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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2:35:29  浏览:91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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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1990年4月5日,国务院 中央军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军工产品(含航天产品,下同)的量值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的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 国防计量是指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全过程中的计量工作。国防计量工作是国家计量工作的组成部分,在业务上接受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国防计量实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对军工产品特殊需要保留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由主管部门提出,经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批准,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 计量机构
第五条 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国防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制定国防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
二、编制与组织实施国防计量规划、计划;
三、负责国防计量考核认可工作,组织建立、调整国防计量管理与量值传递系统;
四、组织与检查国防计量工作;
五、组织研讨国内外国防计量新技术发展动态。
第六条 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计量管理机构,对本部门(行业)的国防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国防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行业)计量工作规章制度;
(二)编制与组织实施本部门(行业)国防计量规划、计划;
(三)根据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授权,负责本部门(行业)国防计量考核认可工作;
(四)监督检查本部门(行业)的国防计量工作;
(五)承办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计量工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军工任务的部门的计量管理机构,对本地区的国防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国防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
(二)根据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授权,负责本地区国防计量考核认可工作;
(三)监督检查和协调本地区的国防计量工作;
(四)承办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计量工作。
第八条 国防计量技术机构分为三级:
(一)经国防科工委批准设置的国防计量测试研究中心、计量一级站为一级,负责建立国防特殊需要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负责国防计量量值传递和技术业务工作;
(二)经国防科工委批准设置的国防计量区域计量站、专业计量站和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批准设置的计量站为二级,接受一级计量技术机构的业务指导,负责建立本地区、本部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国防计量量值传递和技术业务工作;
(三)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考核认可的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单位计量技术机构为三级,接受一、二级计量技术机构的业务指导,负责建立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负责本单位计量技术业务工作。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所属的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执行本系统内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和单位生产民品的,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和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根据有利生产、方便管理的原则,可由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也可按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送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执行强制检定。
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承担本系统以外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由国防科工委和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筹规划,根据实际需要,按规定分级授权,并接受同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计量标准
第十条 一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使用。
一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接受国家计量基准器具的量值传递。
第十一条 二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后使用,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军工任务的部门的计量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后使用,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计量检定
第十三条 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和单位的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性能评定、定型鉴定和保证武器使用安全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实行计量检定,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其指定的计量管理机构按技术干部和国家关于计量检定人员的要求组织考核合格。
第十五条 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进行。国家未制定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防科工委制定国防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计量保证与监督
第十六条 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和单位的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标准器具、计量检定人员、环境条件和规章制度,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组织国防计量考核认可并发给证书后,方可承担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任务。
第十七条 军工产品研制阶段的计量保证与监督:
(一)大型型号总体应由一名副总设计师兼任型号总计量师;
(二)型号计量师根据型号总体或分系统的技术指标,对型号研制单位计量技术机构提出计量测试的技术指标要求;
(三)型号计量师应提出型号总体或分系统研制过程中需要研制的计量标准器具和专用测试设备的预研课题,并组织落实承担单位及有关条件;
(四)型号研制单位的计量技术机构,根据型号计量师的计量测试技术指标提出可行性论证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军工产品设计定型,应当对定型委员会批准的专用测试设备和计量技术文件(包括计量检定规程)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军工产品试验阶段的计量保证与监督:
(一)在军工产品试验阶段中,型号计量师应提出型号总体和分系统对计量工作的要求,由相应的国防计量管理机构和技术机构组织实施。
军工产品的计量工作应列入型号的试验大纲或试验计划;
(二)计量器具和专用测试设备进入试验基地(靶场),必须进行计量复查。
第十九条 军工产品生产阶段的计量保证与监督:
(一)生产单位必须按照产品的技术标准、工艺规范的要求,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的检测手段;
(二)生产单位计量机构配备的和向使用单位验收代表提供的计量器具和检测手段,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对其计量性能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军工产品使用阶段的计量保证与监督:
(一)军工产品研制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出需要配备的计量测试手段和相应的计量技术文件。使用单位在接收军工产品时,必须对配套的专用测试设备及技术文件进行验收。
(二)超过存储期需要延寿或进行技术改进的大型武器系统,必须有计量人员参与技术性能计量保证方案的论证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军工产品的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凡涉及产品技术指标量值的准确度,必须经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签署意见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军工产品的质量评定、成果鉴定,必须经相应的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进行计量审查,在确认测量方法正确、数据准确可靠并签署意见后,其结论方为有效。
用于军工产品质量评定、成果鉴定的计量器具,必须经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或其认可的其他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检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内使用。
第二十三条 引进军事技术和进口武器装备以及重大仪器设备,应同时引进必要的计量测试手段和技术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军工产品因计量器具准确度引起的纠纷,由国防计量管理机构组织仲裁检定,并负责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由国防计量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国防科工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九月十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国防计量工作管理条例》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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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海岸带规划管理规定(1999年修正)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海岸带规划管理规定



 (1995年5月26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1月19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青岛市海岸带规划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青岛市海岸带规划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海岸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海岸带,是指胶州湾及青岛市其他近岸海域和毗连的相关陆域、岛屿。其控制范围自海岸线量起:海域至十海里等距线;陆域未建成区一般至一公里等距线,胶州湾西岸和北岸以环胶州湾公路为界(包括盐场);陆域建成区一般以临海第一条城市主要道路为界,海泊河以北以铁路为界;特殊区域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海岸带规划控制范围为准。
  第三条 在海岸带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和其他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编制和实施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必须从海岸带的自然环境与自然资源现状出发,根据青岛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综合部署,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应当和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相协调。
  第六条 海岸带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海岸带的规划管理,实行集中协调与专业分工、部门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 成立青岛市海岸带规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海管委),负责审议和协调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编制以及海岸带开发、利用、保护等重大事项和工作,并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青岛市人民政府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青岛市海岸带规划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海咨委),负责对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的编制以及海岸带开发、利用、保护提供咨询、评估意见。
  青岛市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称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海岸带的规划管理工作,并负责市海管委和市海咨委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是海岸带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修改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
  (三)审查涉海部门、沿海区(市)的专业规划和区域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按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海岸带开发利用项目的选址、定点及规划方案的审批;
  (五)按规定的管理权限核发海岸带规划许可证;
  (六)按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海岸带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验收,并参与竣工验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沿海各区(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海岸带的规划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计划、经济、建设、海洋、海监、港口、旅游、工商、渔业、盐务、交通、水利、环境保护、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权限分工,依据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做好海岸带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 规划的制定
  第十三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以及发展要求,进行充分论证,保证编制的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十四条 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由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第十五条 青岛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沿海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编制和调整本行业、本地区的专业规划、区域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报青岛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根据青岛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 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凡在海岸带范围内进行开发利用活动,必须符合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实施的管理,保证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的实现。
  第十八条 对海岸带海域的使用,实行规划许可证制度和按照《青岛市海域使用条例》的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海岸带陆域的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经规划确认用于养殖业的滩涂和海域,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在海岸带海域内进行各类开发利用项目(规划用于养殖业的除外),项目申请单位必须持项目批准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书资料,向有审批权的规划管理部门提交选址申请报告;批准后,持规划管理部门的选址意见书,按照规定办理其他有关手续。重大开发利用项目必须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的选址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选址理由;
  (二)选址地点的资源、自然条件、环境状况及项目性质、规模、内容、工程概况;
  (三)对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已确定的开发利用项目的不利影响及对策;
  (四)对海岸带环境的影响及对策;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在海岸带海域进行开发利用的项目申请单位,必须持有关该项目的证明文件,向有审批权的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规划许可证。规划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等,按照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确定项目使用海域的位置、界限和期限,核发规划许可证。项目申请单位领取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海域使用审批手续。
  前款所列的开发利用项目属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申请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海岸带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期限报请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管理验收。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生效前,已经使用海岸带的(规划用于养殖业的除外),应当按规定期限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经审查符合规划及功能区划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逾期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按照无规划许可证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海岸带范围内已有的或正在进行的开发利用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市海管委协调提出调整意见,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不符合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的;
  (二)影响其他重大开发利用项目或环境、资源治理保护的;
  (三)危害生态平衡和海岸稳定的;
  (四)不合理占用海岸线的;
  (五)阻断主要基础设施线路的;
  (六)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
  (七)其他不利于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实施的。
  第二十五条 对划定的开发利用区、治理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特殊功能区和保留区,有关部门、单位和沿海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六条 在海岸带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的环境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对于围海造地、采沙挖泥和设置海上人工构造物、海上排污区、倾废区和垃圾场等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项目,必须严格控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无规划许可证或超出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范围、规模、使用期限使用海岸带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吊销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领取规划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两年未进行实际开发利用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吊销规划许可证,并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拒绝或阻挠规划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已有的或正在进行的开发利用项目进行调整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条 项目建成后,不报请进行规划管理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买卖、转让、涂改规划许可证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规划许可证,并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在海岸带从事开发利用等活动,违反海域使用、土地使用、港口、海上旅游、海上安全、交通航运、渔业生产、环境保护、海洋倾废、海洋工程建设、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等管理规定的,由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应当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海岸线,是指沿海岸黄海高程系二点二米等高线。
  (二)海岸带资源,是指海岸带范围内的陆地、滩涂、岛屿、水域以及其中蕴藏的各种自然资源。
  (三)开发利用项目,是指利用海岸带资源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海岸带利用项目。
  (四)重大开发利用项目是指下列开发利用项目:
  1、被国家、省、市列为重大项目的;
  2、使用海域两千亩以上或建设使用海域二百亩以上的开发利用项目;
  3、使用海岸线一千米以上的开发利用项目;
  4、各种规模的港口、码头、船厂、岸边油库,滨海电厂、化工、造纸、钢铁企业,填海工程、跨海桥梁和隧道工程、海堤工程及其他改变海岸、滩涂自然属性的开发利用项目;
  5、海上人工构造物、海底电缆管道铺设和海洋倾废项目。

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工作的通知

厅环字[2007]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沿海及内河主要港口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和今年全国交通工作会议的有关要求,配合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交通发展模式研究”和《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的编制等工作,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一次全国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交通环境保护调查工作的重要性
  近些年来,交通行业在公路、水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认真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关要求,在交通行业内大力提升环境保护理念,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创新型交通,保障了交通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但是,交通的发展也面临着资源、环境等重大的制约因素,交通行业环境保护工作尚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评估和统计体系,行业内部存在着家底不清、基础不明的现实问题,无法提供环境影响和污染程度的科学、权威、定量判断。因此,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工作十分迫切,意义重大。各级交通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交通环境保护调查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领导,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强化组织领导和协调,保证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为了确保第一次全国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我部已成立了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制定了具体的调查实施方案(附后)。调查工作将以交通行业污染源调查、交通环保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调查、交通环保投入及管理状况调查、交通行业生态影响调研分析为重点,组织形式上采用调查表及问卷、研讨会议、现场调研等方式。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合作,相互配合,共同使这项工作顺利开展。请各单位按照调查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提前做好相关工作,协助做好研讨会和现场调研的相关工作。
  三、抓好数据质量,确保调查成果的准确性
  各单位要按照调查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认真布置并汇总数据,确保数据结果的准确、完整。对于调查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要及时与部调查办公室联系。
  四、明确进度要求,按时完成调查工作
  按照调查实施方案,此次调查分调查表及调查问卷、现场调研、研讨会议和信息汇总并形成报告等四个阶段进行,各单位要及时布置,按时完成。
  五、加强信息管理,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各单位要重视对数据、信息的管理,在调查工作中要做好有关的保密工作。为保证调查成果发布的准确性、权威性和对外口径的一致性,所有的交通环保状况的信息一律由省交通厅和交通部对外发布,严禁违反规定擅自发布信息。

  附件: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
实施方案










组织单位: 交通部环境保护委员会
承担单位: 交通部环境保护办公室
交通部规划研究院
交通部科学研究院

二〇〇七年四月


目 录

一、项目背景 1
二、工作目标 2
三、工作方案 3
四、进度安排 7
五、成果形式 8
六、组织实施 8
七、联络方式 10


一、项目背景
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迅速,至“十五”期末,全国港口货物吞吐量达48.5亿吨,公路通车总里程达348万公里。同时,交通行业环境保护工作亦取得了长足发展,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交通行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开展了大量污染治理、环境监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科研教育宣传等工作。
“十一五”期间,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将继续处于高速增长期,五年间公路网总里程将增加35万公里,沿海港口总通过能力将增加21亿吨。交通基础设施的快速建设和物资运输量的不断增长势必面临巨大的资源、环境约束。对此,李盛霖部长在“2007年全国交通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道路”,要求把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要求切实落实到交通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的各个环节。
然而,面临新形势下交通行业发展模式的转变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日益提高,交通环保工作目前尚未建立行之有效的统计体系,也未曾开展系统全面的环保工作调查,仍然存在底数不清、基础不明的突出问题。
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的部署,交通行业即将配合开展全国污染源调查。同时,我部前期工作项目《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已经启动。对于上述工作的开展,交通行业现有环保工作基础亦明显不足,难以提供交通行业环境影响和污染贡献的科学、权威判断。
为落实李盛霖部长在2007年全国交通工作会议的讲话精神,支撑交通行业发展模式转变的重大战略,满足交通环保工作深入开展的实际需求,迫切需要开展全国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通过对污染源情况、环保设施种类及防治效果、环保投资、交通环保管理等方面的调查,总结交通环保的经验和取得的成绩,分析交通环保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并为各级交通环保管理部门工作开展提供科学依据。
二、工作目标
通过本次调查,了解交通环保工作的现状,分析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有利于明确今后交通环保的任务和交通部门在环保方面的职责,具体目标如下:
1、通过系统的全行业调查,掌握交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环境问题和面临的环境约束,为行业发展模式转变提供决策依据,为向社会准确阐述交通环保工作开展状况,创造交通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提供权威数据。
2、摸清交通行业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基本业务情况,为下一步开展科学规范的交通环保统计奠定基础,为交通环保中长期规划的编制提供数据支撑。
3、通过对污染源的调查和分析,确定交通行业内应重点控制的污染物和重点治理的污染源,配合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开展,也便于提出交通行业在污染治理方面的任务和工作重点。
4、通过对交通环保设施基本情况的调查,了解其运行效果,为今后环保目标的制定以及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提供参考;通过典型案例调研说明交通建设存在的生态影响,为生态保护和生态恢复工作的开展提供依据;通过对交通环保投入、环保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了解交通环保管理现状,为进一步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三、工作方案
(一)调查方式
本次调查采用调查表及问卷、研讨会议和现场调研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如下:
1、调查表与调查问卷
调查内容将以调查表和调查问卷两种形式提供给被调查单位,被调查单位需按照附件格式,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认真填写。本次调查内容均制成电子表格(excel)和电子文本(word),请各单位按要求用计算机输入数据,并打印成文本文件。经地方交通部门环保调查领导小组组长签字确认后,电子文件和文本文件同时提供给部环保调查办公室。
2、组织研讨会议
根据片区划分和区域特征,将分别在甘肃省兰州市、云南省昆明市、江西省南昌市、天津市、广东省广州市召开5次交通环保研讨会,就公路水路有关环保问题进行讨论和研究。其中前3次会议以公路环保为主题,后2次会议以水路环保为主题。
3、开展现场调查
在表格和问卷调查开展的同时,采取现场踏勘和交流的方式,开展现场调查。现场调查一方面可以核对表和问卷调查所获取信息的有效性和代表性,另一方面作为典型案例将有助于更深入了解交通环保的实际情况。现场调查将分公路环保和水运环保两个方面,选择典型路段和典型港口分别开展。为提高调查效率,现场调查将尽量结合五次研讨会议同步开展。
(二)调查对象与范围
1、公路调查对象与范围
公路交通环保调查的对象主要是高速公路和大型运输企业,适当考虑其他等级公路。调查表、调查问卷和现场调研主要针对高速公路,其他等级公路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次调查设计的调查表中相关内容如实填写;低等级公路可选择有代表性的填写调查问卷;研讨会议和现场调研也兼顾低等级公路。
2、水路调查对象与范围
水路交通环保调查的对象主要是全国沿海和内河主要港口,适当考虑地区性重要港口和一般港口;调查的海事部门主要是各直属海事局,适当考虑地方海事局;调查中所指船舶主要是商船、客船和港作船,渔船不在本次调查范围内。调查表、调查问卷和现场调研主要针对主要港口设计,除此以外的其他港口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次调查设计的调查表中相关内容如实填写。
(三)调查内容
1、调查表和调查问卷
主要调查交通设施建设期、营运期污染源情况、污染物排放、生态影响、环境风险、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环保投资、三同时执行情况、绿化、机构设置和环境管理等方面内容以及船舶污水、垃圾的接收处理情况、船舶污染事故情况等内容。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港口、海事部门发放的调查表和调查问卷的内容见附件1(分公路和水路)和附件2(分公路和水路)。
2、研讨会议
根据不同会议地点选择不同的主题,重点讨论和解决所关注的问题:
(1)公路研讨会议
①兰州会议:主要讨论公路施工期扬尘、水土流失、植被修复、绿化问题;公路营运期噪声防治、节水、除尘、服务区污水处理与回用等问题,同时关注环保投资、三同时和环境管理等方面内容。邀请内蒙、甘肃、陕西、山西、河北、辽宁等省份的代表参加会议。
②昆明会议:主要讨论公路建设的土地占用、景观破坏、动物通道设置问题;公路营运期的环境风险、地质灾害防治问题;关注环境管理、三同时等问题,并讨论生态路、景观路的建设实践。邀请云南、四川、重庆、广东、广西、福建等省份的代表参加会议。
③南昌会议:主要讨论公路建设期土地资源占用、生态修复、噪声问题、景观破坏、动物通道设置、对敏感区影响;公路营运期的噪声、环境风险、服务区污水处理与回用;关注三同时问题、环境管理等问题,同时关注环保投资、公路环保规划执行情况、生态路和景观路的建设实践等内容。邀请江西、湖北、湖南、河南、山东、江苏、安徽、浙江、上海省市的代表参加会议。
(2)水路研讨会议
①天津会议:研讨集装箱装卸和集疏运、杂货装卸的噪声防治,油品、危险化学品的风险防范和管理,煤炭、矿石的防尘措施和技术;船舶污染防治和船舶能源消耗,港区冬季取暖的烟尘防治,客运船舶和港口的生活污水,港区绿化和环境管理等问题;了解各港口水域环境保护情况。关注“生态港口”、“绿色港口”的发展规划和具体措施。邀请大连港、天津港、秦皇岛港、烟台港、青岛港、沧州港、葫芦岛港、上海港、南京港、宁波港、舟山港、台州港、盐城港和河北海事局、山东海事局、天津海事局、辽宁海事局、上海海事局、浙江海事局、江苏海事局、山东省地方海事局等部门代表参加会议。
②广州会议:讨论集装箱装卸和集疏运噪声,危险品装卸和运输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港口环境管理与生态保护,内河港在环境管理、风险防范、船舶溢油、三同时、噪声防治等方面实际情况。邀请深圳港、广州港、厦门港、湛江港、汕尾港、防城港港、珠海港和广东海事局、深圳海事局、福建海事局、广西海事局等沿海港口及海事管理部门代表参加会议,同时,邀请武汉港、重庆港、荆州港、南昌港、岳阳港、梧州港、贵港港和长江海事局、重庆海事局、宜昌海事局、四川地方海事局、湖南地方海事局、湖北地方海事局等内河港口及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会议过程中,根据调查表和调查问卷反映的情况,设计相关问题,请入会代表填写。
3、现场调查
公路方面初步计划选择公路选择甘肃兰州—西宁高速公路、甘肃天宝高速公路、湖北的恩施-利川公路、江西景婺黄高速公路、江西武吉高速公路、云南大丽高速公路、云南大保高速公路等作为现场调查的主要路段。重点调查内容分别与上述会议重点讨论内容相同(相同片区的现场调查和研讨会议安排同时开展)。
水路方面初步计划选择天津港、上海港、广州港、深圳港、武汉港作为现场调查的港口,现场调研港口、船舶环保相关内容,并尽可能安排与片区的研讨会议同时开展。
四、进度安排
根据调查内容等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次调查实施进度计划(见表1)。2007年6月正式开展调查,预期将在2007年7月完成调查表格及问卷填报,2007年9月完成现场调研及研讨会议,2007年11月完成调查报告编写。
表1 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调查项目 时间安排 具体内容
调查表及调查问卷 2007年6月
~7月 发放调查表格及问卷,7月底各单位将结果返回调查办公室;
现场调研 2007年7月
~9月 7月上旬:甘肃公路调研;
7月下旬:天津港调研;
8月上旬:江西公路、湖北公路调研;武汉港调研;
8月下旬:广州港、深圳港调研;
9月上旬:云南公路调研;
研讨会议 2007年7月
~9月 研讨会议地点与现场调查地点与基本一致,与现场调研同步安排;
报告编写 2007年10月
~11月 信息汇总、分析,形成调研报告。
五、成果形式
预期提交的工作成果为:
 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现状调研报告
 公路交通环境保护现状调研分报告
 水路交通环境保护现状调研分报告
六、组织实施
为保证《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的顺利进实施,设置交通部调查领导小组和调查办公室、地方主管部门调查领导小组和联系人。
1、交通部调查组织机构
交通部成立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领导小组(简称“部调查领导小组”),由交通部环保委员会、交通部海事局、交通部规划研究院和交通部科学研究院有关领导组成。调查领导小组下设调查办公室(简称“部调查办公室”),设在交通部规划研究院。调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如下:
调查领导小组组长: 徐祖远
调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刘功臣 徐 光 周 伟
调查领导小组成员: 叶红军 李树兵 高 远 王 旺
石宝林 陈济丁 徐洪磊
调查办公室成员: 陈济丁 徐洪磊 王忠岱 王丽婧
谢 燕 耿 红 衷 平
2、地方交通部门组织机构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交通厅(局)、海事局和港口管理部门成立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基础调查领导小组,原则上由主管交通环保工作的领导任组长(以下简称“地方调查领导小组”)。地方调查领导小组负责指定本次调查的专门执行机构和专职联系人,并于本方案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职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和有关情况反馈给部调查办公室。
3、职责与任务
交通部调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协调解决与本次调查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
交通部调查办公室在部调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次调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贯彻执行部调查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制定调查方案,实施调查有关工作,建立各级部门的联系制度;收集、校验、汇总全国调查资料;编辑出版相关调查资料,并对调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编写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研报告。
地方交通部门调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协调管辖范围内与本次调查工作有关的领导机构、人员等问题,并督促检查管辖范围内调查工作的实施。
地方交通部门调查领导小组及其指定的专门联系人负责根据部调查领导小组和调查办公室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的调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与部调查办公室沟通,协调解决;进行资料收集、填写、装订和录入等数据处理工作;进行数据质量抽查验收,确保数据质量真实有效;按规定的内容、时间、方式上报并保管调查资料。
七、联络方式
调查表及问卷通过电子邮件和EMS快件两种方式反馈给交通部调查办公室,联系方式如下:
单位:交通部规划研究院 安全环境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甲240号通联大厦,邮编100029
联系人:
王忠岱(水运) 010-64912277-3728 wangzd@tpri.gov.cn
徐洪磊(水运) 010-64912277-3703 xuhl@tpri.gov.cn
衷 平(公路) 010-58278103 zhongyuyue@163.com
耿 红(公路) 010-58278139 genghong@iicc.a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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