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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深化铁路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9:02:53  浏览:95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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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深化铁路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铁道部


铁道部关于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深化铁路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铁道部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深化铁路改革,促进铁路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改革是铁路实现历史性大发展的必由之路
1.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我国铁路改革开放取得很大进展。15年来,铁路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发生很大变化,初步打破统收统支、独家修路的传统计划管理模式,开始形成效益与活力、积累与发展相结合的新机制;迈开了多
渠道、多方式筹集资金,中央与地方联合建设铁路的步伐;拓宽了经营领域,多元化经营迅速扩展;扩大了对外开放,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日益活跃。改革开放使铁路建设速度加快,运输能力提高,企业活力增强,职工生活明显改善。实践证明,改革开放是推动铁路发展的强大动力,是
实现铁路历史性大发展的必由之路。
1993年年初全国铁路领导干部会议,根据党的十四大精神,针对铁路实际情况,明确提出铁路运输企业走向市场的总体改革思路,制订贯彻《铁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推动了全路的改革开放。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铁路新体制,成
为全国铁路各级组织和全体职工在新时期的共同任务。
2.深化铁路改革,需要作出艰苦的开创性的努力。铁路是国家基础设施,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又是多类型企业群体。铁路具有双重属性,加之目前运力紧缺和资金严重不足,使其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更为复杂与艰巨。但铁路如果不深化改革,不走向市场,将会遇到更大的困难。从总
体上讲,市场经济的原则是覆盖全社会的,铁路作为重要的物质生产部门和商品流通的运输主渠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不可能游离在外。当前铁路以“计划价格的低收入”,对“市场价格的高支出”,经营十分困难,建设资金短缺,迫切需要利用市场机制,突破经营困境,增
强发展活力,增强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铁路必须把自身改革的个性特点与全国改革的共性要求结合起来,正确处理社会公益性与企业性、运输统一指挥与企业自主经营的关系,坚持市场取向,从管理体制、组织结构、企业制度,直至运价制度、经营方式等方面,进行一系列
改革,努力探索从现实状况下走向市场的具体途径。
3.铁路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对铁路运力等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铁路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快铁路建设,扩大运输能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铁路运输、工业、基建、物资供销和多种经营企业具有不同的特点,要采取不同政策推进改革。铁路工业、基建、物资供销和多种经营企业,要率先加快走向市场。铁路运输企业要在坚持运输统一指挥前提下,改革管理体制,调整组织结构,转换经营机制,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逐
步走向市场。铁路不同类型企业的改革,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必须统一规划,分类指导,立法保证,规范起步,配套实施,有序推进。
二、运输企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走向市场
4.铁路运输企业要根据不同的运输性质采取不同的运输政策,努力探索逐步走向市场的具体形式。对国家指令性计划和指定物资运输必须确保,并由国家根据保本原则确定运价,或以一定方式补偿运输企业的政策性亏损。其他物资运输原则上按市场机制配置运力,由铁路在国家规定
的最高限价范围内自行定价,自主经营。
5.近期铁路运输企业经过试点以少部分运力走向市场,采取灵活方式组织运输;同时以多种形式积极参与全国性或地区性商品市场,特别是煤炭、石油、钢铁、粮食、木材等大宗物资市场的建设与经营,并提供运力支持。
6.推进铁路运价改革。方向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铁路运价体制,包括国家宏观调控下运价分级管理体制,反映价值与供求关系的运价形成机制和与其他运输方式比价合理的运价体系。近期争取逐步提高铁路建设基金和客货运价水平,并争取运价与社会物价指数挂
钩调整;同时由铁路部门按规定审批程序,实行或扩大实行新路新价、优质优价、季节浮动价、热线运价、分流运价、区域运价和协议运价。
7.改革铁路运输计划管理方式。缩短计划周期,下放管理权限,简化审批程序,增加计划弹性。少数急运物资,以协议方式,组织即时运输。放开铁路局管内运输计划,随到随批。
8.精干主体,剥离副业,分流人员,优化运输企业组织结构。不直接参与运输过程的单位,通过剥离先行步入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直接参与运输过程的单位,可将有些独立的经营项目,实行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部拟成立商务中心,适应市场需求,强化运输经营。亏损的支
线、专用线和集资建设的货场,经铁道部批准,可以联营、出租、抵押或有偿转让等。
9.根据运输经营特点,组建专业公司,发挥铁路整体优势,逐步实现集团化、规模经营。部拟成立集装箱运输公司、大件特种货物运输公司、旅游(集团)公司、通信公司等专业公司,实行商业化经营,率先进入市场。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可相应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营公司
。各公司间为经济关系,可实行资产联合,经营联网,分配联酬。
10.推动铁路多种经营进入新阶段。大力发展多种经营是铁路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铁路走向市场,分流主业人员,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大意义。认真贯彻落实铁道部《铁路多种经营“八五”及2000年发展规划》,实现两次倍增发展目标。加强对多种经营的组织领
导,使全路多种经营逐步形成相对独立的经营管理体系。部拟成立多种经营集体经济发展中心,对全路“两经”政策上指导,发展上带动。大胆改革多种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增加部的投入,以实
业化、规模化、集团化为方向,使全路多经企业尽快形成具有市场竞争能力和相当经营规模,发展后劲强的新型企业。扶持铁路集体经济发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以发展带动就业。
三、铁路工业、基建、物资供销企业率先走向市场
11.加快铁路工业改革步伐。重点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目前主要是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实施办法》,着手理顺管理体制,转换经营机制,调整企业结构,提高产品质量,逐步放开价格,走向市场。
机车车辆工业“八五”完善承包经营,不断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发展能力;“九五”理顺产权关系,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立。
逐年减少以至全部取消部对机车车辆产品生产指令性计划,不断扩大市场调节范围,由产需双方签订合同确保供求。机车车辆配件价格今年基本放开,整机价格明后年部分放开,三四年内全面放开。价格放开后,垄断性重要产品路内销售可由部规定最高限价。
按照专业化和规模经营原则,加快修理体制改革,逐步推行状态修、换件修和主要零部件集中修。
积极推动铁路工业企业的联营、兼并、租赁和转让等改革,促进资产存量合理流动。
12.深化铁路基建改革。方向是建立经营主体明确,要素市场发育,中介机构健全,经营开放有序的建筑市场。通过经济和法律手段,规范由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等构成的建筑市场经营主体的经济责任和经营行为。建立和培育劳务、建材供应、资金、机械设备租赁以

及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等市场,并逐步与国际建筑市场接轨。
理顺建筑产品价格,对工程造价按市场价格实行动态管理。
强化竞争机制。开展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选定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单位。选择适当工程试行按国际惯例招投标、承发包。
完善建设监理制。部拟成立工程建设监理总站,负责监理管理,并承担部分直接监理。组建若干专业监理公司,承担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工期的全面监理。
做好政策研究和实施准备,推进勘测设计单位由事业公有制转为企业体制,实现勘测设计成果商品化。
13.深化铁路物资供销体制改革。在坚持为铁路服务的前提下,物资供销企业全面实行企业化经营。改革铁路物资代销管理体制,实行分级分权管理,形成多元化市场购销主体。近期物资总公司专营国家统配和铁路少数重要物资,其他物资放开经营。
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14.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铁路企业改革的方向。要随着政府职能转变,逐步明晰产权,明确权责,按照科学管理要求,以实行公司制为主要形式,探索建立与全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符合铁路特点的现代企业制度。
15.铁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从实际出发,积累经济,创造条件,逐步实施。当前主要抓好贯彻《条例》,打好基础,进行试点。贯彻《条例》和《实施办法》,要把已经明确由铁路企业行使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抓紧落到实处。同时,企业要眼睛向内,苦练内功,严格内部经营管
理,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打好基础,主要抓好企业结构调整、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核定企业法人财产占用量等工作,强化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试点,取得公司制改组经验,避免形式主义,不搞一哄而起。
16.铁路各类企业根据不同特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运输企业以国有独资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支线或路网边缘运输企业可组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的可成为上市公司。目前在总体规划指导下,选择少数具备条件企业进行试点。在积累经验基础上,扩大范围,逐步推广。
工业、基建、物资供销和多种经营企业,经过试点,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积极组建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控股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式,将有条件的部属总公司改组为控股公司,将工厂、工程局和物资办事处改组为拥有全部法人财产权,
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
五、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宏观调控体系
17.深化铁路改革,必须坚持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宏观调控体系。铁路原有行政管理体制权力过于集中,微观管理过多,应当按照政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搞好铁道部机构改革。当前要认真落实国务院批准的铁道部机构改革方案,转变部机关职能。部在保证运输调度统
一指挥前提下,着重在路网发展规划、建设基金投向、国有资产监控、经济结构调整、重要限制口能力分配、企业行为导向等方面加强宏观调控。相应弱化部门微观管理、社会事务管理和企业经营管理职能。随着铁路逐步走向市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最终实现政企分开。
18.改革财务管理体制。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包括收入清算、成本管理、利润分配和资金缴拨在内的收入分配制度,理顺铁路与国家以及铁路内部的经济关系。当前,在运输企业全面推行“管内归己、直通清算”收入清算办法,推进自主经营,增强企业活力;同时强化
成本控制,增强自我约束机制。
贯彻《企业财务通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财税关系,制定相应的铁路财务制度和办法。铁路事业单位有条件逐步由全额预算向差额预算过渡,或由差额预算向自收自支过渡。
加强财务检查,强化审计监督。
19.推进计划体制改革。重点是发挥计划的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作用,运用好计划和市场两种手段。近期改善宏观调控方法,加强对市场的调查、预测、引导和调控。提高制定计划的开放度、透明度和企业、部门参与度,逐步减少指令性计划,实施以指导性计划为主的间接调控
。加强铁路中长期计划和发展战略规划研究。搞好统计改革,加强统计分析和经济预测,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作用。
20.深化投资体制改革。逐步实现投资主体下移,投入产出挂钩,企业承担法人投资风险责任,做到资金自行筹措,建设自主管理,经营自主安排,贷款自行偿还,资金良性循环。可先选择有条件的新线或营业线改造项目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分步推进。在固定资产重估基础上,大
修理费用(货车除外)全部由铁路局自主管理,更新改造部少量集中,绝大部分由铁路局管理。铁路建设基金由部集中管理,统一用于铁路建设项目。部将组建投资公司。部对国家投资的大中型项目要严格立项审查和计划管理,强化设计和概算鉴定工作。部将组建设计鉴定中心。
充分发挥中央、地方、企业各方面积极性,吸引各方面资金,大力发展集资、全资铁路。当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的意见》和国家计委与铁道部联合颁发的关于上述文件的实施办法,明确投资各方的权责利,组建一批规范化的合资铁路公司,形成
投资主体多元化、决策多层次、资金多渠道的新体制。部要加强对合资铁路的指导、监督和产权管理。
铁路工业、基建、物资供销企业随价格放开,基建投资相应改为自行筹集和有偿使用。
21.改革铁路劳动制度。控制铁路职工总量,逐步建立企业自主用工、双向选择、平等竞争、市场配置、合同管理的用工机制。对于“八五”新投产项目的劳动力需求,改革传统的劳动力配备方法运用市场机制,挖掘内部潜力,实行路内跨系统、跨地区调整。在稳定主要工种人员前
提下,采用灵活多样的用工形式,优化劳动力结构。继续实行“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节奖超罚工资”政策。改进和加强劳动定额管理,大力提高劳动生产率。
22.改革工资分配制度。加强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完善铁路工资分配机制,逐步建立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政府监督调控的工资分配管理体制。进一步改进铁路工效挂钩办法,争取实行充分体现铁路行业特点的分配政策,扩大工资来源主渠道。合理把握铁路内部各种分配比
例,妥善处理工资结构、地区差别等关系。进一步完善岗位技能工资制。铁路职工个人收入分配,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打破平均主义,实行多劳多得,合理拉开差距。积极推进工资收入货币化、规范化。
23.建立适合铁路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合理负担原则,搞好铁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行业统筹,最终过渡到社会统筹,增强保障能力。建立并完善铁路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加强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并逐步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结合铁路实际,稳步推进
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加快铁路住房制度改革。在增加国家、企业、职工个人建房投资的同时,全面推行公积金制度,合理调整住房租金,积极稳妥地出售公房,加快住房商品化进程。
24.加强铁路法制建设,做到深化改革与强化法制相互促进。按照法律程序,研究申报修改《铁路法》,使之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和铁路的实际。组织清理现行法规规章,废止和修改不适应铁路进入市场的内容。针对铁路进入市场遇到的新问题、新要求,制订和完善吸引外资
、发展多种经营等法规规章,引导、推进和保障铁路改革顺利进行。加强铁路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发挥法律监督、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反对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确保国家法律规范在铁路正确贯彻实施。
六、开拓铁路对外开放的新领域
25.扩大对外开放,是加快铁路改革与发展的迫切需要。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凭借铁路经营稳定、前景良好等优势,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继续做好国外先进技术、设备、管理经验和人才的引进,特别要总结利用外资的经验,就引资途径、条件、形式等,研究提出铁路吸引外资
的政策、法规,开辟直接引进国外资金的新领域。
在继续利用和扩大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优惠贷款的同时,积极吸引外资参与铁路建设与经营。支线铁路和地方铁路可有选择地允许外商控股或独资建设与经营。有的项目经报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BOT(建设—经营—转让)方式,直接吸引外商投资铁路。铁路货场等特定运输设
备、设施,也可由外商参与建设和经营。铁路工业、基建和物资供销企业,逐步实行全方位开放,欢迎外商合资、参股。充分利用国际资本证券市场,大胆吸引国外社会资金。
26.推进经济特区与沿海、沿边地区特别是广东、福建、上海、辽东、胶东等地区铁路和主要铁路干线沿线地带的对外开放。发挥铁路科研、生产、设计、施工及运输的综合优势,大力发展对外经济。支持和扶持铁路产品、技术、劳务出口。有条件的铁路企业经批准可在境外投资和
经营。扩大铁路在浦东、海南、深圳等重点开放地区以及港澳等境外地区的经营开发。发展大陆桥运输、国际集装箱运输等,扩大铁路服务贸易。
七、深化铁路科技和教育体制改革。
27.贯彻“科技兴路”方针,加速实现铁路技术装备,行车指挥和运营管理现代化,必须深化铁路科技体制改革。要“调整结构,分流人才,稳住一头,放开一片”逐步使专业科研机构形成精干、高效的研究开发体系。紧紧围绕扩能、安全和管理现代化,搞好开发研究、高新技术研
究和基础性研究,组织科技攻关,加快货运重载、客运高速、机车车辆和信息技术等关键技术的发展。结合国情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提高铁路技术进步起点。在消化吸收基础上,搞好技术创新。尤其要跟踪国外信息技术和高速铁路的发展,抓紧建成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TMIS)
,努力搞好我国高速铁路技术研究与开发。
大力培育铁路技术市场,促进科研成果的应用和在市场中的交流、推广。鼓励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与企业合作开发,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大科技投入,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主体。贯彻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制订铁路内部技术转让办法;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对有突
出贡献的知识分子实行重奖,充分调动全部科技人才的积极性。
28.实现铁路改革与发展目标,最终取决于铁路职工素质的提高和人才的培养。要把优先发展教育事业作为战略任务来抓,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切实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加快铁路教育体制改革步伐,确保教育投入,鼓励多渠
道筹集教育经费,扩大普通高校和企业的办学自主权,优化教育结构,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统筹企业教育办学能力,努力改善边远、沿线、山区办学条件。职工技术教育突出能力培养。成人教育坚持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为重点,坚持先培训,后上岗,逐步实现变招工为招生。基础
教育加速向素质教育转轨。高等教育立足铁路,面向社会,推进联合办学,深化招生、专业设置、教学内容与方法、毕业生就业等环节的改革。各类学校都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德育教育。
八、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保证铁路改革顺利进行
29.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当前,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决定,精心组织学好《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主要领导要带头学好,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作风,不断提高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针政策的坚定性和自觉
性。坚持人民铁路为人民宗旨,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努力提高领导水平。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改革和完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保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企业中的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要组织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
权益。
30.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抓好廉政建设和路风建设,加强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育,广泛深入地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把铁路职工培养成有思想、有道德、
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人,促进职工队伍稳定,增强企业凝聚力。加强铁路治安综合治理,坚持不懈地进行扫黄和清除各种丑恶现象,依法严惩犯罪分子。



199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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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咨询论证和听证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


哈行署发〔2008〕 84号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咨询论证和听证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单位: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咨询论证和听证办法》已经2008年第6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咨询论证和听证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地区行署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中共哈密地委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实施办法》及《哈密地区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采取公示、公开征集、听证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必要时,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法人等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三条 地区行署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前,应公示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的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和可行性说明;
(二)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三)地区行署认为需要公示的内容。
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第四条 公示中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
第五条 地区行署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负责行署本级决策事项公示、听证的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对于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需组织专家咨询论证的,由决策事项涉及的牵头部门上报行署同意,联系地区专家顾问团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七条 对提请专家咨询论证的决策事项,一般采用会议或者书面形式组织进行。
根据专家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地区专家顾问团应形成《决策咨询专家意见书》。
第八条 作出决策事项前需要组织听证的,应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方式、参加条件、参加人数等。
听证主持人由地区行署授权决策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听证会结束后,决策议题相关部门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
第十条 公示、听证报告和《决策咨询专家意见书》应当作为地区行署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公示、听证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决策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应当公示、咨询论证、听证而没有公示、咨询论证、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行署办公会讨论。
第十三条 地区行署重大行政决策形成决定后,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按照国家、自治区、地区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所属各部门应遵守本办法规定,并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市)、本部门决策事项公示、咨询论证和听证的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地区行署办公室会同地区监察局、法制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2006〕8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陵市城市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9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



铜陵市城市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城市建设投资决策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城市建设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及其相关的开发项目,均为本办法规定的城市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建设资金包括:
(一)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二)由政府承担经济责任的直接、间接融资;
(三)经政府授权取得的特定收入;
(四)城建项目建成后取得的收益;
(五)其他资金。
第四条 城市建设资金筹集和使用原则:
资金筹措实行以政府性建设资金为主,项目法人融资、吸引社会投资相结合的多元化方式。
资金使用根据铜陵市国民经济状况、城市发展规划及人民群众相关的城市建设项目综合平衡、统筹安排;遵守投资规模和财力状况相适应的原则,量入为出,量力而行。
第五条 城市建设资金使用范围:
(一)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
(二)偿还城市建设借款本息;
(三)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及相关费用;
(四)有关开发等经营项目的经营性支出。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市计划、财政、国土、规划、交通等相关部门制定中长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建立城市建设项目库。
第七条 城市建设中长期建设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建设的主要方针、政策;
(二)规划建设期的主要目标和阶段性目标;
(三)规划建设期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及其作用;
(四)规划建设期内土地需用总量,分阶段需用量计划;
(五)规划建设期房屋拆迁总量、分阶段拆迁量以及基本拆迁安置方案;
(六)规划建设期项目建设资金投资估算,分阶段投资需用量以及主要筹资措施;
(七)规划建设期的主要工程项目计划建设进度;
(八)需要阐明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城市建设的年度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项目法人、责任单位;
(二)年度计划建设的总目标、建设规模、投资总量和资金主要来源;
(三)建设项目的季、半年和全年的工程形象进度;
(四)各项目投资预算;
(五)项目建设资金来源;
(六)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七)实施计划的主要措施;
(八)其他应列入计划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市政府成立城市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审定、确定重要项目的项目法人、审定年度城市建设资金收支预算、协调城市建设中重大事项。

第二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条 城市建设项目建设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工程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审计制。实行科学决策,努力降低建设成本,实现最佳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实施城市建设项目,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项目法人;
(二)项目法人依据城市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履行立项审批程序;
(三)编制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概算;
(四)依据批准的可研报告和投资概算组织进行扩初设计;
(五)依据批准的扩初设计和年度建设计划,组织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投资预算,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项目必须明确项目法人。项目法人的确定应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市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单位);
(二)具备承担组织建设项目建设的能力。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必须分步完成项目设计方案、扩初设计等前期工作,依法履行相关法定手续。
第十五条 成立城市建设项目招标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由建设、计委、财政、监察部门组成,负责全程监督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六条 工程发包、设备购置、材料供应以及工程服务等,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按规定可不公开招标的城市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编制项目预算,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城市建设项目招标监督小组负责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必须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廉政建设协议。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项目相关文件是项目法人、设计部门进行设计、建设的主要依据。项目法人要严格控制项目的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不得随意变更标准和建设内容。
确需变更设计调整投资额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城建项目必须实行竣工报告制。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应及时进行项目竣工单项验收,抓紧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和财务审计。由建设、财政、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进行专业验收。市计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进行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对城建资金的各项收支实行预算管理,管理内容包括收入预算管理、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经费支出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根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及有关标准,编制年度收支预算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城市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定。
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若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由项目法人报城市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须按确定的筹资渠道筹措城市建设资金。对建成的城建项目及其附属设施中有收益的,其收入纳入城建资金收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建设项目资金拨付执行“四按”原则,即按年度预算、按项目年度计划、按工程进度、按基本建设程序拨款。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管理费支出须经市财政部门批准方可开支,并计入项目建设成本。成立专门管理机构的,须由项目法人参照事业单位年度预算标准和规定,编制年度经费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项目法人在核定的经费支出预算范围内按规定开支各项管理费用,不得超支。
第二十五条 城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项目法人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及时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提供完整的项目资料,送市财政部门评审。
市财政部门出具竣工决算评审报告后移交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投审办”)审计。市财政部门据市投审办审计结果办理工程结算、下达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第二十六条 城建项目必须进行竣工决算财政评审。未经财政部门评审,预付的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合同约定。
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的城建项目,项目法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预留质量保证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监察、建设、计划、财政等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城市建设项目及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资金管理混乱、手续不全、违反法定程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的,资金予以追缴,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办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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