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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处走私、投机倒把经济案件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8:31:32  浏览:91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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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处走私、投机倒把经济案件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查处走私、投机倒把经济案件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大精神,保障我省综合改革试验区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别是针对当前我省在查处走私、投机倒把经济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查处走私、投机倒把案件,必须严格区分性质,不得采取先处理、后定性的做法。凡属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走私、投机倒把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坚决打击,依法惩处;属违章行为的,应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予以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理。
二、凡国家或省政府允许放开经营的物资、商品,在地区、企业(包括全民、集体、私营企业)之间按“互通有无、调剂余缺、互相支援”的原则进行协作、串换,或按市场价格以购销形式正常交易的,不应视作“转手倒卖”、“投机倒把”。
三、私自买卖外汇,或在车站、码头、宾馆等公共场所向港澳同胞、华侨、外国人索取、况换外汇的,必须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允许企业、单位之间通过外汇管理部门(外汇调剂中心)相互调剂自有外汇(含国家拨给的非指定专项用途的外汇、留成外汇和合法调剂的外汇),其调剂
的外汇及所得,应视为合法。今后查处机关、企事业单位外汇案件一律由各级外汇管理局负责,其他任何部门一律不得插手。
四、执法部门在尚未掌握案件的确凿证据前,不准冻结当事人在银行的存款。有重大走私、投机倒把嫌疑,需冻结当事人银行存款的,应严格按有关程序办理;不得冻结与案件无关或超过当事人违法所得的金额。银行冻结存款期限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逾期自动撤销。
五、不得随意查扣国家或省政府允许放开经营的商品、经海关照章征税的进口商品以及经海关验放的旅客带进的自用物品。国家限制进口的二十四种商品的管理,应按国发〔1985〕136号文规定执行。因未办理“准运证”而被查扣的,允许在一个月内补办“准运证”,补办后不
予经济处罚;二十四种以外的进口商品销售出省的,不需“准运证”,也不需提供备案证明,对规定用于特写地区、特定企业或特写用途的进口货物、物品,仍按有关规定管理。
六、未经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自行设置检查卡(站、队)查扣财物,违者,以扰乱社会治安论处。检查人员在依法执行任务中,应严格遵守着装规定,示明身份,文明检查。
七、各执法部门查处经济案件,不得超越国发〔1984〕167号文和国发〔1987〕85号文规定的职权范围。公安机关不要直接查处投机倒把和一般走私案件,发现此类案件,应及时转交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重大走私、投机倒把案件,需立案侦查的,应
移送公安部门办理。两个以上地区或同一地区两个以上执法部门查获的案件,以先查获的地区或部门为主办案,其他地区或部门要积极配合。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双方共同的上级领导机关指定。
八、查处走私、投机倒把案件,必须依法办事,不得滥用拘留、收审、留证审查手段,严禁拘禁人员作为追缴罚款的“人质”;需到辖外地区执行拘留或搜查任务,必须先与当地公安部门取得联系;严禁唆使、诱人犯罪;严禁“以罚代刑”、变相罚没放行和乱扣乱罚;坚决纠正对本地
案件处理偏轻、对外地案件处理偏重的错误做法;对错案或处理不当的案件,原执法部门应主动予以纠正,已罚没的款、物应予退还,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
九、同一走私、投机倒把案件不得重复处罚。对执法机关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其他执法部门,可提请原执法机关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复查,属于走私案件的,也可报请当地打私办或上一级打私办进行复查。
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降价处理或变相私分罚没财物,违者,必须依法查处。
十一、查处走私、投机倒把案件的罚没收入,必须按规定和隶属关系上交中央或地方财政,不准坐支截留。办案补助费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专项核拨。不准以任何形式从罚没款中提成,凡在1986年财政部〔1986〕财预字第228号文下发后提成的罚没款,由提成单位自行清理
,并把清理情况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由同级财政、审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严禁用罚没款发放奖金、增添设施或搞基建,违者,追究有关部门及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十二、各执法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必须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十三、本规定自1988年5月1日起执行。我省过去颁布的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1988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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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代理煤代油基建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代理煤代油基建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9月24日,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代理煤代油基建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经1996年9月13日中国建设银行第15次行务会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并遵照执行。
凡经办该项业务的分行及有关经办行,应按照煤代油基建贷款委托代理协议(建总函字〔1996〕第127号文印发)和该办法的规定,认真办理该项业务,并于10月份起报送统计报表。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建设银行代理煤代油基建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附:中国建设银行代理煤代油基建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代油基建委托贷款的管理,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和中国建设银行签订的煤代油基建贷款委托代理协议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代油基建贷款业务是建设银行接受国家计委委托开办的一项代理业务,由总行统一接受委托,各级建设银行应遵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此项业务。
第三条 煤代油资金由国家计委以煤代油专用资金办公室(以下简称“煤代油办公室”)管理。建设银行代理该项资金贷款业务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年度煤代油投资计划,煤代油办公室下达的煤代油基建贷款计划通知单和煤代油资金情况下达贷款指标通知单。
二、根据国家计委授权与借款单位签订煤代油基建委托贷款合同。
三、保证资金到位,监督贷款的使用。
四、协助煤代油办公室做好贷款回收工作。
五、对借款单位的年度基建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签署意见。
第四条 建设银行各级行均不得占有、挪用该项委托贷款资金,不得为其垫付资金,不承担贷款风险。

第二章 贷款的发放
第五条 贷款计划的下达。煤代油办公室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煤代油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情况分次下达煤代油基建贷款通知单。建设银行总行据此向有关分行下达煤代油基建贷款指标通知单,明确贷款发放的数额、期限。有关分行在收到总行下达的指标通知单后,应在2个有效工作日内向有关经办行转拨贷款指标。
第六条 贷款合同的签订。经办行接到上级行下达的煤代油基建贷款指标通知单后,业务部门应按照煤代油办公室有关项目文件规定的期限、利率等,及时与项目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合同文本使用总行规定的委托代理业务参考格式)。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借款单位、建设银行各持一份,并将合同副本一份及时送煤代油办公室。
第七条 资金的拨付。借款合同签订生效后,经办行业务部门应立即将合同副本送会计部门,并要求借款单位尽快办理贷款转存手续。煤代油基建贷款必须全额转存。
第八条 监督贷款的使用。经办行要根据有关项目文件和贷款计划规定的用途及合同要求监督贷款的使用,如发现非规定用途使用和挪用等问题,应停止发放贷款并及时向上级行和煤代油办公室报告。

第三章 贷款本息的回收
第十条 贷款回收计划的下达。煤代油办公室负责编制年度煤代油基建贷款回收计划,并与建设银行总行联合行文下发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华能各公司和建设银行各有关分行。
第十一条 回收计划的落实。建设银行有关分行收到贷款回收计划后,应立即转发有关经办行并组织落实。经办行接到计划后,应及时与借款单位联系,制定还款计划。对确实有困难而无法收回的贷款,经办行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行;有关分行必须在计划下达后的两个半月内将无法收回贷款的项目名单上报总行;由总行汇总后通知煤代油办公室。煤代油办公室将据此另行委托第三方收贷。
第十二条 到期和逾期贷款的处理。对因各种原因无法按期归还借款的项目单位,经办行应督促其向煤代油办公室报告,并对报告签署意见。对煤代油办公室批准展期的贷款,经办行按文件规定与借款单位办理展期协议,与合同一并归档管理。凡未获批准展期的贷款和到期未还的贷款,均按规定计入逾期贷款,并按煤代油办公室的规定计收逾期罚息。
第十三条 收回的贷款本金要及时入帐。借款单位归还贷款本金,开具还款凭证,会计部门应在2个有效工作日内入帐,不得延误。业务部门收到还款凭证,即复印两份分别报省级分行和总行,以便于上级行掌握资金状况。
第十四条 收回的贷款利息要及时上划。借款单位归还利息,经办行以实收利息为基数按10%计收手续费,其余90%应在两个有效工作日内上划煤代油办公室在总行营业部的“煤代油专用资金存款”专户。

第四章 贷款的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煤代油基建贷款项目档案。项目档案是项目管理的基础资料,包括与项目有关的各种文件和资料。经办行应按照档案管理办法做好这项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统计报告制度。统计报表将设立贷款发放和回收、贷款利息回收等指标,由各级行按季度或按月汇总和报送(具体要求见附表)。
第十七条 建立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凡涉及煤代油基建贷款资金使用、合同签订及贷款本息回收等方面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各经办行和分行应及时上报。
第十八条 协助煤代油办公室做好与煤代油基建贷款有关的各项工作。由于煤代油基建贷款属于财政性资金贷款,可能会出现贷款改投资(转为国家资本金),豁免贷款本息等情况,各级行应协助煤代油办公室做好帐目清理、核对、划转及合同注销等各项工作。

第五章 各级行的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凡经办此项业务的各级行应根据代理业务的需要,确立相应机构及专门人员负责办理煤代油基建贷款代理业务。
第二十条 总行委托代理部工作职责:
一、委托代理部是建设银行代理煤代油基建贷款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国家计委签订煤代油基建贷款委托代理协议;负责协调与煤代油办公室的各种工作关系。
二、负责向有关分行下达煤代油基建贷款指标;下达煤代油基建贷款回收计划;转发有关政策及利率调整文件等。
三、负责研究制定煤代油基建贷款代理业务的管理办法;负责全行煤代油基建贷款代理业务的组织、指导工作;及时答复和处理下级行有关煤代油基建贷款业务问题的请示;检查代理业务工作。
四、负责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公司)签订煤代油基建贷款合同,办理相关业务。
五、负责与煤代油办公室清算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并根据各行代理业务量和工作情况制定分配方案。
第二十一条 分行工作职责:
一、根据总行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煤代油基建贷款代理业务的组织、协调、指导和考核工作。
二、负责向有关经办行下达煤代油基建贷款指标;下达煤代油基建贷款回收计划;转发有关政策及利率调整文件等。
三、监督有关经办行做好煤代油基建贷款合同签订和资金到位工作;检查代理业务工作情况。
四、组织有关经办行做好煤代油基建贷款本息回收工作,并监督收回本金及时入帐和收回利息及时上划。
五、按时汇总和上报统计报表;负责处理经办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向总行报告。
第二十二条 经办行工作职责:
一、根据煤代油基建贷款计划、有关项目文件和上级行下达的贷款指标通知单,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及时拨付资金,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二、督促借款方归还贷款本息。收到煤代油年度贷款回收计划后,即与借款单位联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在一个月内报告上级行及省级分行。
三、借款单位归还贷款本金,经办行要及时入帐;借款单位归还贷款利息,经办行留出10%作为手续费,其余90%立即上划至煤代油办公室在总行营业部的专户中。
四、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包括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对借款单位的年度基建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签署意见;按时上报统计报表;及时报告代理业务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建设银行总行委托代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表:煤代油基建贷款统计表
单位:万元
----------------------------------------------------------------------------
| | 贷款发放 | 贷款回收 | 实收利息 |
| |------------------|------------------|------------------|
| | 累计 | 本期 | 累计 | 本期 | 累计 | 本期 |
|------------|--------|--------|--------|--------|--------|--------|
| 总 计 | | | | | | |
|------------|--------|--------|--------|--------|--------|--------|
| ××项目 | | | | | | |
|------------|--------|--------|--------|--------|--------|--------|
| ××项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1.该表报告期为3、6、7、8、9、10、11、12月末。
2.该表报送日期:经办行月后3日报出;省分行月后6日报出。
3.“累计”指自年初至报告期末;“本期”指本季或本月,3月、6月报本季数
字,7月至12月分别报本月数字。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严禁使用收审手段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严禁使用收审手段的通知
1992年3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高检院曾多次强调检察机关禁止使用收审手段,并于1990年发文要求全国各级检察院严格执行。总的看,执行情况是好的。但是,也发现至今仍有个别地方的检察院在办案中继续使用收审手段。收容审查是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用以打击流窜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的一个手段,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检察机关管辖的直接侦查的案件不适用收审这一手段。从实践中看,收审容易发生“以收代侦”等弊端。因此,各地检察院要坚决禁止使用收审手段,同时要杜绝把监视居住搞成变相收审的错误做法。
各级检察院要把禁止使用收审手段作为今年执法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进行自查自纠,树立和维护检察机关严格执法的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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