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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禁止借办理婚姻登记搞搭车收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7:35:03  浏览:80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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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禁止借办理婚姻登记搞搭车收费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禁止借办理婚姻登记搞搭车收费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近几年来,婚姻管理工作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婚姻法,坚持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取得了很大成绩。婚姻管理工作的开展,对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婚姻家庭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当前在婚
姻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有些地方借结婚登记随意附加条件和搭车收取其他费用,引起了群众的强烈不满。这不仅破坏了婚姻法的严肃性,损害了婚姻登记机关的声誉,影响了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而且也为一些群众不办理结婚登记提供了借口,严重影响了婚姻法的贯彻执行。

为了加强婚姻登记管理,确保婚姻法的贯彻执行,现结合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决定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婚姻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把坚持依法进行婚姻登记管理作为加强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关系,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重要内容来抓。要加强对婚姻登记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管理。尤其要加强对婚姻登记人员的法制教育,积极组织他们认真学习《婚姻法》、《婚
姻登记办法》及本地的《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执法的自觉性,切实保障婚姻管理机关始终坚持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二、各地婚姻登记机关在婚姻登记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婚姻登记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收取婚姻登记费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如果有关部门及单位要求婚姻登记机关代收其他费用或推销商品、纪念物等,婚姻登记机关应坚决予以拒绝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如不听劝阻,坚持搭车收
费的,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民政部门反映。
三、婚姻登记机关在婚姻登记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办事制度,实行群众监督;要建立健全婚姻登记方面的工作制度,严格遵守婚姻法规、政策,热情为群众服务,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和改进婚姻登记工作。
四、各地民政部门要对本地区婚姻登记收费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对不坚持依法办事,利用结婚登记搭车收费现象,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纠正,以维护执法的严肃法。请各地把检查清理情况及改进意见书面报告我部并同级人民政府。



199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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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国防通讯线路设备犯罪活动的通知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等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国防通讯线路设备犯罪活动的通知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上略)
针对这类犯罪(即盗窃破坏国防通讯线路设备犯罪—编者注)的特点和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保卫国防通讯线路设备的安全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重要职责。必须充分认识保卫国防通讯线路设备不受犯罪分子的破坏,其重要意义不仅在于保护国家财产,更主要的在于保障国家安全。各级领导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贯彻江泽民总书记的指示,把打击这类犯罪列入重
要工作日程,采取坚决措施,依法狠狠打击盗窃破坏国防通讯线路设备的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二、盗窃破坏通讯设备的犯罪分子是当前“严打”斗争的重点对象之一。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严打”工作总的部署,专门就打击盗窃破坏国防通讯线路设备的违法犯罪问题进行一次研究,检查、落实各项打击、防范措施。情况严重的地区,要及时开展有声势的专项斗争。可建议地方
政府或由公、检、法三家联合发布通告,大张旗鼓地发动群众,大造声势,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号召群众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活动,责令犯罪分子投案自首,以震慑犯罪。对已发生的此类案件,不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多少,公安机关都要及时立案,立即开展侦查。要加强侦查破案工作,组
织专门力量,把近年来发生的这类未破案件分类排队,采取各种侦查措施,集中力量将那些破坏严重的大案逐案突破。同时要通过破案和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工作,深挖犯罪团伙。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要本着“两个基本”的原则,及时批捕起诉,法院要抓紧审理判决。对典型案
例,应召开群众大会公开宣判。
三、要依法从重从快处罚盗窃破坏国防通讯线路设备的犯罪分子,坚决克服处理偏轻的现象。公安机关对抓获的犯罪分子要抓紧审结移送检察院,不得以罚代刑。检察院、法院要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0年7月10日《关于依法严惩盗窃破坏通讯设备犯罪的规
定》,对盗窃通讯设备虽然价值数额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的,或者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较大并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刑。对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或者《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以盗窃罪从重判处。对群众性哄抢盗割事件,要坚持教育大多数,惩办为首者的政策,但对哄抢的物资必须收缴。
四、切实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防范措施。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除军队内部加强管理外,地方要对本辖区内的国防通讯线路设备实行属地保护,同时做好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和军队之间的协作。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广泛发动和教育
群众遵纪守法,自觉遵守保护国防通讯线路设备的各项规定。对由于部门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者失职或渎职而导致发案、销赃的,要严肃处理,不得宽容。坚决纠正管理不善、处理不严的作法。
五、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的管理,坚决堵塞销赃渠道。发生这类案件较多的地区,公安机关要调查摸清赃物流向,与有关部门协同开展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的整顿。要对废旧金属收购站、点逐一重新审查核定。尤其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游动的个体收购人员管紧管严。对经主管部
门同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领有营业执照的收购站、点,符合要求的,准予继续经营;对擅自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或者有违章违法收购问题的,要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治安、工商行政处罚。对无视国家有关法规,非法收购被盗的通讯线路器材的,只
要有证据证明其应当或者能够知道是赃物的,应视为“明知是赃物而购买”,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以销赃罪论处。事前与盗窃通讯线路器材的犯罪分子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六、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广泛开展群众性保护国防通讯线路设备的工作。要注重宣传,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及标语等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军事设施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增强群众的守法意识和维护国防通讯线路设备的责任感,形成护线光荣、毁线可耻的
社会风气,积极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发生这类案件较多的地区或设有重要国防通讯线路设备的地区,应组织军民联防队伍,动员和组织民兵开展经常性巡逻守护工作,保证国防通讯线路设备的安全。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即报告党委、政府,并主动与当地驻军联系,听取驻军对打击盗窃破坏国防通讯线路设备犯罪的工作意见,认真研究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具体措施,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切实开展工作。各地贯彻本通知的情况请分别向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时
报告。



1991年6月20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2002年10月14日抚顺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0月21日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抚顺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解释与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规章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三)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应由市政府制定规章的事项。

第四条 制定市政府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是本市规章制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其立法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规章计划草案;

(二)组织落实规章起草工作;

(三)审核、修改规章草案;

(四)组织规章草案的可行性调研论证;

(五)协调处理规章起草制定过程中的矛盾;

(六)负责规章的备案工作;

(七)负责规章的印制和汇编出版工作;

(八)负责地方行政立法工作的指导、培训工作;

(九)代市政府具体承办向市人大常委会提报的立法项目等工作。

第六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或者“实施细则”、“实施办法”。

第七条 规章以条文形式表述,每条可分为款、项、目。条应冠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等,款不冠数字,项应冠以“(一)、(二)、(三)”等,目应冠以“1、2、3”等。

规章应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语准确,文字简明。

第八条 规章的内容包括:

(一)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主管机关;

(二)权利、义务等具体规范;

(三)法律责任、施行日期;

(四)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第九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本部门业务和职责范围内根据工作的需要,于每年10月底以前向市政府提出下一年度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

报送制定市政府规章的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市政府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制定市政府规章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订市政府年度规章制定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政府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第十一条 市政府年度规章制定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的,由起草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法制部门研究,报分管市长决定;市政府法制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市长提出调整计划的报告。

第十二条 市政府可以确定由一个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规章的起草工作。

起草部门应成立起草小组,确定一名领导负责起草工作。

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第十三条 部门起草市政府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征求意见会、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四条 起草市政府规章,涉及市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应当将规章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制定规章的立法依据对照表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审查。

规章送审稿的起草说明应当就制定规章的立法依据、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等情况作出说明。

报送审查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十六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二)是否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要求;

(三)是否符合本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需要;

(四)结构、条文和法律用语是否合理、准确;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制定市政府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确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协商的。

第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将规章送审稿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就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规章送审稿涉及本市重大问题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规章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将规章送审稿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或者举行听证会。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对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市政府法制部门的意见上报市政府决定。

第十九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对规章送审稿、起草说明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

第二十条 市政府审议规章,应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市政府审议规章草案时,由起草部门作说明,也可以由市政府法制部门作说明,与规章草案内容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意见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经分管市长签署意见后,呈请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并在抚顺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抚顺日报上及时刊登。

在抚顺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二十二条 规章解释权属于市政府。

市政府规章的解释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同市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政府法制部门依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规章备案格式的规定向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修改、废止规章的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由市政府负责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以及地方性法规修改、废止议案的提出,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编辑出版市政府规章汇编,由市政府法制部门依照《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2年11月21日起施行。1996年7月31日市政府发布的《抚顺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抚政发[1996]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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