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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02:55:57  浏览:99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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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


《贵州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陈士能
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

第一条 根据《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本省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为本办法分散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安置一名盲人或重残人按两名残疾人计算。
第四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应从所在地的县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指导服务机构推荐的无业残疾人中招收、招聘。各单位的残疾人原则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中安排就业。
残疾人劳动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在同级劳动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或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一人的单位,按年度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纳标准为每一残疾人指标按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计算。
第六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征收,并开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交纳单位须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所列缴款数额和期限,交纳残疾就业保障金。
第七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级交纳和分级管理的办法:
(一)在筑的中央、省属单位、部队企业向省残疾人联合会交纳;驻其他地、州、市、县的中央、省属单位、部队企业,省残疾人联合会可以委托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征收;
(二)地、州(市)属单位向同级残疾人联合会交纳;
(三)县(市、区、特区)及其所属单位向县(市、区、特区)残疾人联合会交纳。
按前款(一)项规定,委托下级残疾人联合会征收的残疾人保障金,由被委托的残疾人联合会按代征总额的10%上缴省残联残疾人联合会。
第八条 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从单位包干经费中列支,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途: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五)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或在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
第十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财政部门报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因经费困难、企业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经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可以给予减免照顾。
第十二条 无正当理由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责令限期缴纳,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金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设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行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每年年底应填报省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印发的《单位职工情况表》,并按规定报送同级残疾人联合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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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青少年犯罪及预防

李娜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国家的希望。然而,近些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明显增多。心理上的狭隘、自私、惟我独尊、好占上风是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内因,而不良社会环境的熏染、错误的家庭教育方式以及心理健康教育的缺乏则是不容忽视的外因。
  因此,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迫切任务。这项任务需要联合全社会的力量形成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控机制,而司法机关恰恰处于该防控机制的关键位置,这使我们不得不对未成年人犯罪引起注意并加以研究。

一、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1、主观原因

  从主观上讲,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心理逐渐走向成熟的时期,尚未形成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不能正确观察社会、意志品质薄弱,容易受到各种不良风气和坏思想的影响,青少年犯罪多出于贪利性、享乐性、报复性、模仿性、虚荣心、好奇心或哥儿们义气而产生,并具有强烈的冲动性,教育引导的不当,极易走上犯罪道路。
  其特点主要有:犯罪人年龄偏小,呈现低龄化趋向;多是出于享乐、精神空虚而实施犯罪,且多采用结伙犯罪形式;犯罪时缺少预谋,具有突发性和随意性,往往不计后果;少女犯罪率上升;罪犯改造难度较大,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上升 。

2、客观原因  

(1)社会风气的不良影响。

  由于受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影响,加上社会上请客送礼、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的影响,部分青少年对社会产生怀疑和矛盾心理,失去了是非观念,甚至对正确的东西也持怀疑态度。

(2)外来腐朽思想和文化的腐蚀。

  随着对外开放及社会经济结构的调整,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腐朽思想生活方式也逐步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在青少年中产生了不良影响。青少年身心正处于成长发育阶段,吸收能力强,而批判、辨别能力差,容易把坏的当成好的去仿效和追求。加上社会及家庭缺乏正确的引导,促使他们为追求物质精神享受而不惜铤而走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3)就业不足,使无可事事的青少年有时间去违法犯罪。

  现代化的生活方式促使青少年成熟的比较早,有些人在十五、六岁就具有了成年人的思维能力和生活要求。他们成熟之后,在生活上、思想上就有了独立的愿望。处处以自我为中心,要求周围的人尊重他、理解他,希望自己成为对社会、对家庭有用的人。就业除经济意义之外,还反映出他们一种精神方面的需要。这个问题一旦得不到解决,他们就会产生消极的心理反应,生活的困难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他们感到自己正当权利没有得到正当保障,产生反抗心理。

(4)家庭的因素。

  古人云:为人父母,不患不慈,患于知爱而不知教也。一语道破了父母爱护子女的方式。培养子女,不单是提供让孩子的身体健康成长的物质养料,更重要的是要为其提供成长过程的精神营养。教育子女应向子女传授社会知识,灌输道德观念,教孩子从小就懂得如何区分真善美与假恶丑,培养孩子的自我认识能力和辨别是非的能力,指导儿童的行为。有的父母一味地娇宠溺爱,使孩子视父母的辛劳和给他(她)的服务是天经地义的,从未去体会他人的艰辛和辛劳,养成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的不良习性。这种人贪婪、自私、任性、脾气暴躁,一切以自我为中心,好象这个世界都要围着他(她)转,从来不肯为他人奉献一点爱心。
  还有的父母对子女要求过严。这类父母对孩子充满爱心,且对孩子怀有较高的期望值,但同时又不知如何去引导,爱变得畸形,只重管束、过度施压,甚至常常棍棒相加,孩子内心压抑、苦闷,为逃避家长的施压,孩子学会说谎;为寻求心理上的慰藉,孩子会逃离家庭结交坏人。甚至还出现由于父母要求过高,把自己不切实际的理想强迫孩子去实现,以至于孩子不堪忍受而反过来杀害父母的惨案。家长不切实际的要求逼使孩子精神崩溃,从而做出残无人道的疯狂行为。家长把孩子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孩子的精神空间处于窒息状态,即使没有棍棒施加在肉体上,但在精神上早已被"杀死"。
  一般来说,溺爱放任和粗暴打骂可能是我国父母管教子女的两种最普通的方式。在我国家庭中,父母单方面的要求子女的较多,却又未能以身作则;重视子女的物质生活,却未能顾及子女的心理需要;以打骂方式要求子女服从,却未能很好的与子女沟通;凡事要求子女循规蹈矩,却未能给予信任与支持;只懂施行权威式命令,却不给予自主的空间等。这种既溺爱放任又粗暴打骂的家庭环境,成为滋生青少年犯罪的温床。

(5)学校的原因。

  学校是对青少年进行教育的主要阵地,但由于存在一定的问题,非但没有完成对青少年的教育任务,而且对青少年犯罪起到了一定的推波助澜的作用。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只注重基础知识、知识的教育,缺乏法律常识,道德知识方面的教育,缺乏培养青少年形成正确世界观的教育,缺少根据青少年特点提高其心理素质的教育;二是以成绩的好坏来评定一个学生的好坏,对成绩差的学生缺乏管理,甚至不愿管理;三是个别教师由于素质较低,教育时不顾忌青少年的心理承受能力,任意伤害其自尊心,甚至打骂学生,使学生产生厌学情绪,最终脱离学校,走上犯罪道路;四是所起表率作用不够,一方面要求学生同违法犯罪做斗争,另一方面又不能及时处理善后事宜。

(6)社会的原因。

  整个社会没有形成一种关心爱护青少年、制止青少年犯罪,挽救失足青少年的好风气,很多人不根据青少年的特点去理解其思想行为的表现,以一种大压小的态度对待青少年,或者视青少年为弱者,作为欺负和利用的对象。对失足青少年更是采取了歧视的态度,甚至不愿给其从新做人的机会,在就业、入学方面设置了重重障碍,使失足青少年再度滑向犯罪的边缘。

二、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针对上述社会、家庭、学校等方面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对症下药。应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社会方面的预防

  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惩治司法腐败现象,严肃法纪,在社会中树立法制权威,增强其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力。同时,大力整治社会丑恶现象,净化社会风气,特别是对毒害青少年严重的"黄、赌、毒"要实行长期的专项斗争,逐步清除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通过舆论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公德教育,树立新的社会风气,形成一股防止青少年犯罪的强大社会心理力量。

云南省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为规范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根据省政府云政发〔1999〕150号文以及省政府第46次省长办公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云南省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是指除正常经费以外有专门用途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建设性资金和社会事业发展资金。
二、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行项目管理与资金管理相互分离。项目审定以主管部门为主,财政部门参与审定项目资金计划,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计划,按项目审批权限审批;财政部门负责对经批准的项目资金计划用款进行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
三、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为了保证及时到位,其拨付一律不再通过主管部门。省属项目财政资金由财政厅根据经批准的项目计划,按项目实施进度、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地县项目的省财政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经批准的项目计划,按项目实施进度、配套资金到
位情况拨付到下级财政部门,再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
四、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省级财政安排拨付到各厅、局、公司的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按本办法清理规范。
五、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200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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