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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委、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对完成市下达目标的各工业主管部门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奖励的有关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9:17:11  浏览:92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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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委、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对完成市下达目标的各工业主管部门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奖励的有关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委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委、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对完成市下达目标的各工业主管部门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奖励的有关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委 北京市财政局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工业总公司(局、办、直属集团):
为鼓励各工业主管部门认真抓好扭亏增盈工作,完成市下达有关工作目标,经研究制定《关于对完成市下达目标的各工业主管部门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奖励的有关办法》,此政策将保持连续性。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市下达工作目标及相关工作要求,认真抓好本系统工业生
产“今年超去年”的各项工作,全面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努力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附件:关于对完成市下达目标的各工业主管部门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奖励的有关办法
一、为鼓励各工业主管部门认真抓好扭亏增盈工作,充分调动机关工作人员积极性,努力完成市下达有关工作指标,全面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对完成市经委和市财政局下达有关工作指标的工业主管部门,经综合考核计评,按工业主管部门在职机关工作人员人均最高500元进行奖励。奖励每年度核定一次,政策保持连续性。
三、实行综合考核计评的指标范围为市下达的地方预算内国有工业企业、工业系统独立核算工业企业的实现利税、实现利润、亏损企业户数、亏损企业亏损额、产销率、库存产成品可供销售天数及各工业总公司(局、办、直属集团)上交财政年度收入计划共三类四组七项指标。
四、综合考核计评办法。
1.地方预算内国有工业企业实现利税、实现利润目标基本分各为15分。完成目标的各计15分;完成目标且指标水平高于上年实际的各计18分,增幅超过5%以上的各计20分;未完成目标,但指标水平高于上年实际的各计13分。
亏损企业户数、亏损企业亏损额目标基本分各为13分。完成目标的各计13分;完成目标且指标水平低于上年实际的各计17分;指标年末为零的各计19分;未完成目标,但指标水平低于上年实际的各计10分。
产销率、库存产成品可供销售天数目标基本分各为5分。完成目标各计5分。
上交财政年度收入计划基本分为25分。完成目标的计25分。
2.工业系统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六项指标目标基本分各为3分。完成目标的各计3分;实现利税、实现利润、亏损企业户数、亏损企业亏损额四项完成目标且指标水平好于上年实际的各计5分,其中实现利税、实现利润两项增幅超过5%以上的则各计8分,如四项未完成目标但指标水
平好于上年实际的各计1.5分。
3.按上述计评分结果,合计最高为125分。超过的按125分计。每分奖励金额为4元,相乘后即为市下达目标人均奖励金额。
4.指标考核计评依据:地方预算内国有工业企业指标依据财政局年度决算有关数据计评;其中:上交财政年度收入计划依据财政局确认的上交财政收入实际入库数计评:工业系统独立核算工业企业指标依据统计局年度统计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有关数据计评。
5.对仅承担一种企业类型(地方预算内国有工业企业或独立核算工业企业)目标任务的工业主管部门的奖励测算,依据本综合考核计评办法1、2两项合计基本分及增分办法计评指标完成奖励金额。
五、奖励资金来源
凡行政性工业主管部门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拨付;经济实体性企业主管部门的奖励资金自筹解决。奖金分配应根据岗位责任制完成情况和个人实际业绩,拉开分配档次。
六、对各区县工业主管部门的奖励,由各区县比照上述办法执行,奖励资金自筹。
七、各工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企业进行考核计评指标的统计上报,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不享受有关政策,并予以通报批评。
八、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市下达目标任务的工业系统各工业主管部门。同时适用于承担市下达目标任务的区县工业主管部门。
九、本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操作。



199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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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1月1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张国光

             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县以上依法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统一发布工程建设信息、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和集中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提供服务,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不得代理组织招标投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禁止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外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招标人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取得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立项审批手续;
  (二)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理招标,应当完成立项审批手续;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招标,应当完成勘察和设计工作;
  (三)施工招标,应当完成立项审批手续,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按规定应当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已签订建设监理合同;
  (四)材料、设备招标,应当完成设计工作,材料设备的技术性能已经确定,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向项目审批部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申请核准,并向当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九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在省级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进行。


  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本身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预审条件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通告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在编制和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时,一并提出项目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向招标人递交投标申请;(五)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六)向合格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勘查,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七)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十)按评标委员会的意见确定中标人;
  (十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定标后,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和当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须知,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投标函的格式及目录,施工、材料设备,施工阶段监理招标的施工图纸,地质资料和设计说明书。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和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并在开标前严格保密,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与招标项目相应的资质条件。招标项目属于设计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人应当在工程业绩、项目经理条件、施工机械设备、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招标项目属于监理的,投标人应当在工程监理业绩、技术力量、检测设备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第十五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可以依法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疑问的期限作适当规定。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人资质、资信证明文件;
  (三)投标项目方案及说明;
  (四)投标报价;(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其他单位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并在封口加盖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后,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时间和签收人的凭证,并妥善保存。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或补充、修改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与建设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建设工程的投标。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承接任务和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要求招标人将应当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承包。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启封和公开标底。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不予参加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三)投标文件未按要求编制,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或者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五)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特殊招标项目,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由招标人从专家库中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参加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六条 确定中标人或者推荐中标候选人,应当采用综合评价法或者不低于成本的最低价法。
  (一)综合评价法:是指对投标文件提出的投标价格、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采用定性评议或者定量评分等方式进行评审和比较,按照得票最多或者得分最高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次确定中标候选人。
  (二)不低于成本的最低价法:是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按照投标价格最低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次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自开标之日起7日内确定中标人,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定标期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活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一)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
  (二)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合同管理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要求,订立书面合同,并不得再行订, 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合同签定之日起7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中标人和未中标人。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在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同时,招标人也应当向中标人提供工程付款支付担保。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行政处罚已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交易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未进行公开招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建设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平顶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电子公文通知交换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平顶山市教育局


平顶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电子公文通知交换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平教办〔2007〕7号


各县(市、区)教体局,局属各学校,机关各科室、二级机构:

为确保教育系统电子公文通知交换系统操作使用的规范、安全、高效,经研究制定了《电子公文通知交换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九日

电子公文通知交换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平顶山市教育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平顶山教育城域网的网络平台,提高教育系统办公自动化水平,加强对电子公文传输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市政府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工作的有关要求,按照我市教育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公文通知交换系统”仅在我市教育城域网内部运行。

非我市教育城域网用户无权登陆访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公文,包括:

以平顶山市教育局(或党委)名义制发的各类文件,带发文机关标识(红头),带文号,加盖“平顶山市教育局(中共平顶山市教育局委员会)”印章;

以平顶山市教育局名义印发的会议纪要、情况通报等,带发文机关标识,不带文号,不加印章;

以平顶山市教育局名义编发的教育信息、工作简报等,不带发文机关标识、文号和印章;

各县(市)区教体局、直属各学校上报平顶山市教育局的请示、报告、意见以及工作信息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通知,是指平顶山市教育局组织安排的、无需以正式文件下达的关于重要会议、大型活动、具体事务类通知和市教育局各职能科室拟定的一般性会议、活动和事务类通知。

第五条 各联网单位从“电子公文通知交换系统”平台上接收的公文,与同一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办理。

第六条 市教育局信息中心负责电子公文通知的发布。

市教育局各职能科室主要承担电子公文通知的接收,并负责检查核实相关单位的签收办理情况。

各县(市)区教体局、直属各学校主要承担电子公文通知的接收和上报电子公文的发布。

第七条 “电子公文通知交换系统”的运行管理要做到规范、准确、高效、安全。

第八条 “电子公文通知交换系统”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市教育局办公室,技术支持和应用维护由市教育局信息中心负责。

第二章 公文通知的发布

第九条 公文的发布流程。以平顶山市教育局(或党委)名义制发的公文,由承办科室起草文稿,呈报局分管领导签批,经局办公室审核,交机关文印室按照规范格式制作电子文档,同时打印4份纸质文档,其中局档案室存档2份,承办科室和信息中心留存备查各1份。

电子文档交信息中心通过“电子公文通知交换系统”发布至相关单位。

第十条 通知的发布流程。承办科室拟定通知内容后,报请局分管领导同意,经局办公室统筹协调,予以安排。通知文稿确定后,印制2份纸质文档,由承办科室负责人签字,承办科室和信息中心各留存1份备查。

电子文档交信息中心通过“电子公文通知交换系统”发布至相关单位。

第十一条 电子公文实行加密处理和实时传送。

电子公文发布前由机关文印室进行加密等技术处理。任何人均不得随意更改已制作完成的电子公文的内容和格式。

要及时传送已制作完成的电子公文通知,不得无故拖延,严禁错发、漏发、重发。

第三章 公文通知的接收

第十二条 电子公文的接收要按照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收文办理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各联网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公文通知的接收工作,每个工作日登陆“电子公文通知交换系统”平台查阅不少于4次,严防上网断档和电子公文积压,确保电子公文通知接收办理及时无误。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市政府网上传送的公文,由市教育局办公室负责接收。

各县(市)区、直属各学校上报电子公文由市教育局相关职能科室负责接收,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各联网单位接收电子公文后,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电子公文的存档工作。

第四章 保密安全

第十六条 各联网单位必须做到“电子公文通知交换系统”专人操作、专人维护、专机运行、专室设置,确保严格保密、运行安全。

第十七条 “电子公文通知交换系统”只适用于非密级的电子公文和通知。发布、接收电子公文和通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严禁传送涉密文件。

第十八条 各联网单位对登陆该系统平台所需的用户标识、密码交由专人掌握。严格控制无关人员对办公信息的访问。

第十九条 该系统专用的计算机,严禁直接与互联网联接,同时要设置必要的网络安全屏障。

第二十条 各联网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维护,并建立维护档案,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各联网单位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发现安全漏洞或隐患,应及时报告,由教育局信息中心组织解决。

第五章 信息管理员

第二十二条 信息管理员是指各联网单位负责电子公文通知发布和接收的专职人员。

第二十三条 信息管理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政治立场坚定,思想作风优良;

组织纪律性强,富有责任心;

具有一定的文字处理能力,了解公文运转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具有计算机操作的基本技能,掌握计算机维护的基本常识。

第二十四条 信息管理员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规范流程,及时准确、认真负责地做好电子公文通知的发布和接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 信息管理员要自觉遵守保密工作制度,严防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信息管理员要自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要积极参加市教育局组织的信息技术业务培训。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七条 各联网单位要建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加强对“电子公文通知交换系统”运行管理的组织领导。

要健全定时查阅签收、保密工作、技术维护、责任追究等相关管理制度。

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要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市教育局对系统运行进行全程监控。对未及时签收办理、造成工作失误的,要严肃处理,并根据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直属各学校、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市教育局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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