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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有关部委等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参加联合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30:15  浏览:87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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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有关部委等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参加联合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有关部委等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参加联合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沈阳、长春、哈尔滨、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市外经贸委(厅、局),武汉、深圳市外资办:
根据国家七部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1996〕外经贸资发第773号)的精神,为方便由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等审批、在各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参加联合年检,经商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以及航空工业总公司、航天工业总公司、船舶工业总公司、兵器工业总公司,核工业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和总后勤部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联合年检,由企业所在地的外资
审批管理机关审查年检中应由外经贸部门负责审查的有关内容。
二、请将上述要求通知有关企业,并通报其他联合年检各部门,主动配合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联合年检工作。



199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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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坦桑尼亚关于建设基威那煤矿、基威那火力发电站和输电线路的议定书

中国 坦桑尼亚


中国和坦桑尼亚关于建设基威那煤矿、基威那火力发电站和输电线路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8年9月14日 生效日期1978年9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经过友好协商,就建设基威那煤矿、基威那火力发电站和输电线路三个项目,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帮助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建设下列项目:
  一、基威那煤矿一座,规模为年产三十万吨;
  二、基威那火力发电站一座,装机容量二万四千千瓦;
  三、基威那火力发电站至姆贝亚市输电线路一条。
  实施上述项目的具体事宜,将由中方派遣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后,双方另行商定。

  第二条 为实施上述项目,将由中方进行设计、提供施工机械和设备材料。所需设计费、技术资料费、设备材料费和施工机械耗损费等,在两国政府一九七四年三月二十九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第三条 实施上述项目所需的当地费用,由坦桑尼亚政府自理。

  第四条 根据坦桑尼亚政府的需要,中国政府将派遣必要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前往坦桑尼亚提供技术援助。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在坦桑尼亚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按照中、坦双方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七日和二十三日换文办理。

  第五条 本议定书签订后,中、坦双方于一九七四年九月十日和十二日换文中第一项第三款规定的由中方帮助实施姆贝亚通往基威那和求尼亚两矿区的铁路支线的勘测项目,即自行失效。

  第六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议定书规定的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八年九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程   飞          库  汉  加
    (签字)             (签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请求对有关商标法律问题进行解释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请求对有关商标法律问题进行解释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求对有关商标法律问题进行解释的请示》(桂工商标广字〔1994〕30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所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三种情况:一是使用与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是使用与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三是使用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标识。第三种情况近年来发案率增加,情况也比较复杂,如偷盗商标注册人的商标
,利用回收旧包装制售假冒产品等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和商标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是,利用他人注册商标声誉,以自己生产的商品冒充商标注册人的商品,使一般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具有不同程度的欺骗性。
根据你局请示中所述情况,擅自利用他人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空瓶,装入其他酒的行为,应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依据其具体情节和后果,对达到假冒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未达到犯罪立案标准的,依据《商标法》第三
十八条第(1)项、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桂工商标广字〔1994〕30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我区百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了一起商标侵权案。侵权人利用使用过的带有广西百色市酒厂注册商标“右江”字样的米酒瓶(商标标识完好)装上其他散装米酒出售。百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进行了处罚。侵权
人不服,向百色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百色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维持原处罚决定,侵权人遂向百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其
中“与”字有相对性,即应有比较而言,并提出有关法律问题要求解释。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特向你局请示:
一、利用他人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空瓶装入其他酒销售是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上述行为如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所调整的范围。
特此请示,请予以函复。
附件:(略)



199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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