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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6:28:59  浏览:84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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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市府办发〔2012〕69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市府发〔2012〕10号)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办法》(市府办发〔2002〕86号)进行了修订,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三条 公文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科室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的处理工作,并对各县、特区、区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在公文处理过程中,各科室应当相互协调,密切配合。
  第二章 签收、拆封
  第五条 中央及办公厅、国务院及办公厅、国务院各部门、省委及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其他省市县、市委及办公室、市人大及办公室、市政协及办公室、水城军分区印送以及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他单位报送的文件资料,由文书科统一签收。
  第六条 文书科收到文件资料等后,按下列方式处理:收件人是领导同志的,转领导同志秘书或对应科室签收、拆封;收件人是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由文书科签收、拆封。
  各科室、领导秘书每天应派人到文书科领取文件资料。“急件”、“特急件”,由文书科通知相关科室及时领取。
  各科室应建立严格的收文登记制度,加强对公文运转和办理的追踪和管理。
  第三章 登记、分办
  第七条 文书科收到公文,按以下原则登记和分办:
  (一)办件,即中央及办公厅、国务院及办公厅、国务院各部门、省委及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其他省市县、市委及办公室、市人大及办公室、市政协及办公室、水城军分区印送以及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他单位报送需要办理或审批的公文,由文书科编号、登记后加盖公文办件章(见附件1),注明密级、收文号、收文时间、收文份数、分发时间、承办科室等,转相关科室办理。涉密的,按涉密文件管理规定办理;非涉密的,输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无纸化办公平台办理。
  (二)阅件,即中央及办公厅、国务院及办公厅、国务院各部门、省委及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其他省市县、市委及办公室、市人大及办公室、市政协及办公室、水城军分区印送以及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他单位报送的不需要办理或审批的公文,由文书科编号、登记后加盖公文阅件章(见附件2),注明密级、收文号、收文时间、收文份数、分发时间等,转相关领导或科室阅处。涉密的,按涉密文件管理规定传阅;非涉密的,输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无纸化办公平台传阅。
  (三)对有前案的公文,加盖前案章(见附件3),注明密级、收文号、收文时间、收文份数、分发时间、承办科室等,转送承办前案的科室办理。涉密的,按涉密文件管理规定办理;非涉密的,输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无纸化办公平台办理。
  (四)信访类信件,由文书科登记后转市信访局办理。
  (五)署名市人民政府的邀请类函件,由文书科登记后转秘书一科办理。署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邀请类函件,由文书科转综合科办理。署名邀请领导同志的邀请类函件,由文书科转联系该领导的科室办理。
  (六)要求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同时参加会议、活动等类型的文件,文书科按文件内容转联系该项业务的科室办理,并由该科室将文件复印送综合科,业务科室负责通知市领导,综合科负责通知市政府办公室领导。需汇总反馈名单的,由业务科室负责汇总反馈。
  (七)领导办公室收到直接呈送领导需要审批的公文,除领导交办的或特别紧急的公文外,相关科室、领导秘书应转文书科按公文处理程序办理;已签批的,办理完毕后,应及时转文书科补登记、归档。
  (八)公文分办中,各科室对公文分办有异议的,由承办科室与文书科沟通协商,及时送文书科商转其他科室办理;来文内容涉及多个科室业务的,由文书科转联系该来文单位的科室牵头办理,相关科室协助办理;来文业务交叉而无法确定承办科室的,由文书科提出建议,呈报分管文书工作的副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请秘书长审定。
  第四章 收文办理
  第八条 办件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承办科室收文后,应使用“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笺”(见附件4),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市长审批后,按领导批示要求办理。
  (二)承办科室对公文的拟办意见应具体、有可操作性。对承办科室的拟办建议过于笼统、简单的,分管领导视情况可将公文退回该科室重新拟办。
  (三)公文办理,需转有关部门办理或提出意见的,承办科室应使用“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专用纸”(见附件5),注明收文号,明确主办部门,提出办理时限等要求,加盖“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章”(见附件6,仅限于公文处理中使用)转有关部门办理或提出意见。
  (四)领导批示完毕后,各承办科室应及时将公文办理结果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五)涉密文件按涉密文件管理规定办理。
  (六)工作日之外收到的文件,由值班人员进行登记后商文书科直接交承办科室先行办理,待上班后补办登记手续。
  第九条 办件呈批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呈请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审批的公文,由承办科室认真审核,提出拟办建议报分管副秘书长批示后,再按分管副秘书长批示呈有关领导审批。除特殊情况外,不符合上述程序以及无公文处理笺的,相关领导不予批示;紧急公文需直接呈领导批示的,领导批示后,承办科室应立即办理。
  (二)如相关领导批示意见不一致的,承办科室应填写“批示回呈单”(见附件7),将领导批示意见回送有关领导阅知。
  (三)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的文件,应由副市长、秘书长书面提出,由承办科室送秘书一科汇总后报请秘书长审核,再报请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四)各科室承办的公文要在时限内完成。公文在承办科室停留的时间不能超过3个工作日,应在9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回复的及时回复;因问题复杂,9个工作日难以办结的,承办科室应及时向来文单位说明办理情况。
  (五)呈请领导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或提出意见的公文,承办科室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及时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并明确反馈时限。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十条 拟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由承办科室按有关会议的决定事项和领导批示精神拟稿。
  (一)拟稿本着“谁主办、谁拟稿”的原则进行。
  (二)按照有关会议决定事项和领导批示精神拟稿的,必须附有关会议纪要或文件、领导批示。
  (三)草拟文稿应按《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确保行文规则、公文种类和公文格式准确规范;做到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用语恰当,文字精炼。
  (四)拟稿首页应使用专用行文稿纸。呈报领导审批的文稿,应使用计算机打印稿。修改文稿一律用碳素笔(不得使用红色和蓝色圆珠笔芯、铅笔和红、纯蓝墨水,下同),字迹要工整。修改较多,不易辨认的文稿,应清稿誊正,并附原稿。
  (五)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文稿中的计量单位,一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一条 审改。承办科室负责对文稿内容、政策、文字等方面的审改;文书科负责对行文规则、格式等方面的审改(文稿清样后进行)。
  第十二条 审核。经承办科室负责人签字后的审改稿,由承办科室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分管文书工作的副秘书长及秘书长审核。
  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党组名义发出的公文,如常务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市府发、市府请字、市府报字、市府复字、市府任免字、市府党组发、市府党组请、市府党组报、市府党组纪要等文种,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秘书长、分管文书工作的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呈领导签发。市府专议、市府函、市府发电、情况通报等文种,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呈领导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如市府办发、市府办请、市府办党组发、市府办党组请、市府办党组报、市府办党组纪要、秘书长办公会议纪要等文种,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秘书长、分管文书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核后呈领导签发。市府办机字、市府办函、市府办复、市府办发电、市府办任免、市府办聘及其他一般性事务的文件,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呈领导签发。
  第十三条 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签发。签发人签发文件,应明确签署“发”“同意”、“同意发”等字样,并将签发人的姓名和签发日期书写齐全。
  签发文件的权限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文件
  市府令、市府任免字、市府党组发、市府党组请、市府党组报、市府党组纪要,由市长签发。
  市府请字、市府报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市府发、市府函、市府复字,属全局、综合性及重大事项的,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属专门性业务工作的,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工作的,应呈请有关副市长会签后由主管副市长签发。
  市府专议,由召集会议或委托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签发。
  情况通报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签发。
  市府发电由分管副市长签发。
  (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市府办发、市府办请、市府办报、市府办机字、市府办函、市府办复、市府办任免、市府办党组发、市府办党组请、市府办党组报、市府办党组纪要、市府办聘字等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签发。
  市府办发电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签发。
  第十四条 登记编号和印发。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由文书科负责登记编号和印发。文书科应在收付印清样后2至3日内印发。特急件、急件在要求的时限内印发。文件印制要确保质量,认真做好打印、复印、装订工作,做到格式规范、印刷清晰、装订整齐、页码准确。
  第六章 公文审核、传批传阅
  第十五条 收文审核。对印送或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文书科和各承办科室应按照公文处理规定严格审核。文书科侧重对公文文种、格式、行文规则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承办科室侧重对公文的内容审核。对不应由本机关办理,不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不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未经协商、会签,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未征求,规范性文件未经法制把关等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由审核科室填写“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退文通知单”(见附件8)说明理由,加盖“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章”(见附件6),由文书科登记后退回报文单位。
  第十六条 发文审核。经领导同志审批同意,需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承办科室和文书科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对文稿从法律法规、政策、文字、格式到签批手续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审核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如属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不成熟的文件,可以采取口头、电话等其他方式处理的事项,均应不发或由部门自行发文。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意图;是否同先行有关文件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凡未经协商的,待协商一致后再审核。
  (四)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密级和紧急程度标注是否恰当,签批手续是否完整,附件材料是否齐备。
  第十七条 传批传阅。公文的传批、传阅原则上按领导同志的排序,由承办科室依次呈送。传批件由后向前送批,传阅件由前向后送阅。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十八条 公文办毕后,承办科室应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在公文上注明“办毕”字样及时送文书科立卷归档。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召开会议的文件、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代表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外出开会带回的会议文件、公务活动中产生的图片、音像、文字资料,与相关单位签订的责任书、合作协议等,均应交文书科归档。
  第二十条 文书科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档案管理规定,对归档的文件、资料认真鉴别、准确分类、确定保管期限,及时整理归档。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要严格遵守《档案法》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档案管理规定,做好防盗、防光、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以及档案存放和移交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5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附件

http://www.gzlps.gov.cn/art/2012/5/17/art_21773_30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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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第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从发文之日起贯彻执行,并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相关要求制定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珠海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一、理顺规划与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房产管理局,下同)下设香洲分局、斗门分局、金湾分局、万山分局和临港分局,作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根据需要分局可在镇(街道办事处)设管理所,作为分局的办事窗口。

(二)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人员工资由市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标准按照当地政府组成部门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二、健全和完善城市规划决策机构

成立珠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行使市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决策权,其主要职责是对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城市规划未确定和待确定的重大项目选址进行审议、审批并监督实施。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由25名委员组成,委员包括公务人员和非公务人员。其中公务人员不超过14名,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名,由常务副市长和主管规划国土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其余公务人员委员包括各行政区区长和市政府的计划、经贸、文教、卫生、城建、交通、环保等职能部门的领导,非公务人员委员由有关专家和其它社会人士组成。

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重点开发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到全市建设用地。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扩大公众参与,并建立健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评审、执行、监督的法定程序。规划成果通过专家评审后要法定化,修改和变更需报原审批机关同意。

四、加强对土地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

成立珠海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主管规划国土工作的副市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发展计划局局长为成员。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代表市政府行使土地管理的决策职能,涉及到重大项目用地、地价的优惠、用地功能调整等有自由裁量权的事项,必须报经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决定。

五、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程序

(一)工业用地的审批出让程序要体现简政放权,提高效率的要求。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由市国土资源局授权分局办理出让手续,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工业园区出让工业用地的地价收入,按《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标准的7%的固定比例上缴市政府。新增建设用地需要上缴中央及省的费用由工业园区所在地政府统筹解决。

(二)经营性用地的出让须符合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经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后,一律进入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

斗门区、金湾区、临港工业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区域内所出让的经营性开发用地的地价收入,须按成交价的15%的固定比例上缴市政府。

(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经主管副市长审批后,办理划拨手续。

(四)原为工业用地或行政划拨用地转为经营性用地的,须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进入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

(五)以划拨或协议方式提供项目用地,其地价低于现行标准的,应报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六、建立基准地价体系及基准地价动态更新机制

建立覆盖全市的基准地价体系,并对基准地价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或每一年更新一次。

七、建立土地储备制度

成立珠海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作为市国土资源局管理的直属事业单位。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开展土地收购、储备以及土地出让前期开发准备工作,提升土地价值,提高市政府对土地资源的调控能力。

八、编制土地年度供应计划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计划局在每年第三季度末编制下一年度的土地供应计划,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执行。

九、加强地价收支的管理

地价收入作为市政府土地开发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土地征用、征购补偿、土地开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市发展计划局负责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等编制土地开发专项资金年度使用预算,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纳入政府投资计划,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各区、经济功能区(含工业园区)地价收入留成部分也应建立土地开发专项资金,并按上述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十、加强规划管理与国土资源管理法制化和信息化建设

制定和修订规划与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法规和政府规章,推动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法制化。积极运用信息技术提高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水平,规划成果和国土管理的相关信息要对外公开,方便公众使用,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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