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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视角下的流动人口法治管理模式/张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2:42:14  浏览:89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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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视角下的流动人口法治管理模式

重庆交通大学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科研部教师、法学博士 张 智


人口的流动满足了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需要,但利益的流动性使户口管人、“饭碗”管人的方法难以实现对流动人口的有效管理。从就业、住房到医疗、教育,流动人口引发的社会矛盾落脚为多方面的权益保障问题于生活层面不断显现,使流动人口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如何通过管理创新有效管理流动人口,已是一个待解决的极具挑战性的课题。党的十八大对流动人口管理的创新方向作出了回答。


创新坐标


党的十八大指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要求“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需要“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流动人口管理创新,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对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上述部署,可以看做是创新流动人口管理的风向标。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加快形成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意味着为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和利益实现提供更加可靠的社会平台。通过为流动人口提供满意的教育,推动实现流动人口高质量的就业,增加流动人口收入,为流动人口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等办法,促进流动人口的利益实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完善和创新,意味着将管理与服务合二为一,为落实“寓管理于服务”的理念提供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意味着建立更有力的流动人口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通道。


所以,无论是“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形成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还是基于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的社会管理创新,都体现了将增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促进流动人口利益实现,作为创新流动人口管理的途径和方法的指向与思路。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强社会管理法律建设,“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无论是实现各项工作法治化、发挥法治的社会管理作用,还是加强社会管理法律建设,形成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都将社会管理定格在法治模式上。流动人口的管理必然以法治管理为最终模式。


一方面,以利益实现为导向创新流动人口管理,一方面,追求流动人口管理的法治模式。二者结合,构建利益实现为导向的流动人口法治管理模式,应该是党的十八大标定的创新流动人口管理的坐标。


法理依据


利益是社会活动的出发点。社会在利益分化、冲突、协调与均衡中发展和变革。改革开放带来了利益多元格局的形成,一方面,增强了利益主体间的竞争,为经济发展注入了动力,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在一些领域造成利益冲突,形成社会矛盾。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法律通过对利益的控制和调整,发挥着自身不可替代的作用。


法律体现的意志背后正是利益,而利益是权利的目标和方向,是法治的逻辑起点。法律将利益要求转化为权利,并设置与之对应的义务和补救方法,通过表达利益要求、平衡利益冲突、重整利益格局的方式实现对社会的控制。


流动人口由于人的流动造成了自身利益的流动,为利益向权利的转化制造了障碍,也给权利的界定和实现带来了困难,其表现是法律对流动人口利益表达的缺失,后果是法律对涉及流动人口的利益冲突的平衡不力,进而降低了流动人口接受法治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是流动人口管理难的重要原因。利益实现为导向的法治管理模式,将管理建立在流动人口利益实现的基础上。它不同于仅仅依靠强制力,就管理而管理的流动人口法治管理。其构建的逻辑,是流动人口为了实现利益乐于接受,甚至是不得不接受法治管理,通过促进流动人口利益实现,增强其接受法治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最终化解流动人口管理难的问题。


目前,存在一些滞后的法律制度、观念、手段、方法,它们与流动人口利益流动性、利益缺失性的矛盾,使法治管理与流动人口利益实现并非完全一致。这些制度、观念、手段和方法,要么由于未表达流动人口的利益,要么由于在平衡涉及流动人口的利益冲突的过程中,作出了对流动人口不合理的利益调节,使得法治管理在某些方面不但没有促进流动人口利益的实现,甚至成了流动人口一些合理利益实现的障碍,造成了流动人口与法治管理的对立。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必须使流动人口法治管理契合流动人口的利益实现。利益实现为导向的法治管理模式,通过创新流动人口法治管理平台、方法、手段,以法治更充分地表达流动人口的利益要求、更有力而合理地平衡涉及流动人口的利益冲突、重整社会利益格局的方式,促进流动人口法治管理与利益实现的契合。


构建路径


利益实现为导向的流动人口法治管理模式,将流动人口管理建立在“法治的方式”上,其构建路径必然遵循法治的逻辑,即以流动人口利益实现为导向,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治各环节进行改革与创新。


在立法环节,进行促进流动人口利益实现,寓管理于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的创新立法。立法是创新流动人口法治管理平台的重要手段。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关于人口流动的法律,更是缺少通过促进流动人口利益实现,达到有效管理流动人口的统一立法。但近年来在一些部门和地方制定的规章条例中,已经开始出现“寓管理于服务”,将流动人口利益实现作为管理流动人口重要途径的“立法”趋向。如2009年颁布施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就是典型的“寓管理于服务”的例子。2009年施行的《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和2013年施行的《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也是实例。这些规章条例将流动人口法治管理与促进流动人口利益实现紧密结合,寻求将管理实现于服务中。


在执法环节,采用促进流动人口利益实现的执法新方法、新手段,落实“寓管理于服务”的执法理念。执法是实施法治管理最直接的环节,在法治管理中,流动人口的利益与执法的关联性最为显白。所以,面对执法,流动人口也最为敏感。如何将执法变为服务,在服务中实现管理,让流动人口感觉不到执法的强制性,而是感受到执法对促进自身利益实现的必要性,对增强流动人口接受法治管理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有重要意义。从做好执法前的执法宣传,到优化办事流程,降低流动人口接受执法、实现利益的成本,再到执法处置后,对流动人口进行后续的执法帮扶,解决实际的困难,实现预期利益,可以说,基于流动人口利益实现的执法创新,存在于执法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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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山西省政府



一、本细则系根据中央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并参照本省具体情况制定之。
二、条例第三条所称“承受人”系指取得土地、房屋之所有权或使用权者而言。
三、条例第五条所称“现值价格”,及第七条所称的“价值”,系指土地、房屋在立契时当地一般价格而言。
四、条例第九条所称“分折”系指一契之土地、房屋,分割开属于两人以上者而言,如兄弟分家等。
五、条例所称“契纸”,分草契、正契两种,由专署或市、县、阳泉、长治两工矿区(以下简称县)政府印制。草契由区、村政府代售,正契由县政府掌握。填写时,按契约性质,分别填写。格式附后。契纸价格只收工本费。
六、已税契纸,如有损坏遗失,除依照条例第十条规定办理外,为减少纠葛,城市须连续登报七天,乡村须在群众会上或民校声明。
七、完纳契税,按下列手续办理:
甲、立契时,姓名均用真实姓名,不得用堂名或别号。
乙、成立草契时,应由当事人双方,邀集产邻,说合人,当面填写,分别签名盖章,村(街)政府应根据土地、房屋所有证和人民政府税过之契纸,予以审查。经审查无误后,除在原产权人所有证之原产项下,注明转移数量、日期及承受人姓名外,并由村(街)长签章及加盖村(街)
政府图记。草契存根,由村(街)截留编号存查,草契交投税人。
丙、投税人应在规定限期内,持草契连同税款,向各该管县人民政府投税,县人民政府经审查无误后,应由经办人依章核收税款,填写正契,截留正契存根,并将正契贴于草契之后,在骑缝处及正契年月上,加盖县印,连同税款收握,一并交投税人收执。如发现草契手续不完备时,除
不予税契外,并令其回村(街)补办手续。
丁、村(街)政府在成立草契后,应督促检查其按期投税。
八、依条例第十二、十三两条所处之罚金及第十四条所没收之税款,如系经人民告密者,得以罚金或税款十分之三奖给告密人,并予保守秘密。
九、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之。
十、本细则除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备案外,自公布之日施行。



1950年6月30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9〕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9年4月份以来,针对全球暴发甲型H1N1流感疫情,党中央、国务院果断决策,统一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扎实做好各项防控工作,有效减轻了疫情对人民群众健康的危害,保障了经济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目前,疫情在全球持续快速蔓延,病毒传播力大于季节性流感;我国疫情呈现增速发展趋势,本土病例持续增多,聚集性疫情明显增加,重症病例连续出现。据专家预测,今年秋冬季节,甲型H1N1流感在北半球发生第二波疫情流行将不可避免,危害可能更大。我国疫情防控工作面临严峻形势。为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对人民群众健康危害,保障经济社会生活正常秩序,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有效防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清醒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的严峻性,克服麻痹和松懈思想,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督促检查,狠抓措施落实。要坚持和完善前一阶段行之有效的防控措施,在内防扩散、外堵输入的基础上,把工作重点放到强化预防措施、严控社区传播、加强重症救治、减少疫情危害上。要加强分类指导,突出抓好重点时期、重点地区(场所)、重点人群和重点环节的疫情防控,有效防范疫情大面积扩散和聚集性暴发,努力减少重症病例和病例死亡的发生。
  二、切实做好国庆等重大活动疫情防控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重大活动疫情防控工作。北京等国庆活动重点地区要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做好工作预案,完善跨部门、跨地区信息通报发布机制和协调机制,加强应急值守、应急队伍和技术准备、应急物资调用等工作。铁路、民航、交通、旅游等部门要制订和完善针对人员密集流动情况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三、强化学校等重点场所疫情防控。各级各类学校要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一旦发生疫情,科学合理地实施停课等措施。政府机关、大型企事业单位等国家机构和社会基本服务提供部门要做好应对预案,制定并落实备班、轮休和错时上班等工作制度。加强对农村和城市社区的疫情防控,努力减少聚集性疫情发生,防止疫情大规模扩散。
  四、完善和加强医疗救治。各地要指定符合呼吸道传染病收治要求的医院收治甲型H1N1流感病例,必要时可征用宾馆、学校等场所收治病人。实行分级分类救治原则,重症病例优先收治在定点三级医院;轻症病例可居家隔离治疗,基层医疗机构上门服务,并做好登记随访。要制定完善相关工作方案,对医务人员开展培训和演练。加强医院感染控制,避免医院成为感染场所。注重发挥中医药作用。做好呼吸机、药品、防护用品等必需医疗物资储备,保证完好可用。认真落实相关政策,保障医疗救治经费。
  五、加快疫苗和药物的生产收储。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疫苗供应计划,在确保质量安全前提下,组织动员有资质、有能力的企业扩大疫苗产能,加快疫苗生产,按期完成收储任务。要进一步加强抗病毒药物达菲和扎那米韦的储备,确保救治需要。加强预防和治疗用中药储备,建立跨地区调用机制。
  六、积极稳妥开展疫苗接种工作。坚持知情同意、自愿、免费原则,根据疫情防控需要,适时开展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的疫苗应急接种。一线医疗卫生人员,口岸检疫和边检、民航、铁路、交通等岗位公共服务人员,有组织参加国庆活动的人员,集中执行维稳任务的解放军和武警官兵、公安干警,中小学校的学生和教师,以及有呼吸系统疾病、心脑血管病等基础性疾病的慢性病患者等优先接种。具体人群类型和接种顺序由各省(区、市)确定。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周密制订本地区接种实施方案,提出本地区重点接种地区和重点接种人群和疫苗需求,精心组织接种工作。各省级财政要落实疫苗及接种相关经费,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卫生部门要认真做好人员培训、接种点设置、疫苗冷链管理、接种实施管理等工作,严格掌握接种禁忌症。有关部门要加强疫苗接种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尽快建立完善疫苗不良反应监测体系、疫苗不良反应事件处理机制和接种工作紧急停止机制,明确疫苗接种的叫停标准,及时有效处置可能出现的偶合事件或疫苗不良反应事件,防止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发生。
  七、加强疫情监测。要加强流感监测哨点医院和网络实验室工作,不断提高监测工作质量,确保及时准确掌握疫情流行强度、病毒传播力和毒力变化以及耐药性等重要信息,组织专家科学研判疫情发展趋势,不断完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卫生部要加强对各地疫情监测工作的指导。要继续做好口岸检验检疫工作,减少输入性病例的传播和蔓延。继续做好动物感染甲型H1N1流感监测,加强养殖场防疫管理。
  八、加强防治技术研究。要积极组织开展防治关键技术的科研攻关,加强甲型H1N1流感的基础、临床和防控等方面的科技研究,特别是要研究、分析临床重症病例的发生机理和机制,力争突破关键技术,为制定和完善相关防控策略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为有效防控疫情提供技术储备。
  九、加强公众自我防护。要加强群众性防控工作,多种方式帮助群众掌握有关防控知识,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要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动员群众搞好环境卫生,积极参与社会性防控工作。
  十、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要公开、透明、科学、客观地向公众介绍疫情发展情况,及时准确发布疫情信息和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科学、准确、适度地做好疫苗接种的宣传工作,重点宣传我国疫苗研发成果和接种政策。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积极主动地进行引导,确保社会稳定。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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