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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后统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42:17  浏览:95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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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后统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后统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在京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的公告》精神,从1996年7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为加强对中、外资银行结售汇情况的统计、监测,准确、及时地反映外商投资企业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后的情况,现将统计工作的有关问题要求如下:

一、根据银发〔1996〕202号《关于印发〈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我局原下发的要求外汇指定银行上报的有关统计报表均适用于外资银行。请各分局将我局原下发的统计文件转发给辖内各外资银行执行。
二、请各分局在编报汇国统二表“银行结售汇统计月表明细表”时,除将辖内全部外资银行结售汇数据汇总报告外,还要将各家外资银行的数据逐家列明细表附后。同时,在编报汇国统一表“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时,不要漏掉这部分外资银行的数据。
三、临时增设《外商投资企业银行结售汇情况表》(见附表)。该表的报送要求及指标解释说明如下:
(一)本表是在原汇国统一表、二表的有关数据基础上加工而成的,上报的时间要求及报送渠道、方式与汇国统一表相同。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结售汇后的新情况、新问题,请附简要说明。
(二)本表从报送1996年7月份的数据时开始执行,同时列入统计评比范围。
(三)各分局根据汇国统一、二表的数据,将中、外资银行的数据分别汇总,并按附表格式填报。在京的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将其总行营业部或国际业务部的统计数据填报在“总计”一栏中的纵列各项中。
(四)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结汇收入合计”与“售汇支出合计”即汇国统一表中的“100”和“200”项。
2.本表的平衡关系如下:
(1)“结汇收入合计”中的“其中:三资企业”为贸易、非贸易、资本及其他收入中的“其中:三资企业”之和,按本表中的代号即“1”等于“1—1”、“1—2”、“1—3”、“1—4”之和。
(2)“售汇支出合计”中的“其中:三资企业”为贸易、非贸易、资本及其他支出中的“其中:三资企业”之和,按本表中的代号即“2”等于“2—1”、“2—2”、“2—3”、“2—4”之和。
(3)“资本收入”中的“其中:三资企业”即本表的“1—3”一项,为汇国统一表“103”中的(005)、(006)、(007)和“10304”各项之和。
(4)“资本支出”中的“其中:三资企业”即本表的“2—3”一项,为汇国统一表“203”中的(001)、(002)、(003)、(004)和“20305”各项之和。
(5)“结售汇差额”为“结汇收入合计”减去“售汇支出合计”,上述三项中的“其中:三资企业”与此相同,即按本表代号“3”等于“1”减去“2”。
(6)结、售汇及其差额各项中的“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之和等于“总计”数。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银行结售汇情况月报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金额 单位: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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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 计 | 中资银行 | 外资银行 |
| 项 目 |-------|-------|-------|
| |本期|本年累计|本期|本年累计|本期|本年累计|
|----------|--|----|--|----|--|----|
|结汇收入合计 | | | | | | |
|----------|--|----|--|----|--|----|
|1其中:三资企业 | | | | | | |
|----------|--|----|--|----|--|----|
|贸易收入 | | | | | | |
|----------|--|----|--|----|--|----|
|1—1其中:三资企业| | | | | | |
|----------|--|----|--|----|--|----|
|非贸易收入 | | | | | | |
|----------|--|----|--|----|--|----|
|1—2其中:三资企业| | | | | | |
|----------|--|----|--|----|--|----|
|资本收入 | | | | | | |
|----------|--|----|--|----|--|----|
|1—3其中:三资企业| | | | | | |
|----------|--|----|--|----|--|----|
|其他收入 | | | | | | |
|----------|--|----|--|----|--|----|
|1—4其中:三资企业| | | | | | |
|----------|--|----|--|----|--|----|
|售汇支出合计 | | | | | | |
|----------|--|----|--|----|--|----|
|2其中:三资企业 | | | | | | |
|----------|--|----|--|----|--|----|
|贸易支出 | | | | | | |
|----------|--|----|--|----|--|----|
|2—1其中:三资企业| | | | | | |
|----------|--|----|--|----|--|----|
|非贸易收入 | | | | | | |
------------------------------------

------------------------------------
| | 总 计 | 中资银行 | 外资银行 |
| 项 目 |-------|-------|-------|
| |本期|本年累计|本期|本年累计|本期|本年累计|
|----------|--|----|--|----|--|----|
|2—2其中:三资企业| | | | | | |
|----------|--|----|--|----|--|----|
|资本收入 | | | | | | |
|----------|--|----|--|----|--|----|
|2—3其中:三资企业| | | | | | |
|----------|--|----|--|----|--|----|
|其他收入 | | | | | | |
|----------|--|----|--|----|--|----|
|2—4其中:三资企业| | | | | | |
|----------|--|----|--|----|--|----|
|结售汇差额 | | | | | | |
|----------|--|----|--|----|--|----|
|3其中:三资企业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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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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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为了促进我省横向经济联合,税务部门要采取积极的步骤,加快推行增值税的步伐,并逐步简化征收手续。对目前尚未实行增值税的产品,也要采取鼓励联合的措施,原则是:不能因联合而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不能因联合而减少国家的税收。
一、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内部各单位之间相互提供的协作产品,不征产品税;对外销售的产品缴纳产品税。产品税的税率,按照联合前各单位交纳的税额占对外销售额的比例换算确定。其换算公式为:
联合前各单位交纳的产品税税额之和
产品税税率=━━━━━━━━━━━━━━━━━━×100%
联合前各单位销售额之和_
联合前各单位相互之间的销售额

(一)换算资料以联合前一年各单位年度会计资料为依据。
(二)“联合前各单位交纳的产品税税额”,是指联合前各单位实现的应纳产品税税额。
(三)换算的税率由企业所在地税务局审核并报省税务局批准。
二、不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的产品,除烟、酒、化妆品等高税率产品外,均可以经济联合组织为单位,实行增值税。
(一)现在已实行增值税的产品,包括: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钢坯、钢材、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纺织产品、西药(原料药、成剂药),继续实行增值税。
(二)对生产日用机械、电子产品的经济联合组织,在财政部正式办法颁布之前,可先试行增值税。
(三)其他需要实行增值税的产品,由经济联合组织提出申请,所在地税务局审核,省税务局批准,也可以试行增值税。
三、没有条件实行增值税的松散型经济联合组织内部企业之间协作生产的产品,按财政部的规定减征或免征产品税。
四、集资办电(柴油发电除外),其新增的售电量,免征产品税三年;新增的利润免征调节税,三年内免征所得税;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免征所得税五年。
五、经济联合组织开发的新产品,经同级税务部门同意,省税务局(或转报税务总局)批准,从试制品销售之日起,分别情况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照顾:列入国家科委、经委试制计划的新产品,免税三年;列入中央各部、委或省科委、经委试制计划的新产品,免税
二年;列入各地、州、市科委、经委试制裁计划的新产品,减税或免税一年。此项免征的税款,可用于归还试制新产品的银行贷款,也可直接转入专项技术开发基金,免缴所得税和调节税。
六、经济联合组织(包括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实现的利润,实行“先分后税”的办法,即联合各方按协议规定从联合组织分得的利润,拿回原地并入本企业利润一并征收所得税。联合方不是企业的,分得利润拿回原地后,要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七、企业因扩散产品新增加的收益部分,免征调节税,二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
八、引进省外资金在我省兴办的企业或改建、扩建的车间、分厂,新增的利润分配后留给企业的部分,免征调节税,二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
九、对跨县的联合,以暂时没有条件试行增值税的,可实行产品按比例分成或税收返还办法。
十、省内企业和单位与县以下企业(包括乡镇企业)进行经济联合,其分得的利润,免征调节税,前二年内免征所得税,从第三年起三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
十一、对长期亏损的企业,因联合而扭亏为盈的,从扭亏之日起,二年内免征所得税,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十二、参加经济联合组织的集体企业用银行技措贷款投资的,可以在征收所得税前用分得的利润归还贷款本息的60%;个别企业还有困难的,经省税务局批准,可适当放宽还款比例。
十三、各类单位和个人的技术转让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技术转让收入,年净收入三十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年净收入超过三十万元的部分,照章征收所得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以及其它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暂免征收
所得税。
十四、除上述规定外,一切经济联合组织均应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交纳各项税款。



1986年5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一九九一至一九九四年文化与教育合作计划

中国政府 挪威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一九九一至一九九四年文化与教育合作计划


(签订日期1991年10月10日)
  为了发展中挪两国间的文化交流,增进友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根据两国一九六三年六月十八日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的精神,拟定一九九一至一九九四年文化与教育合作计划如下:

 一、教育
  1.双方每年互换七名享受奖学金的学生或研究人员,到对方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学习,从事合作研究。奖学金期限为一学年。经接待方同意,奖学金还可提供给希望在暑期继续学习和工作的学生和研究人员。双方将于一九九二年重新审议这一条款,旨在探讨将奖学金名额由七名增加至十名的可能性。此条还有待于两国奖学金主管部门进行直接商谈。
  2.除享受奖学金的学生和研究人员外,双方还鼓励各自政府派出一定数量的学者和研究人员自费到对方有关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进行学习和研究工作。接待方将努力为此提供方便。两国政府派遣自费生的数目,每年将由双方奖学金主管部门另行商定。
  3.双方同意每年互换两名教授或学者到对方国家进行为期两周的讲学。这类互访将在接待方提名并发出邀请之后进行。
  4.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间的直接合作。
  5.双方鼓励教授和学者参加在对方国家举行的国际学术会议。
  6.双方将在本计划四年有效期内互换一个四人教育代表团,以考察对方国家的教育制度,访问时间不超过十天。具体细节另商。
  7.双方鼓励和支持研究对方国家的语言和文学。

 二、文化艺术
  8.双方将在今后四年内互换文艺工作者(个人或团组)十二人次,每次访问不超过十天。此类互访旨在为两国今后在美术、手工艺、文学、音乐、民俗、戏剧和电影领域的合作建立联系。
  双方建议的项目列入附件二。
  9.双方将考虑提出今后四年开展音乐、舞蹈团组、电影周和展览交流的建议。具体方式将通过外交途径征得接待机构同意。
  双方建议的项目列入附件二。
  10.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间的出版物和人员交流。中方希望于一九九二年派一个三人图书馆代表团访挪十天。中方将于一九九二年接待一个由二人(翻译由中方提供)组成的挪威图书馆代表团访华十天。双方将根据各自的财力,积极考虑通过互访而提出的任何有关合作与交流的建议。

 三、新闻媒介
  11.双方鼓励两国广播电视机构间的合作与交流。合作的条件将由双方有关机构直接商谈。
  12.双方鼓励各自的有关机构互换电影资料,尤其是由古典文学改编的记录影片和故事影片。
  13.双方鼓励两国记者组织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并为来访记者提供方便。

 四、社会事务
  14.双方鼓励独立组织间的直接联系和交流,并强调两国青年组织、男女平权组织及卫生组织间加强联系的重要性。具体细节将由两国有关组织直接商定。
  双方认可,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和挪中友好协会为增进两国人民间的交往独立开展工作。

 五、体育
  15.双方鼓励和支持体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合作的条件将由两国有关体育部门直接商定。

 六、总则
  16.在执行本计划过程中,双方应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
  17.双方将随时检查本计划在四年中的实施情况,并对充实本计划的可能性作出评估。关于交换由官方直接资助的长期和短期访问,两国有关主管部门将直接进行磋商。
  18.双方将根据附件一的有关规定并在各自可供支配的财力范围内执行本计划。
  19.本计划届满前,双方将通过外交渠道为签署下一个文化与教育合作计划作出努力,并根据本计划的精神和宗旨,通过换文对合作计划进行必要的修改。
  本计划于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在奥斯陆签订,一式两份,用英文写成。皆具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挪威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德有            柯林斯坦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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