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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2:30:16  浏览:98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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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2000.12.01

【实施日期】 2000.12.01


哈尔滨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提高环境质量,保护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粉煤灰,是指从煤粉锅炉烟气中收集的粉尘,以及各种燃煤锅炉、煤气发
生炉、蒸气机等设备经过燃烧产生的有综合利用价值的灰渣。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利用粉煤灰生产建筑材料、混凝土、磁化肥和筑路
、回填、改良土壤、提取有用物质等行为。
第五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应当坚持谁排放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和统一规划、总量平衡、科
学管理、鼓励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 市计划部门负责全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管理工作。
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负责粉煤灰综合利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全市粉煤灰综合利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市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粉煤灰的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第七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计划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
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粉煤灰排放单位应当按照粉煤灰综合利用规划和计划建立粉煤灰综合利用目标责任制
,开展粉煤灰综合利用。
第九条 粉煤灰排放、利用单位应当每年向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报送一次粉煤灰排放、
利用情况统计报表。
粉煤灰排放、利用单位报送的粉煤灰排放、利用情况统计报表应当与实际发生的数量相一致。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煤发电、供热等工程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
初步设计应当有相应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内容。没有相应的粉煤灰综合利用内容的,市计划、经济
贸易部门不予批准立项。
粉煤灰综合利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一条 建材企业生产的建筑材料及其制品能够掺用粉煤灰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比例掺用粉
煤灰。
筑路、筑坝、筑港等大体积混凝土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比例掺用粉煤灰。
回填、复垦造地,改良土壤,生产肥料等有条件使用粉煤灰的,应当使用粉煤灰。
第十二条 距粉煤灰堆存场地20公里范围内,不准新建、扩建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
第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利用粉煤灰或者粉煤灰制品的建设工程项目,承担设计任务的单
位应当将粉煤灰或者粉煤灰制品的利用纳入设计方案。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使用粉煤灰或者粉煤灰制品。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部门
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监理。建设单位应当凭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出具的使用证明,到有关部
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粉煤灰排放单位不准向利用未经加工原状粉煤灰的利用单位收费或者变相收费;对
利用经加工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成品粉煤灰的利用单位,可以适当收取费用,具体标准由双方
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粉煤灰排放单位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可以向利用单位提供车辆运输粉煤灰。
利用单位自行运输的,粉煤灰排放单位应当给予利用单位每吨4元的装运补助费。装运补助费需
要调整时,由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提出意见,经市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运输粉煤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领取运输证明,到市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运输准行证。
粉煤灰运输车辆凭粉煤灰运输证明和准行证,可以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
驶。
运输粉煤灰的车辆必须采取封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不准在运输过程中丢弃、抛撒粉煤灰。
第十七条 粉煤灰排放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粉煤灰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建设粉煤灰贮存、
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国家规定向市环境保护部
门缴纳排污费。
第十八条 粉煤灰利用单位可以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列入市科技计划的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二)综合利用粉煤灰及灰渣掺入量不少于30%的建材产品,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后,符合减免税
条件的,持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考核后出具的证明,向有关部门申报;
(三)开发综合利用粉煤灰项目,经市计划部门批准,可以从粉煤灰综合利用费用中优先安排资
金;
(四)利用粉煤灰的生产企业,每利用1吨粉煤灰可以按照1元至15元的标准提取费用,用于有
关职工的保健补贴。
第十九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费用的来源:
(一)粉煤灰排污费征收总额的30%;
(二)市财政适当投入部分资金。
粉煤灰综合利用费用,由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应当对粉煤灰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
查单位应当主动配合。
第二十一条 对综合利用粉煤灰进行科学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
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或者少缴纳粉煤灰排污费的,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责令其
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市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
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粉煤灰排放、利用情况统计报表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粉煤灰排放单位少报排灰量或者利用单位多报用灰量的,按照少报和多报的数量每吨处以
3元罚款;
(三)建材企业生产建筑材料及其制品未按照规定比例掺用粉煤灰的,按照少掺入粉煤灰量每吨
处以5元以下罚款;
(四)筑路、筑坝、筑港等大体积混凝土工程未按照规定掺用粉煤灰的,按照少掺入粉煤灰量每
吨处以5元以下罚款;
(五)粉煤灰排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利用单位支付装运补助费的,责令补给装运补助费,并按照
实际装运量每吨处以6元罚款;
(六)无粉煤灰运输证明或者不具备粉煤灰运输条件、不按照规定运输粉煤灰的,每车处以200元
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粉煤灰排放单位向利用未经加工原状粉煤灰的利用单位收取费用的,责令返还所收费用,
并按照收费总额的1倍处以罚款;
(八)设计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审查批复和初步设计将粉煤灰或者粉煤灰制品的利用纳入设
计方案的,责令其改正,并按照建设工程项目设计费的10%以上30%以下处以罚款;
(九)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方案使用粉煤灰或者粉煤灰制品的,责令其改正,并按照少掺入粉煤
灰量每吨处以5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省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
求听证的,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第二十五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罚没款的票据和罚没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7年4月28日发布的《哈尔滨市炉
渣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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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维护费及电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维护费及电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8月27日)
深府〔2006〕193号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维护费及电费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维护费及电费补贴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城市景观照明的建设,提高广大业主自主建设景观照明的积极性,促进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建立长效的运行管理机制,确保亮灯效果,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城市景观照明包括:建(构)筑物装饰照明、城市广场照明、市政公共设施装饰照明、绿化照明、社区公园照明、城市雕塑照明以及商业照明等。
  二、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在《深圳经济特区灯光景观系统规划》规定的范围内所设置的景观照明设施,其维护费及电费可由市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四、补贴的维护费及电费由市级财政部门核拨,列入市城市管理局年度预算。
  五、特区内城市景观照明维护费及电费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已建景观照明设施补贴对象和标准。
  1.行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楼宇和娱乐场所、商场以及广告、招牌、橱窗、店面的景观照明不予补贴维护费、电费。
  2.金融单位、酒店不予补贴维护费,补贴电费50%。
  3.写字楼补贴维护费50%,补贴电费50%。
  4.住宅楼、商住楼补贴维护费80%,补贴电费80%。
  5.其他楼宇补贴维护费50%,补贴电费50%。
  (二)新建景观照明设施补贴对象和标准。
  自本办法发布实施之日起,凡在《深圳经济特区灯光景观系统规划》规定范围内由产权单位(业主)新建、改造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市城市管理局核验后,按以下范围和标准进行补贴。
  1.娱乐场所、商场以及广告、招牌、橱窗、店面的景观照明不予补贴维护费、电费。
  2.住宅楼补贴维护费100%,补贴电费100%。
  3.其他各类楼宇补贴维护费80%,补贴电费80%。
  以上费用自投入使用之日起,补助两年,自第三年开始按本条第(一)项执行。
  六、城市景观照明维护费及电费补贴数额计算方法:
  (一)维护费补贴:以投资额度的8%作为补贴计算基数(该比例为历年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维护的景观照明设施维护费支出与建设投资额度之比),维护费补贴数额计算公式为:景观照明设施建设投资额×8%×补贴比例。
  (二)电费补贴:电费补贴数额主要由每个单位(业主)景观照明设施的总负荷、亮灯时间和补贴比例确定,其计算公式为:景观照明设施的总负荷×规定的亮灯时间×电费单价×补贴比例。
  七、维护费及电费的实际补贴数额与业主的亮灯效果、亮灯时间直接挂钩。市城市管理局将按亮灯效果和亮灯时间对业主单位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并定期公布。优、良、合格三个等级分别给予应补维护费及电费的100%、80%、60%的补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不予补贴维护费及电费。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市城市管理局按考核结果每半年核拨一次维护费及电费补贴。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宝安、龙岗两区参照执行。
  九、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国家粮食局关于“十一五”粮食科技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十一五”粮食科技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粮展〔2006〕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粮食局,各级粮食科研院所、院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粮食局有关直属、联系单位,大型粮油企业:

为增强粮食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利用粮食科技资源,发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的作用,按照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精神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各项工作任务,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十五”粮食科技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十五”以绿色储粮技术、深加工综合利用技术为标志的科技进步,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粮食产业化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粮食科技项目和经费投入显著增长,粮食科技项目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提升,行业科技总体水平明显提高。由国家科技项目带动,一批自主开发、适合国情的先进、实用的储粮新技术,随着“十五”国家粮食基础设施建设,得到了全面推广和产业化应用,有效地提升了粮食储运技术现代化水平;粮油加工技术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使我国粮油加工技术和装备水平迈上了一个新台阶,部分粮食深加工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并参与竞争;以适应市场发展需求的粮油质量标准检测技术及计算机信息等技术得到广泛应用;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发展模式,成为粮食技术创新的主流趋势。粮食科技体制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

二、“十一五”粮食科技面临的国内外环境和重大需求

(一)国内外环境

“十一五”期间,科学技术和自主创新能力日益成为国家间竞争的焦点和决定性因素。随着WTO后过渡期的结束,我国粮食产业将置身于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之中,发达国家以控制核心技术为特征将继续保持优势地位,标准和知识产权构成的技术壁垒日益成为各国间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同期,随着国内人口、资源、环境压力的不断加大,特别是到2010年,我国人口将达到13.6亿,粮食供需紧平衡的状态将长期存在。因此,要抓住技术进步和经济全球化给我国粮食产业和技术发展带来的后发优势和跨越式发展的历史机遇,依靠科技进步,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提高我国粮食技术创新能力,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高国家粮食宏观调控能力,增强我国粮食科技和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二)重大科技需求

1.保障粮食安全,建立更加完善的粮食产后技术支撑体系。保证粮食的可供应数量是国家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随着粮食生产成本的不断提高,减少粮食产后流通过程中的损失,保持粮食储存、运输中品质,是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粮食资源利用率的有效途径。“十一五”期间,要以满足市场需求和国家粮食宏观调控为目标,实现便捷、高效、安全的粮食流通方式,增强粮食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满足粮油检测技术市场需求和维护公众食物质量安全,建立更加完善的粮食流通技术支撑体系。

2.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亟待改造传统的粮食流通技术。目前,集中分布在粮食产区的农村小型粮油加工企业,其加工质量差,效益低,资源浪费严重,能源消耗高出大型加工业企业约30%~50%;农村粮食产后收购、处理环节中,还存在着传统落后的晾晒、储存等方式;农户储粮的虫、霉、鼠害严重,在源头上影响粮食质量安全。因此,通过继续推广新型适用的农户储粮、农村干燥处理技术和设备,改造传统落后的粮食流通技术,建立农村粮食产后安全技术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农村粮食流通与加工的技术水平。

3.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环保、安全、节约、高效的粮食流通技术。长期以来,我国粮食资源利用效率低,高成本、高消耗、高污染的增长方式阻碍了粮食流通产业的高效增长。“十一五”期间,推动以行业的技术进步带动粮食经济运行方式的转变,在粮食储藏、加工、物流等环节,积极采用环保、安全、节约、高效技术,研究开发适合粮食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新型技术,逐步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和技术,加强粮食综合利用和增值转化,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粮食流通产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4.以发展高技术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断增加粮食加工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十一五”期间,面对国外资本、产品、成熟技术和过剩生产能力不断涌入的国际竞争压力,粮食科技发展方向也要适时调整,要将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技术、智能化技术等高技术抓紧引入粮食流通领域,不断带动粮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充分提高粮食产品附加值和延长产业链。通过应用高新技术,降低粮食加工、储藏、流通环节的生产成本,不断将高技术产品投入市场参与国际竞争。

三、“十一五”粮食科技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国家粮食安全和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支撑粮食流通产业可持续发展为重点,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发展指导方针,建立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的,安全、环保、节约和高效的粮食流通技术体系,促进粮食行业循环经济的发展。

(二)发展目标

按照《规划纲要》提出的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总体目标要求,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创新型国家,到2020年,我国粮食科技发展的总体战略目标为:粮食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科技促进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能力大幅度提高,粮食科技整体实力进入世界前列。

为实现上述总体目标,“十一五”期间,粮食科技要形成较完善的粮食流通技术支撑体系,粮食科技总体水平有较大提高;力争对粮食产后减损、绿色高效储运和深加工技术装备等重大技术瓶颈有所突破,在重点产品、重点工艺、重点技术、重点装备上实现关键技术创新;粮食储藏技术达到同期国际先进水平,粮食物流和加工技术装备得到优化升级,粮食质量标准检测技术不断完善,农村传统的粮食流通技术方式得到改造;建设一支结构合理、持续研发能力强的粮食基础科研队伍,完善粮食科技创新机制,形成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科技资源共享、技术优势互补的粮食科技创新体系。

(三)基本原则

1.创新引领的原则——以科技创新引导技术发展方向,不断带动产业进步,促进粮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培育产业发展的经济增长点,通过扶持基于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把创新作为促进粮食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2.统筹协调的原则——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强调突出科技创新,同时兼顾技术普及;突出发展高新技术,同时兼顾常规技术的改造;强调关键技术攻关,同时兼顾重大成果的推广应用。全面提高粮食科技的整体现代化水平。

3.优化机制的原则——以体制创新和完善机制作为粮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基础,积极探索和建立竞争、流动、开放的科技运行机制。优化人才队伍的学科结构和布局结构,逐步建立以市场配置为基础,政府投入引导社会各类资源相互补充的有效机制。

四、“十一五”粮食科技优先发展的领域和重点工作

按照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提出“十一五”粮食科技优先发展的技术领域和重点工作。

(一)优先发展的技术领域

1.以生态理论为指导的绿色、高效、实用的仓储技术。促进储粮技术方式由传统向绿色生态型转变。以改善储藏环境、降低储藏成本、提高监管手段为主要技术取向。

2.以成套高技术设备和生物(工程)技术为重点的粮食深加工技术。通过生物技术、精细化工技术、智能化设备制造等高技术在粮油加工业应用,促进高效、节约、增值和清洁生产技术的发展。

3.以新型散粮装运方式为带动的高效快速的粮食物流技术。发展散粮物流技术、集装化装备、现代物流信息技术和标准化,构建高效、便捷、安全的粮食物流体系。

4.以应用基础研究和国产仪器为支撑的粮食质量快速检测技术。主要发展快速检测技术和仪器设备,加速粮食质量检测仪器的升级换代,促进检测技术及国产仪器迈上新的台阶。

5.以预警、监测为重点的粮食流通现代化的信息技术。主要是推进信息技术在粮食宏观调控及储藏、加工、物流、质量标准仪器、品质测报等领域的全面开发应用。

(二)重点工作

按照我国粮食科技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方向,“十一五”重点攻克一批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和技术装备,结合国家科技计划的结构框架,从六个层面部署重点工作:

1.加快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在粮食流通领域的全面应用,带动和促进粮食科技向高技术领域的跨越式发展。重点开展“数字粮食流通”、信息采集、预警、预报、控制技术和基于3S技术的管理决策技术的研究开发,推进粮食流通电子商务的发展。在重点地区、重点方面实现粮食预警、监测和动态信息管理。

开展粮食生物工程高新技术研究与产业化,重点对生物技术在以粮食及其副产品(废弃物)为原料的生物质能源和生物材料方面的应用;对粮食在营养食品、造纸、医药、材料、化工、纺织、能源等方面的各类深加工技术和产品关键技术进行攻关及产业化示范,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粮食深加工、生物质材料、生物质能源新技术和机电一体化成套设备。

2.实施科技攻关,重点突破一批制约粮食流通发展的重大关键技术。集中行业优势力量,组织跨行业、跨部门的联合攻关。重点研发粮食快速检测仪器、监测应用技术和相关的传感器技术;以信息化带动高效便捷的粮食物流关键技术和装备,开发粮食散装化和集装化运输技术装备;开展生态环保储粮、生物防治、化学薰蒸药剂替代、低温储粮等关键技术的攻关;对高效利用、清洁生产、提高产品附加值、降低能耗,提高综合利用率和环境保护的酶技术、发酵技术、膜分离技术、超临界萃取、超微粉碎、质构重组及机电一体化等高技术进行攻关和产业化;继续组织开展“粮食丰产科技工程”,针对农村和粮食流通过程的产后减损增效技术开展研究和集成示范,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和装备。

3.注重交叉学科和应用基础研究,培育粮食科技持续创新能力。组织开展粮食物质信息学与储存品质变化机理、谷物油脂化学及生物活性物质功能、转基因粮食食品检测等多方面应用基础研究,粮食行业公益性、基础性重点技术标准研究,把重大科学研究成果与粮食应用科学相结合,培育和发展粮食科技新兴学科、交叉学科,注重粮食科技的前瞻性,鼓励前沿技术领域的研究探索。

4.支持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推动粮食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通过技术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逐步改造和淘汰粮油食品加工落后的生产技术和工艺。引进国外先进的粮食流通与加工重大关键技术与装备,要联合制造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限制盲目和重复引进。加强相关技术集成化创新。提高粮食技术产品的优化升级和产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5.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设备,改造传统落后的农村粮食产后流通技术方式。开展粮食流通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和科学普及等工作,以粮食主产区的收纳库为依托,推广适用农户储粮的新型技术设备和农村粮食集中处理的干燥技术,通过储藏、物流、加工、信息及标准化等技术的集成,探索建立农村粮食产后存储、整理、干燥、加工、运输等集约化处理技术服务体系与示范。开展农村粮食产后安全保障关键技术集成与示范。

6.搭建粮食科技公共基础条件平台,为推动粮食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支撑。重点组织开展粮食科学仪器、设备、技术标准、科学数据共享、科技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与实验基地建设。加大粮食流通公益性、基础性技术标准研究,推进国家、行业标准和检测技术体系建设。加强基础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建设,在不同的粮食技术应用领域、不同的地区建立若干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和国家(部门)重点实验室。

五、粮食行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按照《规划纲要》提出的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科技创新型国家的目标要求,为确保“十一五”粮食科技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完成“十一五”粮食科技发展各项目标任务,需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和广大科技人员的创造性,形成环境条件优良、机制运行良好、组织措施完善的国家粮食科技创新体系。

(一)粮食科技创新体系

按照粮食行业科技发展的体系框架,结合粮食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十一五”着力从五个方面建立粮食科技创新体系。

1.完善粮食科技协调管理体系。全面指导行业科技发展方向,统筹、协调、管理行业科技资源,通过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推进粮食科学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管理协调,组织和引导社会科技资源向粮食行业配置,营造上下结合的政策环境。

2.建设以龙头企业和科技型企业为主体,产学研互动的技术创新体系。粮食龙头企业在粮食经济和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决定了其在粮食科技创新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十一五”重点突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互动的机制,在企业形成吸引人才、创新技术的研发平台,不断培育企业竞争的后发优势。通过增强企业自身的人才集聚和研发能力,使企业成为创新人才和资金的主要投入者、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新技术的创造者和产业发展先导技术的引领者。

转制科研院所是粮食行业科技创新体系的优良资源,是行业应用技术研发的主体力量。发挥以转制科研院所和大型粮食科技型企业为主体,市场经济为导向,建立粮食行业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机制,实现创新主体与经营主体最紧密的结合。促进企业与科研单位和高校之间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让。在以高新技术为先导,转变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同时,不断提高企业高技术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3.建设以公益科研机构和大学为主的科研创新体系。发挥社会公益科研机构和大学新科学创造和引领技术持续创新的作用。通过建立稳定的投入和激励机制,形成优良的科研环境,突出以人为本,把社会公益科研机构和大学建成粮食学科带头人才的主要培养基地,不断提高粮食科技的原始创新能力。吸引国内外高层研究人才,为粮食科学发展贡献聪明才智。

4.建设以地方粮食科研院所为主的区域科研创新体系。进一步突出省级粮食科研院所学科优势和服务特色。各级粮食科研机构、质量检测机构要加强对地区粮食经济和农村粮食产后的技术服务。联合农村技术推广体系,建立国家与区域农村粮食产后技术服务中心。不断推广先进、适用的粮食新技术,改变农村传统落后的粮食流通技术方式。通过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为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粮食主产区产业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给予技术支撑。通过加强国家与地方,以及地区间、部门(行业)间的科研人员交流和技术项目合作,发展和强化技术优势,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

5.建设中介机构有效参与的科技服务体系。“十一五”通过加强中介组织的社会化网络服务体系建设,发挥各级粮食行业协会、粮油学会联系各创新主体的桥梁纽带作用,为粮食科技发展,为企业技术创新不断提供信息指导和市场服务。加强与政府管理部门的沟通,通过网络化服务推广技术成果,使之成为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粮食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重点

针对粮食行业发展长期存在的问题,“十一五”为建立“层次清晰、结构合理、运行高效、支撑有力”的粮食科技创新体系,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加强粮食科技运行机制的建设。深化粮食科研院所体制改革,研究解决粮食科技创新体系中的结构性和机制性问题,在适应市场经济和科学自身发展规律的前提下,针对科研院所转制后仍存在传统体制的薄弱环节,加快建立既能够发挥市场配置科技资源,又能提高政府协调能力;既能激发创新主体的内在活力,又能实现体系协同发展的管理体制。大型粮食科技型企业,更要注重体制机制建设,形成稳定的技术研发经费投入,在不断创造企业效益的同时,注重发挥粮食科技优良资源在粮食产业和社会经济中的作用。

“十一五”积极引导社会科技资源参与粮食科技创新活动,鼓励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科技合作与竞争,鼓励人才流动,形成“竞争、协作、流动、开放”的运行机制,建立合理、有效的技术创新奖励制度,吸引社会优秀科技人才,推动粮食科技进步和创新。

2.抓好自主创新能力的建设。自主创新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是我国粮食产业突破发达国家及其跨国公司技术垄断,获得国际贸易有利地位和保护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基点。在借鉴国外先进技术同时,广泛学习和引入其他行业的先进技术成果,加强基础研究,发展交叉学科和前沿技术,以发展生物技术及应用作为突破口,在粮食储藏、加工等环节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以信息技术和先进制造等技术集成为核心,提高重大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能力。

3.加强基础条件及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十一五”要体现为粮食科技创新成果和产业化等科技活动提供有效的转化平台。紧紧围绕国家粮食安全以及粮食重大产业化工程,如粮食流通通道建设、粮食深加工产业化工程示范、粮食安全储藏等的重大技术问题,在公益科研机构和大学组建国家粮食局重点开放实验室,并争取创建国家级粮食重点实验室;以粮食科研机构为主组建国家级粮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不同地区以优势技术领域、优势技术产品为重点组建国家粮食局(省级)粮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重点粮食产品和特色资源型产品为依托,在粮食主产区的大型龙头企业,建立国家级粮食企业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集成化和产业化,构建支撑有力、机制灵活、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的粮食工程技术转化平台。

六、组织措施

为落实《规划纲要》的各项战略部署,确保粮食科技在“十一五”有较快的发展,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期粮食科技对粮食产业化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支撑作用,切实加强粮食科技的指导管理工作。为充分激发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力,调动广大粮食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粮食科技创新体系建成政府部门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发挥行业优势、吸引社会力量的协调互动开放式格局,要不断调整工作思路、组织方式和工作方法,形成有力的组织措施和政策保障。

(一)逐步改变粮食科技的管理方式

粮食科技管理部门要改变单纯的以项目支持和单项技术研发的科技管理模式,根据市场发展的需求,通过科学的安排项目和有效的管理方式,强化和引导粮食科技发展方向,将项目安排与基地建设和人才队伍培养结合起来。在科技攻关过程中,既要注意发挥行业优势,也要加强与其他行业及农村科技推广体系的联合。通过对重点技术领域的扶持,形成项目、基地、人才互相协调的科技发展新局面。积极研究探讨有利于引导和推动从跟踪模仿研发向自主创新研发转变的管理方式。

(二)加大对公益类科研院所的科研投入

在国家不断加大对公益基础研究投入的同时,公益类院所要继续完善管理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探索以院所长基金等方式,建立对基础研究、交叉学科和前沿高技术研究的稳定投入和激励机制。把粮食应用基础研究与人才战略紧密联系起来,为公益类院所的发展创造一流的研发环境。

(三)积极争取对粮食科技的政策支持

各级粮食管理部门、各类粮食科研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发展纲要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要求,积极组织和促进《规划纲要》及其配套政策的落实,积极争取各级财政、金融、税务等部门对粮食科研和高技术项目的优惠政策和资金投入,逐步增加省级粮食科研经费预算。各级粮食部门应积极争取粮食产后处理技术、设备享受同等农机的政策性补贴。

(四)为企业创造发展科技的政策环境

各级粮食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在技术创新和高技术产业化发展方面获取政策支持;对企业重大技术和设备引进项目,要组织科研单位、设备企业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并争取享受政策性扶持;对于带动主产区粮食生产、产业结构调整作用较大的重大粮食深加工技术、设备的项目,也要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扶持。鼓励设立粮食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基金,形成有利于科技型企业扩大规模、产品、技术升级的资金扶持机制。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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