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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企业国内提购柴油内销免验进口许可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6:11:56  浏览:86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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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企业国内提购柴油内销免验进口许可证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企业国内提购柴油内销免验进口许可证的通知
海关总署
署法函(2001)193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关于暂停进口柴油、汽油的紧急通知》(国经贸贸易〔1998〕561号)和《关于暂停进口柴油、汽油后国内油品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8〕653号)规定,自1998年9月20日起,暂停一切贸易方式(包括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及保税区、保税油库的柴油、汽油进口。柴油、汽油暂停进口后,经批准可享受免税进口柴油的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凭“购油凭证”在国内指定的炼油企业购买柴油、汽油,其中,加工贸易企业购进的免税柴油按现行加工贸易管理规定监管。上述文件规定,由于加工产品未能出口,其使用的柴油应照章补税,但未对是否应补证做出规定。经与国家经贸委联系,现特就此问题明确如下:对加工贸易产品转内销的用油,不须补领进口许可证。请各海关在办理使用国内提购柴油的加工贸易产品转内销手续时,不必验核进口许可证,直接按规定办理照章补税手续。
以上请遵照执行。


(国经贸厅外经函〔2001〕339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海关总署办公厅:
你厅署办函〔2001〕59号文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关于暂停进口柴油、汽油后国内油品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8〕653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凭购油凭证和加工贸易手册到指定炼油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购油进口手续。同时还规定,加工贸易企业购进的免税柴油按现行加工贸易管理规定监管。加工产品未能出口,其使用的柴油应照章补税。文中对加工贸易产品转内销的用油,只规定其应照章补税,不须补领进口许可证。


200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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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7年政府采购总结及预算调整备案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财务司


关于做好2007年政府采购总结及预算调整备案工作的通知

财资便字〔2007〕10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预算的严肃性,现就2007年政府采购工作总结及预算调整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对今年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具体内容包括:(1)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学习培训情况;(2)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3)扩大政府采购规模采取的措施及成效;(4)完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和健全管理制度的情况;(5)加强监督管理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经验和做法等。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工作,研究提出明年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思路。同时,对部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有何建议,也请在总结时一并提出。
二、各单位要根据年度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严格按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政府采购及其预算的调整备案工作。凡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14号)中所列项目,包括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单位自行采购(单项和批量)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60万元以上房屋修缮、船舶购建(含200万元以上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购建的船舶等)等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对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发生变更的项目和因单位预算追加应补报的项目,要按《2007年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备案表》(附件)的格式内容要求如实填写报我司备案,不得漏报、少报。
三、请各单位在11月26日前,将政府采购工作总结和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备案文件(正式文件和电子文档各一份)报我司。
联系人:王军,电子邮箱:wangjun@moc.gov.cn。
联系电话:010-65292961(59),传真:010-65292969。



交通部财务司(章)

二OO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文档附件:

2007年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备案表.xls

2007年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备案表
填报单位(单位公章) 单位:万元
年初批复预算 本次调整情况 调整后本年预算
调增预算 调减预算
科目名称(品目)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小计 财政拨款 预算外资金 其他资金 小计 财政拨款 预算外资金 其他资金 小计 财政拨款 预算外资金 其他资金 小计 财政拨款 预算外资金 其他资金
一、经常性商品购置项目
1.计算机(台式机便携机)
2.计算机通用软件
3.服务器
4.网络设备(交换器、路由器)
5.扫描仪
6.投影仪
7.打印机
8.摄影摄像器材
9.程控交换机
10.电话机
11.传真机
12.复印机
13.汽车(轿车、越野汽车、面包车、大客车)
14.电梯
15.锅炉
16.空凋机
17.复印纸
18.办公家具
19.印刷设备
20.建筑装饰材料
21.变配电设备
小计
二、服务类项目
1.
2.
3.
4.
5.
6.
7.
8.
小计
三、工程类项目
1.
2.
3.
4.
5.
6.
7.
8.
小计
合计
财务负责人: 经办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2001-12-30
国税函[2001]1030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山东烟台佛莱士船业有限公司和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退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01]217号)收悉。关于你省烟台佛莱士船业有限公司和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福建分公司、厦门分公司代理进口料件同时又代理出口货物的双代理业务如何办理退税的问题,经研究,考虑到上述业务的特殊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贷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的规定精神,我局意见,对山东省烟台莱士船业有限公司和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福建分公司、厦门分公司代理进口料件同时又代理出口的船舶,由烟台佛莱士船业有限公司和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即委托方)按照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料件的模拟抵扣手续,同时在船舶出口后,按规定申报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手续。具体是:
  一、对中航技公司福建分公司、厦门分公司分别代理烟台佛莱士船业有限公司和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进口的料件,由福建分公司、厦门分公司分别向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理进口料件证明》(附后),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签章后出具纸质证明,同时录入代理进口料件电子信息并直接传输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二、山东省烟台佛莱士船业有限公司和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凭受托方转来的《代理进口料件证明》,报经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核实后,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并比照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料件税款的模拟抵扣手续;
  三、待货物出口后,山东省烟台佛莱士船业有限公司和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凭“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副本等有关凭证,比照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手续。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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