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监察司、政法司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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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监察司、政法司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函
国家土地管理局监察司、政法司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函
国家土地管理局监察司、政法司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鲁法经字第1号函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的土地问题,应适用于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联营主体的农村一方应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农村社队),联营企业用地应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
的规定办理征用土地手续,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农村村民可以承包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全民所有制单位联营。我们认为,土地所有权属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个人只有承包使用权,因此,个人以承包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全民所有制单位联营是不适的。
二、原非法使用的土地经补办手续后,其合法性应从批准补办手续之日起算起,不具有溯及力。
199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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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办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农村环境卫生监测项目技术方案》的通知
全国爱卫办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农村环境卫生监测项目技术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办:
2011年中央财政支持全国农村环境卫生监测项目任务已下达各地。为实施好项目,全国爱卫办组织制定了《2011年全国农村环境卫生监测项目技术方案》,现印发给你们(电子版可从卫生部网站http://www.moh.gov.cn下载)。请按照要求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2011年全国农村环境卫生监测项目技术方案
一、监测目的
通过开展农村环境卫生监测,掌握农村环境卫生健康危害因素水平及动态变化,客观评价农村环境卫生状况,为制订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和支持。
二、监测内容和方法
(一)监测范围与对象。项目监测范围为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700个县14000个行政村。每个项目监测县按照分层随机的方法,选择5个乡镇(不含城关镇),每个乡镇选择4个行政村作为监测点,每个监测点选择不少于5户家庭作为监测户。监测县、乡镇、监测点(行政村)、监测户的选择按照经济水平、地理环境、人口等因素随机进行选择,以保证样本的代表性。
(二)监测时间。统一在7-8月开展监测工作。
(三)监测内容与方法。通过查阅资料、访谈、现场观察、实验室检测等方法获得监测数据,并填写统一调查表格。
1.基本情况:包括收集监测县、监测点的人口学资料、环境卫生情况、环境卫生管理、村容村貌等基础信息。
2.垃圾:包括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处理方式等情况。
3.污水:包括污水来源、种类、数量、排放方式、处理方式等情况。
4.厕所与粪便无害化状况:包括农村户厕类型、使用管理、粪便无害化处理情况。
5.病媒生物:选择监测户的厨房内进行鼠类密度、蝇类密度和蟑螂密度监测,选择监测户住宅周围环境进行蚊虫密度监测。
鼠类密度按照《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 鼠类》(GB/T23798-2009)鼠迹法进行;蝇类密度按照《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 蝇类》(GB/T23796-2009)成蝇目测法进行;蟑螂密度按照《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 蜚蠊》(GB/T23795-2009)目测法进行;蚊虫密度按照《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 蚊虫》(GB/T23797-2009)幼虫容器指数法进行。
6.土壤卫生:包括土壤寄生虫和重金属污染等情况。每个监测点采集村中农田土壤1份。采样时,采集5-20cm深表层土壤,在1m2范围内按照5点取样法采集土壤混合为一个样品。用于蛔虫卵检测的样品总量不少于50g,用于重金属检测的样品总量为1000g左右。
蛔虫卵测定方法采用饱和硝酸盐漂浮法,参照《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7959-1987)进行。重金属测定土壤铅、镉含量。铅、镉的测定按照《土壤质量 铅、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7141-1997)或《土壤质量 铅、镉的测定 KI-MIBK萃取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7140-1997)或其等效方法进行。
三、组织实施
(一)职责分工。全国爱卫办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省级爱卫办负责本省(区、市)项目组织工作,协调落实配套经费,制订计划、开展督导检查、考核评估,项目完成后及时总结并将完成情况报全国爱卫办。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技术支持和具体实施。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技术支持,负责人员培训、制作数据库录入软件、质量控制、数据审核、分析及完成技术报告。
(二)数据录入上报和审核。监测信息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统一录入软件(另发)进行录入。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审核,并完成本省(区、市)监测技术报告。2011年10月31日前将审核后数据、技术报告报省级爱卫办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农村改水技术指导中心。
(三)质量控制。
—遵循科学、随机的原则,严格按照要求确定监测范围和对象。
—调查人员应当由专业人员组成,并经过统一培训。
—参加监测工作的实验室要经过严格筛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措施。
—要开展现场督导检查、抽样复核,对监测数据逐级审核。
四、调查表格
附表1. 项目县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表2. 监测点情况调查表
附表3. 入户调查表
附表4 . 土壤采集与检测结果报告表
附表1.项目县基本情况调查表
省 县 编号 □□□□□□
全县总人口数 万人,总户数 万户。
其中农村人口数 万人,农村户数 万户。
全县乡镇数 个,行政村数 个。
全县上一年度GDP_____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______元。
全县有集中式供水水厂(站)_____个,覆盖人口_____ 万人。
全县有垃圾处理厂(场)_____个,如有填下表(空格部分不足,可另附纸张填写)
名称
建成时间
设计处理能力
(吨/天)
实际处理能力
(吨/天)
覆盖范围内人口数
处理方式
县城
(万人)
县城以外
(万人)
1
2
…
合计
6、全县有污水处理厂_____个,如有填下表(空格部分不足,可另附纸张填写)
名称
建成
时间
设计处理能力
(吨/天)
实际处理能力
(吨/天)
覆盖范围内人口数
处理工艺
县城
(万人)
县城以外
(万人)
1
2
…
合计
全县农村户厕数:三格式 户,双瓮式 户,沼气池式 户,粪尿分集式 户,双坑交替式 户,完整下水道水冲式 户,其他类型卫生厕所 户,非卫生厕所 户,无厕所 户。
填报人姓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单位(盖章)
附表2.监测点情况调查表
编号 □□□□□□-□□
省 县 乡(镇) 村
被调查者姓名 村内任职 电话
监测点类型:①镇所在地 ②非镇所在地
一、基本情况
(一)全村总户数 户,全村户籍人口 人,常住人口 人。
(二)上一年度全村人均纯收入 元。
(三)经济来源以哪一类为主?
①种植业 ②养殖业 ③工业 ④服务业 ⑤外出务工 ⑥其它,请说明
(四)集中式供水人数 人,分散式供水人数 人。
(五)村内道路状况:①硬化 ②部分硬化 ③未硬化
(六)村与乡镇中心距离: ①2公里以内 ②2~5公里 ③5~10公里 ④10公里以外
二、垃圾情况
(一)生活垃圾:
1.收集方式:①随意堆放 ②定点堆放 ③统一收集
如为定点堆放,垃圾堆放点占地或附近为(可多选):(30米范围内):
①河流 ②空地 ③道路 ④农田 住宅 ⑤其他,请说明
垃圾堆放点有无臭味:①有 ②无
垃圾堆放点蝇情况:①有 ②无
2.处理方式:①填埋 ②焚烧 ③高温堆肥 ④再利用 ⑤其他,请说明
(二)工业垃圾:①有 ②无
处理方式:①填埋 ②焚烧 ③再利用 ④其他,请说明
工业垃圾性质:①皮革 ②化工 ③印染 ④造纸 ⑤采矿 ⑥其他,请说明
(三)养殖业垃圾:①有 ②无
处理方式:①填埋 ②焚烧 ③高温堆肥 ④再利用⑤其他,请说明
三、污水情况
(一)生活污水产生量 吨/日
排放方式:①随意排放 ②明沟 ③暗沟 ④管道
排放地点:①河流 ②坑塘 ③农田 ④处理厂 ⑤其他,请说明
(二)工业污水产生量 吨/日
排放方式:①处理后排放 ②直接排放
工业性质:①皮革 ②化工 ③印染 ④造纸 ⑤采矿 ⑥其他,请说明
(三)养殖业污水产生量 吨/日
排放方式:①处理后排放 ②直接排放
四、厕所与粪便处理
(一)全村卫生户厕 户,其中
三格式
双瓮
沼气池式
粪尿分集
双坑交替
完整下水道水冲
其他类型
户数
非卫生厕所使用户数 户,无厕所户数 户。
(二)全村有公厕 座。
五、环境卫生管理
(一)专职保洁员 人,兼职保洁员 人。
(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①有 ②无
(三)是否做过专门的规划:①是 ②否
(四)是否开展环境卫生相关宣传教育:①是 ②否
(五)环境卫生经费投入 元/年。
六、病媒生物控制方面
(一)是否开展过灭鼠工作:①是, 次/年、投药点 个 ②否
(二)是否开展过灭蝇工作:①是, 次/年、喷药点 个 ②否
(三)是否开展过灭蚊工作:①是, 次/年、喷药点 个 ②否
(四)是否开展过灭蟑螂工作:①是, 次/年、投药点 个 ②否
调查员姓名: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3.入户调查表
______省(区)_______县_______村 编号:□□□□□□-□□-□□
姓名: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 年 月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民族:①汉族 ②少数民族
文化程度:①高中及以上 ②初中 ③小学 ④文盲
一、基本情况
(一)家庭人口数_______人,常住人口数 人。
(二)家庭主要收入来源:
① 农业 ②养殖业 ③工业 ④外出务工 ⑤其他,请说明
(三)上一年度家庭收入 元,上一年度家庭医药费支出 元。
(四)最近两周家庭成员出现腹泻 人次,出现腹痛 人次,出现发热 人次。
(五)家庭饮用水类型:①沟/塘/渠/河水 ②井水 ③水窖水 ④泉水 ⑤自来水
(六)家庭用水量 吨/月。
(七)家庭饮水习惯:①喝生水 ②喝开水 ③瓶装矿泉水 ④桶装纯净水 ⑤其他:
(八)饭前便后是否洗手:①饭前洗手 ②便后洗手 ③都洗 ④都不洗 ⑤不一定
(九)庭院环境卫生:①干净 ②一般 ③较差
(十)室内卫生 :①干净 ②一般 ③较差
二、生活垃圾、污水
(一)家庭生活垃圾产生量 公斤/天;
垃圾丢弃地点:①垃圾箱/池 ②房子周围的固定点 ③随意丢弃
(二)家庭生活污水排放方式:①随意排放 ②明沟 ③暗沟 ④管道
污水排放地点:①河流 ②坑塘 ③农田 ④处理厂 ⑤随意排放
三、厕所与粪便无害化
(一)家庭厕所类型:
①三格式 ②双瓮式 ③沼气池式 ④粪尿分集 ⑤双坑交替 ⑥完整下水道水冲
⑦其他类型卫生厕所 ⑧非卫生厕所 ⑨无厕所
(二)厕所的位置:①室内 ②院内 ③院外
(三)厕室内情况
1.是否清洁:①清洁 ②不清洁
2.是否有臭味(调查者的主管判断):①有 ②无
3.是否有蝇蛆:①有 ②无
4.是否有粪便暴露:①有 ②无
(四)粪便的处理方式:
①排入下水道 ②排入沟塘河道 ③土掩埋后施肥 ④高温堆肥 ⑤直接施肥
四、病媒生物
(一)房屋周围是否有以下病媒生物孳生地(可多选):
①猪圈 ②鸡/鸭/鹅圈 ③羊/牛/马/驴圈 ④柴草垛 ⑤垃圾投放点
⑥水厕/旱厕 ⑦污水沟(管) ⑧死水池(塘) ⑨废品收购站
(二)厨房面积: m2,发现蟑螂成若虫 个,活卵鞘数 只,蟑迹(包括蟑螂粪、死尸、残尸、空卵鞘壳等)数 个。
(三)厨房内有无发现鼠迹:①有 ②无
(四)厨房内有无发现苍蝇:①有 ②无。
(五)家庭周围(30米范围内)积水容器 个,其中发现蚊虫幼虫的容器 个。
调查员姓名: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4 土壤采集与检测结果报告表
采样点编号:□□□□□□-□□-□□
省(区、市) 县 乡 村
一、 采样情况
(一)采样地点:经度 ,纬度 ,海拔 米。
(二)土壤颜色:
(三)土壤质地:①砂土 ②壤土 ③粘土
(四)土壤湿度:①干 ②潮 ③湿 ④重潮 ⑤极潮
(五)植物根系:①无根系 ②少量 ③中量 ④多量 ⑤根密集
(六)(检测重金属的土壤样品)采样重量 g。
(七)(检测重金属的土壤样品)风干后重量 g。
采样日期: 年 月 日 采样人:
二、检测结果:
指 标
结果
检测日期
检验人
蛔虫卵
蛔虫卵数(个/ g)
其中活卵数(个/ g)
重金属
铅(mg/kg)
镉(mg/kg)
报告单位: 单位负责人:
报告人: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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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监督工作条例(试行)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监督工作条例(试行)
广东省人大
(1989年3月9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9年3月16日公布 198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为保障我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法律监督。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接受监督。
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人大常委会应将法律监督工作的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法律监督的范围:
(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章、规定、决定和命令,同宪法、法律、法规抵触的;
(二)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同宪法、法律、法规抵触的;
(三)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同宪法、法律、法规抵触的;
(四)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行使职权中的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行政、司法行为;
(五)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选举工作、人事任免中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应当由人大常委会进行法律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发现下一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可建议下一级人大常委会或者本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监督。
第五条 人大常委会法律监督的形式:
(一)听取和审议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报告;
(二)视察、检查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审查同宪法、法律、法规抵触的规范性文件;
(四)提出质询案;
(五)接受公民和组织的申诉、控告和检举;
(六)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七)发出法律监督书;
(八)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六条 人大常委会应当有计划地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报告。
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款所列报告,可根据情况作出相应的决议。如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对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报告不满意时,可责成有关机关作出补充报告。
第七条 人大常委会应定期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视察或检查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情况。对视察或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行为,人大常委会有权责成有关机关查处,予以纠正。有关机关应将处理
结果报告本级人大常委会。
第八条 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章、规定、决定、命令,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送本级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应当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人大常委会对前款列举的规范性文件,发现同宪法、法律、法规抵触的,可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个别内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责成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并将处理结果报本级人大常委会;
(二)对于主要内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撤销。
第九条 在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省、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对质询案的答复不满意时,受质询的机关应进一步作出答复。
第十条 人大常委会对公民和组织(包括人大代表转交)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可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转交有关机关处理和答复;
(二)责成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处理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处理情况;
(三)组织调查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责成处理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认真研究和处理,并在三个月内报告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人大常委会对于重大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行为,可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有权调阅与调查问题有关的证据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调查所涉及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调查结束,调查委员会应作出报告,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对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发出《法律监督书》。
第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对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向常务委
员会书面建议发出《法律监督书》。
经主任会议决定,进行调查核实后,报告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发出《法律监督书》。
接受《法律监督书》的机关和个人,应在《法律监督书》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情况报告本级人大常委会。
第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受监督的机关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不执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拒不执行上级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三)拒绝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或答复质询;
(四)在行使职权中违反法律、法规;
(五)拒不执行《法律监督书》。
第十五条 人大常委会对有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或发出批评通报;
(二)责成有关机关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属于人大常委会任命职权范围的,可撤销其职务;
(四)属于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可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五)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1989年6月1日起施行。
1989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