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教育部关于发布《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11:29  浏览:85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关于发布《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发布《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的通知

教基[20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分别自1981年、1991年、1994年发布以来,对中小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以及学校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教风等都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发展变化,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我部对上述守则和规范进行了修订,将《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守则》合并为《中小学生守则》(以下简称《守则》),对《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内容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和补充,形成新的《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以下简称《规范》)。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实施《守则》和《规范》的重要性

  《守则》和《规范》集中体现了对中小学生思想品德和日常行为的基本要求,对学生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促进身心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守则》和《规范》的发布,是教育系统加强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给予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干部、教师及中小学生学习《守则》和《规范》,从本地本校实际出发,健全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做到教育的经常化、制度化。

  二、全面理解《守则》和《规范》的内容

  合并后的《守则》仍为十条,修订后的两个《规范》仍各为二十条和四十条。根据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守则》从大处着眼,对学生思想品德形成和行为习惯养成提出了基本要求,《规范》从小处着眼,从行为习惯养成入手,提出具体的、操作性较强的要求。《规范》是对《守则》的细化,两者应结合使用。《守则》和《规范》除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外,根据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分别增加了符合时代特征的内容。如诚实守信、加强实践、合作意识、创新意识、网络文明、安全自护、远离毒品等。广大干部、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学习、生活实际及思想状况变化,帮助学生增强国家观念、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懂得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提高分辨是非、区分善恶的能力和道德选择与行为评价的能力。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校、内外教育活动,帮助学生理解、记忆,增强守法、守规、守纪的意识。

  三、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认真总结以往贯彻《守则》和《规范》的经验和问题。坚持过去好的做法,改进工作中的不足,切实增强对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学校、家庭和社区的作用,特别要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社区教育委员会等多种途径,宣传《守则》和《规范》,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协助学校抓好对学生的教育。

  四、对于在学习、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基础教育司反映。

  五、修订后的《守则》及《规范》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中小学生守则》

  2.《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

  3.《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

教育部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中小学生守则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

  2、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校规校纪,遵守社会公德。

  3、热爱科学,努力学习,勤思好问,乐于探究,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有益的活动。

  4、珍爱生命,注意安全,锻炼身体,讲究卫生。

  5、自尊自爱,自信自强,生活习惯文明健康。

  6、积极参加劳动,勤俭朴素,自己能做的事自己做。

  7、孝敬父母,尊敬师长,礼貌待人。

  8、热爱集体,团结同学,互相帮助,关心他人。

  9、诚实守信,言行一致,知错就改,有责任心。

  10、热爱大自然,爱护生活环境。




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修订)  

  1、尊敬国旗、国徽,会唱国歌,升降国旗、奏唱国歌时肃立、脱帽、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行队礼。

  2、尊敬父母,关心父母身体健康,主动为家庭做力所能及的事。听从父母和长辈的教导,外出或回到家要主动打招呼。

  3、尊敬老师,见面行礼,主动问好,接受老师的教导,与老师交流。

  4、尊老爱幼,平等待人。同学之间友好相处,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不欺负弱小,不讥笑、戏弄他人。尊重残疾人。尊重他人的民族习惯。

  5、待人有礼貌,说话文明,讲普通话,会用礼貌用语。不骂人,不打架。到他人房间先敲门,经允许再进入,不随意翻动别人的物品,不打扰别人的工作、学习和休息。

  6、诚实守信,不说谎话,知错就改,不随意拿别人的东西,借东西及时归还,答应别人的事努力做到,做不到时表示歉意。考试不作弊。

  7、虚心学习别人的长处和优点,不嫉妒别人。遇到挫折和失败不灰心,不气馁,遇到困难努力克服。

  8、爱惜粮食和学习、生活用品。节约水电,不比吃穿,不乱花钱。

  9、衣着整洁,经常洗澡,勤剪指甲,勤洗头,早晚刷牙,饭前便后要洗手。自己能做的事自己做,衣物用品摆放整齐,学会收拾房间、洗衣服、洗餐具等家务劳动。

  10、按时上学,不迟到,不早退,不逃学,有病有事要请假,放学后按时回家。参加活动守时,不能参加事先请假。

  11、课前准备好学习用品,上课专心听讲,积极思考,大胆提问,回答问题声音清楚,不随意打断他人发言。课间活动有秩序。

  12、课前预习,课后认真复习,按时完成作业,书写工整,卷面整洁。

  13、坚持锻炼身体,认真做广播体操和眼保健操,坐、立、行、读书、写字姿势正确。积极参加有益的文体活动。

  14、认真做值日,保持教室、校园整洁。保护环境,爱护花草树木、庄稼和有益动物,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15、爱护公物,不在课桌椅、建筑物和文物古迹上涂抹刻画。损坏公物要赔偿。拾到东西归还失主或交公。

  16、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认真完成集体交给的任务,少先队员服从队的决议,不做有损集体荣誉的事,集体成员之间相互尊重,学会合作。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多观察,勤动手。

  17、遵守交通法规,过马路走人行横道,不乱穿马路,不在公路、铁路、码头玩耍和追逐打闹。

  18、遵守公共秩序,在公共场所守不拥挤,不喧哗,礼让他人。乘公共车、船等主动购票,主动给老幼病残孕让座。不做法律禁止的事。

  19、珍爱生命,注意安全,防火、防溺水、防触电、防盗、防中毒,不做有危险的游戏。

  20、阅读、观看健康有益的图书、报刊、音像和网上信息,收听、收看内容健康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吸烟、不喝酒、不赌博,远离毒品,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不进入网吧等未成年人不宜入内的场所。敢于斗争,遇到坏人坏事主动报告。




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修订)

  一、自尊自爱,注重仪表

  1、维护国家荣誉,尊敬国旗、国徽,会唱国歌,升降国旗、奏唱国歌时要肃立、脱帽、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行队礼。

  2、穿戴整洁、朴素大方,不烫发,不染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穿高跟鞋。

  3、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弃物。

  4、举止文明,不说脏话,不骂人,不打架,不赌博。不涉足未成年人不宜的活动和场所。

  5、情趣健康,不看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的书刊、音像制品,不听不唱不健康歌曲,不参加迷信活动。

  6、爱惜名誉,拾金不昧,抵制不良诱惑,不做有损人格的事。

  7、注意安全,防火灾、防溺水、防触电、防盗、防中毒等。

  二、诚实守信,礼貌待人

  8、平等待人,与人为善。尊重他人的人格、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谦恭礼让,尊老爱幼,帮助残疾人。

  9、尊重教职工,见面行礼或主动问好,回答师长问话要起立,给老师提意见态度要诚恳。

  10、同学之间互相尊重、团结互助、理解宽容、真诚相待、正常交往,不以大欺小,不欺侮同学,不戏弄他人,发生矛盾多做自我批评。

  11、使用礼貌用语,讲话注意场合,态度友善,要讲普通话。接受或递送物品时要起立并用双手,

  12、未经允许不进入他人房间、不动用他人物品、不看他人信件和日记。

  13、不随意打断他人的讲话,不打扰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妨碍他人要道歉。

  14、诚实守信,言行一致,答应他人的事要做到,做不到时表示歉意,借他人钱物要及时归还。不说谎,不骗人,不弄虚作假,知错就改。

  15、上、下课时起立向老师致敬,下课时,请老师先行。

  三、遵规守纪,勤奋学习

  16、按时到校,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17、上课专心听讲,勤于思考,积极参加讨论,勇于发表见解。

  18、认真预习、复习,主动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不作弊。

  19、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其他活动,遵守活动的要求和规定。

  20、认真值日,保持教室、校园整洁优美。不在教室和校园内追逐打闹喧哗,维护学校良好秩序。

  21、爱护校舍和公物,不在黑板、墙壁、课桌、布告栏等处乱涂改刻画。借用公物要按时归还,损坏东西要赔偿。

  22、遵守宿舍和食堂的制度,爱惜粮食,节约水电,服从管理。

  23、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不自卑,不嫉妒,不偏激,保持心理健康。

  四、勤劳俭朴,孝敬父母

  24、生活节俭,不互相攀比,不乱花钱。

  25、学会料理个人生活,自己的衣物用品收放整齐。

  26、生活有规律,按时作息,珍惜时间,合理安排课余生活,坚持锻炼身体。

  27、经常与父母交流生活、学习、思想等情况,尊重父母意见和教导。

  28、外出和到家时,向父母打招呼,未经家长同意,不得在外住宿或留宿他人。

  29、体贴帮助父母长辈,主动承担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关心照顾兄弟姐妹。

  30、对家长有意见要有礼貌地提出,讲道理,不任性,不耍脾气,不顶撞。

  31、待客热情,起立迎送。不影响邻里正常生活,邻里有困难时主动关心帮助。

  五、严于律己,遵守公德

  32、遵守国家法律,不做法律禁止的事。

  33、遵守交通法规,不闯红灯,不违章骑车,过马路走人行横道,不跨越隔离栏。

  34、遵守公共秩序,乘公共交通工具主动购票,给老、幼、病、残、孕及师长让座,不争抢座位。

  35、爱护公用设施、文物古迹,爱护庄稼、花草、树木,爱护有益动物和生态环境。

  36、遵守网络道德和安全规定,不浏览、不制作、不传播不良信息,慎交网友,不进入营业性网吧。

  37、珍爱生命,不吸烟,不喝酒,不滥用药物,拒绝毒品。不参加各种名目的非法组织,不参加非法活动。

  38、公共场所不喧哗,瞻仰烈士陵园等相关场所保持肃穆。

  39、观看演出和比赛,不起哄滋扰,做文明观众。

  40、见义勇为,敢于斗争,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进行劝阻,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查办经济违法违章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查办经济违法违章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加强经济检查工作,制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这对提高办案质量,依法查处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维护经济秩序,保证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起了积极的作用。但也有一些地方在强化经济检查工作中做出了一些不恰当的规定,如直接向经检
队、站及其工作人员下达年度或季度查处案件的数量和罚没款指标,并以此作为奖励的条件等。这种做法,助长了经济检查人员“为钱办案”的思想,容易导致出现“查必扣,扣必处,处必重”的现象,影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秉公执法。为了纠正这种倾向,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得对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查办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的数量和罚没款指标,已经下达的,应予取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下达这类指标的,应建议取消。
二、衡量经济检查工作的好坏,要从办案质量、执行法规和政策的水平、组织纪律性等各方面综合考察。
三、对办案有功人员的奖励应全面衡量,并注意重点奖励那些查处大要案件的有功人员,可以一案一奖,也可以定期奖励,但严禁规定必须完成一定的案件数量和罚没款数额后才予以奖励。
四、查办经济违法违章案件,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案;要强调组织性纪律性,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8〕21号文件中关于“实行以条条领导为主”的规定,对无组织无纪律的行为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
五、严格按照办案程序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切实防止查办案件中的主观随意性。对扣留的财物,除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外,在案件查清结案前,一律不得先行处理。对处罚不当的案件,要坚决予以纠正。



1992年8月10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规定》和《厦门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规定》和《厦门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规定》和《厦门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附:厦门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规定
第一条 为培育劳动力市场和完善企业劳动人事制度,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厦门市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本办法所称全员劳动合同制,是指企业和全体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实施规范化管理的劳动制度。
第四条 企业中的所有就业人员统称企业职工,在企业内部取消干部与工人,取消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的身份界线。
取消职工不同所有制身份界线。职工可以在国有、集体、私营、外商投资企业等企业间流动。
第五条 企业自行确定合理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定额、工作岗位以及上岗条件和工作规范;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岗位考核,根据职工能力择优上岗。
第六条 企业与职工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企业代表与聘用上岗职工依法签订。签订后七日内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原合同制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的,可不再重新签订。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第八条 职工因工伤、患职业病部份丧失劳动能力的,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职工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当事人双方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 对于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干部、固定工,允许其在三个月内自找单位或自谋出路,三个月期满,企业可予以辞退。
第十条 对于未被聘用的原干部、固定工,企业采取下列办法妥善安置:
(一)组织职业培训,进行转岗或再上岗;
(二)兴办第三产业,进行安排;
(三)对老职工可采取离岗不离厂,厂内退休退养办法进行安置。
按上述办法无法安置的,可到劳动或人事部门举办的职业中介机构登记,重新推荐就业。同时鼓励这些职工自谋职业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第十一条 企业有权根据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条件、劳动强度等要素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按岗定酬、易岗易酬。
企业有权根据本企业经济能力,依法自主确定企业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企业和职工应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企业应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企业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方案,方案须经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局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应配合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厦门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国家的有关劳动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范围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第四条 劳动合同的管理机关为各级劳动行政部门。
第五条 职工上岗前,用人单位与职工应依法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由职工本人与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用人单位代表签订。
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条例》的规定,并符合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
(一)有固定期限;
(二)无固定期限;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第七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未变更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职工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发生事故或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
(二)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其工种、岗位、任务的临时性调动,以及临时外派工作。
第九条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期限届满时,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应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提出。
第十条 双方应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十五天内办妥有关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企业应按《条例》规定发给职工补助费。
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的时间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过错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的,受损失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如属双方过错,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劳动合同时,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对于违反劳动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双方没有约定的,根据造成的后果和责任大小,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由用人单位出资培训的职工擅自离职的,应按签订的协议赔偿培训费;没有协议的,按以下标准赔偿:(合同期限-服务期限)÷合同期限×培训费用×(30%~70%)。培训费用包括:学费、资料费、住宿费、车旅费、制装费及公杂费。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因下列事件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
(一)各类自然灾害;
(二)战争;
(三)用人单位因国家压缩指令性生产计划或基本建设计划。
不能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以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并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变更、续订,用人单位必须于签订之日起七日内,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并附职工花名册一式四份。对不平等、不合法的劳动合同条款,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劳动合同当事人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法进行劳动合同备案审查和劳动监察。
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该区、县所属的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的管理;其他用人单位由市劳动局或其委托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不按时签订、不按时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补签或责令限期报备,并按用工人数每人每月五十元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0月20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