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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是规划,后面是征收——城市道路建设中的预定公物制度/刘建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7:04:57  浏览:96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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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是规划,后面是征收——城市道路建设中的预定公物制度

刘建昆


  城市道路的修筑工程,在世界各国均为公益事业。而道路工程往往涉及对土地及其地上物的征收。作为唐福珍案发生背景的,正是成都市有关方面修筑城市道路的行为。

  台湾地区的“公共设施保留地指定”,相当于法国的“公共道路划界”,日本的城市规划土地征收中“事业认定”(项目认定)。法国正规的征收程序,在行政阶段包括事前公共调查、批准公用目的、具体位置调查和作出可转让决定四个步骤,王名扬认为:公共道路划界实际上是一种“更方便更迅速的公用征收方式而没有采取公用征收的正常程序”。因此,公共设施保留地的有关制度整体上也可以作为征收的一个步骤加以研究,而认为这实际上是一种征收的前置程序。其特点是:

  1.在城市规划区,依据城市规划的抽象行政行为作出。台湾地区《都市计划法》规定:“都市计画地区范围内,应视实际情况,分别设置左列公共设施用地:一、道路……”;法国“根据城市规划而实施的划界,不限于道路的调整和改进,也适用于新道路的开辟。”

  2.行政机关得对该地块实施建筑许可管制,并辅以警察权力打击违法建筑。在法国“为了国有道路和高速公路的建设和改良,可以指定保留的土地,对保留土地不发给建筑许可证。”“行政机关在领发建筑许可证时,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台湾地区《都市计划法》第五十一条:“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不得为妨碍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继续为原来之使用或改为妨碍目的较轻之使用。”台湾还专门制定了《都市计画公共设施保留地临时建筑使用办法》。在日本经过项目认定后所有权人“其自身变更土地房屋的形态,新建、改建或增建或者大修房屋时,事先需要得到都道府县知事的批准。否则不能请求相应部分财产的补偿。”

  3.原土地所有者负有建设上的不作为义务。台湾地区《都市计划法》第四十一条:“都市计画发布实施后,其土地上原有建筑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区规定者,除准修缮外,不得增建或改建。”第五十一条:“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不得为妨碍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继续为原来之使用或改为妨碍目的较轻之使用。”在法国“上面已有建筑物和围墙的土地,……划界计划立即发生

  另一种效果:这个不动产因划界而负担一种衰退的役权(servitude de reculement)。就是说,该不动产的所有权者对于建筑物只能维持,不能加固以延长其存在的期间。”在日本“自项目认定告示发布之日起,任何人未经都道府县知事的许可,禁止在项目设立地上从事会导致土地房屋形态改变等明显影响项目运行的活动。”

  4.条件成就后进入征收程序。在法国“在建筑物因衰退而摧毁,或因衰退造成危险,由行政机关命令摧毁时,该不动产成为光地,自动地成为道路的一个部分。”不动产所有者取得光地的补偿金。“如果行政机关急需进行道路改建,或者不动产所有者愿意趁早转让时,行政机关和所有者可以协商移转所有权,或由行政机关采取公用征收方式取得所有权。”日本则“自项目认定告示公布之日起,项目设立人就因此获得了裁决申请权。项目设立人可以在此之后的1年之内,申请相应土地房屋所在地的都道府县的征收委员会作出征收裁决。”

  在台湾地区《都市计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供公用事业设施之用者,由各该事业机构依法予以征收或购买”。公共设施保留地的是否设置期限曾有过争议。1988年修正的《都市计划法》取消了原有的期限规定,1994年大法官释宪亦认为:“无从单独对此项保留地预设取得之期限,而使于期限届满尚未取得土地时,视为撤销保留,致动摇都市计划之整体。”但是遥遥无期的征收,在台湾久为诟病。

  从中也可见,虽然有急缓之别,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上,大陆法系立法例倒是具有相当的一致性。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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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药管市[2000]3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做好《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妥善处理各地在开展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我局根据“关于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药管办[1999]242号)精神及部分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经研究,对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药品委托代批发”问题    (一)对于目前医药网点可以满足药品供应,不再需要“药品委托代批发”的地区,现有 “药品委托代批发”单位,可按零售企业换证标准和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零售《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二)对于少数目前尚未建立供应网点且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医药市场意见的通知》(国发[1990]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14号) 以及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药品委托代理批发的联合通知》(国药企联字[1990]第487号)规定设立的“药品委托代批发”单位,经按规定验收合格后,可继续从事“药品委托代批发”业务,不予核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对“药品委托代批发”单位的具体管理办法我局将另行制定。   (三)对于将“药品委托代批发”业务承包、转让他人的,应限期予以纠正,纠正后,可按上述规定办理;拒不纠正的,要撤销其“药品委托代批发”业务资格。   (四)对那些连续半年以上未从事“药品委托代批发”业务的“药品委托代批发”单位,应撤销其“药品委托代批发”业务资格。   二、关于放射性药品、生化药品、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的换证工作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对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国办函[1995]25号)中原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主管放射性药品经营管理工作;原内贸部负责与重要副食品有关的生化制药(即动物生化制药)管理的规定,对上述药品经营企业所换新证的核准经营范围,应不超出国办函[1995]25号文件规定的范围。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制品生产管理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0]31号),对仅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生物制品经营企业,此次换证,所核准的经营范围应仅限于原《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中核定的“血液制品”等属于“生物制品”范畴内的药品。   三、关于“两证”不全的经营企业的换证工作   对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两证”不全的,一律不予换证;对因行业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政府部门违规、违纪审批造成“两证”不全的,一律不予换证。   四、关于“药品进出口代理”的问题   对外贸进出口企业中持有《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其经营方式为“进出口代理”的,不再予以换证。   五、关于《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中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的核准   新版《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中企业经营方式的核准内容统一称谓为:   (一)企业经营方式:批发、零售、零售连锁。 (二)企业经营范围:中药材、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尽快按照我局国药管办[1999]242号文件和“全国《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会议”要求,精心安排,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推进换证工作;要在做好《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的同时,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各种问题,确保换证工作目标的实现。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能源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基地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基地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2年10月9日,能源部

为了搞好水电施工企业的基地建设,进一步加强基地建设的管理工作。我部制订了《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基地建设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基地建设暂行规定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稳定水电施工队伍,切实解决其后顾之忧,同时为长远发展打好基础,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含水利水电总公司其它直属企业)要逐步建立永久性的生活、生产、教育相结合的多功能、综合性基地。为进一步加强基地建设的管理工作,制定暂行规定如下:
一、基地建设要有长远规划。地点应以中等城市为主,有条件的可依托大城市,避免在交通、生活和信息不便的工地投入过大资金。在建工程的临建费,除安排工地必须的临建外,应用于永久性的基地建设,以免造成浪费和损失。
二、基地建设应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和“补充意见的通知”规定,不得随意超标。对个人集资或合作建房的标准,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城建规划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酌定。
三、基地建设的资金来源,采用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共同负担,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办法,除由能源部统筹支持和企业在建安工作量中合理地提取一部分基地建设资金外,主要依靠各企业每年在自有资金中(水电机组试生产净效益)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基地建设。同时要积极参加房改,执行当地政府的房改政策,采取个人集资和合作建房的方式筹集资金,加快基地建设速度。
四、基地建设要注重工程质量。认真贯彻建设部颁发的“关于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规定”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同时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本企业建房队伍施工,避免资金浪费和外流。
五、基地建设是关系职工生活安定的大事,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应有一名局领导分工负责基地建设工作。
六、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完善基地的配套设施,以适应改革开放、发展多种经营、发展第三产业的需要,并将基地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和年度建设计划报总公司备案。
七、各单位要制定严格的住房分配和管理制度,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贯彻执行。各级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在各方面起模范作用,关心群众的疾苦,安排好他们的住宅和生活。
八、本规定由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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