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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18:48  浏览:88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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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

铁道部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
1992年6月19日,铁道部

一、总 则
第1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决定和国家人事部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工作,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经常化的顺利进行,结合铁路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委会)是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确定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组织。
各级评委会对本单位行政领导(或单位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受同级干部人事(职改)部门的业务指导,行使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权力。各级评委会之间没有上下级领导关系。
第3条 各级干部人事(职改)部门是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归口部门和办事机构,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做好有关政策解答、学历资历审查、日常定期考核及日常事务处理等项工作。

二、组 织
第4条 评委会应按系列组建,负责各该系列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各单位、各部门不设置综合性的评委会,各系列评委会不得评审本系列以外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5条 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分别按高、中、初级组建评委会。铁道部组建正高级职务评委会;经部授权,各路局及总公司等局级单位组建高级职务评委会,名单报部批准。正副高级职务评委会均报国家人事部备案。
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评委会按国家教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授予的有关专业(学科)教授、副教授的评审权进行组建,由铁道部批准,报国家人事部备案。
教授评审权的授予,由部人事司会同教育司提出,部职改领导小组审核,报国家教委批准;副教授评审权的授予,由部人事司会同教育司提出,经国家教委同意后,部职改领导小组批准。
各中级职务评委会由部属单位批准。初级职务评委会由有评审权的单位自行组建。
未按上述规定呈报批准或备案的评委会,其评审结果无效。
第6条 评委会应由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身体健康的本学科技术领域的专家组成。正高级职务评委会委员应具有本专业正高级职务;高级职务评委会委员应具有本专业的高级及以上职务;中级职务评委会委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职务,其中具有本专业高级职务的委员应不少于二分之一;初级职务评委会委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职务。
为掌握政策,具有本专业相应技术职务的干部人事(职改)部门的人员应参加评委会。
第7条 各级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主任、副主任委员可由单位的主管专业技术的负责人或有威望的专家担任。高级职务评委会一般由25人及以上组成;中级职务评委会一般由20人及以上组成;初级职务评委会一般由13人及以上组成。各级评委会委员中,中青年专家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8条 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等系列,可在评委会下按学科、专业设置若干评议组,协助评委会做好评审工作。
专业(学科)评议组一般由5~7人(卫生专业为6人)组成,设组长1人。组长应由本专业相应评委会委员兼任,小组成员必须符合本专业相应评委会委员需应具有的技术职务,正高级职务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应全部具有本专业正高级职务,高级职务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应全部具有本专业高级及以上职务。
卫生系列可按内儿、妇外、卫生防疫、中医、医技、药学、护理以及其他临床各科等学科设置评议组。其他系列(含高校教师)按专业(学科)设置若干评议组。
第9条 评委会委员名单由干部人事(职改)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由单位行政领导主持,党政领导集体(或单位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10条 评委会最多可有一名本专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单位行政副职参加(不包括“三总师”),已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参加。各级评委会委员一般不外聘,确需外聘的,需先经上级干部人事(职改)部门同意。评委会委员名单在本期评审工作完成以前不对外公布。
第11条 不具备评审条件的部属单位,不能进行评审。除高校教师按地方规定评审,农业、林业特殊专业和部没有评审权的高级职务可委托地方评审外,其余各系列、各档次职务必须委托路内单位有相应职务评审权的评委会评审。
委托评审的程序是:属于正常晋升的高、中级职务,由铁路局、总公司、院校等部属局级单位干部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并出具委托函,直接送交有评审权的路内单位评审。属于破格晋升的高、中级职务和需委托地方评审的高级职务,部属单位将评审材料报部职改办,经审查后,由部送交相应评委会或部向地方出具委托函。
其它单位之间或个人委托评审均属无效。
属于部组织评审范围的人员材料,按规定程序报部评审。
第12条 评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两年。任期届满,应适当调整委员,每次调整人数不应少于三分之一,同时为保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调整人数亦不应多于三分之二。高级职务评委会委员调整后,应将新委员的“登记表”、“汇总表”(铁职改办〔1992〕4号文件
附件二)报部备案。
对不称职的委员要及时调整,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能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按自动退出评委会处理。
第13条 评委会的评审工作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评审。
第14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单位干部人事(职改)部门应制定具体措施,切实加强对评委会工作的政策指导;对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委会,应如实将情况向上级干部人事(职改)部门报告,上级部门在调查核实后,视情节可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或停止其工作进行整顿,直至收回评审权。

三、职 责
第15条 评委会具有以下职责:
1、根据原中央职改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铁道部贯彻国家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和本《组织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评审工作。
2、组织、指导专业(学科)评议组的评议工作。
3、认真审查申报材料,对被评审人的能力、水平、成绩、贡献进行综合评价。
4、按规定权限评审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确定评审结果,写出评审意见。
5、负责向本系列高一级技术职务评委会提出推荐人选。
6、根据干部人事(职改)部门的安排,对行政领导提出有异议的被评审人进行复议。
第16条 专业(学科)评议组在同级评委会的组织、指导下,负责审查被评审人的申报材料,对被评审人的业绩、成果(含著作、论文)等进行评估,确认被评审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写出评议意见,向评委会推荐评审人选。

四、程 序
第17条 评委会的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干部人事(职改)部门介绍情况。干部人事(职改)部门对被评审人员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人员概况、政策规定、注意事项等向评委会作全面介绍,并提供被评审人员的考核结论和考绩档案及有关评审材料。
2、专业(学科)评议组评议。各专业(学科)评议组负责审查被评审人的有关评审材料,对被评审人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含论文、著作)等基本情况按任职条件进行评议。对晋升高级职务(含破格晋升)的被评审人员,应以本人提交的论文为依据进行答辩,属正常晋升的在评审前的考核时进行;属破格晋升的由专业(学科)评议组组织答辩,以确认其实际专业技术水平,提出评议意见。
卫生系列高级职务的评审,需先经专业(学科)组进行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及以上评议组成员同意后方可向高级职务评委会推荐。其他系列专业(学科)评议组不需表决推荐,高校教师系列按地方规定办理。
3、评委会审议。评委会在听取各专业(学科)评议组评议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被评审人的能力,水平、成绩、贡献和考核意见进行充分的讨论,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全面衡量,综合评价。
评委会应充分重视、尊重评议组的评议意见,对评议组绝大多数成员不同意晋升的,评委会一般可不再讨论,但仍需表决,办理评审手续。
4、评委会表决。在充分酝酿,反复比较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经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任职资格方为有效。未出席评委会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5、写出评审结果。评委会对被评审人写出评审结果意见,主任委员在《评审表》上签字或盖章,并加盖评委会公章生效(也可由系列主管部门或职改部门的公章代)。
第18条 评审结果报相应的干部人事(职改)部门,并由该部门统一下发任职资格通知。对个别确需复议的,应由有相应技术职务评审权的评委会同级别层次的单位行政正职或主管干部人事(职改)工作的行政副职(未参加评委会)提出,干部人事(职改)部门重新审核后,提请评委会复议一次。
第19条 评审推荐工作必须坚持按同一系列低职务评委会向高职务评委会层层推荐的原则进行,不得越级评审。
推荐工作应按民主程序进行。召开会议时,必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经无记名投票,赞成票数超过出席成员的二分之一时,方可推荐。
如单位不具备成立评委会条件,可组成评审小组向上一级单位的相应评委会进行推荐。
单位评审小组可按专业性或综合性设置,设组长1人,成员一般为7人以上,要尽量吸收专业技术干部参加。

五、准 则
第20条 各级评委会(评议组)成员必须认真执行政策,正确掌握标准,切实做到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坚持原则,不徇私情,敢于发表意见,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切实把好质量关。
第21条 各级评委会(评议组)成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纪律,不得透露评议情况及评审结果。在评审委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专业技术职务时,该评委本人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不参加评议和表决,评委出席人数相应核减。
第22条 评委会的评审工作必须坚持民主程序,走群众路线,提高评审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评审办法、评审条件、岗位设置等应向广大专业技术干部公布。
第23条 各级评审组织如果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或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职务者,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严肃处理。各单位如有违反本组织办法的,各级评委会及其成员有权向上级干部人事(职改)部门,上级部门有权撤消其技术职务,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以必要的纪律处分。

六、附 则
第24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路各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本办法由部人事司(部职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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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市属工业企业搬迁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市经委 市财政局


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市区
范围内市属工业企业搬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4〕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市财政局拟定的《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市属工业企业搬迁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市属工业企业搬迁实施细则(试行)
(市经委 市财政局 二○○三年十二月)

  为加快市属工业企业搬迁步伐,鼓励企业通过搬迁获得新的发展,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范围内市属工业企业搬迁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2〕32号)和市政府《关于杭州市区工业企业搬迁工作的专题会议纪要》(杭府纪要〔2002〕72号)、《杭州市工业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纪要》(杭府纪要〔2002〕180号)及《杭州市工业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纪要》(杭府纪要〔2003〕137号)的有关精神,现制订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市属工业企业搬迁实施细则:
  一、搬迁补偿范围
  搬迁补偿范围由搬迁补偿资产和搬迁补偿费用两部分组成。搬迁补偿资产是指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搬迁补偿费用是指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等费用。
  二、搬迁资金和搬迁成本的确定
  1、搬迁资金由搬迁补偿资产原值和搬迁补偿费用组成;搬迁成本由搬迁补偿资产净值和搬迁补偿费用组成。
  2、搬迁补偿资产的原值和净值,由市工业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搬迁办公室”)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搬迁办公室审核确定。
  3、搬迁资金中的搬迁补偿资产原值以审核确定的评估结果作为支付依据。对其中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部分的评估结果低于市定支付额的,可按市定支付额支付。搬迁资金中的搬迁补偿费用按实际发生数作为支付依据。
  市定支付额为企业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与市定支付标准的乘积。市定支付标准为:建筑容积率在1以上的企业,市定支付标准为2500元/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低于1的企业,市定支付标准则以2500元/平方米为基价,建筑容积率每相差0.1,提高100元/平方米的支付标准。对个别情况特殊、确需提高支付标准的,由市工业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三、搬迁专项资金的管理
  搬迁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搬迁腾出土地的出让收入;企业搬迁资金统一由搬迁专项资金支付;搬迁专项资金中的企业土地招标拍卖所得的45%净额,应单独进行明细核算和反映,大于已支付给该企业的搬迁资金部分,经市工业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用于支持该企业的搬迁改造。
  鉴于企业搬迁工作启动后资金需求量较大的实际,为确保搬迁工作的顺利实施,每年由市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充实搬迁专项资金。
  四、搬迁资金的支付程序
  企业搬迁资金(搬迁补偿费用可按预算暂估)经搬迁办公室审定后,搬迁企业应分别与搬迁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搬迁协议和土地预收购协议。在此基础上,填制《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并按规定的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报批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给有关企业。其中,搬迁补偿费用实行“先预付、后结算”的办法,待企业搬迁完成后按实结算,多交少补。
  五、搬迁资金的财务处理
  1、企业取得的搬迁资金扣除搬迁补偿资产评估重置原值和搬迁补偿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国家扶持资金,计入资本公积金(国家独享资本公积金)。
  2、企业取得的搬迁资金中属搬迁补偿资产评估重置原值部分,可采用以下方法明确资产属性和财务处理:属搬迁补偿资产账面净值部分计入损益;属搬迁补偿资产评估重置净值与账面净值的差额部分为企业资产,计入资本公积金;属搬迁补偿资产评估重置原值与评估重置净值的差额部分,作为国家扶持资金,计入资本公积金(国家独享资本公积金)。
  企业取得的搬迁资金中属搬迁补偿资产评估重置原值部分,也可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入损益,依法纳税。
  3、企业取得的搬迁资金中属搬迁补偿费用部分计入损益。
  六、对搬迁企业技改项目的支持
  凡尚未进行搬迁资产评估企业的技改项目,各有关部门仍应给予支持,并给予办理项目建设所需的有关手续;凡已经进行搬迁资产评估企业的技改项目,在锁定搬迁资产评估原值范围之外,不再另外给予补偿。
  七、下放城区属地管理的原市属工业企业,列入市工业企业搬迁计划且符合条件的,享受市属企业同样的搬迁扶持政策。
  本细则由杭州市财政局和杭州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社非法转移人民法院冻结款项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社非法转移人民法院冻结款项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复函
1995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4)川高法经请字第12号《关于信用社非法转移人民法院冻结款项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任何金融机构都有义务协助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有关单位的帐户,成都市新华东路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在案件当事人的存款帐户被冻结期间与被冻结帐户的当事人串通,转走应入被冻结帐户的款项,非法将资金转移,致使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无法执行,其行为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信用社应承担妨害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什邡县人民法院对其处以罚款是正确的。同时,由于信用社的行为还侵犯了债权人的权益,对此信用社亦应在被转移的款项数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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