属感和荣誉感。要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沟通,搭建青年律师与公、检、法等业务相关部门及工商联、总工会、青联、妇联等相关组织良好的沟通平台,建立青年律师与相关社会组织良好的交流渠道,帮助青年律师拓宽视野,全面认识社会,形成良好的社会关系。



    (四)完善在青年律师中发展党员的工作机制。建立和落实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坚持以党建带团建,切实解决青年律师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增强律师行业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感召力。大力做好在优秀青年律师中发展党员的工作,有计划地吸收青年骨干律师入党,使在青年律师中发展党员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进一步关心青年律师党员的政治进步,为优秀青年律师党员交流学习和参政议政创造条件。



    五、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的组织领导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真正关心青年律师的成长,把青年律师培养工作作为一项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的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成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青年律师培养计划,指导本地区青年律师的培养工作。要建立过程跟踪、执行监督、信息反馈和定期评估机制,及时解决计划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适时调整工作方式方法,确保各项措施落实。



    (二)加强工作保障。要加大对青年律师培训工作的投入。充分利用各种教育资源承担青年律师培养任务,选聘国内外一流专家、学者和富有经验的律师担任教师,完善以提高青年律师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为重点的培训大纲和教材,运用现代化手段拓展青年律师培训空间,切实提高培训的效率和质量。健全青年律师培养经费保障制度。采用申请政府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相结合的方式,积极筹措青年律师培养经费。指导律师事务所建立青年律师培养的保障制度,落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责任,为青年律师健康成长创造条件。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重视青年律师培养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青年律师培养的作用和意义,宣传培养青年律师人才的做法、经验和成效。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推出一批具有代表性的青年律师,制度化评选优秀青年律师,宣传青年律师先进典型、先进事迹,树立青年律师成才榜样,促进青年律师进步,形成全行业鼓励和扶持青年律师成才的良好氛围。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问题的复函
1992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从你院报送的材料看,遵义市北关贸易经营部(需方)与老河口市两个粮管所(供方)签订的购销粮食合同,明确约定在遵义市南站交货,运费由供方负担,货到站需方先付总货款的50%。供方将货物托运后,又派人与需方的合同签订人一道到遵义市收款交货,提货单由供方携带,待收到需方先付50%的货款后,再交提货单给需方提货。以上事实表明该合同是有约定附加条件的。需方在未按约履行附加条件又未取得提货单的情况下,故意避开已到遵义市的供方派员,将货物提出变卖抵债,应当视为非法占有处分了他人的合法财产。
因其他案件,执行法院根据已生效法律文书,监控执行了遵义市北关贸易经营部非法占有处分的他人的合法财产,直接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立即予以执行回转,并依法做好善后工作。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潭政发〔20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现将《湘潭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落实。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湘潭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湘发〔2009〕26号)等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指为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农业现代化,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统筹规划,聚合资金,集中连片开展的“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
第三条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应当按照“市主导、县(市)区统筹实施、乡(镇)配合、村民自愿、因地制宜”的原则实施,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应当尊重民意,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对统筹纳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的涉农单项项目应予以优先保障。
第二章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为加强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和协调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建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的联合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制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年度计划任务(含村级综合整治规划编制任务和项目实施任务),建立市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库,督促指导和协调项目的实施,组织项目综合验收和对各县(市)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考核。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编制、项目申报、资金统筹和项目实施等工作,组建协调机构,建立县级项目库。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基本情况调查、宣传和群众工作、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调整和项目实施的相关工作等。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区内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审查和验收,督促指导项目的实施。
市直各涉农部门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能负责项目区内涉农配套项目的审批(含报批),落实配套资金,指导项目实施,组织配套项目的验收,参加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综合验收。
第三章 规划编制与项目申报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目标,在每年3月底以前下达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年度计划任务。年度计划任务包括村级综合整治规划编制任务与项目实施任务。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村级综合整治规划编制任务,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踏勘选址。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村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的编制。
第九条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经批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的村,整村纳入市、县两级综合整治项目库。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年度项目实施任务,从综合整治项目库中选取项目向市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实施,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办、财政、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项目应当提供下列情况:
1.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申请;
2.村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
3.县(市)区国土资源、农办、财政、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4.项目区所涉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5.项目资金保障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章 实施与验收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由县(市)区政府负总责,县(市)区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的项目实施批复、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组织项目设计,统筹资金并将单项项目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项目区内的单项项目按照渠道不变、分别立项、综合实施、单项验收的原则,在项目的规划期内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区的单项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由主管部门组织单项验收。
项目区单项验收合格后,县(市)区政府对单项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自查和初步综合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申请市人民政府对项目区进行综合验收。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农办、财政、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综合验收。
第五章 资金来源、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来源包括:土地整治专项资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项目耕地开垦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和土地复垦费等)、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小型农田水利资金、退耕还林资金、中低产田改造资金、以工代赈和农业扶贫资金等相关涉农资金;建设用地指标及新增耕地指标费用;其他资金。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相关部门按照各类资金的规定用途规范使用。
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按照项目区总体预算使用各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需按原程序申报和批准方可实施。参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部门必须设立专项资金账户,实行项目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结余资金滚动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及相关支出。
第六章 项目监管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对项目资金落实、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检查,杜绝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应严格资金支出管理,严禁截留和挪用,确保项目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 市直相关部门对所负责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对整体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管。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十九条 建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考核制度,将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按专项资金总额的2%提取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对执行情况好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因组织和监督不力造成项目不能按期按质完成任务的,将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限期内仍未整改到位的将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下年度该县(市)区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对项目完成情况好的县(市)区将优先安排下年度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第二十二条 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中违反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的,将依法处理,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