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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2:44:15  浏览:84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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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2002〕3号


(2002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7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陕检发研[2001]159号《关于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虽尚未列入公安机关建制,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职责时,实施渎职侵权行为的,可以成为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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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开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根据赴台旅游工作的安排,经商国务院台办和公安部,决定于2011年6月28日正式实施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的开放以城市为基础,第一批试点城市为北京市、上海市和厦门市,今后将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逐步增加开放区域。

  二、北京、上海、厦门三个城市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的居民,为具有当地正式户籍的居民。

  三、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应严格遵守新修订实施的《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和《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注意事项》。

  四、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应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个人旅游签注,之后委托本城市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经台湾有接待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资质的旅行社,向台湾相关机构申请、代办入台相关出入境手续。大陆及台湾的代办社应相互确认有关手续的办理情况,并及时向申请个人通报办理进度。

  五、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可委托本城市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代办代订机票、住宿和在台旅游行程安排,也可以自行办理。

  六、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不得参与涉及赌博、色情、毒品及有损两岸关系的活动;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在提供旅游行程安排等委托服务中,也不得有上述内容,并应要求台湾的接待社不得引导和组织个人游游客参与上述活动。

  七、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在台湾的停留时间,自入境次日起不超过15天,并应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大陆。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在台逾期停留的,应及时通过台湾方面的旅游热线电话报告台湾海峡两岸观光旅游协会,并在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自行返回。
  八、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无正当理由在台湾非法逾期停留的,双方的相关机构应及时通知查找;情节轻微者可自行返回,情节严重者安排遣返,相关费用由非法逾期停留者自行负担。台湾相关机构遣返非法逾期停留者时,将向大陆有关机构提供信息资料。

  九、对在台湾非法逾期停留的个人游游客,大陆公安机关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除厦门市的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外,福建省其他地区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和全省经营“金马澎”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提供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服务。违反此条规定的,取消其经营相应的赴台旅游业务。

  特此通知。

  附件: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注意事项


国家旅游局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10月8日)

深府〔2005〕175号

  《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深府〔2002〕1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深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0.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0.5%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按实际比例数缴交。
  缴纳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保障金 =(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 在岗残疾职工人数)× 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 80%
  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 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人数 × 0.5%
  在岗残疾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办理社会保险的深圳市户籍残疾人(安排一名盲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第四条 保障金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代为征收。市社会保险机构按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属地征收管理办法,与社会保险费同时征收保障金。
  第五条 保障金按年度征收,当年征收上一年度保障金;每年度征收一次,征收时间为7月至9月。
  (一)市残疾人联合会与市社会保险机构在每年开始征收保障金之前向全市用人单位发出征收公告。
  (二)用人单位根据公告和上述公式计算出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足额存入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银行帐户。
  (三)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参加社会保险(按参保人数最多的险种)的平均参保人数计算出该用人单位的平均在岗职工人数,减去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该用人单位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按比例计算出应缴的保障金,生成征收台帐。
  (四)市社会保险机构统一从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银行帐户中扣征应缴纳的保障金。
  第六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代征保障金后,统一向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开具广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政府性基金(资金)通用票据》,并加盖社保机构印章。
  票据由社会保险机构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使用,并按年度将使用票据的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第七条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属地的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由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并开具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证明给用人单位备查。
  (一)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于每年2月份向社会发出审核公告。
  (二)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至6月到所属地的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办理已安排残疾人就业证明手续。逾期不办的,按无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处理。
  (三)用人单位办理已安排残疾人就业证明手续须提供如下资料:
  1.本市户籍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2.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3.上一年度1月份、6月份、12月份单位残疾职工工资表;
  4.残疾职工劳动合同书或其他就业证明。
  第八条 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缴交保障金情况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市残疾人联合会委托市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对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发出催缴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保障金,逾期不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残疾人联合会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企业交纳的保障金在管理费中列支,滞纳金从税后利润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中列支。
  第十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代征的保障金全部缴入市财政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社会保险机构于每年11月份编制保障金征收情况表,报市财政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
  第十一条 保障金使用管理按照《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我市以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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