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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地震局“十一五”期间防震减灾政策研究重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2:58:19  浏览:85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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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地震局“十一五”期间防震减灾政策研究重点》的通知

中国地震局


关于印发《中国地震局“十一五”期间防震减灾政策研究重点》的通知

中震发办〔2006〕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我局“十一五”期间政策研究工作的指导,全面推进防震减灾政策研究工作的开展,现将《中国地震局“十一五”期间防震减灾政策研究重点》印发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把政策研究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来抓。加强政策研究工作是事关防震减灾事业发展全局的大事,各单位、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政策研究工作在推进防震减灾事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政策研究工作的领导。要把政策研究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统一安排,明确责任部门,配备相应人员,落实研究经费,提供必要条件,加大推进政策研究工作力度。要围绕“十一五”期间防震减灾政策研究重点,结合我局“十一五”事业发展规划的实施和工作实际,广泛动员,集思广益,积极探索防震减灾事业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政策问题,及时提出针对新情况的应对策略和政策性措施。

二、加强组织协调,逐步建立健全政策研究工作网络。地震系统的政策研究涉及防震减灾工作的方方面面,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地震系统上下共同关注和积极参与。局办公室(政策研究室)负责地震系统政策研究的组织协调。局机关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在政策研究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关注和指导各省局、直属单位开展政策研究,从总体上把握住政策研究的重点。各省局、直属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政策研究,认真研究解决在改革发展中的问题。同时,各省局还要组织好市县地震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和政策研究。要充分发挥客座和特约研究员的作用,邀请地震系统外的专家学者参与,尽快形成以局机关各部门为主、地震系统上下参加、社会力量参与的政策研究工作体系。

三、加强制度建设,积极探索适应政策研究的工作机制。一是要建立局机关各部门政策研究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切实推进局机关调查研究和政策研究工作的开展。二是要建立地震系统政策研究年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政策研究工作研讨会,结合当年的中心工作,确定研讨主题,组织有关领导、专家学者开展交流和研讨,并对政策研究重点的进展进行评估。三是要开展政策研究咨询工作。设立地震系统政策咨询专家库,聘请地震系统内外专家及有实践经验的同志,为重大政策的制定和重大决策以及“十一五”防震减灾政策研究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四是要建立激励机制,采取开展优秀调研报告、优秀政策研究成果评选活动等形式,培养人才,发现人才,鼓励地震系统上下乃至全社会共同参与防震减灾政策研究。

四、加强交流研讨,做好政策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要通过年度研讨会、专题研讨会、工作座谈会等形式开展政策研究成果交流,相互借鉴,实现成果共享。各单位、各部门要重视政策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研究成果要在政策制定中加以吸取,在制度建设上加以借鉴,在工作实践中加以发展,能及时为制定和完善相关战略、规划、政策和工作部署提供重要依据。

各单位、各部门每年年底要将政策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和研究成果报送局办公室(政策研究室),阶段性研究成果要及时报送。

特此通知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中国地震局“十一五”期间防震减灾政策研究重点
(2006年10月16日)

一、今后一个时期总体思路

防震减灾政策研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推动事业发展为准则,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推进新时期防震减灾事业发展这一主题,坚持“四个面向”,把服务决策作为防震减灾政策研究的根本要求,把解决难题作为防震减灾政策研究的主攻方向,把应用实践作为防震减灾政策研究的主要措施,正确把握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新趋势、新动向,认真研究影响和制约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着力解决地震部门广大职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抓住防震减灾发展的主要矛盾,找准防震减灾事业发展方向和切入点,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意见和建议。要重视研究成果的转化和运用,切实发挥研究成果在服务决策中的积极作用。

二、主要任务

围绕防震减灾的战略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变化对防震减灾的需求,对防震减灾事业进行跨学科、多角度、全方位的深入研究,认真分析事业发展现状,找准影响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为事业发展方向、工作思路和主要任务提供决策咨询建议。

加强政策研究队伍建设,探索政策研究工作新机制,积极推进政策研究,围绕“十一五”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加强综合性调研,跟踪重要决策、重点工作实施情况,提出决策咨询意见和政策性建议,提出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对策及政策建议。开展工作交流,跟踪国内外防震减灾动态及相关的政策、法规和管理措施。

三、重点内容

(一)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现状与趋势分析。
深入研究国内外防震减灾发展现状和趋势,准确把握当前所处的发展阶段,认真分析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明确未来防震减灾肩负的历史责任,科学归纳防震减灾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防震减灾能力建设与评价体系研究。
通过对防震减灾总目标的深入分析,提出地震监测预报能力、地震灾害防御能力、地震应急与救援能力、地震救灾恢复能力、地震科技创新能力、防震减灾依法行政能力的建设要求,研究制定其评价指标体系。

(三)防震减灾事业总体布局研究。
开展防震减灾区域发展研究,科学规划防震减灾工作的全国布局;针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危险区采取的相关措施进行调研,提出完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危险区的政策建议;加强综合防震减灾问题的研究,提出开拓防震减灾工作领域的相关对策和建议。

(四)防震减灾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关系研究。
开展防震减灾工作在国家相关领域中作用的战略研究,分析研究防震减灾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关系,重点是防震减灾工作在国家安全、城市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大工程建设和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前景分析,提出政策建议。

(五)防震减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对策和政策研究。
按照防震减灾“面向社会”的要求,加强地震部门如何承担社会责任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政策研究,提出防震减灾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对策及政策。开展地震监测台网为社会公共服务领域的研究,研究落实地震监测环境条例的政策与措施。对我国水库地震监测现状开展调查,对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运行和管理体制机制进行深入研究,提出水库地震工作的对策与建议。对新时期“群测群防”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加强“群测群防”工作对策与建议;对大城市和城市群震灾综合防御现状开展调查,对大城市和城市群地震区划、重大基础设施和生命线工程抗震设防、应急避险场所和设施、社区志愿者、社区防震减灾宣传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对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农村民居抗震工作管理、技术推广与服务、财政金融政策建议;分析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现状与发展趋势,开展地震灾情监测评估、地震紧急救援联动机制等方面的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政策和策略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六)防震减灾管理体制与机制创新研究。
开展地震系统在防震减灾三大工作体系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机构“三定”中涉及与其他部门的关系、市县防震减灾工作以及新的国家应急管理体制下地震应急管理体制研究,找准地震部门在国家管理体制中的定位;围绕加强政府管理、推进管理创新,开展地震部门机构“三定”预研究,掌握政府深化改革走向,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加强市县防震减灾工作的政策研究,提出完善地震管理机制的意见和建议。
开展非盈利组织扶持政策研究,提出引导和促进非盈利性组织在地震预测、预防、救助、宣传等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的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七)防震减灾科技创新政策问题研究。
分析研究防震减灾科技发展的现状与趋势,总结科技创新在防震减灾发展中的影响和作用,进行深入的防震减灾科技创新需求分析,提出相应的创新战略目标、创新重点任务、创新战略措施和重大政策建议。

(八)防震减灾队伍建设政策研究。
结合防震减灾队伍建设,在深入分析防震减灾人才资源现状与需求的基础上,明确防震减灾人才资源开发的基本思路、重点任务,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九)市场经济条件下拓展防震减灾事业财政支持的途径研究。
探讨完善以公共财政为主的防震减灾投入机制,提出财政、金融、保险等方面对防震减灾工作支持的政策建议;对建立巨大地震灾害的保险制度开展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十)政策与发展战略研究基础性工作。
深入分析研究国内减灾发展环境的变化,对国内公共安全领域、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减灾国际合作领域以及国外减轻地震灾害的动向开展跟踪研究,建立政策研究资料数据库。

在上述各项研究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前瞻性的政策研究,形成一定规模的政策研究储备,为事业发展战略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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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江苏省劳动局:
你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劳仲〔1993〕1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农林场圃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时,如农林场圃是企业,且争议内容属于《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军队企业单位与无军籍的企业职工、军队事业单位与
无军籍的工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如属于《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规定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暂行规定》精神,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党政机关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问题的有关规定精神
,在目前情况下,退休人员是可以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而从事工作的,并且应签订聘用合同。因此,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如属于《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三、按照《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1993第111号)和《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的精神,职工离岗退养和停薪留职期间仍是该企业职工。职工离岗退养或停薪留职期间要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有收入
的工作,应与原单位协商并征得其同意。停薪留职期满,本人继续在其他单位工作的,应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发生劳动争议,如属于《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四、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精神予以受理。在处理这类争议时,首先应督促双方当事人依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同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双方当事人在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过程中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按照补签的劳动合同和争议的具体情况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责任大小,予以妥善处理。如果当事人拒绝补签劳动合同,以及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处理。



1994年3月24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防城港市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住房保障工作责任,健全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7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保障工作是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实行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县(市、区)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 全市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分级实施。市人民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对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工作的巡查、考核、约谈,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实施问责。
第四条 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约谈和问责遵循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权责一致、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采取巡查和年度考核相结合、自查自评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落实住房保障工作责任的措施和效果。
(一) 市人民政府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年度住房保障工作责任书规定的目标任务落实情况。
(二)按照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户提供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核减住房租金等方面的进展情况,是否做到应保尽保。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审批、土地供应、规划和施工许可等是否落实,资金投入是否到位,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是否按年度计划开工建设,工程建设形象进度),已建成项目竣工验收、产权关系规范和落实情况。
第七条 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筹措和监管制度情况。当年财政预算安排、土地出让总收入5%以上、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和其他渠道筹措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落实情况。
第八条 住房保障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和实施。每年对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县(市、区)住房保障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以及向社会公示、上报备案等工作情况。
第九条 制度建设
(一)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制定各类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情况;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各项优惠政策,建立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审核、公示、登记、分配、退出等动态管理制度以及坚持住房保障工作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住房保障工作情况,每月向社会公布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展情况。
(二)统计报告制度。住房保障统计报表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科学合理,是否准确反映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
(三)档案管理制度。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使用以及档案更新等动态管理情况。
第十条 基础管理。
(一)健全住房保障机构。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明确管理职能,配备与之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等情况。
(二)加强基础管理。住房保障工作的审核、答复、登记、公示等方面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是否按年度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住房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及时调整保障对象、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复核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及时予以处理。
(三)管理及服务。设立对外服务窗口,公开相关政策、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办理程序、服务电话并做到内容明确、标识醒目、方便群众,以及管理人员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等内容。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硬件、软件建设情况;网上报送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日常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等。

第三章 巡查和考核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巡查,并提出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对辖区内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年度自查。年度自查报告要全面反映本地区落实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工作进展情况、日常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反映突出问题的处理情况等内容。自查报告要真实、准确、完整,并于当年12月20日前分别报送市住建委、监察局。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对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及其他需要核查的事项进行重点核查。对于数据不真实、不完整或不一致的,责成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限期说明情况,并作出必要修正。经核实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结合巡查、自查和核查等情况,对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参照《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考核评价表》得分情况,分为优秀(评价得分90分以上)、合格(评价得分60分以上90分以下)、不合格(评价得分60分以下)三个等次。对于一年内有2次以上约谈记录或一次以上问责记录的,不得被评定为优秀。年度考核于次年1月底前结束。

第四章 奖励和问责

第十六条 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考核结果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对考核优秀的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有关部门约谈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
(一)未能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进度的;
(二)资金、土地、税费等政策落实不到位的;
(三)对保障性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中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处置失当的;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一)不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住房保障政策,具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整改不力,工作失职,致使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情节较重的;
(二)滥用职权,影响或干扰住房保障政策贯彻执行,情节较重的;
(三)对违反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或者处置不当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四)在住房保障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违规、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管理、监督不力,在有关职责范围内发生住房保障方面重大事件、案件或质量、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委会商市监察局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考核评价表


附件:
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考核评价表
考核项目 序号 分项目 考 核 内 容 评价
分值
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目标任务
60分 1 任务落实 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2分);制定实施方案(3分);各项政策措施落实(5分)。 10
2 资金落实 建立了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的资金筹措和监管制度(5分);积极争取中央住房保障补助资金(5分);落实土地出让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5分);落实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5分);落实其他资金(5分)。 25
3 土地供应 按规定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土地供应。每年3月31日前必须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项目用地落实到地块。 15
4 项目管理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手续完备,按期开工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符合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会议和通知要求,积极整改上级部门督促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10
住房保障工作规范化管理
40分 5 制度建设 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的比例达到100%(6分);建立健全目标考核、业务培训、办事公开、限时办理、统计报表、档案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3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的比例达到95%以上(3分)。 10
6 规划及年度计划 制定了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符合当地实际及发展,科学合理,措施得当。 3
7 资金来源及管理 建立了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稳定规范的资金筹措和管理制度(3分);住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未发现挪用现象(2分) 5
8 管理及服务 设置了住房保障管理机构,配备了与工作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3分);设立了对外办事窗口,住房保障制度的政策、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办理程序、服务电话、举报投诉电话及信箱等在办公地点进行公布(2分);管理人员服务热情,作风清正廉洁,无违法违纪行为(2分)。 7
9 实施程序 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按规定程序和时限进行审核、公示、登记,对不符合条件或不予以登记的应说明理由,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及时实施相应保障(4分);严格实施了年度复核制度,及时对是否实施保障、保障方式、保障水平予以调整,对复核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3分)。 7
10 动态管理 建立了廉租住房统计报表制度,上报数据及时、准确,统计分析有深度、有价值(2分);建立了住房保障家庭档案,实现动态管理(2分);建立了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满足管理、查询、统计分析的需要(4分)。 8
总 分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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