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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4:25:19  浏览:92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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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于不涉嫌伪瞒报等走私违法行为的、因海关需作进一步化验以确定归类而滞留在港的税号2710的石油成品油,当事人可按下述第一条规定向海关提出暂缓结关的书面申请,获准后可先期提货并接受下述第二条的处理:
一、对于以交纳相当于货款等额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提出的申请,交由进口地直属海关审核批准;对于以海关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担保提出的申请,交由进口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核批准;上述申请经审核获准后,当事人可先期提取货物、暂缓结关。
二、当海关对上述暂缓结关的货物作出正式归类决定并依此填发税款缴纳证后,按下述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税款并提交相应许可证件的,或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补交相应证件的,海关应及时退还保证金并予结关;逾期纳税的,海关应依法扣除滞纳金后退还余款。
(二)经海关归类明确为应证货物但不能提交相应证件、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补交相应证件的,海关将保证金予以没收,或以其他担保方式抵缴货物等值价款后予以结案。
(三)对于无证件管理要求或已按要求提交相应证件、但不按相应税率交纳税款或逾期三个月仍未纳税的,则从保证金中扣除应缴税款,或以其他担保方式抵缴应缴税款后结关,保证金仍有余款的,应予退还。
特此公告。
(注:此公告于1999年9月27日后由各地海关对外公布)。



199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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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密测绘成果行政审批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国家测绘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密测绘成果行政审批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测成发〔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为切实加强涉密测绘成果管理,进一步规范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行政审批、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和保管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要求强调如下:


  一、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制度,依法履行行政审批职能。要明确本机关负责成果管理的机构统一办理审批事项,不得多头审批、越级审批。


  二、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制度,依据《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切实做到有章可循。


  三、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行政审批程序,必须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业务特点,尽快完善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依法设定审批权限,必须做到程序合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四、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进行严格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要对申请人提出的涉密测绘成果使用目的是否具体、明确、合法,申请的测绘成果范围、种类、精度是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以及是否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批准。


  五、各级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下达的许可使用决定书等批准文件,及时、准确地向被许可使用涉密测绘成果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提供涉密测绘成果。未经行政审批,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提供使用涉密测绘成果。


  六、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涉密测绘成果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使用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管理,对申请使用的涉密测绘成果保管、利用、销毁等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不得擅自留存、复制、转让或转借涉密测绘成果,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使用单位必须在六个月内销毁申请使用的涉密测绘成果,确因工作需要继续使用的,必须按照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七、使用单位若委托第三方承担开发、利用任务的,第三方必须具有相应的测绘成果保密条件,涉及测绘活动的,还应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使用单位必须与第三方签订成果保密责任书,第三方承担相关保密责任;委托任务完成后,使用单位必须按照保密规定及时回收或监督第三方销毁涉密测绘成果及其衍生产品。


  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使用单位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依法经国家测绘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委托。


  八、各级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各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定密、标密等规定,及时、准确地为涉密测绘成果及其衍生产品标明密级、保密期限和控制范围。涉密测绘成果及其衍生产品,未经国家测绘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不得公开使用,严禁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上登载发布使用。


  九、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各使用单位,要站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高度,进一步加强涉密测绘成果行政审批与使用管理工作,切实规范提供使用行为,严格按照“谁使用、谁申请”、“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保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审批、提供、使用涉密测绘成果的行为,相关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严查,对造成失泄密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切实维护国家秘密安全。






                                  国家测绘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湖北分公司包机费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湖北分公司包机费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11月29日 国税函〔1996〕695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近接你省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湖北分公司提供飞机供包机公司运营取得的包机费收入应如何征税问题的请示》(武地税发〔1996〕242号),反映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南航湖北公司)向湖北省包机公司提供飞机,并按航次向包机公司收
取定额包机费,对此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第1条规定,包机公司是“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的单位,该公司应是“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人。而南航湖北公司向湖北省包机公司提供飞机并收取定额包机费属于《营业
税税目注释》规定的“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199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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