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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3:19:18  浏览:89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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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0年4月22日通过,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应尽的义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民负担,是指农民依法承担的村提留、乡(含镇,下同)统筹费、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下简称劳务)及法定的其他费用。
承担前款规定的费用和劳务,是农民应尽的义务。除此以外,要求农民无偿提供财力、物力和劳务的,农民有权拒绝。
第三条 农民负担实行预决算制度、专项审计制度和监督卡制度。
凡依法向农民提取的村提留、乡统筹费和要求农民提供的劳务,应当以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的预算方案为依据,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按卡收取和派工,并及时如实登记。依法收取的其他费用也应当登记入卡。
农民负担监督卡由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格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由乡人民政府于当年的4月30日之前免费发放到农户。印制费由乡人民政府负担。农民负担监督卡发放到农户之前不得向农民收取当年的费用、要求农民承担当年的劳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计划、财政、物价、监察、法制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监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对村提留、乡统筹费及劳务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专项审计、监督管理;
(三)审核、会签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
(四)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违法行为;
(五)受理涉及农民负担的信访、检举、控告。
第六条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内容之一。对因加重农民负担而危害农村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的地方或者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对非法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农民和其他组织及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监察等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应当在接到检举、控告之日起30日内答复检举、控告人。

第二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农民缴纳的村提留、乡统筹费以村为单位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1997年的预算额。过去由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或者部分承担村提留、乡统筹费的地方,可以作适当调整。
村提留、乡统筹费必须严格按照《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方式,在当年的夏收和秋收后分两次收取,并出具由省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九条 村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公积金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和其他生产性投资。公益金用于五保户供养、特别困难户补助、合作医疗保健以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管理费用于村干部报酬和管理开支。
乡统筹费用于安排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民办公助事业。乡统筹费也可以用于五保户供养。五保户供养从乡统筹费中列支的,不得在村提留中重复列支。
第十条 村提留、乡统筹费总额中,村提留所占比例不得低于60%。
村提留总额中公积金所占比例不得低于40%,公益金、管理费分别不超过30%。
乡统筹费的开支项目,除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已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定比例或者定额强令乡人民政府或者乡集体经济组织执行。
第十一条 村提留、乡统筹费在其应收取的总额内,可以按县级人民政府分档负担的规定,收入高的农民多缴纳,收入低的农民少缴纳。
第十二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优抚对象和收入水平在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特别困难户,经村民会议讨论评定,可以减免村提留、乡统筹费。
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村,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人民政府同意,提请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减免或者缓交乡统筹费。对因执行减、免、缓而减少的收入,不得分摊给其他村和农户。
第十三条 村提留、乡统筹费分别属于村、乡全体农民集体所有,并按规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村提留、乡统筹费的集体资金性质和用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调用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村提留、乡统筹费的财务管理制度。
村提留的收支计划、开支项目,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村提留的使用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至少每季度向农民张榜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
乡统筹费除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外,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管理,分项核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乡人民政府应当把乡统筹费的使用情况,每半年向全乡各村张榜公布一次,同时每年向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统筹费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 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义务工,主要用于本乡内植树造林、防汛、公路建勤、修缮校舍等。因防汛、抢险、抗灾需要,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统筹安排使用义务工。
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本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植树造林。乡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农田水利建设使用劳动积累工,应当坚持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对非受益区出工的劳动力,应当落实补偿办法。
第十六条 农村中具有劳动能力的十八至五十五周岁的男性、十八至五十周岁的女性,每年承担五至十个农村义务工和十至十五个劳动积累工,两工合计不得超过二十五个标准工日。因抢险救灾需要增加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七条 对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承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有困难的,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可以减免。
第十八条 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出劳为主。农民本人自愿,可以实行以资代劳,但不得强行要求以资代劳。
以资代劳金的标准,实行一县(市)一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报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收取的以资代劳金,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年底报账结算,并向农民公布。
第十九条 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年初按照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用工计划分解到户,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严格执行用工登记制度,年底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布用工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其他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得重复征收。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种植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在征收农业特产税时应当将农业税扣除。
农业特产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必须据实征收,不得向乡村下达指令性指标,禁止按人头、田亩向农民平摊。
第二十一条 向农民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集资,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
政府及部门组织兴办的道路、电力、通讯、广播、电视以及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不得向农民集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在乡村开展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或者变相的达标升级活动。
教育集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教育集资应当控制数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严格审批,不得变成经常性的集资活动。
在村范围内兴办农民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应当从公益金中列支,资金不足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后向农民筹集。
第二十二条 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项目的设置、范围、标准的制定和调整,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应当在收费现场向农民公布。收费时应当出示《江苏省收费许可证》和《江苏省收费员证》,开具省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对无证收费的,农民有权拒绝。
禁止在结婚登记、农村中小学生就学、户口迁移、农民建房和办理计划生育指标等过程中向农民代收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向农民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牌照、证件、簿册,必须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经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所发放的牌照、证件和簿册,只能按照省财政、物价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审核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摊订报刊。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订阅报刊的费用不得超过村管理费的百分之十。
向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发行书籍、有价证券,组织农民参加保险、募捐,推销农业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商品等,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摊派。
第二十五条 农民按国家有关规定交售粮食等农产品,收购单位不得拒收,不得压级压价。农民交售农产品,收购单位应当即时支付现金,不得拖欠。不得从农民的销售收入中为其他部门和单位代扣除农业税以外的税费。禁止以要求农民完成农产品种植、养殖任务等为理由,向农民收
取保证金、抵押金、罚款、差价款等。
第二十六条 任何部门、单位在农村设置机构、配备人员或者执行公务、购置设备等所需经费,不得向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摊派。
为农民出具证明、介绍信不得收费。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为农民提供经济、文化、技术、劳务、信息等服务,应当坚持自愿、低偿、有效的原则,实行谁收益谁负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服务单位或者个人与农民签订服务合同,按合同约定收取费用。
农村电价、水价等必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禁擅自提高标准和平摊收取。有关部门核定和调整农村电价和水价等标准时,应当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制定,并按审批权限报请批准。
第二十八条 向农民征收税费以及提取村提留、乡统筹费,应当严格依法进行。严禁动用公安民警、联防队和组织人员强制向农民收款、收物。严禁非法没收农民的财物或者非法限制农民的人身自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的收费、集资、罚款、基金、摊派项目以及达标升级活动,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并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追究违法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农民收费不开具省统一印制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填发农民负担监督卡的,由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返还非法收取的资金或者财物,并可以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过规定标准提取村提留、乡统筹费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使用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或者强制农民以资代劳的;
(三)向农民征收超额税金或者平摊税金的;
(四)强制农民参加各种保险的;
(五)强制向农民集资、摊派、募捐的;
(六)无偿调用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以及以资代劳金的;
(七)向农民和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摊订报刊或者书籍的;
(八)强制农民购买有价证券,交纳各种保证金、抵押金的;
(九)违反规定提高标准收取水、电、服务费的;
(十)在结婚登记、农村中小学生就学、户口迁移、农民建房和办理计划生育指标等过程中代收其他费用的;
(十一)为农民出具证明、介绍信收取费用的;
(十二)强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承担行政事业单位设在农村的机构和人员所需经费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村干部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检举、控告和抵制非法增加农民负担的单位和人员打击报复造成后果的;
(二)组织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强制向农民收款收物、非法限制农民人身自由的;
(三)加重农民负担,造成农民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四)挪用和贪污村提留、乡统筹费以及以资代劳金的。
第三十三条 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罚款、集资、摊派、收费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乡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依法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第三十四条 农民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承担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义务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人民政府应当对其进行说服教育。经说服教育仍拒不履行义务的农民,乡人民政府可以向其发出《村提留、乡统筹费追缴决定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对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
请县级人民政府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以由乡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实行国家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200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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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教育部 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管理规定》第三条中的“教育服务性机构”,是指为中国公民接受教育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管理规定》第三条中的“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出国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是指开展自费出国留学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的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的教育情况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或
者曾经从事过教育、法律工作;工作人员的构成中应当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名;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
第四条 《管理规定》第三条中的“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是指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
第五条 《管理规定》第三条中的“有必备的资金”,是指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备用金,以在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赔偿,其数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 中介服务机构的申办程序和资格认定
第六条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式样附后),并提交下列材料和证明:
1、申请书;
2、法人资格证明;
3、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证明;
4、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法律效力的自费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签约方的法人资格证明;
5、资产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机构章程;
7、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行政区域及可行性报告;
8、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证明。
第七条 受理申请的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在征得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后,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及其所附材料和证明分别报送教育部和公安部。
第八条 教育部商公安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认定工作,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向获得资格认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核发有效期为5年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式样附后),并通知省级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资格认定的通知后,应当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办理备用金的交存手续。
第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及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的运营
第十一条 获得资格认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中介服务业务;跨地区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应当报经教育部和公安部另行审批,并凭《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有关的批准文件,向相关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以承包或者转包等形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中介服务业务。
第十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到学校开展自费出国留学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招生活动。
第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其服务对象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书》的样本应当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获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的中介服务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资格认定手续;中介服务机构住所、主要工作人员发生变化,应当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出
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同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
第十六条 获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的中介服务机构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应当报请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该“确认”为中介服务机构申请发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的必要证明。
第十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有效期截止前3个月内,向当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重新认定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报、审核要求和程序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破产、解散、停业6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终止中介服务申请(应包括处理善后事宜的措施、期限和留守人员名单),并缴还《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经教育部商公安部核准后,向原办理企
业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并向当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备用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并按照协议规定将备用金存入指定国有银行中该中介服务机构的委托帐户,凭存款证明领取《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第二十条 备用金及其利息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实行监管。未经监管部门的共同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十一条 备用金及其利息归中介服务机构所有,不得用于本《实施细则》第五条以外的用途。若中介服务机构解散、破产或者合并,其备用金及其利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资产的一部分,按照有关的法律处置。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无力按照仲裁机构的裁决和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赔偿,或者无力支付行政罚款、罚金时,可以书面形式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提出动用备用金及其利息的申请(并附仲裁机构、行政管理机关、人民法院的裁决书、处罚通知书、判
决书复印件),并应当在2个月内补足备用金。
中介服务机构拒不支付罚款、罚金,拒不执行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决或者判决的,由执行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被取消中介服务机构资格或者主动终止中介服务业务后,如90日内未发生针对该机构的投诉或诉讼,可凭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到开户银行领取其备用金及其利息。

第五章 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教育、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地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年审要求,于每年初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以及上述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对在经营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未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要求补足备用金以及已不符合资格认定要求的中介服务机构,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按期整改或者有上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后,提出取消其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的建议,并报教育部和公安部审批。
教育部商公安部同意后,作出取消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的通知,并告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原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被取消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缴还《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向原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或者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对违法经营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未经资格认定、擅自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暂不受理境外机构、外国在华机构以及中外合资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 教育部和公安部适时公布获得或者被取消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名单。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育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8月24日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

水利部
水建管[2003]208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推进水利工程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现代化建设,现将《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其考核标准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2、河道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3、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4、水闸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2003年5月22日

附件1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和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湖泊、海岸以及其它河道三级以上堤防工程,其它水库、水闸、河道堤防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主要是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
第四条 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安全鉴定,达到二类以上标准或经过除险加固达到二类以上标准的,根据本办法考核确定等级。
未进行注册登记、安全鉴定或三类以下标准的水库、水闸工程,仅对管理单位的管理状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不确定等级。
第五条 河道堤防工程(包括湖堤、海堤)达到设计标准的,或虽未达到设计标准,但遇标准内洪水连续5年未发生重大险情的,根据本办法考核确定等级。
对于不具备前款条件的河道堤防工程,只对其管理单位的管理状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不确定等级。
第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1000分制。考核结果为920~1000分的(含920分)(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确定为国家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850~920分的(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0%),确定为国家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根据本办法,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划定国家二级以下的省级分级标准;各流域管理机构可划定国家二级以下所属工程的分级标准。
第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河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水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和《水闸工程管理考核标准》。
第八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流域管理机构所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流域管理机构及所属单位分级负责;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水利部负责。
第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上一级主管部门。上一级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考核,将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工程管理单位自检后,经上一级主管部门考核后,将结果逐级报至流域管理机构;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自检后,将结果报水利部。
大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工程(包括湖堤、海堤工程)的考核结果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国家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由水利部组织验收,也可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验收;国家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由部委托流域管理机构组织验收。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初验、申报工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自检、考核结果符合国家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标准的组织初验,初验符合国家一级标准的,向水利部申报验收批准,并抄流域管理机构;初验符合国家二级标准的,向流域管理机构申报验收,验收合格的报水利部批准。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机构接到申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工程国家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初验、申报工作和国家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验收、申报工作。流域管理机构对自检、考核结果符合国家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标准的组织初验,初验符合国家一级标准的,向水利部申报验收批准;对自检、考核结果符合国家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标准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报水利部批准。
水利部负责部直管工程国家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验收工作。部对自检结果符合国家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标准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批准。
第十一条 水利部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验收专家库,国家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验收专家组从专家库抽取验收专家的数额不得少于验收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二;被验收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流域管理机构的验收专家不得超过验收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经考核验收确定为国家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由水利部颁发标牌和证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可对获国家一、二级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自行制定。
第十三条 已确定为国家一、二级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由流域管理机构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核,水利部进行不定期抽查;部直管工程由水利部组织复核。对复核或抽查结果达不到原确定等级标准的,取消其原定等级,收回标牌和证书。
第十四条 已确定为国家一、二级的水库、水闸工程管理单位,其工程经新一轮安全鉴定达不到二类以上标准的,取消其原定等级,收回标牌和证书。
已确定为国家一、二级的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遇标准内洪水工程发生重大险情的,取消其原定等级,收回标牌和证书。
第十五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发布的《河道目标管理考评办法》(水管[1994]433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河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
类别 项 目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赋 分 原 则 备 注
一、组织管理(150分) 1、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权限;实行管养分离,内部事企分开;分流人员合理安置;建立竞争机制,实行竟聘上岗、优化组合;建立合理、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 40 没有理顺管理体制,管理权限不明确扣10分;未实行管养分离扣5分,内部事企不分扣5分;分流人员未得到合理安置扣5分;未实行竞聘上岗扣5分;未建立合理、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的扣10分。 实行管养分离包括在内部实行管养分离
2、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有批文;岗位设置合理,按部颁标准配备人员;技术工人经培训上岗,关键岗位要持证上岗;单位有职工培训计划并按计划落实实施,职工年培训率达到30%以上。 30 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无批文的扣10分;岗位设置不合理,人员多于部颁标准配备,或技术人员配备不能满足管理需要的扣10分;技工不具备岗位技能要求,未实行持证上岗的扣5分;无职工培训计划扣10分或按职工年培训率达到30%、20%、10%,分别扣0、5、10分。
3、精神文明 管理单位领导班子团结,职工敬业爱岗;庭院整洁,环境优美,管理范围内绿化程度高;管理用房按要求设置,管理有序;配套设施完善;单位内部秩序良好,遵纪守法,无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和《计划生育条例》行为发生;近三年获县级(包括行业主管部门)以上精神文明单位称号。 40 单位领导班子不团结,职工思想不稳定扣10分;绿化程度在本省属好、中、差,分别扣0、3、5分;环境不优美,庭院不整洁扣5分;文、体、图书等配套设施不完善扣5分;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每起扣5分;未获县级以上(或行业主管部门)精神文明单位称号的扣10分。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行为扣40分。 获省、部级精神文明单位的,此项满分
4、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人事劳动制度、学习培训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请示报告制度、检查报告制度、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工作总结制度、工作大事记制度等,关键岗位制度明示,各项制度落实,执行效果好。 20 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一项扣1分;关键岗位制度未明示扣2分;制度执行效果为好、中、差,分别扣0、5、10分。
5、档案管理 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有专人管理,档案设施齐全、完好;各类工程建档立卡,图表资料等规范齐全,分类清楚,存放有序,按时归档;档案管理获档案主管部门认可或取得档案管理单位等级证书。 20 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扣2分;无专人管理扣2分;档案设施不齐全扣2分;工程没有建档立卡缺一项扣2分;工程技术档案分类不清楚、存放杂乱扣2分;不按时归档的扣2分;未获档案管理主管部门认可或无档案管理单位等级证书的扣4分。


类别 项 目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赋 分 原 则 备 注
二、河道防洪安全与保护(320分) 6、工程标准 河道堤防工程达到设计防洪标准。 30 堤防达不到设计防洪标准的,按堤长计每10%扣3分。
7、河道安全 在设计洪水(水位或流量)内,未发生堤防溃口或其它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40 在设计洪水条件下发生堤防溃口,该项不得分;发生其它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指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每起扣20分。
8、工程隐患及除险加固 对堤防进行有计划的隐患探查;工程险点隐患情况清楚,并根据隐患探查结果编写分析报告;有相应的除险加固规划或计划;对不能及时处理的险点隐患要有度汛措施和预案。 40 没有对堤防进行隐患探查的扣10分;没有工程险点隐患探查成果分析报告的扣10分;没有除险加固规划(由有资质单位编制)或计划的扣10分;不能及时处理险点隐患又没有度汛措施和预案的扣10分。
9、防汛组织 各种防汛责任制落实,防汛岗位责任制明确;防汛办事机构健全;正确执行经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抢险队伍落实到位。 20 防汛责任制不落实、岗位责任制不明确的扣5分;防汛办事机构不健全的扣5分;调度运用计划执行不当的扣5分;抢险队伍不落实、不到位的扣5分。
10、防汛准备 按规定做好汛前防汛检查;编制防洪预案,落实各项度汛措施;重要险工险段有抢险预案;各种基础资料齐全,各种图表(包括防汛指挥图、调度运用计划图表及险工险段、物资调度等图表)准确规范。 30 未作汛前检查的扣5分;没有防洪预案、度汛措施不落实的扣10分;重要险工险段无抢险预案的扣5分;基础资料不全、图表不规范扣10分。
11、防汛物料 各种防汛器材、料物齐全,抢险工具、设备配备合理;仓库分布合理,有专人管理,管理规范;完好率符合有关规定且账物相符,无霉变、无丢失;有防汛料物储量分布图,调运方便。 20 防汛器材、设施不全,抢险工具、设备配备不合理扣5分;仓库分布不合理、无专人管理、管理不规范扣5分;料物、器材、设备账物不符、完好率低于规定扣5分;无料物储量分布图、调运困难扣5分。
12、工程抢险 能及时发现、报告险情;抢险方案落实;险情抢护及时,措施得当。 30 未及时发现、报告险情扣15分;抢险方案不落实扣5分;险情抢护不及时、措施不得当扣10分。


类别 项 目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赋 分 原 则 备 注
二、河道防洪安全与保护(320分) 13、确权划界 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及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图纸资料齐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桩齐全、明显;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使用证领取率达95%以上。 30 未完成确权划界,按边界长度每10%扣3分;划界图纸资料不全的扣5分;边界桩不齐全、不明显扣5分;土地使用证领取率低于95%的,每低10%扣2分。
14、建设项目管理 河道滩地、岸线开发利用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等情况清楚;对建设项目审查严格;无越权审批项目,审查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手续完备;审查、审批及竣工验收资料齐全,按有关规定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施工、运行进行有效监督。 30 违章利用岸线和滩地的每处扣5分;河道内建设项目情况不清楚扣5分;审查不严格造成建设项目影响河势稳定、影响行洪或堤防安全的扣10分;越权审批、审批项目不符合有关要求、手续不合规定的扣5分;建设项目资料不全、没有对建设项目施行有效监督的扣5分。
15、河道清障 河道管护范围内阻水生物、建筑物的数量、位置、设障单位等情况清楚;及时提出清障方案并督促完成清障任务;无新设障现象。 20 阻水生物数量不清楚的扣5分;阻水建筑物每处扣2分(最高扣10分);未全面清障而又没清障计划或方案的扣5分;新设障制止不力的扣10分,
16、水行政管理 定期组织水法规学习培训,领导和执法人员熟悉水法规及相关法规,做到依法管理;水法规等标语、标牌醒目;河道采砂等规划合理,无违章采砂现象;配合有关部门对水环境进行有效保护和监督;案件取证查处手续、资料齐全、完备,执法规范,案件查处结案率高。 30 没有组织水法规培训、领导和执法人员不熟悉水法规的扣4分;无宣传标语、标牌的扣4分;发现违章采砂现象的扣4分;发现在河道内堆放、倾倒、掩埋污染源及清洗有毒污染物的扣4分;案件查处手续、资料不完备,违规执法的扣4分;案件查处结案率低于90%的,每低5%扣3分。
三、运行管理(410分) 17、日常管理 堤防、河道整治工程和穿堤建筑物有专人管理,按章操作;管理技术操作规程健全;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养护,记录完整、准确、规范;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报告、报表。 50 无专人管理的扣10分;操作规程不全缺1项扣2分;没有定期进行运行检查、维修养护的扣10分;各种记录不清楚、不规范的扣5分;技术报告、报表缺1项扣2分。
18、堤身 堤顶高程、宽度、边坡、护堤地(面积)保持设计或竣工验收的尺度;堤坡平顺;堤身无裂缝、冲沟、无洞穴、无杂物垃圾堆放;草皮整齐,无高杆杂草。 50 堤顶高程每低0.1m扣2分;顶宽小于设计要求每0.2m扣2分;堤坡高差大于0.2m每处扣2分;发现冲沟、洞穴、堆放杂物垃圾等每处扣3分;草皮不整齐,有高杆杂草扣10分。
19、堤顶道路 堤顶(后戗、防汛路)路面满足防汛抢险通车要求;路面完整、平坦,无坑、无明显凹陷和波状起伏;堤肩线直、弧园;雨后无积水,便于防汛检查和抢险。 30 堤顶路面宽度小于4m的,扣7分;堤顶路面不平,5m长范围内高差大于0.1m的每处扣2分;堤肩线、弧不顺畅扣7分;雨后有积水扣7分。
类别 项 目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赋 分 原 则 备 注
三、运行管理(410分) 20、河道防护工程 河道防护工程(护坡、护岸、丁坝、护脚等)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无缺损、无坍塌、无松动;备料堆放整齐,位置合理;工程整洁美观。 40 工程外观尺寸完好率每低5%扣2分;工程缺损、坍塌的每处扣5分;备料堆放不整齐、位置不合理的扣5分;工程上杂草丛生,脏、乱、差的扣10分。
21、穿堤建筑物 穿堤建筑物(桥梁、涵闸、各类管线等)位置、尺寸、质量符合安全运行要求;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养护良好、运转灵活;混凝土无老化、破损现象;堤身与建筑物联结可靠,结合部无隐患、无渗漏现象。 30 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扣10分;启闭机运转不灵活、金属构件锈蚀的扣5分;混凝土老化、破损的扣5分;发现隐患、渗漏现象的扣10分。
22、害堤动物防治 在害堤动物活动区有防治措施;防治效果好,无獾狐、白蚁等洞穴。 20 对害堤动物无防治措施的扣5分;发现獾狐、白蚁等洞穴未及时处理的,每处扣5分。
23、生物防护工程 工程管理范围内(包括护堤、护坝、护闸地)宜绿化面积中绿化覆盖率达95%以上;树、草种植合理,宜植防护林的地段要形成生物防护体系;堤肩草皮(有堤肩边埂的除外)每侧宽0.5m以上;林木缺损率小于5%,无病虫害;有计划对林木进行间伐更新。 30 绿化覆盖率每少5%扣2分;宜植地段未形成生物防护体系的扣5分;堤肩草皮每少5%扣1分;林木缺损率高于5%的,每缺损5%扣2分;发现病虫害未及时处理或处理效果不好的扣5分;无计划采伐林木的扣5分。
24、工程排水系统 按规定各类工程排水沟、减压井、排渗沟齐全、畅通,沟内杂草、杂物清理及时,无堵塞、破损现象。 30 工程排水沟每缺少5%扣1分;排水、排渗沟、减压井堵塞的每处扣2分;排水、排渗沟、减压井破损每处扣1分;沟内有杂草、杂物的扣10分。
25、工程观测 按要求对堤防、涵闸等进行工程观测,以及对河势变化进行观测;观测资料整编成册;根据观测提出利于工程安全、运行、管理的建议;观测设施完好率达90%以上。 50 未进行观测的扣15分;资料未整编扣15分;没有观测分析成果的扣10分;观测设施完好率低于90%的每低5%扣2分。
26、河道供排水 河道(网、闸、站)供水计划落实,调度合理;供、排水能力达到设计要求;防洪、排涝实现联网调度,效益显著。 20 河道供水计划不落实的扣10分;供、排水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扣5分;防洪、排涝调度不合理的扣5分。
27、标志标牌 各类工程管理标志、标牌(里程桩、禁行杆、分界牌、疫区标志牌、警示牌、险工险段及工程标牌、工程简介牌等)齐全、醒目美观。 30 河道防护工程及险工险段标志牌、简介牌缺1个扣2分;其它各类必设管理标志、标牌每缺损5%扣1分。
28、管理现代化 积极引进、推广使用管理新技术;引进、研究开发先进管理设施,改善管理手段,增加管理科技含量;工程观测、监测自动化程度高;积极应用管理自动化、信息化技术。 30 没有引进、推广使用管理新技术的扣10分;没有引进、研究开发先进管理设施的扣10分;未应用管理自动化、信息化技术的扣10分;工程观测、监测自动化程度低适当扣分。


类别 项 目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赋 分 原 则 备 注
四、经济管理(120分) 29、费用收取 根据有关法规及授权积极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采砂管理费(砂石资源费)等各种规费及供、排水费,收取率达95%以上。 30 各项费用(分别计算收取率,取其算术平均值)收取率低于95%的,每低5%扣3分。
30、财务管理 维修养护、运行管理等费用来源渠道畅通,财政拨款及时足额到位;开支合理,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无违章违纪现象。 30 资金来源渠道不稳定扣10分,财政拨款不能及时足额到位扣10分;财税、财务检查及审计报告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每起扣10分。
31、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 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达到当地平均水平以上并能及时兑现;按规定落实职工养老、医疗等各种社会保险。 30 工资不能按时发放,每拖欠一个月扣5分;工资不能足额发放,每减少5%扣3分;福利待遇低于当地平均水平,扣5分;未按规定落实职工养老保险扣5分;未按规定落实医疗保险扣5分。
32、河道资源利用 有水土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可开发水土资源利用率达到70%以上;经营开发效果好。 30 没有水土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扣10分;可开发水土资源利用率达不到70%的扣10分;经营开发出现亏损的扣10分。

说明:1.本标准分4类32项。每个单项扣分后最低得分为0分。
2.在考核中,如出现合理缺项,则此项的得分根据所属类别中其它项目得分的平均水平按比例折算。合理缺项依据该工程的设计文件确定,
或由考核专家组商定。


附件3 水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

类别 项 目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赋 分 原 则 备 注
一、组织管理(150分) 1、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权限;实行管养分离,内部事企分开;分流人员合理安置;建立竞争机制,实行竟聘上岗、优化组合;建立合理、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 40 没有理顺管理体制,管理权限不明确扣10分;未实行管养分离扣5分,内部事企不分扣5分;分流人员未得到合理安置扣5分;未实行竞聘上岗扣5分;未建立合理、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的扣10分。 实行管养分离包括在内部实行管养分离
2、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有批文;岗位设置合理,按部颁标准配备人员;技术工人经培训上岗,关键岗位要持证上岗;单位有职工培训计划并按计划落实实施,职工年培训率达到30%以上。 30 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无批文的扣10分;岗位设置不合理,人员多于部颁标准配备,或技术人员配备不能满足管理需要的扣10分;技工不具备岗位技能要求,未实行持证上岗的扣5分;无职工培训计划扣10分或按职工年培训率达到30%、20%、10%,分别扣0、5、10分。
3、精神文明 管理单位领导班子团结,职工敬业爱岗;庭院整洁,环境优美,管理范围内绿化程度高;管理用房按要求设置,管理有序;配套设施完善;单位内部秩序良好,遵纪守法,无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和《计划生育条例》行为发生;近三年获县级(包括行业主管部门)以上精神文明单位称号。 40 单位领导班子不团结,职工思想不稳定扣10分;绿化程度在本省属好、中、差,分别扣0、3、5分;环境不优美,庭院不整洁扣5分;文、体、图书等配套设施不完善扣5分;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每起扣5分;未获县级以上(或行业主管部门)精神文明单位称号的扣10分。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行为扣40分。 获省、部级精神文明单位的,此项满分
4、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人事劳动制度、学习培训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请示报告制度、检查报告制度、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工作总结制度、工作大事记制度等,关键岗位制度明示,各项制度落实,执行效果好。 20 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一项扣1分;关键岗位制度未明示扣2分;制度执行效果为好、中、差,分别扣0、5、10分。
5、档案管理 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有专人管理,档案设施齐全、完好;各类工程建档立卡,图表资料等规范齐全,分类清楚,存放有序,按时归档;档案管理获档案主管部门认可或取得档案管理单位等级证书。 20 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扣2分;无专人管理扣2分;档案设施不齐全扣2分;工程没有建档立卡缺一项扣2分;工程技术档案分类不清楚、存放杂乱扣2分;不按时归档的扣2分;未获档案管理主管部门认可或无档案管理单位等级证书的扣4分。

类别 项 目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赋 分 原 则 备 注
二、安全管理(250分) 6、注册登记 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进行注册登记,并及时更正变化的内容。 20 未按规定进行大坝注册登记的,此项不得分;未及时更正变化内容的扣10分。
7、安全鉴定 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开展安全鉴定工作,鉴定成果用于指导水库的安全运行和除险加固。 30 未按规定进行大坝安全鉴定的,此项不得分;未将鉴定成果用于指导水库安全运行和除险加固的扣20分。
8、确权划界 按规定对水库工程的管理范围进行确权划界,领取土地使用证;管理范围有明显界桩、标志和警示标牌;保护范围明确。 30 未进行确权划界的,此项不得分;已经确权划界的,领取土地使用证未达到95%的,每低10%扣2分;管理范围界桩、标志不明显扣3分;危险区警示标牌不醒目扣3分;保护范围不明确扣4分。
9、水行政管理 坚持依法管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无违章建筑,无危害工程安全活动;无排放有毒或污染物等破坏水质的活动。 20 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有违章建筑,或有挖洞、爆破、打井、开矿、弃渣等危害工程安全活动,每处扣3分;水库水质三类以下(含三类)扣10分。
10、防汛组织 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责任制落实,任务明确,措施具体,责任到人;防汛办事机构健全,人员精干;防汛抢险队伍的组织、人员、培训、任务落实。 30 防汛责任制不落实,任务不明确扣10分;措施不具体扣5分;防汛办事机构不健全扣5分;防汛抢险队伍的组织、人员、培训、任务不落实扣10分。
11、防洪预案 有防御超标准洪水预案,抢险、调度、转移、通讯、照明等预案内容齐全,且计划周密,措施得力,可操作性强。 20 无预案不得分;内容不全,每缺一项扣2分;计划不周密,措施不得力,可操作性不强扣10分。
12、防汛物料与设施 防汛物料按上级防汛部门下达的定额备齐,有专人管理,建档立卡;防汛车辆、道路等齐备完好;备用电源使用可靠;预警系统、通讯手段、抢险工具等设备完好、运行可靠。 30 防汛物料不能按定额备齐,无专人管理,管理制度不健全扣10分;防汛道路不平整、不畅通,无专用车辆或车辆不能正常运行扣10分;动力系统、预警系统、通讯设施、抢险工具等完好率低,运行不可靠扣10分。
类别 项 目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赋 分 原 则 备 注
二、安全管理(250分) 13、除险加固 大坝能按规划设计标准正常运行;病险水库有除险加固规划及实施计划,未除险前有安全度汛措施。 20 未按规定进行大坝安全鉴定的,此项不得分;二、三类坝无除险加固规划(由有资质单位编制)及实施计划的扣10分;未除险前没有制定安全度汛措施的扣10分。 一类坝或已除险加固工程此项满分
14、更新改造 大坝及其附属工程更新改造有规划,经费落实,项目按时完成,质量符合要求,有竣工验收报告。 20 工程更新改造无规划扣5分;经费不落实,项目不能按时完成扣5分;质量不符合要求扣5分;无竣工验收报告扣5分。
15、安全生产 防洪、安全生产方面无重大责任事故。 30 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指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此项不得分;在设计标准内,工程及设施、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扣20分。 获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此项满分
三、运行管理(400分) 16、工程检查 主、副坝、溢洪道、输水洞等建筑物及闸门机电设备等,汛前、汛后各检查一次(闸门机电设备要求进行试车),平时每月检查两次(相邻两次检查时间不小于10天),在高水位、水位突变、地震等特殊情况下应增加次数;工程各部位检查内容齐全,检查记录规范,有初步分析及处理意见,并有负责人签字。 40 不能正常巡视检查扣10分;特殊情况下未进行增加检查扣10分;检查内容不全,每缺一项扣5分;检查、试车记录不规范、无签字扣5分;无初步分析及处理意见扣5分。

17、工程观测 固定人员、固定仪器、固定测次、固定时间进行观测,观测项目、频率、精度应满足规范要求;高水位或异常情况时加测,观测设备完好率达到规范要求,观测设施先进、自动化程度高;观测有专门记录,有初步分析意见;观测资料内容齐全,符合规范要求,能用计算机按时整编刊印。 40 观测工作不能做到“四固定”,观测项目、频率、精度不满足规范要求,每项扣5分;高水位或异常情况时未加测扣5分;观测设备完好率达不到规范要求,设备落后,自动化程度低扣5分;记录不规范,无初步分析意见扣5分;观测资料内容不齐全,成果达不到规范要求扣10分;不能用计算机按时整编刊印扣5分。
18、工程养护 主、副坝坝顶平整,坝坡整齐美观,无缺损,无树根、高草,防浪墙、反滤体完整,廊道、导渗沟、排水沟畅通,无蚁害。 输、泄水建筑物进出口岸坡完整、过水断面无淤积和障碍物;混凝土及圬工衬砌、消力池、工作桥、启闭房等完好无损。灌溉、发电、供水等生产设施完好、运行正常。 40 坝顶、坝坡等建筑物不平整、不整齐、不美观,导渗沟、排水沟等有堵塞,坝坡有蚁害等,每项扣5分。 输、泄水建筑物进、出口岸坡不完整,过水断面有淤积和障碍物,每项扣5分;混凝土及圬工衬砌、消力池、工作桥、启闭房有碳化、裂缝、破损等,每项扣5分。生产设施有损坏、不能正常运用,每处扣5分。
19、机电设备维护 有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维护制度并明示;设备维修养护好,运用灵活,安全可靠;备用发电机组能随时启动,正常运行;机房内整洁美观;维修养护记录规范。 40 无维护制度或未明示扣5分;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主要构件有损伤、有锈蚀,油料不适宜扣10分;闸门漏水,启闭不灵活,不安全扣10分;备用发电机组养护不好,不能随时启动,不能正常运行扣5分;机房内不整洁、不美观扣5分;维修养护记录不规范扣5分。
类别 项 目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赋 分 原 则 备 注
三、运行管理(400分) 20、工程维修 做好工程岁修、抢修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维修质量符合要求;大修工程有维修设计、批复文件;修复及时, 按计划完成任务;有竣工验收报告。 40 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上报扣10分;维修质量不合格扣10分;大修工程无设计、批复文件扣10分;未按计划完成修复任务扣5分;无竣工验收报告扣5分。
21、报汛及洪水预报 建立有库区水文报汛系统,并实现自动测报,系统运转正常;建立洪水预报模型,进行洪水预报调度,并实施自动预报;测报、预报合格率符合规范要求。 40 无库区水文报汛系统扣5分;未实现自动测报扣10分;测报系统运行不正常扣5分;无洪水预报模型扣5分;未实施自动预报调度扣10分;洪水预报合格率达不到60%,或水文报汛系统有缺、漏报扣5分。
22、防洪调度 有调度方案、调度规程和调度制度;调度原则及调度权限清晰;严格执行调度方案,并有记录;及时进行洪水调度考评,有年度总结。 40 无调度方案、调度规程、调度制度扣10分;调度原则、调度权限不清晰扣5分;未严格执行调度方案和上级(指有调度权)指令扣10分;洪水调度考评为好、一般、差的分别扣0、5、10分(未进行洪水调度考评的扣10分);无年度总结扣5分。 在不发生洪水情况下,洪水调度考评不扣分
23、兴利调度 有经批准的年度兴利调度运用计划并及时修正;认真执行计划,有年度总结。 30 无批准的年度兴利调度运用计划扣10分;未进行季、月计划修正扣10分;不认真执行计划扣5分;无年度总结扣5分。
24、操作运行 有闸门及启闭设备操作规程,并明示;操作人员固定,定期培训,持证上岗;按操作规程和调度指令运行,无人为事故;记录规范。 40 无闸门、启闭设备操作规程扣10分;规程未明示扣5分;操作人员不固定,不能定期培训,未做到持证上岗扣5分;未按操作规程和调度指令运行扣10分;有人为事故扣5分;记录不规范,无负责人签字扣5分。
25、管理现代化 有管理现代化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积极探索管理创新,增加管理工作科技含量,提高管理水平;积极推进管理现代化、信息化建设。 50 无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扣10分;不能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管理工作科技含量不高扣10分;办公设施现代化水平在本省或流域内属高、中、低,分别扣0、5、10分;未建立单位信息数据库和单位计算机局域网扣10分,未加入省(或流域)水利信息网络扣10分。


类别 项 目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赋 分 原 则 备 注
四、经济管理(200分) 26、水资源利用 有灌溉、发电、供水管理制度;有年度灌溉、发电、供水计划和实时修正计划;渠系利用系数高,开展发电优化调度,供水计量准确;按批准计划完成生产任务100%。 30 无管理制度,每缺一项扣2分;无年度用水计划和实时修正计划,每缺一项扣2分;渠系利用系数达不到0.5,未开展发电优化调度,供水计量不准确,每项扣3分;未按计划完成生产任务,每项扣3分。
27、费用收取 水价、电价等按批准文件执行,有水费征收办法;有用水协议;管理单位有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收入计划;完成计划100%;积极征收其他各种规费。 50 水价、电价等未按批准文件执行,无收费办法扣10分;无用水、用电协议扣10分;未按计划完成征收任务(农业用水、城镇用水、其它用水、发电分别计算征收率,取其算术平均值),每减少5%扣3分;未按规定收取其他规费扣5分。
28、财务管理 维修养护、运行管理等费用来源渠道畅通,财政拨款及时足额到位;有主管部门批准的收入、支出年度计划,开支合理;财务账目管理规范,财务制度执行好,无违规违纪行为。 50 资金来源渠道不稳定扣20分;财政拨款不能及时足额到位扣10分;无主管部门批准的收入、支出年度计划扣5分;财务制度不健全,账目管理不规范扣5分;财税、财务检查及审计报告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每起扣10分。 无财政拨款任务的,视同完成。
29、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 人员工资按有关规定及时兑现,福利待遇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按规定建立职工养老保险、医疗等社会保险。 50 工资按年度不能足额发放,每减少5%,扣3分;福利待遇低于当地平均水平,扣10分;未按规定落实职工养老保险扣10分;未按规定落实医疗保险扣10分。
30、多种经营 充分利用水、土资源;经营方式多样,经济效益好。 20 不能充分利用水库的水土资源扣5分;水产经济效益在全省(或流域)同类水库中处于好、中、差水平,分别扣0、5、10分;多种经营项目效益不好,有亏损扣5分。

说明:1.本标准分4类30项。每个单项扣分后最低得分为0分。
2.在考核中,如出现合理缺项,则此项的得分根据所属类别中其他项目得分的平均水平按比例折算。合理缺项依据该工程的设计文件确定,或由考核专家组商定。


附件4 水闸工程管理考核标准
类别 项目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赋 分 原 则 备注
一、组织管理(150分) 1、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权限;实行管养分离,内部事企分开;分流人员合理安置;建立竞争机制,实行竟聘上岗、优化组合;建立合理、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 40 没有理顺管理体制,管理权限不明确扣10分;未实行管养分离扣5分,内部事企不分扣5分;分流人员未得到合理安置扣5分;未实行竞聘上岗扣5分;未建立合理、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的扣10分。 实行管养分离包括在内部实行管养分离
2、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有批文;岗位设置合理,按部颁标准配备人员;技术工人经培训上岗,关键岗位要持证上岗;单位有职工培训计划并按计划落实实施,职工年培训率达到30%以上。 30 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无批文的扣10分;岗位设置不合理,人员多于部颁标准配备,或技术人员配备不能满足管理需要的扣10分;技工不具备岗位技能要求,未实行持证上岗的扣5分;无职工培训计划扣10分或按职工年培训率达到30%、20%、10%,分别扣0、5、10分。
3、精神文明 管理单位领导班子团结,职工敬业爱岗;庭院整洁,环境优美,管理范围内绿化程度高;管理用房按要求设置,管理有序;配套设施完善;单位内部秩序良好,遵纪守法,无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和《计划生育条例》行为发生;近三年获县级(包括行业主管部门)以上精神文明单位称号。 40 单位领导班子不团结,职工思想不稳定扣10分;绿化程度在本省属好、中、差,分别扣0、3、5分;环境不优美,庭院不整洁扣5分;文、体、图书等配套设施不完善扣5分;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每起扣5分;未获县级以上(或行业主管部门)精神文明单位称号的扣10分。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行为扣40分。 获省、部级精神文明单位的,此项满分
4、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人事劳动制度、学习培训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请示报告制度、检查报告制度、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工作总结制度、工作大事记制度等,关键岗位制度明示,各项制度落实,执行效果好。 20 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一项扣1分;关键岗位制度未明示扣2分;制度执行效果为好、中、差,分别扣0、5、10分。
5、档案管理 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有专人管理,档案设施齐全、完好;各类工程建档立卡,图表资料等规范齐全,分类清楚,存放有序,按时归档;档案管理获档案主管部门认可或取得档案管理单位等级证书。 20 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扣2分;无专人管理扣2分;档案设施不齐全扣2分;工程没有建档立卡缺一项扣2分;工程技术档案分类不清楚、存放杂乱扣2分;不按时归档的扣2分;未获档案管理主管部门认可或无档案管理单位等级证书的扣4分。
类别 项目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赋 分 原 则 备注
二、安全管理(200分) 6、安全鉴定 按照《水闸安全鉴定规定》开展安全鉴定工作,鉴定成果用于指导水闸的安全运行和除险加固。 30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鉴定,此项不得分;未将鉴定成果用于指导水闸安全运行和除险加固扣20分。
7、设备等级 按规定开展闸门启闭机设备等级评定工作。 20 未按规定开展设备等级评定,此项不得分;评定为二类单位工程 扣5分,三类单位工程 扣10分。
8、水行政管理 坚持依法管理,在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爆破、取土、倾倒和排放有毒或污染的物质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堤(坝)身及挡土墙后填土区禁止堆置超重物料;妥善保护机电设备、水文、通讯、观测设施,主要部位有明显警告警示标志;发现违章行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上报。 20 发生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每起 扣5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上报,每起 扣10分;无明显警告警示标志 扣5分。
9、确权划界 按规定界定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对工程管理范围用地进行确权划界,领取土地使用证,有界桩。 40 未进行确权划界,此项不得分;已确权划界但土地使用证领取率未达到95%的每低10%扣2分;无界桩扣10分;保护范围不明确扣10分。
10、除险加固和更新改造 工程隐患情况清楚,并登记造册;有相应的除险加固或更新改造规划及实施计划;工程除险前应有安全度汛措施。 40 工程隐患不清楚且无登记造册扣15分;无除险加固或更新改造规划(由有资质单位编制)及实施计划扣15分;工程除险前未制定安全度汛措施扣10分。 一类工程和已除险加固的此项满分。
11、防汛抢险 各种防汛责任制落实,防汛岗位责任制明确;防汛办事机构健全;抢险队伍机动能力强、人员需经业务培训,防汛抢险预案、措施落实;配备必要的抢险工具、器材设备。 30 防汛岗位责任制不明确扣5分;防汛办事机构不健全扣5分;人员未经培训扣5分;防汛预案、措施不落实扣10分;抢险工具、器材配备不完善扣5分。
12、安全生产 按有关规定对管理范围内建筑的生产、生活设施进行安全管理;保证设备安全运行,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20 未对管理范围内建筑的生产、生活设施进行安全管理的扣10分;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指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扣20分。
类别 项目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赋 分 原 则 备注
三、运行管理(500分) 13、管理细则 根据《水闸技术管理规程》,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制订技术管理实施细则。 30 未制订技术管理实施细则扣30分;虽制订技术管理实施细则,但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扣10分。
14、技术图表 水闸平、立、剖面图,电气主结线图,启闭机控制图,主要技术指标表,主要设备规格、检修情况表等齐全,并在适宜位置明示。 30 每缺一项图表扣5分;未明示扣10分。
15、经常检查 经常对建筑物各部位、设施和管理范围内的河道、堤防、拦河坝等进行检查。检查周期,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20 检查内容每缺一项扣2分,未按规定周期检查扣5分。
16、定期检查 每年汛前、汛后或用水期前后,对水闸各部位及各项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20 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扣10分,检查内容不全面每缺一项扣2分。
17、特别检查 当水闸遭受特大洪水、风暴潮、台风、强烈地震等和发生重大工程事故时,必须及时对工程进行特别检查。 10 遇特别情况未及时进行检查扣10分
18、工程观测 按规定对水工建筑物进行垂直位移观测、渗透观测及河床变形观测,固定时间、人员、仪器;对资料进行整编分析;根据观测提出分析成果报告;观测设施完好率达90%以上。 50 必测项目每缺一项扣10分;观测不符合规定每项次扣5分;资料整编不合格扣10分;无分析成果报告扣5分;设施完好率低于90%,每低5%扣2分。
19、土工建筑物的养护修理 堤(坝)无雨淋沟、渗漏、裂缝等缺陷;岸、翼墙后填土区无跌落、塌陷;河床无严重冲刷和淤积。 20 堤(坝)有缺陷扣5分;翼墙后填土区有跌落、塌陷扣5分;河床严重冲刷和淤积扣10分。
20、石工建筑物的养护修理 砌石护坡、护底无松动、塌陷等缺陷;浆砌块石墙身无渗漏、倾斜或错动,墙基无冒水冒沙现象;防冲设施(防冲槽、海漫等)无冲刷破坏;反滤设施、减压井、导渗沟、排水设施等保持畅通。 20 护坡、护底有缺陷扣5分;浆砌块石墙身有异常扣5分;防冲设施冲刷破坏扣5分;反滤设施、减压井、导渗沟、排水设施等堵塞扣5分。
21、混凝土建筑物的养护修理 混凝土结构表面整洁,无脱壳、剥落、露筋、裂缝等现象,因地制宜地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及时修补;伸缩缝填料无流失。 30 混凝土结构表面不整洁扣5分;剥落、露筋等每处扣2分;严重裂缝每处扣4分;伸缩缝填料流失扣5分;未采取保护措施及时修补扣10分。
类别 项目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赋 分 原 则 备注
三、运行管理(500分) 22、闸门养护修理 钢闸门表面无明显锈蚀;闸门止水装置密封可靠;闸门行走支承零部件无缺陷;钢门体的承载构件无变形;吊耳板、吊座、裂纹或严重锈损;运转部位的加油设施完好、畅通;寒冷地区的水闸,冰冻期间应因地制宜地对闸门采取有效的防冰冻措施。 80 闸门出现严重锈蚀每扇扣10/n分;闸门漏水超规定每扇扣30/n分;闸门行走支承有缺陷每扇扣10/n分;承载构件变形每扇扣10/n分;连接件损坏每扇扣10/n分;加油设施损坏每扇扣10/n分;冰冻期间未对闸门采取防冰冻措施扣5分。 n为闸门总数
23、启闭机养护修理 A、卷扬启闭机防护罩、机体表面保持清洁;启闭机的联接件保持紧固;传动件的传动部位保持润滑;限位装置灵活可靠;滑动轴承的轴瓦、轴颈无划痕或拉毛,轴与轴瓦配合间隙符合规定;滚动轴承的滚子及其配件无损伤、变形或严重磨损;制动装置动作灵活、制动可靠;钢丝绳经常涂抹防水油脂,定期清洗保养。 80 每台启闭机存在一项次缺陷扣10/n分 n为启闭机总台数
B、液压启闭机油泵、油管系统无渗油现象,供油管和排油管保持色标清晰,敷设牢固;活塞杆无锈蚀、划痕、毛刺;活塞环、油封无断裂、失去弹性、变形或严重磨损;阀组动作灵活可靠;指示仪表指示正确并定期检验;贮油箱无漏油现象;工作油液定期化验、过滤,油质和油箱内油量符合规定; 油泵、油管系统渗油扣5分;供油管和排油管色标不清晰扣2分;敷设不牢固扣5分;油缸漏油每个扣2分;阀组动作失灵每个扣10分;仪表指示失灵每表扣1分;贮油箱漏油扣5分;油质不合格扣10分。
24、机电设备及防雷设施的维护 电动机的外壳保持无尘、无污、无锈,接线盒应防潮,压线螺栓无松动,轴承润滑良好,无松动、磨损,绕组的绝缘电阻值应定期检测;开关箱应经常保持箱内整洁;设置在露天的开关箱应防雨、防潮;各种开关、继电保护装置保持干净,触点良好,接头牢固;主令控制器及限位装置保持定位准确可靠;各种电力线路、电缆线路、照明线路均应防止漏电、短路、断路、虚连等现象,经常清除架空线路上的树障,保持线路畅通,定期测量导线绝缘电阻值;指示仪表及避雷器等均应按供电部门有关规定定期检验;自备电源的柴(汽)油发电机按有关规定定期维护、检修;变压器运行符合有关规定。 40 每台电动机出现每项次缺陷扣5/n分;开关箱、开关、继电保护装置每台套每项次缺陷扣10/n分;主令开关及限位开关失灵每个扣10分;线路存在隐患扣5分;仪表及避雷器等未按有关规定检验扣5分;自备电源未按有关规定定期维护、检修扣5分;变压器运行不符合规定扣5分。 n为相应设备的总台数;

类别 项目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赋 分 原 则 备注
三、运行管理(500分) 25、管理现代化 建立管理现代化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积极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积极探索管理创新,增加管理工作科技含量;加强自动监测系统建设,积极推进管理现代化、信息化建设。 40 无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扣10分;未应用或推广新技术扣10分;无自动监测系统扣10分;未实现计算机自动化控制扣10分。
26、控制运用 制定控制运用计划或调度方案;按水闸控制运用计划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组织实施;按照水闸操作规程运行。 30 无控制运用计划或调度方案扣20分;未按计划或指令实施水闸控制运用每次扣10分;违反操作规程每次扣10分
四、经济管理(150分) 27、费用收取 根据有关规定收取各种费用,收取率达95%以上。 30 各项费用(分别计算收取,取其算术平均值)收取率低于95%,每低5%扣3分。
28、财务管理 维修养护、运行管理等费用来源渠道畅通,财政拨款足额到位;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无违规现象。 40 资金来源渠道不稳定扣20分;财政拨款不能及时足额到位扣10分;财税、财务检查及审计报告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每起扣10分。
29、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 人员工资按有关规定及时兑现,福利待遇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按规定建立职工养老保险、医疗等社会保险。 40 工资不能按时发放,每拖欠一个月扣5分;工资按年度不能足额发放,每减少5%扣3分;福利待遇低于当地平均水平扣5分;未按规定落实职工养老保险扣10分;未按规定落实医疗保险扣5分。
30、土地资源利用 充分利用管理范围内的土地资源和工程优势,因地制宜开展种植、养殖,可开发土地资源利用率在95%以上。 40 可开发土地资源利用率低于95% 每低5%扣4分。

说明:
1.本标准分4类30项。每个单类单项扣分后最低为0分。
2.在考核中,如出现合理缺项,则此项目的得分根据所属类别中其它项目得分的平均水平按比例折算。合理缺项依据该工程的设计文件确定,或由考核专家组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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