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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1:41:37  浏览:96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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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规范上市公司亏损弥补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程序及信息披露》,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监会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程序及信息披露


背景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股本”,但未界定“公积金”是指资本公积还是盈余公积,也未说明弥补亏损的程序等。其他有关法规对此也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实际弥补累计亏损时则做法不一。

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一百七十九、一百八十条等。

问题

上市公司当年可用以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包括哪些?弥补时应履行什么程序?在这一过程中应如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解答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履行的程序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除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外,应遵循如下规定:

一、上市公司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

(一)公司当年对累计亏损的弥补,应按照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的顺序依次弥补。法定公益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二)公司采用上述方式仍不足以弥补累计亏损的,可通过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及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部分加以弥补。

(三)公司应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拟定累计亏损弥补方案。

二、公司以资本公积弥补累计亏损的,应履行以下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制定弥补亏损的方案,说明弥补亏损的原因、方式和金额等,并形成董事会决议,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二)董事会发布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召开股东大会公告。

(三)召开股东大会,讨论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方案,形成决议,并予公告。

(四)依据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会计处理,并公告股东权益变动表。

三、公司累计亏损未经全额弥补之前,不得向股东派发股利或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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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平时使用人防工事收费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关于调整平时使用人防工事收费暂行规定
广州市政府


规定
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穗府办〔1989〕1号文件转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财政局《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事收费暂行规定》以来,各单位按规定执行得比较好,这对增加人防工事维护管理经费起了较大作用,但由于维护工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目前使用人防工程收入不能满足工程维
护费的需要,为了逐步实现国家人防办提出的以洞养洞,以洞建洞的目的,现将收费作适当调整:
一、收费范围
(一)凡使用人防工事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当地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和履行立约手续后,方可使用。已经使用人防工事而未履行立约手续的,应补办立约手续。
(二)人防工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财产,平时使用应本着有偿使用的原则,交纳使用费。使用国家拨款或按国家规定地方筹集的人防经费修建的人防工事,由人防部门收费。
(三)利用人防工事作为单位自用办公室、会议室、教室、食堂等无经济收益的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免收使用费。
二、收费管理
(一)市、区人防部门管理的公共人防工事,收取的工事使用费,50%用于人防工程建设,列入年度工程计划使用,其余50%用于人防事业建设,其中:属市直接收取的,80%留市人防办,20%上交省人防办;属各区人防办收取的,10%上交省人防办,20%上交市人防办
,70%留区人防办。
(二)市属各局代管并安排使用的市属大型人防工事(如南方大厦地下商场、花果山物资仓库、飞鹅岭粮油闸、象岗山车库等),按规定收取的使用费,各局留10%用于人防工程建设,其余交市人防办安排工程建设和人防事业建设。
各局管理的其它人防工事的收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其收入用于工程建设部份应不少于50%,其余部份可用于人防事业建设。
(三)各大专院校,厂、矿、企业管理的人防工事,可参照本规定收取人防工事使用费,其收入用于人防工程建设。
(四)人防部门收取的使用费应设立专项账册,纳入人防经费管理计划。人防事业收入和人防事业建设费的管理、使用应参照国家和省人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区、局人防主管部门对工事使用费的收支,应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并接受市人防办、市财政局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每装卸应将收支决算情况编制报表分别报送市人防办及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六)使用人防工事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月交付人防工事使用费。
三、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和幅度,根据人防工事的地点、位置、质量、用途、经营项目和效益等情况确定。其收费标准按附表执行。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穗府办〔1989〕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表:
广州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
| | | | 收费标准(元) | |
|序 | | 计费 |---------------------| |
| |收费项目| | | 改建、新建工事 | 文件依据 |
|号 | | 单位 |简易工事 |---------------| |
| | | | | 二类 | 一类 | |
|--|----|-----|-----|-------|-------|-------|
|1 |统一管 |1米柜 |20—50|300—500|500—800| |
| |理商场 |台/月 | | | | |
|--|----|-----|-----|-------|-------|-------|
|2 |商 店 |平方米/月|10—20| 30—80 | 80—150| |
|--|----|-----|-----|-------|-------|根据国家 |
|3 |旅业、 |平方米/月| 5—10| 10—20 | 20—50 |人防委、 |
| |招待所 | | | | |财政部下 |
|--|----|-----|-----|-------|-------|发的人防 |
|4 |饮食店 |平方米/月| 5—10| 10—20 | 20—50 |委字 |
|--|----|-----|-----|-------|-------|〔1985〕9|
|5 |商品周 |平方米/月| 3—8 | 10—15 | 15—30 |号文。 |
| |转仓库 | | | | | |
|--|----|-----|-----|-------|-------| |
|6 |原材料 |平方米/月| 2—5 | 10—15 | 15—30 | |
| |仓 库 | | | | | |
|--|----|-----|-----|-------|-------| |
|7 |生产车间|平方米/月| 2—5 | 10—15 | 15—30 | |
|--|----|-----|-----|-------|-------| |
|8 |营业性 |平方米/月| 3—5 | 20—15 | 50—100| |
| |娱乐场所| | | | | |
|--|----|-----|-----|-------|-------| |
|9 |种养殖地|平方米/月| 2—5 | | | |
|--|----|-----|---------------------| |
|10|其 它 |平方米/月|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
|--|----------------------------------------|
| |1.改建、新建工事分类原则是按城市的地段位置好差 |
| | 划分; |
| |2.具体划分标准是: |
|说 | 一类:工事内部设备、设施完善,装饰新颖、设 |
| | 有专门的管理机构。 |
|明 | 二类:工事内部有照明、通风等设备,装修简 |
| | 易、配有管理人员。 |
| | 简易工事:指没有经过改造装修的早期工事、因 |
| | 陋就简地平时使用。 |
---------------------------------------------



1992年7月25日

济南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69号)


  《济南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济南市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四年三月七日

济南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住房制度改革,鼓励职工和城镇居民购买公有住房,适应城镇住房商品化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向职工和城镇居民出售公有住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单位新建住房和主体结构基本完好的公有旧住房均可向职工和城镇居民出售。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有旧住房,不得向个人出售:

  (一)城市规划区内的旧平房;

  (二)经鉴定确认的危险房;

  (三)产权有争议或产权归属不明的住房;

  (四)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

  旧房出售前,产权单位应当进行全面检修,以保障职工和城镇居民购房后的居住安全。

  第四条 职工和城镇居民购买公有住房,坚持自愿的原则。

  产权单位出售已分配使用的住房,对本单位和外单位职工均应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城市规划区内的旧平房拆迁改造后,职工可按届时的优惠政策购买自住住房。

  本办法实施后,各单位新分配住房,均应先售后租。

  第五条 向高收入的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较高收入的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微利价;向一般收入的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标准价。

  第六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微利价含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微利和税金等八项因素。微利价由市房改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逐年测定公布。

  出售公有住房的标准价,由市房改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逐年测算,经市政府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 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不得以标准价出售公有住房。

  第八条 住房的标准价,由负担价和抵交价两部分构成。

  1994年砖混一等成套住房和砖混二等住房的负担价分别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和220元,抵交价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3元。

  第九条 地下室(含半地下室)、储藏室、院墙等各类独用的附属用房和附属物的出售价格,由售房单位按其建筑成本合理定价,最低不低于成本价的30%,与住房一同出售。

  各类住房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地面、墙面装饰以及其他室内设施,由产权单位根据其安装成本,按年折旧率10%折旧后,计收价款。铝合金、钢塑门窗按钢木门窗计算差价,其差价部分按年折旧率10%折旧后,计收价款。

  第十条 出售公有住房以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勒角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共用墙体以中心线为准。内卧式阳台按100%计算面积,外挑式(含半外挑式)阳台,按50%计算面积。

  楼房外廊和楼梯的建筑面积,按每户建筑面积的比例分配,归住房产权人所有,不另行计价。

  第十一条 购买在租公有住房,必须是现住房的承租人。以微利价或标准价购买新建或腾空的公有住房,必须是符合分房条件的职工。

  第十二条 职工和城镇居民购买公有住房,必须以自用为目的。一户职工家庭只享受一次购房优惠。职工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控制标准,按国务院国发[1983]193号文件规定标准上浮50%计算,超过控制标准的部分,按市场价计收房价款。

  第十三条 购买旧公房负担价按使用年限成新折扣,年折扣率2%;总折扣率不得超过负担价的35%。

  第十四条 购买旧公房抵交价成新折扣率为:

  (一)旧房使用年限在5年以内的为5%;

  (二)旧房使用年限在6至10年的为10%;

  (三)旧房使用年限在11至15年的为15%;

  (四)旧房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为20%。

  第十五条 对享受标准价购房的职工,实行以下优惠:

  (一)工龄折扣。工龄按承租人夫妇双方工作年限较长的一方计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年工龄折扣5.20元。职工工龄按劳动、人事部门规定的有关退休年龄计算。工龄折扣计算到1994年。

  (二)现住房优惠。职工购买1994年6月1日前竣工交付使用并已租住的公有住房,给予负担价10%的优惠。自1995年开始,每年减少2%,五年内全部取消。

  1994年6月1日后分配的新建住房和调整腾空的旧住房,购买时不再给予现住房优惠。

  (三)一次性付款折扣。职工购买公有住房,一次性付清住房价款的,可给予应付价款的20%的折扣。分期付款的,首次付款不低于应付价款的30%,在此基础上,每多付10%,给予应付价款式5%的折扣。分期付款年限,新房最长不超过10年,旧房最长不超过8年。分期付款部分。按银行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六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实际售价根据住房所处地段、层次、朝向等因素区别计价:

  (一)地段环境调剂系数:一类地区102%,二类地区100%,三类地区98%(具体地段的划分,见附件)。

  (二)楼房层次调剂系数:楼房总楼层七层(含)以下的,第一、四层各为100%,二、三层各为105%,五层(含)以上依次减5%,三层(含)以上为平顶楼房顶层的再减5%。

  (三)住房朝向调剂系数:东西朝向的楼房为98%,一套住房全为背阴房间的为96%,其他均为100%。

  第十七条 以标准价出售公有住房价款的计算程序:负担价扣除成新折扣和现住房优惠;抵交价扣除旧房折扣;两项之和减工龄折扣后,与各项调剂系数和一次性付款折扣连乘计算。

  第十八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可以使用本人和直系亲属交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价款。如一次性付款资金不足时,可按规定向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申请一定额度的低息贷款。职工使用贷款交付的购房价款部分,不再享受一次性付款折扣。

  第十九条 购房职工和城镇居民分期付款期间调离本市或死亡的,由其直系亲属或合法继承人继续付款。其直系亲属或合法继承人不需要住房的,由房屋产权单位与直系亲属或合法继承人进行经济结算。

  第二十条 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归个所有,产权人可以依法处分。

  职工以微利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购买后满5年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和租用权;原售房单位无力购买或已撤销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和租用权。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以届时标准价出售给原产权单位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仍可按届时标准价购买住房,但不再享受现住房优惠和工龄折扣。

  第二十一条 售房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分别纳入各级住房基金,由市财政统一管理,专户储存,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二条 个人购买的住房,属于个人自用部位以及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本人自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提留15%,建立维修基金,用其利息收入列支维修费用。

  第二十三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出售、出租、赠与、继承及以其他形式转让所购住房,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二十四条 本市市区职工和城镇居民以标准价和微利价购买公有住房,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持有关证件向产权单位提出购房申请、签订买卖协议;

  (二)售房单位持购房协议书到所在区房改办审查房屋的面积和价格,由市房改办复核批准。

  第二十五条 市辖各县(市),应结合本县(市)职工工资收入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办法,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各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对擅自降低出售价格、增加优惠条件、变相化公为私和倒卖公有住房从中牟利的,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4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地段等级划分说明:

  一类地区:

  历山路以西(经十路——花园路口)

  菜市南街以南(花园路口——莱市南街西口)

  北护城河以南顺河街以东(北关北路——一馆驿街段)

  馆驿街以南经一路以南纬十二路以东(经一路——经十路段)

  经十路以北(纬十二路——一八一立交桥段)

  英雄山路以东(八一立交桥——经十一路段)

  经十一路马鞍山路以北(英雄山路——舜耕路段)

  舜耕路以西(马鞍山路——经十路段)

  经十路以北(舜耕路——历山路口段)

  二类地区:

  燕子山路以西闵子骞路以西洪家楼南路以西洪家楼北路以西黄合南路以南历山路以西(黄台南路——北园路段)

  北园路以南(历山路——济洛路段)

  济洛以西(北园路——动物园段)

  动物园以南无影山路以东(师范路——堤口路段)

  堤口路以南(无影山路——纬十二路段)

  纬十二路以东(堤口路——经一路段)

  槐村街以南营市街以东南辛庄西路以东(经十路——铁路交道口段)

  铁路线以东以北(南辛庄西路——水泥厂路段)

  水泥厂路以东(铁路交道口——刘长山路段)

  刘长山路以北(水泥厂路——建设路段)

  建设路段以东(刘长山路——二七新村南路)

  二七新村南路以北六里山南路以北玉函路以东(六里山南路——舜玉路段)

  舜玉路以北舜耕路以西(舜玉路——舜耕山庄路段)

  舜耕山庄路以北(舜耕路——千佛山西路)

  千佛山路西路以西经十一路以北千佛山东路以北科院路以西经十路以北(科院路——燕子山路段)

  甸柳小区三类地区:

  二类地区以外的地区均为三类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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