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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仲裁机关裁决生效后,又裁定允许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2:28:18  浏览:97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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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仲裁机关裁决生效后,又裁定允许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仲裁机关裁决生效后,又裁定允许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1994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的应否受理青岛高科技工业园铁石工贸公司(下称青岛公司)诉广西桂林旅游物资进出口公司(下称桂林公司)购销合同返还定金纠纷一案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下称北京工商仲裁委)以(1993)市裁字第12号裁决书对青岛公司诉桂林公司购销合同返还定金纠纷一案作出终局裁决后,又以(1994)市裁字第12号裁定书将(1993)市裁字第12号裁决书裁决的“本裁决书为终局裁决,送达即生效”修改为“如不服(1993)市裁字第12号裁决书,自接到本裁定书十五日内向本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符合本院法发〔1993〕34号通知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不服(1993)市裁字第12号裁决的起诉应依法受理。
二、青岛公司依据北京工商仲裁委(1993)市裁字第12号裁决书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将该执行案件移送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此,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将受理本案的情况通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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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指示》的通知

海关总署 财政部


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指示》的通知
海关总署、财政部



为了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加快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指示》(中发〔1983〕32号),经与国家经委、对外经济贸易部研究,现将指示中有关海关工作和征免工商统一税的规定及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指示》中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合同规定以投资(含贷款投资)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及其他必要物资和用追加投资进口国内不能保证供应的机器设备,一律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据此,凡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订明的企业总投
资(含贷款投资)额度内,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及其他必要物资,和在追加投资额度内进口的机器设备,都凭有关批准文件和进口物资清单,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二、《指示》中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了国家经委和对外经济贸易部列出应限制出口的商品以外,都免征工商统一税和关税。”目前,国家计委和对外经济贸易部列入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中属于应征出口税的商品计有:大米、大豆、食糖、当归、枸杞、黄芪
、松香、钨矿砂、煤、桐油、兔毛、生铁、锡锭和锡扁坯、锰铁、铬铁、硅铁、钼铁、珍珠等十八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除上述十八种应照章征收出口关税外,对出口其他应税产品,都免征出口关税;工商统一税的征免税范围,财政部会同国家经委、经贸部研定后
另行通知。
三、《指示》中规定:“利用外国政府中低利贷款进口的设备、材料,一律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工商税。”对此,各关应验凭使用上述款项的单位交验的主管审批机关的审批文件和贷款协议予以免税。
四、《指示》中规定:“我国企业利用中国银行的外汇资金引进国内不能供应的设备和材料,在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等经济政策上应视同利用外资,享受同等优惠待遇。”上述外汇资金应限于经主管部门审批核拨的外汇贷款。除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在合同中确定的投资额度
内,向中国银行贷款作为其投入合营企业的资本所购进的设备、材料,比照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优惠规定予以免税外;对我国企业使用中国银行外汇贷款建造旅游旅馆,比照外贸部(79)贸关税字第579号《关于吸收侨资、外资建设旅游旅馆进口物资征免税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
予以减免税;对我国企业使用中国银行外汇贷款购进设备,并以该设备生产的产品出口所收入的外汇或加工国外来料所得的工缴费偿还贷款的,符合补偿贸易和来料加工条件,可比照国务院批准的《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的规定,对贷款额度内进口的设备予以免税;对
我国中小型企业使用中国银行外汇贷款为技术改造购进所需的技术和机器设备,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83)财税字第30号《关于从国外引进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术、设备减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予以减税或免税。上述需予减免税的项目,有关企业应持凭主管
部门的批准文件,分别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如使用中行贷款,提前用自有外汇还清,借以逃漏国家税款的,则应按章补税。
五、上述一、三、四各条中所说的其他必要物资和“材料”,系指建厂、建场和安装、改造设备必要的物料。至于进口生产使用的原材料,如其加工产品复出口,应按进料加工的规定办理免税手续;如加工产品内销(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向国内单位出售属于国家需要进口的产品),
应照章征收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六、《指示》中规定:“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凡是税率高于国内企业工商税税率的,都可以按国内企业工商税税率征收。”对此,仍按财政部(83)财税字第8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七、《指示》中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口产品、进口物资,按国家规定需要领取进出口许可证的,与国营贸易进出口公司同等对待。”
八、《指示》中指出:“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扩大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不可避免地会带来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和作风,甚至会有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搞诈骗、行贿、走私、渗透以至间谍活动,损害我国的利益。对此,我们必须提高警惕,进行坚决的抵制和斗争。”各地海关和税务
部门对利用外资项目进出口的货物,在放宽政策的同时,要切实加强管理工作,防止利用这个渠道,搞非法进出口,偷漏国家税收。对有走私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九、本通知有关减免税的规定适用于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以后进出口的货物。海关总署、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83)署税字第377号文的规定如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应按本通知执行。



1983年11月2日

一国两制与高度自治

何志远

澳门大学中葡翻译学士、中文法学士、葡文法律硕士研究生


以邓小平 “一国两制” 构想为根本方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是一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要法律文件。 “一国两制”是我国解决香港、澳门问题的基本精神和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有关“一国两制”的规定是基本法起草的依据,因此,“一国两制”是制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指导方针,指导方针的内容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坚持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二是维护高度自治、特别行政区的社会经济制度五十年不变。〔2〕 此外,杨允中博士指出:「“一国两制”是由两个基本概念组成的,它们的关系不是简单的并列,而是有主有次。“一国”是两制的前提,“一国”也是两制的基础。没有对“一国”的认同,“两制”的实行就无从谈起。〔3〕」

“一国两制”是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的重要指导思想,〔4〕不但确保了港澳地区现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延续,同时又一再阐明不在这两个地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及政策。

从国家结构形式来看,也即整个国家和各地域单位之间关系而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直以来都是主张单一制国家的形式,即各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政府授予,地方政府隶属中央。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一国两制”,代表着对原来高度集权的单一制国家模式的重大变更。“一国两制”作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个首创,成功地将国家统一、国家主权、不同社会制度和国家结构等国家理论中极为重要和对立因素协调在一起,从而使特别行政区与中国其它地区共存于统一的单一国家内。因此,人们通常提及联邦性质的情况,波多黎各或格陵兰的联合国家,以及西班牙自治区的广泛自治,均不能与“一国两制”相提并论。“一国两制”可视之为当今世界上最具独创性的伟大构想。

高度自治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最重要体现。“一国两制”模式与联邦制模式都是自治的形式,特别行政区享有的自治程度大大高于联邦制国家成员州所享有的。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体现两制的主要内容包括:(1)权力上的高度自治: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2)行政机关及立法机关由当地人组成,即澳人治澳;(3)中央政府不向特别行政区征税,财政独立,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

具体而言,除了国防与外交事务外,澳门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高度自治体现在以下方面:(一)在行政管理方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政策决定权、提案权、人事任免权、执行权、管理社会治安的权力、财政金融方面的权力〔5〕、经济贸易方面的权力、专业管理权〔6〕等〔7〕;(二)在立法领域内,《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不但赋予澳门特别行政区普通立法权限〔8〕外,还将适用全国性的法律视为例外情况;(三)在司法领域内,存在一个完全独立于国家司法组织的地区司法组织,这是很奇特的现象;(四)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 “中国澳门” 的名义与其它国家和地区建立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联系,参加不以主权国家为单位构成的国际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综上所述,“一国两制”是中国政治和法律体制的重大突破。“一国两制”构成了高度自治的基本精神和精髓,并成为区别于单一制下其它自治形式的特点〔9〕,是高度自治的开创性意义之所在。高度自治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力,《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条在规范了高度自治的形式后,界定了特别行政区具体的自治权力的范围和内容,即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体现出高度自治的基本内容和外在特征。

萧蔚云教授指出:「根据小平同志的讲话,“一国两制”法制化的重大意义之一是它的开创性。“一国两制”的构想是史无前例的,将“一国两制”方针用法律的形式具体化,制定为基本法,世界上没有现成的法律可以借鉴,也没有类似的法律可以参考...。〔10〕」由此可知,“一国两制”的具体化、法律化不但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而且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国两制”的成功落实不但对祖国的统一大业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而且为国际社会和平解决矛盾起着良好的示范作用。
定稿于2005年3月2日
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不得删改。
e-mail:ccuho@yahoo.com

?〔1〕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
?〔2〕萧蔚云,《略论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载于《依法治澳与稳定发展-基本法实施两周年纪念研讨会论文集》,澳门科技大学、澳门基本法推广协会出版,2002年3月。
?〔3〕杨允中,《依法治澳是决定澳门新一轮发展的关键》,出处同上。
?〔4〕“这些新概念本来是为实现台湾的统一而于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但后来却实际上运用于香港与澳门的回归…。”参见陈弘毅,《 “一国两制” 的概念及在香港的适用关系》,出处同上。
?〔5〕设立独立的税收制度,澳门居民无需向中央政府纳税,缴交的税款全部用于特别行政区,不上缴中央政府,拥有自己的货币及自主的汇兑和关税政策。
?〔6〕澳门特区自行制定有关评审和颁授各种专业和执业资格的办法。
?〔7〕参见萧蔚云,《一国两制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11月第106页至第107页。
?〔8〕值得强调的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义务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等行为,以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
?〔9〕地方分权便是单一制下其它自治形式的一种体现,例如英国早于20世纪末采用此模式解决中央地方的关系。
?〔10〕出处同注7,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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