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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从澳大利亚联邦和巴西联邦共和国进口禽类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4:24:49  浏览:97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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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从澳大利亚联邦和巴西联邦共和国进口禽类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


关于禁止从澳大利亚联邦和巴西联邦共和国进口禽类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



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近期澳大利亚联邦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暴发鸡新城疫。为防止该两国的新城疫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的养禽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规定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澳大利亚联邦和巴西联邦共和国输入禽类动物(包括禽精液、禽蛋或禽胚胎)及其产品。
二、禁止邮寄和游客携带澳大利亚联邦和巴西联邦共和国的禽类动物产品及禽精液、禽蛋或禽胚胎入境,一经发现,一律做销毁处理。
三、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凡截获来自澳大利亚联邦和巴西联邦共和国的禽类动物(包括禽精液、禽蛋或禽胚胎)及其产品,一律就近销毁处理。
四、请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好对从澳大利亚联邦和巴西联邦共和国输入禽类动物(包括禽精液、禽蛋或禽胚胎)及其产品的查禁工作。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1999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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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监测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监测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建城[2012]6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海南省水务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工作方案及“十二五”有关规划,加快城市排水监测体系建设,强化城市排水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城市排水监测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城市排水监测工作管理规定》(建城字[1992]886号)发布20年来,城市排水监测站建设工作进展较为缓慢。目前全国仅有17个省(区、市)的20个城市排水监测站通过了国家级计量认证,仍有14个省(区、市)尚未设立国家级城市排水监测站,城市排水监测体系的建设严重滞后于排水监管工作的需要。随着我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的快速发展,城市排水监测工作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加快城市排水监测体系建设,对于实施排水许可制度、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行安全、污水处理稳定达标、再生水的安全使用及污泥安全处理处置等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

  二、城市排水监测体系建设

  (一)建设内容

  城市排水监测体系由国家和地方两级城市排水监测网组成(以下简称“国家网”、“地方网”)。国家网由国家中心站、重点城市排水监测站(以下简称“国家站”)组成;地方网由省级中心站和市(城区、县)级排水监测站组成,省级中心站原则上应设置在国家站。

  (二)国家网的布局与设置

  各省、自治区要结合本辖区地域特点和排水监测任务的需要,提出设立1-2个国家站的布局建议方案,直辖市设立1个国家站。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根据各地国家站布局建议,统筹确定国家网布局与设置总体方案。

  三、城市排水监测站主要职能

  各级城市排水监测站的主要职能包括:接受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为制定、修订城市排水规划及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提供基础数据等资料;对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水量和水质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水量及主要运行参数进行监测;为污水处理运营费用的核定提供有关监测数据和资料;配合排水主管部门对排水户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参与城市排水事故的调查;承担用户委托的排水检测及咨询服务,以及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国家网成员单位还应承担国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绩效考核、人员培训、业务发展规划编制等工作。

  四、城市排水监测站基本要求

  城市排水监测站原则上应为独立法人单位,不得附属于污水处理厂。在机构管理、检测能力、仪器设备与环境、技术人员配置、监测制度等方面应符合国家有关城市排水监测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应具备《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等有关标准规范规定项目的检测能力,并依据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通过资质认定,客观、公正的开展检测工作,出具检测结果。

  五、城市排水监测网站管理

  (一)国家网成员单位认定程序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国家站的筹建工作,将条件成熟的报送我部审核后,由我部统一纳入国家网管理,并按照“国家城市排水监测网××(地名)监测站”统一命名,现有成员单位名称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应适时更名。纳入国家网的监测站经由国家计量认证供排水评审组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资质认定。纳入地方网的监测站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资质认定。

  (二)日常管理

  国家网成员单位业务上接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同时接受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领导。国家网成员单位的主管部门、法人单位等发生变更时,需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报告我部。

  国家中心站挂靠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承担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负责国家网成员单位的业务归口管理,并定期组织开展监测质量控制考核等能力验证工作。

  地方网接受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指导,并由省级中心站负责业务归口管理。城市排水监测站相关建设和经费保障原则上由各地负责。

  请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抓紧制定辖区内排水监测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并将拟纳入国家网的监测站名称及其基本情况,于2012年5月底前报我部城市建设司。

  联系人:徐慧纬 曹燕进

  电 话:010-58933821/4352

  传 真:010-58934757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新乡市赴企业检查暂行办法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赴企业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2003〕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赴企业检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十日

新乡市赴企业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机关的赴企业检查行为,为企业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执法机关对各类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及个体经营者进行的执法检查和执法监督活动。
  第三条 赴企业检查应坚持依法检查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分级负责和管辖原则及责任追究原则。
  第四条 赴企业检查原则上采取联合检查、集中检查的方式进行,检查结果部门间可以互相使用。确有必要的,也可以进行专项检查。
  第五条 赴企业检查前应当做到:
  (一)拟定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限、检查对象、检查事项、实施检查的人员及其负责人等内容。
  (二)办理《赴企业检查许可证》或《赴企业检查通知书》。企业安静工作日内(每月1-25日)到企业检查的,应当填写《赴企业检查申请表》,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报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并经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由法制办公室向申请检查单位填发《赴企业检查许可证》。联合开展检查的,由牵头单位负责申请。辖区外的单位到辖区内所属企业进行检查的,由协助配合单位负责向同级政府申请。到省直企业、市属企业及市区内外来投资企业检查的,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26日至月底对企业进行检查的,由单位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决定,负责签发《赴企业检查通知书》。
  对个体经营者的检查,由单位负责人签发《赴企业检查通知书》。
  (三)凡依法需要进行突击检查(刑事案件、突发事件除外),未能事先办理《赴企业检查许可证》的,检查后,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将突击检查的依据、理由、结果及有关情况3日内书面报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六条 赴企业检查时应当做到:
  (一)检查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身份证件,出具《赴企业检查许可证》或《赴企业检查通知书》,明确告知检查的目的、依据、内容、要求、方法等。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接受其检查。
  (二)检查中涉及征收各种行政事业收费的,应当出示《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按照法定程序征收。
  (三)检查中需要对被检查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诉讼权、听证权等合法权利,确保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手续齐全。 
  第七条 检查结束后,执法机关应当形成客观、真实、明确的检查报告报批准机关备案,同时将检查结果以法定形式或书面形式反馈给被检查者。
  第八条 赴企业检查工作应当做到:
  (一)禁止同一部门因同一内容对同一被检查者的重复检查、不同部门因同一内容对同一被检查者的多头检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明确划分系统内赴企业检查的管辖权。
  (二)禁止越权检查和违反法定程序检查。具有检查权的单位应当明确职责权限、管辖范围、工作程序。
  (三)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决定对被检查者进行检查,不得擅自决定多次进行检查。
  (四)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向被检查者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检查费用转嫁给被检查者。
  (五)检查人员不得接受被检查者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检查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被检查者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通过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和他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 执法机关应加强对企业检查工作的管理:
  (一)执法机关应明确具有赴企业检查权的科室、二级机构及执法人员,组织岗前培训。
  (二)建立赴企业检查登记档案。内容包括:检查时间、被检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批准检查人、执法人员、检查内容、收费或处罚情况、办理《赴企业检查许可证》时间等。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并纳入目标管理范围。
  (三)建立赴企业检查处罚复核制度。凡因检查而对被检查者进行处罚的,除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外,主管领导必须对案件的合法性进行复核。
  第十条 加强对赴企业检查工作的监督:
  (一)实行赴企业检查季度统计报告制度。执法机关应于每年的1、4、7、10月的5日前将本级上季度赴企业检查的情况汇总整理,以书面说明和报表形式报同级优化办。
  (二)各级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对违法违纪赴企业检查问题的投诉和案件查处,负责对执法部门处罚被检查者案件的抽查,负责组织对赴企业检查行为的社会评议。
  第十一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赴企业检查的,被检查者有权抵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察等有关部门检举。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赴企业检查,增加被检查者负担,干扰其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新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赴企业检查申请表(略)
     2.赴企业检查许可证(略)
     3.赴企业检查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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