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新闻出版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图书发行网点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5:39:49  浏览:89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闻出版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图书发行网点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国家计委 建设部


新闻出版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图书发行网点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国家计委、建设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出版工作的决定》(中发〔1983〕24号)指出:“全国城镇增加图书发行网点和仓库的问题,应纳入城镇建设规划,由各地计划、城建部门和新华书店、外文书店共同研究落实”。按照这一决定,近几年各地新闻出版、计划、城建部门共同协商,尤
其是在计划、城建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图书发行网点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对扩大图书发行、繁荣出版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起到很好的作用。但是,也有一些地区对图书发行网点建设重视不够,在建设规划中未作统筹安排,建设计划又不落实。严重影响了这些地区图书
发行工作的正常进行。农村供销社售书点因无利可图也在逐年减少,广大农民买书难的问题十分严重。为此,特对书店图书发行网点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图书发行工作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繁荣民族文化、发展科学和教育、支持科技兴农等方面,书店担负着十分重要的任务。随着改革的深入、国家对科学文化的重视、“星火计划”的实施和乡镇企业的蓬勃兴起,广大群众对科学、技术、文化的要求越来越迫
切。因此,搞好图书发行网点建设,大力加强图书发行,应该成为各级新闻出版、计划、城建等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应该认识到:图书发行是党的重要宣传阵地。这项工作做的好坏,关系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否得到正确的贯彻,直接影响着“两个文明”的建设。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应对书店发行网点的建设加强领导。要根据本省(区、市)的经济、地理、科技、文化等具体情况,商计划、城建部门,制订切实可行的图书发行网点建设规划,并常抓不懈,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图书发行网点严重不适应两个
文明建设的状况有所改变。
在制订图书发行网点规划中,要特别注意农村供销社售书点的恢复。县、乡(镇)人民政府对设立农村供销社售书点问题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三、各级城建部门要将图书发行网点的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图书发行网点的建设应同城市、工矿区建设结合起来,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在改造城镇繁华地区或街道以及新建居民住宅区设立商业网点时,必须同时考虑图书发行网点的建设。
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有的图书发行网点确因统一规划需要拆除改建的,原则上应当先建后拆或在适当的地段安排不小于原来面积的新图书发行网点。
四、各级计划部门要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对图书发行网点的建设给予关心和支持,将图书发行网点的改建或新建列入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在资金和建筑材料安排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五、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应集中适当的资金用于图书发行网点建设;各级书店的生产发展基金,除合理补充流动资金外,应主要用于经营场所的扩建、改建和新建。



1991年1月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办[201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铁路局:

  为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促进铁路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及有关规定,现就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的核查

  铁路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和开工建设前,或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变更工程开工前,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对设计和实施方案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进行对照和核查。若工程范围、工程内容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或变更工程开工前,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铁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界定

  按功能定位、技术标准、工程内容、环境敏感区等变更情况进行分类,铁路建设项目满足下列任何一类中的任何一项变更,均界定为重大变动:

  (一)功能定位

  1.客货共线改客运专线或货运专线;

  2.牵引方式由内燃改电气化。

  (二)技术标准

  1.最高运行速度增加超过50公里/小时;

  2.列车对数增加30对以上;

  3.最大牵引质量增加1000吨以上;

  4.有砟轨道改无砟轨道或无砟轨道改有砟轨道。

  (三)工程内容

  1.线路横向位移超出200米的累计长度超过原正线长度的30%;

  2.路基改桥梁或桥梁改路基累计长度超过线路长度的30%;

  3.正线长度或单双线长度改变累计长度超过线路长度的30%;

  4.车站数量、位置或规模发生重大变动。

  (四)环境敏感区

  1.因项目变更出现新的重要生态敏感区(国家或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

  2.因项目变更出现新的城市规划区或建成区;

  3.声环境敏感点变化数量超过原敏感点数量的30%;

  4.重要敏感区内施工组织变化,引起临时占地面积增加50%以上;

  5.重要生态敏感区内路基、长大隧道或桥梁设计发生重大变动。

  (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

  (六)经环境保护部与铁道部界定为重大变动的其他变更。

  三、铁路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原则

  (一)铁路建设项目变更如包括三项或三项以上重大变动的,应开展该建设项目的全面环境影响评价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应执行新的环境标准。

  (二)铁路建设项目变更如包括两项以下重大变动的,应开展该建设项目的补充环境影响评价并报批补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出现新的环境功能区外,补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原则上按原批复时的环境标准执行。

  (三)铁路建设项目变更不构成重大变动,或虽界定为重大变动,但对环境影响是向有利方向变化的,可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一并解决。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湘西自治州卷烟零售管理办法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州政发[2003]14号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卷烟零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湘西自治州卷烟零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六月十九日


湘西自治州卷烟零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市场经营秩序及其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是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特种许可证)。
第三条 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是卷烟、雪茄烟、烟丝。特种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是外国卷烟、雪茄烟、烟丝。
第四条 凡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依照《专卖法》和《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向当地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地域,亮证经营。
第五条 零售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是当地烟草专卖局。特种许可证由当地烟草专卖局审核后报省烟草专卖局批准发证。
第六条 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实行一店一证,并备档登记入网,由当地烟草专卖局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办零售许可证(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租赁门面经营的合同期不少于一年,主营为百货、副食、南杂或宾馆(饭店)。
(二)企业法定地址在经营场所所在地,个体经营的,应有当地常住户口或者有效合法居住证明。
(三)办证人有自主经营能力,谁持证、谁经营。
(四)注册资金城镇在2000元以上,乡村在500元以上。
(五)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 申办零售许可证(Ⅱ)的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残疾人或者夫妻双方都是下岗职工;
(二)无固定生活来源且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的老弱人员;
(三)有当地的合法居住证明
(四)持证人能自主经营。
第九条 申请领取特种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经营店面;
(二)有相应的资金;
(三)申办人为超市、商场、二星级以上宾馆、大型餐饮店;
(四)持证人自主经营。
第十条 申办零售许可证程序为:
(一)申办人持申请书、户口、身份证、住地村、居委会证明材料、经营门面有效证明(合同)等到当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领取并填写烟草专卖许可证申报表;
(二)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天内派人实地勘察,写出实地勘察意见书,经负责人审核后,连同其它申办材料一并交当地烟草专卖局审核;
(三)经初审符合办证条件的卷烟零售经营户,由烟草专卖局管理部门通知其参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学习班;
(四)未办理工商、税务手续,经审查符合申办零售许可证条件的,凭办证机关签署的意见,先行办理工商、税务手续后到当地烟草专卖局专卖部门办理零售许可证。
符合发证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在各项材料全部提供之日起10日内发证,不符合发证条件或者经实地勘察不符合办证条件的,经办人员应当即告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登记内容发生变动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因破产、解散原因停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应当办理歇业手续;办理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变更、注销、歇业手续应由持证人向原申请办证的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零售许可证正、副本,由原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核实并批准。
第十二条 办理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工本费。收取工本费应当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的专用收款收据。
第十三条 零售许可证(Ⅰ)有效期限为5年,零售许可证(Ⅱ)有效期限为1年。需继续零售的应在期满前一月申请延期,延期一次为一个办证期。是否批准延期,由发证机关根据申请人是否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办证条件决定,但月平均销售烟草制品量不足10条的不予批准延期。
第十四条 严禁使用过期、失效的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严禁骗取、伪造、变造、涂改和非法印制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严禁转借、转让、买卖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取得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不得跨区域进货。
第十六条 严禁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卷烟、雪茄烟、烟丝等烟草制品。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制品的,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制品处理。
第十七条 卷烟零售户不得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凡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雪超过50条的按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处理。
第十八条 严禁销售下列烟草制品:
(一)走私卷烟;
(二)假冒他人商标卷烟;
(三)非法生产的卷烟、雪茄烟、烟丝等烟草制品;
(四)霉坏、变质的卷烟、雪茄烟、烟丝等烟草制品。
第十九条 未领取特种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进口卷烟。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专卖法》、《实施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经营的烟草制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它资料。
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烟草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带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第二十四条 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伪造、变造《专卖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和准运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买卖《专卖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和准运证的,比照刑法第11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规定不及时办理许可证年检、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停业一年以上,未办理歇业或者注销手续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一)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二)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三)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四)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五)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六)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七)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八)其它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卷烟零售户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无特种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取得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凡销售不属当地烟草公司经营的卷烟牌号,又不能提供在当地烟草公司购进卷烟的有效凭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无证运输处理。
第三十一条 无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申办人利用隐瞒、欺骗、贿赂等手段,非法取得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的,其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无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第三十四条 生产、销售假冒卷烟或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案值超过5万元的和非法经营卷烟案值超过5万元的,除没收违法物品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6月23日印发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