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提取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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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提取比例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提取比例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证券市场迅速发展,股盘扩大,交投活跃,股票交易量大幅增加,证券交易印花税手续费增长较快。鉴于目前证券交易印花税是由计算机系统进行扣缴处理的,需要付出的代征费用相对较少,因此,经研究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提取比例
从2%调整为1%。
为加强预算资金管理,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只能用于与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业务相关的开支以及财税部门的网点建设、税务征收电子化建设、税务宣传与培训等项目,不得用于财税部门及职工的奖金、集体福利等支出。
请遵照执行。
2000年9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刚果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刚果共和国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1996年)
中国政府 刚果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刚果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刚果共和国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
(一九九五——一九九七)
(签订日期1996年8月7日 生效日期1996年8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一方;
刚果共和国政府为另一方;
为了发展两国人民间的友好关系、促进两国间的卫生合作,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刚方要求,中方同意派遣三十一名医务人员(包括翻译、厨师)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到刚果共和国有关医院(布拉柴维尔市的马格莱格莱医院和达郎盖依医院、奥旺多市的7·31医院、黑角市的吉吉医院)工作。
第二条 两国政府将提前十个月确定派往刚果共和国的中国医疗队员的专业表。
上述专业表是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中国医疗队在刚果共和国的工作期限为两年。
第三条 根据第二条中所确定的专业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提前六个月向刚果共和国政府提出拟派往刚果工作的医务人员的候选人。自收到候选人名单之日起,刚果共和国政府在三个月内表示同意或拒绝中方推荐的候选人。
遇到被拒绝的情况下,中方可以提出新的候选人,接纳或拒绝新候选的人条件同上。
第四条 中国医务人员因病离刚或长期请假养病,刚方对其终止工作。
第五条 如果中国医务人员在第二条所确定的正常工作期限内终止工作,中国政府负责派人接替。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共和国政府将共同安排中国医疗技术人员抵刚和离刚时间。
第七条 按本议定书来刚果共和国的中国合作者在刚果政府领导下履行其职责,并遵守刚果法律和规定。
他们有义务保守职业机密,范围为在履行职责时得知的一切事情和消息。
他们不得从事任何可能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刚果共和国政府受到损害的行为。
他们应在工作中与刚果人员密切和坦率地合作。
第八条 为刚果共和国服务的人员不能从事任何谋利活动。
第九条 刚果共和国政府就录用人员的服务态度,每年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交一次评语。根据本议定书,评语将逐级(医院院长、合作司长、卫生与社会事务部长)上报,然后通过外交途径转送。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在刚果共和国工作期间所需的药品和医疗设备由刚方提供。
第十一条 中方同意每年向中国医疗队工作的四所医院提供常用药品,并按优惠价供应病员。所收款用以续购药品。
刚果政府免除上述药品一切海关税捐。
第十二条 中方将负担中国医疗队赴刚果共和国(工作地点)的单程旅费和为中国医疗队服务的厨师在刚果工作期间(两年)的生活费及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回程旅费。
中方还负担黑角吉吉医院、奥旺多7·31医院中国医疗组在刚果境内的出差费和全部中国医疗队员的办公费。
第十三条 刚方负担下列费用:
——持有部门签署的离职许可证的全部中国医
疗队员(由工作地点至中国)的回国旅费
(厨师除外);
——医院、住院、丧葬及遗体运回国内的费用;
——医疗队员生活费,其每月数额确定为:
医生:20万非洲法郎
合格技术人员或翻译:15万非洲法郎
上述生活费将由刚方按月拨付到中国医疗队在刚果银行联盟开立的2900129074--6帐号上。
刚方还向中国医疗队(包括厨师)提供:
——有水、电、家俱、厨房用具和卧具的适当住房;
——交通工具、司机、燃料及交通工具的保养、维修费用;
——家俱添置费用。
第十四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受中刚两国政府规定的节假日,并在工作二十二个月以后享受两个月的休假,工资照发。
第十五条 刚果共和国政府免除中国医疗队员的直接税和对其各种酬金的税收以及中国政府为他们提供的生活用品的海关税。
第十六条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和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刚方至迟提前十个月通知中方其对本议定书延长同样期限的有效期的要求。
这个通知和中方的答复将构成两国政府的协议文件。
第十八条 本议定书从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生效,到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四日在布拉柴维尔签订,正本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刚国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刚果 刚果共和国外交、合作与法
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语国家事务部合作高级专员
叶 弘 良 让·恩加齐埃贝
附件: 中国合作者专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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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科 马格莱格莱 达郎盖依 奥旺多 黑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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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科医生 2 1 1 1
妇产科医生 2 1 1 1
儿科医生 1 1 1
眼科医生 1 1 1 1
针灸医生 1 1 1 1
口腔科医生 1
放射科医生 1 1
麻醉医生(兼复苏) 1 1
翻译 1 1 1
厨师 1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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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11 5 8 7
本表定为31名合作者
关于中国向刚果共和国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呈请备案的函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刚果共和国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已于1996年6月14日由我驻刚果大使叶弘良和刚果外交部合作高级专员让·恩加齐埃贝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布拉柴维尔签字。
现将议定书副本呈请备案,议定书正本(中、法文)已送外交部存档。
关于开展2010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2010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办食[201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严格执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促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的落实,切实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办法(试行)》要求,决定对各省(区、市)2010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主要内容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情况。主要包括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交接及队伍组建情况,经费保障情况,执法装备配备情况。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主要包括上级部门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各地年度监管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监管制度和工作机制创新情况,监管工作成效情况。
(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品种抽检情况。主要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计划完成情况,监督抽检计划报告上报情况,抽检经费使用情况,各地自行开展监督抽检及监测工作情况。
(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公众满意度调查情况。主要包括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学生、进城务工人员等对本地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满意状况。
二、考核方式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采取省(区、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自查自评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省(区、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附件列表要求,逐项进行自查自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等方式进行抽查考核。
三、时间安排
(一)各省(区、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自查自评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的自查自评结果包括:自查自评报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指标评价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现场考核汇总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绩效考核总体评分表。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1年4月对部分地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抽查考核。具体时间、地点和考核内容另行通知。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1年5月向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通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按照“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监管绩效考核,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地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探索建立科学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机制,推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的有效落实,进一步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三)各地要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及本通知的要求,组织开展本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工作,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附件: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管理指标评价表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现场考核评价表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公众满意度调查方案
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绩效考核总体评分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