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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营企业赴美上市常见误区/林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10:30  浏览:86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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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营企业赴美上市常见误区

林涛
          

  尽管美国于2002年出台了萨班斯法案(Sarbanes-Oxley Act),尽管中国政府于2006年颁发了触动业内人士神经的“10号文”(又称“新红筹指引”),尽管国内证券市场A股的估值居高不下, 近几年来中国民营企业掀起了新一轮赴美上市的浪潮,2010年中国企业在美国更以创记录的41个IPO(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吸引了华尔街乃至全球资本市场的眼球,纽约市民对于纽交所(NYSE)大楼上不时飘扬的五星红旗和大楼前一群群中国人合影欢呼的景象已是司空见惯。与此同时,近几个月来,关于在美上市中国背景企业卷入集体诉讼(Class Action Lawsuit)、财务丑闻的报导和评论也不绝于耳,例如:2010年10月底刚登陆纳斯达克的麦考林(MCOX)正遭遇美国特有的证券集体诉讼,大连绿诺(RINO)于2010年12月3日被美国证监会(SEC)以财务作假为名勒令退市。不少中国民营企业家乃至新闻媒体因此对以RTO(反向并购,又称“借壳上市”)方式赴美上市、乃至以IPO方式在纽交所或纳斯达克上市产生疑虑或提出质疑。

  笔者根据所接触到的部分民营企业家的疑虑及其认识上的错误,试对中国民营企业赴美上市常见误区作如下解析,希望能对读者有所裨益。

  误区一:SEC对中国背景拟上市企业的审核会很严格,以后可能很难在美国上市

  解析:区别于国内A股的“核准制”,美国对拟上市企业的审核采取的是“登记制”,只要信息披露、财务报表符合美国标准,企业就可获得机会上市,上市的成功率是很高的。另外,以RTO方式上市的公众公司只需在收购完成之后向SEC报备相关变更事项即可。尽管SEC近期内可能对拟上市中国企业的审核予以更多关注, 但不可能触及“登记制”下形式审核的根本。

  误区二:萨班斯法案关于内控的要求太严苛了,由此增加的风险和成本无法接受

  解析:萨班斯法案的出台,是特定历史情境下的一个产物,从其诞生之日起就争议不断,SEC也一而再、再而三的推迟了各类型企业合规期限的要求。2010年9月15日,遵照美国“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第989G(a)条款的规定,SEC永久性豁免小规模企业(市值小于7500万美元的上市公司)遵循萨班斯法案404(b)条款(关于接受独立审计师内控审计)的要求;同时SEC正在研究是否减轻或免除加速申报人(市值介于7500万美元至2.5亿美元之间的上市公司)在遵循萨班斯法案404(b)条款方面的负担。对于大部分意欲赴美上市的中国民营企业而言,萨班斯法案和404条款并非想象中那么可怕。

  误区三:美国资本市场歧视赴美上市中国企业,导致这么多集体诉讼

  解析: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在美国由来已久(法律依据主要是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美国律师多、官司多也是不争的事实,事实上很多集体诉讼的挑头人都是专吃这碗饭的律师。据美国专业机构的统计数字,1996年到2008年期间,针对美国上市公司的集体诉讼年均数量为197起(其中2001年高达400多起),2009年的数字为220起,2010年近240起。根据笔者了解的情况,在众多赴美上市的中国概念股中,包括中国人寿、网易、新浪、江西赛维、UT斯达康、前程无忧、巨人、麦考林等在内的三十多家企业曾遭遇过集体诉讼(其中2010年为9起),但与在美上市的中国概念股(超过600家,含RTO上市)以及美国每年发生的集体诉讼总数相比较,比例并不算高,部分媒体关于赴美上市中国企业遭遇的集体诉讼的报道似有误导之嫌。

  误区四:赴美借壳上市骗局多,而且融资和转板很难

  解析:尽管中国企业以RTO方式在美国资本市场趟出了一条路(2008年以来,每年有超过100家中国企业在美国借壳上市),在中国本土,却有不少人给借壳上市蒙上一层神秘的面纱,有的甚至完全有悖于事实。中国民营企业家需要了解的是:微软、思科、英特尔、德州仪器、巴菲特的Berkshire Hathaway乃至NYSE本身都是通过RTO上市的。2005年前后,美国RTO的数量直线上升(2000年仅有46例,到2009年达到300例左右),美国一线投行在金融危机期间也纷纷加入了服务RTO企业的行列。关于在美RTO企业是否面临转板和融资难的问题,我们用事实来说话,以笔者所在的福建省为例,仅2009年一年就至少有: (a)金泰旅游及教广传媒(CNYD)从OTCBB转板到纳斯达克(08年在OTCBB挂牌前融资1400万美元);(b) 日祥食品(CMFO)从OTCBB转板到AMEX(08年在OTCBB挂牌前融资2000万美元); (c) 福建分众传媒(CCME) 以SPAC (“特殊目的并购公司”,或“现金壳公司”)方式在AMEX融资逾8000万美元;(d) 喜得龙(EDS)以SPAC方式在纳斯达克融资逾6800万美元。据笔者观察,近几年来赴美借壳上市企业中未融资的应在少数;而从OTCBB“毕业”转到NASDAQ、NYSE及AMEX的中国民营企业呈逐年增多之势。

  误区五:美国、香港等主流资本市场监管太严,不如到非主流证券市场去上市

  解析:近几年来笔者所在的福建省不乏这样的民营企业家:眼看国内上市排着长队且硬性、软性门槛多,香港联交所对大陆赴港上市企业的审核越来越严格,赴新加坡上市企业的估值越来越低,赴美上市又可能面临萨班斯法案和证券集体诉讼,干脆另辟蹊径到马来西亚、澳大利亚、韩国等非主流资本市场去上市。该等到非主流市场上市福建企业上市后的股价表现及成交量并不尽如人意,再融资能力也存在问题。笔者认为:在目前的国际资本市场大环境下,如拟上市中国民营企业选择境外上市,可优先考虑香港或美国资本市场,其他国家/地区资本市场要么流动性差强人意,要么定价过低,要么二次融资难;香港资本市场虽然监管相对严格,联交所的发行审核也开始排队,但香港资本市场对于大陆企业发行的H股和红筹股的估值相对其它境外资本市场来说还是偏高的;美国资本市场在包容性、流动性及再融资上的便利性等方面是其它资本市场无法企及的,其理应成为中国民营企业家境外上市的重要目的地,尤其是对于那些急需资金及融资平台、目前规模不太大但是潜力巨大、已有业务或计划在欧美市场开展业务的中国企业而言,到美国上市很可能是最佳方案。


  误区六:美国资本市场的估值远低于大陆和香港,而且上市费用太高,因此不应赴美上市

  解析:目前国内乃至香港上市企业的估值看起来似乎高于在美国上市的可比中国企业,但事实并非尽然:来自厦门的东南融通(LFT)近四个季度的EPS(每股盈利)为-0.43美元,但其股价仍在高位运行,市值达20亿美元左右;2010年12月上市的优酷(YOKU)近四个季度的EPS为-0.43美元,市值更高达36亿美元左右;2010年9月上市的乡村基(CCSC)自发行以来,动态市盈率(ttm)就未低过60倍。仅就估值而言,TMT及消费类等部分产业选择赴美上市是完全符合商业逻辑的(何况大陆中小板和创业板股票高估值的可持续性广受怀疑)。关于在美上市费用问题,诚然赴美IPO的费用相对是较高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美国券商收取的佣金比率较高),但凡事无绝对,还是引用部分福建企业数据来说明问题:2010年11月泉州希尼亚服装(XNY)在NYSE上市,融资8800万美元,上市费用(含佣金,下同)836万美元(费用占融资额比率9.5%);2010年5月同样来自泉州地区的优兰发纸业(2268.HK)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融资额与希尼亚相近为6.45亿港币,上市费用6280万港币(费用占比9.7%),并不比美国便宜;2010年6月福州三元达(002417)登陆深圳中小板,融资额6亿元人民币,上市费用也高达5377万人民币(费用占比9.0%),主要原因是支付给券商较多超募佣金(该等现象在国内创业板上市股票中非常普遍)。此外,赴美RTO的上市费用相对而言是很低的,除融资佣金外(如有),通常只需60万美元-90万美元。

(作者:汇珩资本 林涛)


[本人作者林涛系汇珩资本董事、天象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方式 fatomlin@gmail.com;tom@titaners.com ]

2011年元月5日于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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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邮政汇兑稽核办法(试行)

邮电部


国际邮政汇兑稽核办法(试行)
1996年1月5日,邮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际邮政汇兑(简称国际汇兑)稽核部门必须维护中国邮政信誉,提高工作质量,加快稽核时限,做好稽核工作。
为了加强国际汇兑稽核工作,充分发挥它的作用,根据万国联政联盟《邮政汇票规定》及实施细则,《国际邮政汇兑业务处理规则》的基本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汇兑的各项稽核工作必须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汇兑稽核部门内部的生产组织形式,采用的技术手段,各省可自行确定。各项稽核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和办法以及内部使用的单式,一般不宜作较大的改动,在符合加强管理,保证质量,提高效率的原则下,各省可根
据本办法结合本省(区、市)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部备案。
第三条 在省中心的领导下,国际汇兑稽核部门负责集中办理全省国际汇兑稽核工作,它的主要任务是:
一、审核通汇局及部中心寄送的国际汇兑凭证、清单;
二、按规定时限寄退国际兑票;
三、编报全省汇兑业务稽核工作报告表;
四、管理空白票据和汇兑稽核档案;
五、对在稽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案情随时报告省局专案处理;
六、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第一手材料,组织交流国际汇兑工作经验;
七、通过汇兑稽核了解掌握各通汇局在遵守和执行我国各项有关外汇管理的方针、政策,以及对万国邮联邮政汇票协定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各省应根据业务需要配备国际汇兑综合指导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部颁的各项国际汇兑制度及全省统一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协助基层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及外汇管理政策、法规。
二、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切实掌握基层情况,抓好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三、加强协作,定期和国际汇兑会计员、稽核员、业务处理员共同研究全省国际汇兑工作,使之不断改进、完善。
四、经常与外汇管理局、人行、开户行保持联系,做好协调工作,掌握外汇行情,做好领导和企业的参谋。
五、对省中心国际汇兑会计、业务和稽核工作进行检查辅导,掌握第一手材料,督促做好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基层用汇情况,督促会计及时予以调拨资金,按规定进行结算,保证国际汇兑资金的正常使用与完整。

第二章 凭证、清单、报表的收发及稽核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据你局反映,财政部以《关于对交通银行1999年度财务计划指标的批复》(财债字〔1999〕52号)第四条规定,对交通银行1999年度“核定利润计划22亿元。上交所得税7.26亿元,请按季预缴”,对此,你局要求明确对该行的所得税的计划和管理问题。经商财政
部,现通知如下: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后确定的部门职责,国有企业所得税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年度税收收入计划由税务部门负责下达,财政部门实施财务管理下达的财务指标,不能作为税务部门征税的依据。请你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加强对交通银行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据实及时将应缴所得税款征收入库,不受有关部门对企业批复财务计划的限制。



1999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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