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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反贪侦查活动中的“以快制胜”/曹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1:55:03  浏览:86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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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反贪侦查活动中的“以快制胜”

曹进


在反贪侦查活动中,犯罪嫌疑人对检察机关的调查稍有察觉,就会毁灭、假造证据、串供、转移赃款赃物,所以反贪侦查必须善于抓住时机,快反应、快出击、快取证,在最短的时间内把犯罪分子容易隐匿、毁灭的主要证据固定下来,使犯罪分子没有喘息的机会,以快制胜、以快追赃、以快突破关系网,否则反贪侦查工作将会陷入被动,处于重重困难之中,这就给反贪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一、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明确的意图。准备充分,计划周密,把握初查到立案的转换时机,在秘密初查上下功夫。当前,执法环境比较复杂,各种关系网、人情网严重干扰案件的正常办理,这就要求我们根据案情的需要适当延长初查阶段,严格保密。尽量在最短的时间内,在严格秘密的状态下获取更多的证据,掌握办案的主动权。
第二、快速出击,及时取证。一旦立案,则视情况取证、讯问、搜查、追赃同步进行,以获取全面证据,在立案时,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大体限定初查、侦查时限,集中力量,实行全天候办案制度,全力以赴,一鼓作气,保持办案的连续性、快节奏,以免贻误战机。
第三、准确、及时地运用各种强制措施。在掌握犯罪嫌疑人犯罪的确凿证据后,适时采取强制措施,既能有力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同时也有利于证据的固定和保全。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存有侥幸心理,甚至在充分的证据面前也拒不承认自己的罪行。只有采取强制措施才能打消他的侥幸心理,正确面对自己所犯的罪行,如实交待犯罪事实。
第四、强化指挥作用、协调作用。当前办理自侦案件涉及的问题往往比较广泛,需要取证核实的材料较多,需要查证、印证的资料较多,这就需要指挥者对参与办案的人员统一指挥,果断决策,使办案的人员能够互相配合,协同作战,通过科学指挥、合理部署、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充分发挥干警的聪明才智,以最快的速度获取可靠的证据,提高侦查破案的整体效能。
第五、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应将案件快速移送审查起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自侦案件的涉案人员往往社会关系比较广,说情的人比较多,这就会给我们的办案带来很大的阻力和障碍。只有加快案件的侦查力度、移诉力度,在最短的时间内将案件的事实查清、证据固定、快速结案,才能最大限度地排除这些干扰,提高案件的侦破效率。
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突出快的同时,也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以快制胜应以保证案件质量为前提,案件质量得不到保证,快速就失去了意义,要正确处理快速取胜和案件质量的关系,在侦查活动中要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二是要防止在侦查活动中前紧后松,前快后慢,防止夜长梦多,案件久拖不决,发生意外变故,坚持做到快侦结,快移送起诉,以快制胜要贯穿于全部侦查工作流程。做到既优质,又高效,真正达到以快制胜的目的。
1、掌握传唤犯罪嫌疑人的时机。
案件线索经过秘密初查,掌握了一定的证据,但有关重要的情节只有接触犯罪嫌疑人才能更加清晰,此时应果断立案,及时传唤犯罪嫌疑人,因为此时犯罪嫌疑人一是尚无警觉,无任何精神准备,防线容易攻破。二是来不及串供,毁灭证据、转移赃款、赃物及潜逃。此时传唤犯罪嫌疑人为最佳时机。如犹豫不决,继续进行初查、收集证据,势必打草惊蛇,给以后的讯问增加难度。
2、掌握传唤的时间。
在最佳的时机决定传唤犯罪嫌疑人后,选择一天当中的什么时间同样是至关重要的。如选择一天当中犯罪嫌疑人精力充沛的时候传唤,就会增加他们顽抗的时间,造成我们侦查人员时间上的紧张。实践证明,选择晚上22点到23点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案为最佳时间。其理由是:一是按照人体生物钟的规律此时为人的疲劳期,从心理角度分析,也是最脆弱的阶段,加之夜黑人静,容易对嫌疑人造成心理上的压力和紧张,容易开口;二是犯罪嫌疑人交待犯罪事实后,给领导决定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和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留有充足的时间,因为如晚上22点至23点开始传唤,第二天上午还有2-3个小时,不至于使我们的侦查人员手忙脚乱。
3、人员的准备。
足够的讯问人员是在12小时内制服犯罪嫌疑人的重要基础。因为在短短的12小时内,时间紧、任务重,如由2人讯问,很可能出现犯罪嫌疑人的防线还未攻破,而我们的侦查人员已力不从心的局面。所以讯问应由4人或4人以上来完成,分组进行,轮番上阵。同时,二组之间保持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对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出现的新问题,由一组继续讯问,另一组及时核实查清,以便深入的攻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使其彻底认罪服法。在讯问比较顺利的情况下,另一组也有时间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另外对讯问的地点、室内布置等也应引起重视,如选择、布置得当都会起到一定的作用。
关于讯问的几种方法
1、思想鼓励法
这种方法适合那些参加革命工作较早,曾经有过辉煌的历史的犯罪嫌疑人,这些人有一定的政治觉悟,本质上并不坏,只是因为客观因素的影响,一念之差而产生邪念,对自己的罪行深感自责、悔恨,传讯后一般能交待一些犯罪事实,对这种人应采用思想鼓励法,即对其认罪态度予以肯定,唤起他的良知,并鼓励、开导他们交待全部犯罪事实,争取从宽处理。在讯问的态度上尽量温和一些,气势上尽量缓解一些,尽量减少其心理压力,能不采取拘留、逮捕的,应对其取保候审,使其得到坦白从宽的处理。
2、政策攻心法
这种方法适合那些有问题,但对我们的工作性质和进行的初查工作不甚了解的犯罪嫌疑人,这部分人担心自己的罪行暴露,所以一经传讯,就显得神色紧张,很不自然。具有畏罪心理,对这种人应采用政策攻心法,直接向其讲清政策法律,启发他们走坦白从宽的道路,再适时出示一些证据,一般会奏效。
3、后发制人法
这种方法适合于那些到案后,有意编造虚假事实,企图蒙蔽讯问人员的犯罪嫌疑人,对这种人可采用后发制人法,就是让他们多说多讲,多暴露矛盾,然后抓住其不能自圆其说的虚假供述,以其矛攻其盾,将其谎言揭穿,将其逼到山穷水尽的地步,迫使其坦白交待。
4、真情感化法
这种方法适合那些好结交朋友,讲江湖义气的人,这种人到案后,以江湖义气为重,讲出来怕坏了自己“讲义气”的名声,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式,对这种人应采用真情感化法。生活上多关照一点,有困难多帮助一点,用我们的真情感化他们,让他们感到检察官对我这么好,再不讲实话就太不够意思了,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对这种人如以硬对硬,就会激化对立情绪,事倍功半。
5、适时使用证据法
这种方法适合于那些到案后思想波动很大的犯罪嫌疑人,这些人对于是否供述犯罪事实,往往处于思前想后、犹豫不决的状态中。这时侦查人员如果抓住其动摇不定的心理状态,及时使用证据,就能使其感到我们已经掌握了他的犯罪事实,只有交待才是唯一出路,从而堵住其退路,促使其向坦白的方向转化。同时对有些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能主动交待部分犯罪事实,但仍心存侥幸,避重就轻、企图以交待小的罪行而换取好的认罪态度,从而隐瞒重大的犯罪事实,此时使用证据,便能撕掉其伪装,使其认识到我们不但了解其供述的犯罪事实,而且对未交待的犯罪事实也了如指掌,只有全部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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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经商财政部、建设部,现就各地在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通知》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的“成交价格”是指住房持有人对外销售房屋的成交价格。
  二、《通知》第三条第四款中规定的“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三、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四、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面积标准是指地方政府按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确定并公布的普通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对于以套内面积进行计量的,应换算成建筑面积,判断该房屋是否符合普通住房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收购资金贷款稽核处罚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收购资金贷款稽核处罚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农发行字(2000)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粮棉油收购资金贷款管理,防止收购资金流失和挤占挪用,确保收购资金持续稳定地封闭运行,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稽核部门对违反粮棉油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和使用规定的系统内分支机构(下称被稽核单位)和个人(下称责任人)实施处罚。
第三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稽核部门在同级行长领导下,依照规定独立行使稽核处罚权,稽核部门和稽核人员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对违反国家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和使用规定的被稽核单位,依据事实和情节给予下列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一)责令限期纠正违规事项和进行整改;
(二)没收违规所得;
(三)扣减费用支出计划指标;
(四)通报批评。
以上处理和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和使用规定的责任人,依据事实和情节给予下列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一)没收非法所得;
(二)赔偿损失;
(三)通报批评;
(四)罚款;
(五)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处理和处罚可以并处。
第六条 对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嫌疑的,应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稽核处罚内容
第七条 被稽核单位有下列问题的,除责令其纠正违规事项,限期收回被挤占的收购资金,没收违规所得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一)通过唆使或暗示等方式与企业合谋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分别处以1000~5000元罚款,同时建议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
(二)银行自身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用于购建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违规用途的,按挤占挪用额的5%~10%扣减被稽核单位费用支出计划指标,并建议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
(三)超范围发放贷款的,对有关责任人分别处以800~4000元罚款,同时建议给予严重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对本条(一)、(二)、(三)款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嫌疑的,应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违反规定,违规拆出资金或未经上级批准,擅自拆入资金的,对被稽核单位按违规金额的1%~4%扣减费用支出计划指标。对有关责任人分别处以600~30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五)对信贷管理台账和统计数据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奖励的,要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荣誉,收回奖励,同时要对有关决策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
第八条 有下列问题之一的,除责令其限期纠正违规事项和进行整改、收回违规资金外,视情节轻重,对被稽核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分别停发1~12个月的奖金。
(一)由于被稽核单位监管不力,企业出现降价亏本销售、赊销、坐支现金、多头开户、挤占挪用收购资金,发现后又未采取措施进行制止或未按规定实施信贷制裁的;
(二)对财政已拨补到位的补贴资金和消化新、老财务挂账的资金,未按规定及时分解进行收息、收贷,造成资金流失的;
(三)对企业归行调销回笼资金未按规定及时通知、分解并足额收贷、收息的。
第九条 有下列问题的,除责令其对违规事项限期进行整改外,视情节轻重,对被稽核单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一)资金头寸长期严重超限额,按实际超计划多占资金造成的利差损失,等额扣减费用支出计划指标;
(二)利用各种方式,故意隐瞒、少报资金头寸,按隐瞒、少报资金头寸额所造成的利息损失,等额扣减费用支出计划指标。
第十条 有下列问题之一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规事项或限期对违规事项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被稽核单位及其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及时测算资金头寸,影响收购资金发放的;
(二)往来资金清算不及时的;
(三)虚放贷款空占信贷规模的;
(四)未经上级行批准,擅自超计划发放贷款的;
(五)未按规定核打收购码单,不按收购进度据实发放贷款的;
(六)贷款借据、合同等手续不合规的;
(七)贷款管理台账不健全、登记不及时、数据不准确的;
(八)未按规定建立和使用收购资金管理专用账户的;
(九)未按规定要求对企业粮棉油库存进行检查的;
(十)用收购资金贷款收息的;
(十一)用系统内借款垫交系统内借款利息的。

第三章 稽核处罚管理
第十一条 违规行为责任人的确定与划分:
(一)经办人员和部门、单位领导(或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谁直接违规,谁就是责任人。
(二)部门或单位领导(或负责人)指令或强迫经办人员进行违规活动的,部门或单位领导(或负责人)为责任人;经办人员对违规问题不抵制或未向上级反映情况的,经办人员同为责任人。
(三)由于经办人员、部门或单位等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提供情况的经办人员、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应由决策单位进行事前调查而未履行职责,偏听下级提供情况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决策人为责任人。
(四)集体研究作出违规决定的,参加研究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参加研究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其他人员,同为责任人。
(五)违规行为责任不清时,经办人员与其直接分管领导同为责任人。
第十二条 被稽核单位或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一)拖延、阻碍、拒绝稽核检查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匿藏、转移、毁弃有关报表、账簿、凭证和其他有关证据的;
(四)屡查屡犯的;
(五)拒不执行稽核处罚决定的;
(六)打击报复稽核人员的。
第十三条 被稽核单位或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一)稽核之前,自己主动查出违规问题,并及时纠正、如实汇报的;
(二)违规问题情节轻微,稽核部门查出后能认真检讨并及时纠正的;
(三)积极配合稽核检查的;
(四)本单位或个人抵制无效,被迫违规后主动向上级报告的。
第十四条 稽核处理处罚决定,由稽核派出单位领导审核,报同级主管行长签发后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或拒绝执行稽核处理决定。无故不及时执行的,稽核部门应将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行党委和上级稽核部门。被稽核单位或责任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15日内,向上一级稽核部门申请复议;超过规定期限,视同对处理决定的认可。上级稽核部门要在接到复议申请后30天内进行复议,并将复议意见通知申请复议人。在复议期间,原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第十五条 所有罚没款项均由稽核派出单位下发《稽核处罚通知书》(格式见农发行字〔1998〕157号文),由稽核派出单位的会计部门负责办理具体手续。
扣减被稽核单位的费用支出计划指标,由稽核派出单位通知被稽核单位,同时通知同级会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对个人的收缴款和罚款可由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缴纳,或由所在单位在被处罚人工资中扣收,由稽核派出单位的会计部门专户管理。
第十六条 会计部门应对被稽核单位的罚扣费用支出计划指标和罚没款的执行情况,及时反馈同级稽核部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委托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代理的,对代理行或金融机构单位和个人在粮棉油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和使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稽核派出单位可建议其上一级行比照本办法实施处罚。
第十八条 对本办法中没有明确处罚规定的违规违纪行为,可参照相关处罚尺度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稽核处罚实施办法(试行)》(农发行字〔1997〕135号)同时废止。


200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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