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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银行不根据法院通知私自提取人民法院冻结在银行的存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5:18:17  浏览:98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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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银行不根据法院通知私自提取人民法院冻结在银行的存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银行不根据法院通知私自提取人民法院冻结在银行的存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8年3月8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法字〔1987〕第35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询有关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景东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个体户李世民诉云县航运公司一案时,依法冻结航运公司在营业所的存款后,营业所不经法院准许,仅根据航运代理人的证明,就让航运公司将款取走。如承取款时未超过六个月的冻结期限,或者虽已超过六个月,但法院又进行了续冻,则营业所的这一作法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也违反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精神,应由营业所负责将款追回;无法追回、航运公司又无其他财产可以执行,营业所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此复

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不根据法院通知私自提取人民法院冻结在银行的存款应如何处理的请示 云法字〔1987〕第35号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
根据思茅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反映,景东县人民法院经济庭在审理景东县个体户李世民诉云县航运公司一案时,法院为了便于执行,冻结云县航运公司在禄丰县广通镇营业所的帐户存款5.000元。结案判决后,航运公司不服,上诉思茅中院。航运公司并在上诉期间由其诉讼代理人(云县法律顾问处律师)谭然出具证明,从营业所把冻结款取走,结果二审审结后无法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的联合通知》中关于“已被冻结款项的解冻,应以人民法院的通知为凭,银行不得自行解冻”的规定,我们认为营业所的做法是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他们私自提取人民法院的冻结款,应由他们负责追回。无法追回时应负连带赔偿责任。当否?请批复。
特此报告
198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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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泉市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室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阳办发〔2001〕27号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室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泉市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
团体:
《阳泉市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
府同意,现予印发。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室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六日

阳泉市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党政机关的电子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23号)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
公文处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政机关的电子公文,指党政机关在管理过程中形成
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并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输的电子文件,
是依法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电子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
的规定。
第四条 电子公文处理指电子公文的办理、发送、接收、管理、
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效的工作。
第五条 电子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
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电子公文的处理
工作,模范遵守本规定并加强对本单位电子公文处理的领导和检
查。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的行文机构是电子公文管理机构,主管
本单位的电子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的行文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电子
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电子公文种类

第九条 党政机关电子公文种类主要包括命令、决定、公告、
通告、通知、通报、会议记要、报表、信息、内刊、活动安排、
重大事情反映、动态等阅知性公文。

第三章  电子公文处理硬件和软件要求

第十条 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的硬件设备要求为:586以上
计算机一台,内存不小于32兆,硬盘不小于6G,打印机一台。
市委、市政府和市人大、市政协三座办公大楼以外的党政机关需
配置一台调制解调器。
第十一条 用于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的计算机操作系统为
Windows 9X软件,通讯软件为Outlook Express 5软件,文字处
理软件为Word 97以上版本。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用于电子公文处理
的计算机要和国际互联网物理隔离。

第四章  电子信箱及用户帐号管理

第十三条 用于电子公文处理的电子信箱及用户帐号由市网络
控制中心设立和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起用电子公文管理系统时应及时更换
电子信箱初始密码并定期更换电子信箱密码。

第五章  电子公文格式

第十五条 电子公文由发文机关标识、收件人、抄送、主题、
正文和附件等部分组成。
(一) 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二) 收件人指电子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
规范化简称、统称。
(三) 抄送指除收件人外需要执行或知晓电子公文的其他机
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
(四) 电子公文主题词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
并标明电子公文种类。
(五) 电子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第六章  发文办理

第十六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电子公文的过程。
第十七条 电子公文应由负责人签发。
第十八条 电子公文正式发送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 

第七章  收文办理

第十九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电子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接
收、登记、审批等程序。
第二十条 市委、市政府和市人大、市政协三座办公大楼内的
单位,应保证用于接收电子公文的计算机全天开机上网,随时接
收电子公文。其它单位应在每工作日的上午10:30—11:30和下午
16:00—17:00按规定主动接收电子公文两次。
第二十一条 接收到电子公文以后,文秘部门应及时登记并
打印电子公文送负责人批示,同时要根据发文单位的要求确定是否
回信,表示已签收。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有局域网的单位,应将电子公文在网上传
阅。

第八章  电子公文归档

第二十三条 电子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
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各使用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在收件箱和已
发送邮件文件夹中根据电子公文发文机关、种类、印发时间等建
立子文件夹。
第二十五条 对于归档范围内的电子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
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要保证归档电子公文的齐全、完整,
并分别存放于所建立的子文件夹中,便于保管和查询。
第二十六条 文秘部门应分别对已收发的电子公文定期备份并
永久保存。

第九章  电子公文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电子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
核、归档和销毁。
第二十八条 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电子公文处理的有
关制度。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发送的电子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
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电子公文,经过鉴别并经
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删除销毁。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电子公文处理中有关行文、收文等规则,参照《国
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事业、企业单位电子公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涉及的有关问题由市网络控制中心负责解
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通知
(国测法字[200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5月2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469号令颁布,并将于9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测绘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为了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科学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实施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修订和完善了我国测绘成果管理制度。《条例》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订后的第一部与之配套的行政法规,全面总结了我国测绘成果管理的实践经验,既规范了测绘成果汇交行为,又明确了促进测绘成果利用的措施;既强化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成果统一监督管理,又赋予了测绘成果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对测绘成果管理的责任。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我国测绘法律法规体系,规范测绘成果的管理,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管,推进测绘依法行政进程,规范测绘公共服务行为,促进测绘成果广泛利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促进测绘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学习《条例》,准确把握《条例》的内容

开展《条例》的学习,是准确理解和正确贯彻《条例》的基础。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广大测绘干部职工,特别是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并将其作为当前法制学习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对测绘成果管理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使他们能够深刻领会《条例》的内涵,并正确贯彻实施《条例》的各项规定。要注重学习实效,把学习《条例》同贯彻《测绘法》和《行政许可法》结合起来,进一步树立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法制观念,提高测绘依法行政意识。

为了做好有关的学习工作,国家测绘局已组织印刷《条例》单行本。同时,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测绘局将共同组织编写《条例释义》,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条例》单行本及《条例释义》订购发行工作。

三、广泛宣传《条例》,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条例》不仅规定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利义务,而且规范了测绘生产单位、测绘成果保管和利用单位以及相关部门的权利与义务,是一部专业性、社会性很强的行政法规。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宣传工作,将《条例》的宣传作为今年8月29日测绘法宣传日的主要内容,在全国掀起宣传《条例》的高潮,并将《条例》的宣传纳入到“五五”普法内容中,广泛进行宣传普及。在宣传活动中,要动员测绘行业各单位参与宣传活动,争取新闻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各种舆论宣传工具,采取专题报道、新闻发布、领导讲话、专家讲解、知识竞赛等多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开展《条例》的宣传活动,提高宣传效果。通过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使政府相关部门、测绘生产单位、测绘成果保管和利用单位以及广大群众都能了解《条例》的基本内容,了解享有的各项权利,明确承担的义务,增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为《条例》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四、贯彻实施《条例》,依法加强测绘成果管理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要求,认真贯彻、严格执行好《条例》的各项制度措施,加大对测绘成果汇交、利用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等各个方面的监督管理。在《条例》贯彻实施中,要坚持严格执法,坚决查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法促进测绘成果的广泛利用,提高测绘公共服务水平。要及时开展与《条例》相关的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工作,清理与《条例》内容不相符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推动《条例》各项制度的落实。近期,国家测绘局将专门印发《条例》贯彻实施意见,对有关工作做出部署。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当前的一项重要的任务,列入议事日程。要通过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促进测绘工作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服务,推进测绘事业新的发展。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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