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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械工业职工教育的规定(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56:14  浏览:91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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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械工业职工教育的规定(试行)

国家机械委


关于机械工业职工教育的规定(试行)

1988年2月24日,国家机械委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三大关于发展教育事业的精神、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进一步搞好机械工业职工教育, 以适应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作如下规定。

—、地位作用
第—条 机械工业职工教育是整个教育事业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机械工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 是机械工业振兴的坚实基础。
第二条 大力发展职工教育,提高广大职工的素质, 对于有效地提高生产、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及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于加快机械工业和我国经济建设步伐、实际现代化具有突出的战略意义。

二、指导思想
第三条 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党的方针、政策。
策四条 要提高认识,树立新观念, 贯彻“一要改革二要发展”的方针,坚持面向生产、面向企业, 直接有效地为机械工业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向。
第五条 要从实际出发,以岗位培训为重点,按需施教, 学以致用,讲求实效,坚持当前与长远、理论与实践、普及与提高相结合。

三、任 务
第六条 总任务。为了适应机械工业上质量、上品种、上水平、 上成套、提高经济效益、提高服务质量, 为了适应世界范围的经济竞争和技术革命,必须增强紧迫感,下极大力量对广大职工进行教育和培训, 培养造就一个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掌握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 具有较高工作能力和生产技能、层次结构比较合理、达到岗位要求、 纪律严明的职工队伍。
第七条 干部教育任务。领导干部要培养成为掌握马列主义基本原理、掌握现代管理科学和领导艺术、决策能力强、精通本行的领导者。
专业管理干部要培养成为懂马列主义基本原理、 具有现代管理科学知识、专业工作能力强的管理者。
科技干部要培养成为懂马列主义基本原理、掌握本专业现代科学技术、了解现代管理科学知识和技术工作能力强的科技工作者。
第八条 工人教育任务。广大工人要培养成为政治思想觉悟较高、 具有本岗位、本等级技术理论知识和熟练生产技能的生产者, 要建立以中级技术工人为主体、高级技术工人和技师为骨干、结构合理的工人队伍。

四、职 责
第九条 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职工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 制定行业职工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指导和管理全国机械工业职工教育工作, 做好服务。
(二)搞好人才需求预测,制定机械工业职工教育中、 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三)制定指导性干部岗位规范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制定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组织编写、推荐教学用书。
(四)建设为全行业服务的职工培训基地,组织培训有关人员。
(五)协调、检查、监督、评估机械行业职工教育工作, 调查研究,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奖励职工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
(六)指导机械工业职工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
(七)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职工教育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地(市)级机械工业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职工教育方针、政策、 法规,制定地区性的规定,指导和管理本地区职工教育工作,搞好服务。
(二)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职工教育发展规划目标,结合实际情况, 制定本地区职工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三)制定本地区有关干部、工人的岗位培训规范, 制定相应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编选补充教学用书。
(四)建设为本地区服务的职工培训基地,培训有关人员。
(五)协调,监督、检查和评估本地区职工教育工作,了解掌握情况,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奖励职工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
(六)组织、指导和开展职工教育研究工作。
(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各企业(企业集团、公司)和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贯彻上级有关职工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积极开展职工教育工作,办好职工中、高等专业学校。
(二)参照主管部门职工教育规划目标,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制定职工教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按照上级机械管理部门制定的干部岗位规范、 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及指导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用书,结合本单位实际, 制定具体实施的岗位规范、教学计划、教学大纲,选编所需用的培训教材。
(四)建设职工培训基地,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五)总结交流先进经验,表彰奖励职工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
(六)开展职工教育研究。
(七)职工教育工作要列入领导的议事日程, 并作为其任期目标的一项主要内容。

五、办学条件
第十二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立一支以专职教师为骨干、 专兼职相结合、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和一定生产(管理)实践经验、 能胜任教学工作的职工教育师资队伍。专职教师的人数(不含职工大学、 职工中专教师和专职教育干部应达到职工总数3‰~5‰。 全日制职工大学和职工业余大学职工中专的专职教师与学生的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教育管理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和专职教育干部进修。 委属各大、中专院校要承担培训职工教育师资的任务。
第十三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要保证职工教育有足够的经费, 由职工教育管理部门掌握使用,当年用不完的允许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经费的来源是:
(一)职工工资总额的1.5%;
(二)工会经费中的职工教育经费。
(三)企业利润留成、包干结余或税后留利中要安排一部分教育经费;
(四)企业培训技术、业务人员的费用,可在成本中列支; 为产品创优、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服务的培训费用, 包括出国培训费用,可在项目资金中开支;
(五)返回企业的折旧基金的一部分;
第十四条 各级机械工业管理部门要筹措职工教育资金。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职工教育基地建设, 并配备和充实必要的教学设施。
(一)各企业、事业单位教学基地的面积, 应达到按职工总人数平均每人0.3~0.5平方米的要求。
(二)有条件的单位要逐步装备现代化的教学设施,发展电化教学。
(三)开展职工教育需购置大型设备或扩建教育基地, 其费用分别列入本单位的增添固定资产和基建计划,由单位统筹解决。新建企业、 事业单位时,要将职工教育基地和教学设施列入基建计划。

六、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 要加强职工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统管教育工作, 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做到正规化、制度化、规范化。
要建立一支懂业务、有能力、适应工作需要的职工教育管理人员队伍,保持相对稳定,并要不断培训提高。
第十七条 要深化职工教育改革,遵循职工教育的规律和特点, 处理好知识传授与技能培训的关系,重视和加强实践性训练,提高培训效果。
第十八条 开展职工培训,要多层次、多规格、多学科、多渠道、 多形式,适应机械工业现代化建设对人才多样化的要求。
第十九条 加强横向协作,联合办学。 委属院校要在职工教育中充分发挥作用,职工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 要积极承担职工培训任务。要充分发挥群众团体办学的积极性。
第二十条 职工高等、中等专业学校的开办、停办、 专业设置和撤销事宜,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机械工业职工参加培训学习是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 要建立职工教育奖惩制度和办法,制定表彰奖励先进单位、个人的标准, 定期进行表彰奖励。

七、政 策
第二十三条 机械工业各种生产技术工人、各类干部, 实行先培训、后上岗,转岗必须培训和先培训、后任职,不培训不予任职的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保证干部、工人必要的学习时间, 实行脱产、半脱产、业余相结合的学习制度。对生产、工作骨干人员的学习, 要优先安排落实。因工作需要,短期离职学习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同在岗人员一样对待;长期离职学习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定妥善解决。
第二十五条 各企业、 事业单位的专职教育干部和专职教师的待遇,要与技术科室人员相同。企业专职教师,按规定享受寒、暑假制度。 对超教学工作量的专职教师,发给超授课酬金。
第二十六条 经国家批准举办的各类职工高、 中等专业学校的正式学员,毕业考试及格,并获得毕业证书者,要承认其相应学历。 按有关规定,享受其待遇。
第二十七条 评选先进单位、企业上等级等项标准, 及考核各级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领导人, 要将职工教育作为重要条件。

八、科学研究
第二十八条 机械工业职工教育科学研究,要以应用研究为主, 坚持为机械工业发展服务的方向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九条 职工教育科学研究任务主要是为职工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理论依据,为决策提供咨询。
第三十条 机械工业行业职工教育的研究机构和学术研究组织, 要组织力量,积极开展研究工作。
第三十—条 各级机械工业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 指导职工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

九、其 他
第三十二条 各级机械工业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 制定贯彻实施本规定的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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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喀什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喀署办发[2008]47号


关于转发《喀什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地直各单位:

  《喀什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行署2008年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





喀什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方便采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喀什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喀什地区及各县(市)行政、事业单位(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人民团体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和中央及自治区专项资金实施列入地区《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项目的采购,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章 政府采购主体及职责

第三条 政府采购主体包括采购单位即采购人、财政局、采购中心和供应商。
地区财政局是负责地区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主要职能:依法制定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管理政府采购网络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批准政府采购方式;管理政府采购资金;负责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考核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绩;开展政府采购宣传与培训;处理供应商的投诉事宜。
地区政府采购中心是集中采购机构,主要职能:制定政府采购中心内部操作规程,建立内部监督机制;负责对供应商资格的审查;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管理政府采购档案、提供有关信息报表;建立维护与喀什地区政府采购相适应的信息网络系统;负责喀什地区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工作的询价、竞价、网上信息、货物类价格及中标结果的定期公布和采购各环节的服务;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接受委托代理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
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中心或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政府采购管理机关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资格: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从事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的,还应符合国家关于从事工程建设的单位资质证书的规定。

第三章 政府采购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政府采购的范围依照地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
第五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含挂网采购)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招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或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方式。
询价挂网采购,是指喀什地区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实地询价等方式,选定三家以上供应商产品价格作为挂网参考价(即政府采购最高限价)。采购人在协议有效期内,自行选择网上同种产品的一种政府采购形式。
第六条 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一次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采购总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类的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招标,具体招投标办法,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按照国家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相关办法执行。
第七条 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下、一次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下、采购总额在50万元(不包含网络工程项目)以下的货物类采购适用询价挂网采购。
第八条 地区统一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库人员由地、县(市)专家统一组成,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

第四章 询价挂网采购

第九条 地区政府采购中心定期在喀什地区政府信息网(http://www.kashi.gov.cn/)招标采购专栏中公告货物类采购的具体执行程序,对产品的型号、具体配置、产地、最高限价、订货方式、供货期限、联系方式、售后服务条款等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固定下来及时在喀什政府信息网上公布,以方便采购人执行。
第十条 最高限价 喀什地区政府信息网上公布的挂网参考价为采购最高限价,采购人可与挂网协议供货商进行谈判,以争取获得更优惠的价格及增值服务。挂网价格中已经包含了配套服务和有关配件的费用,采购人无需再另外付费。
第十一条 采购人参照地区挂网的最高限价进行采购,同种货物只要不高于最高限价可在挂网供货商内自行选择(挂网供货商必须是在政府采购中心备案的企业)。采购人所采购的货物低于挂网参考价所节余的资金归单位自行使用。
第十二条 价格动态管理 地区政府采购中心将建立协议供货最高限价与市场价格的联动机制,定期开展市场价格行情监测,对询价挂网最高限价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月更新一次价格。
第十三条 采购人在购买低于挂网价格的同种货物后,应及时将供应商的报价单加盖本单位公章传真至地区政府采购中心备案,以便及时更新挂网价格。各县(市)原则上可不再组织招标。
第十四条 供货合同和货物验收单
(一)采购人应与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签订《喀什地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以下简称协议供货合同),货物验收后中标供应商凭签订的《协议供货合同》到地区政府采购中心领取《喀什地区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以下简称货物验收单)。
(二)协议供货合同明确约定供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购人要充分利用协议供货制度的价格优惠和服务条件,监督中标供应商和协议供货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各项应尽义务,出现合同纠纷或协议供货商违约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并追究中标供应商和协议供货商的违约责任。
(三)货物验收单是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有效凭证,是财务付款(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国有资产登记入帐的凭证以及审计检查的依据。
(四)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制定协议供货合同和货物验收单格式(可在喀什政府采购网上下载),由供应商填写合同信息后,经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 权益保护 采购人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应查询喀什地区采购网中公布的相关操作条款,注意维护自身权益。同时,采购人要注意维护中标供应商和协议供货商的合法权益,严禁无故拖欠货款,不得向中标供应商和协议供货商提出超出协议供货合同范围的其他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自负。
第十六条 验收 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负责验收,在交货时当场进行认真清点,现场参加安装和调试、参考专家意见,在验收合格后向供货商收取发票并签署货物验收单。为杜绝假冒伪劣产品,保护采购人权益,在验收时,应当场抄录设备及其所有可拆卸部件的编号或序列号,形成书面记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作为合同附件妥善保存,以备维修及产生合同纠纷时使用。
第十七条 支付 采购人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支付货款。财政部门按合同金额将采购资金直接划拨到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约定帐户。
第十八条 询价、竞价 为增强协议供货工作的透明度和竞争性、使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更加公正公平,采购中心将适时选择部分协议供货品目进行竞价或大范围询价,并逐步扩大挂网品目范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应定期严格按照本办法对地直各部门、各县市、县直各部门执行询价挂网采购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检查和隐瞒真实情况。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办、采购中心应当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重大采购项目应当邀请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中心对协议供货最高限价开展市场监测,同时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督,并建立询价挂网采购供应商履约情况考核机制、诚信档案管理和黑名单制度。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中心在喀什地区政府采购网设立举报信箱并公布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人、供应商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可向政府采购工作主管、监管部门反映。相关部门应及时启动有关调查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章制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予以处理,没有规定的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直接追究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的违约责任,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政府采购办反映。政府采购办将对违法违规供应商予以通报批评,扣除供应商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将暂停或取消其中标资格,直至将其列入不良供应商黑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喀什地区政府采购活动:
(一)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二)产品质量、配置或提供的售后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标准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投标承诺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四)没有在投标承诺的供货期限内及时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五)没有按照承诺的供货价格或折扣签订采购合同并供货的;
(六)协议供货最高限价高于同类型招标项目供货价或最高级别分销商的提货价的;
(七)中标产品的媒体广告价或市场统一零售价降低时,未及时书面告知采购中心进行相应价格调整的;
(八)借调换机型、配置之名乱加价的;
(九)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采购人正常采购活动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及其相关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以下处理:督促纠正、通报批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
(一)擅自向协议供货商范围外的供应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中标范围以外产品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无故拖欠货款的;
(四)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及评标委员会成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喀什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简述承包经营的法律特征

王海宏


  承包经营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其主要法律特征是:
  1.从承包经营权的产生来看,承包经营权不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申请、审批程序以及国家机关的授权产生的,而是通过订阅承包合同的方式确立的。这是承包经营权与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的区别。承包合一般是收在形式,发包人是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和集体组织,承包人是集体组织或公民。双方当事人要在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合同。承包合 成立以后,承包人即依照合同的规定而享有承包经营权。
  2.承包经营权主体是公民或是集体组织。公民或集体极强可以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享有承包经营权。某个集体组织在依法取得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以及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后,也可以这与公民或其他集体组织订立承包合同的方式,使公民或其他集体组织享有对国有土地和基从碰锁原承包经营权。
在我国广大农村,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主要是农村承包经营户。承受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广泛推行,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可以由承包经营户经营。根据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生产周期长和开恨性的项目,如果树、林木、荒山、荒地等,承包期要更长一些。国家鼓励农民对荒山、荒滩、荒水、滩涂等承包经营。国家和集体所有的经济林、竹林、防护林、用树林等也可以由承包经?冻邪?????夜睦?┟癯邪?纳皆炝趾偷窖睾L餐慷ň涌?ⅰ?br>   3.承包经营权的内容通常是由承包合同确定的。承包合同订阅后,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合同规定,履行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的义务。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属于发包办所有或使用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承包人享有独立的经营权、不受发包方和其他人的非法干预。
  4.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的土地、山岭、森林、草原、水面、荒地、滩涂等。随着甸多咱形式的经营方式的发展,承包经营的范围越来越广泛,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也要逐渐扩大,凡是法律规定可以由集体组织或公民承包经营的财产,都可以成为承包经营权的客体。
  《民法通则》第80条第2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81条第3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保护承包经营者的承包经营权,对巩固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发挥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我国农村商品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保护承包经营人的承包经营权,首先要保障承包合 的正确履行。承包经营权是通过承包合同形式确立的,发包人故意违约,不履行合同甚至擅自撤销合同,都必然侵犯承包人的承包经营权,因此,在愉同发生纠纷以后,人民法院应查明合同是否有效,对于人效的合同,应强制违约方履行义务或者承蝗赔偿的民事责任。其次,要保护承包经营人的合法财产的权益不受侵犯。任何个人和组织以各种手段侵犯承包经营人的承包经营权,诸如索取财物、摊派费用、利用职权和其他手段强行吃喝和搭股等都应该禁止,造成损害的失;庆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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