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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3:30:18  浏览:90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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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2005年6月16日)

深府办〔2005〕62号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37号,以下简称《通知》)予以转发,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按照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要求,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二、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逐条对照《通知》规定的考评项目、考评内容和考评方法,认真贯彻落实。
  三、对于在2004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中被扣分的项目,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和督办,确保在今年8月底前整改完毕,完成原定目标任务。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5〕3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广东省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确保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005年就业工作各项目标任务,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发〔2002〕15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通知》(粤发〔2003〕1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粤府〔2003〕80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扩大与促进就业民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04〕6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内容
  (一)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
  (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情况;
  (三)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情况;
  (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情况;
  (五)强化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情况;
  (六)落实各项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情况;
  (七)帮助困难群体就业情况。
  二、指标和分值
  (一)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12分)
  1.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制订深入实施“扩大与促进就业”民心工程实施方案并把城乡统筹就业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将公共就业服务“新三化”建设纳入再就业目标责任考评,明确职能分工(3分)。
  2.将2005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逐级下达到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年度考评工作(2分)。
  3.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新增就业岗位数(2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计划数(2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数(1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计划数(2分)。
  (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14分)
  1.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出台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省有关部门各项扩大与促进就业政策的实施办法,且具有结合实际、实际操作性强等特点(1分)。
  2.各有关部门能及时兑现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各项补贴资金和小额担保贷款(12分)。
  3.向社会公布政策咨询及举报投诉电话(1分)。
  (三)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13分)
  1.出台有关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的政策文件,明确具体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3分)。
  2.把就业服务全面延伸到农村,100%的乡镇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机构(2分),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3分),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和培训转移就业的原始台帐和信息库(2分)。
  3.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基地和接收安置基地(3分),分两类打分: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建立5个以上、年总安置能力(指对本省农村劳动力)2500人以上的接收安置基地;其他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均需建立1个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基地,年总培训能力在2500人以上。
  (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23分)
  1.加强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完成“金保工程”立项(2分);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开设门户网站,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均建立远程可视招聘系统并开通使用(2分),实现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和50%以上的街道(乡镇)联网(4分);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使用《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管理软件》、《再就业扶持管理系统》(2分)。
  2.各地级以上市和各县(市、区)全面建立财政核拨经费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4分);将高校毕业生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1分),对登记求职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成功率不低于40%(2分)。
  3.加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工作职责、业务流程、资料台帐、服务规范、管理制度、信息系统、设施标识和人员配置等“八统一”规范建设(4分),全部启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就业服务管理系统》(2分)。
  (五)强化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16分)
  1.抓好技工学校建设(8分),分两类分别打分:未建成国家重点技工学校的市,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校园面积至少要达到80亩以上,新增的校舍建筑物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已经建成国家重点技工学校的市,要进一步完善并重点加强实习设备建设。
  2.抓好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基地建设。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年底前要建设一所综合性培训基地(2分);各地级以上市建设一所创业培训基地(1分);完成省下达的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计划任务,再就业培训后再就业率不低于60%,创业培训成功创业率不低于30%(3分)。
  3.抓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完成省下达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数(2分)。
  (六)落实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14分)
  1.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均把再就业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落实到位(2分)、落实劳动力市场和信息网络运行费用(1分),落实街道(乡镇)机构人员与业务经费(2分)。
  2.按规定落实各项再就业补贴,及时审核、拨付社保、岗位、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补贴资金(3分)。
  3.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并及时拨付培训补贴资金(4分)。
  4.加强和规范再就业资金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经费的使用管理,实施单独核算,不挤占、挪用专项资金(2分)。
  (七)落实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8分)
  1.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全面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行动,年底前帮助70%以上城镇“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实现就业(4分)。
  2.落实公益性岗位申报制度。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将公益性岗位开发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市、区)、街道(乡镇)以及各级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完成省下达的年度“4050”人员再就业人数(2分)。
  3.抓好农村年人均收入1500元以下贫困家庭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年底前50%以上有青壮年劳动力的贫困户每户有1人经培训后成功转移就业(2分)。
  各项考评内容的评分计算标准和统计方法,见《2005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评分表》(附件1);各市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见《2005年度各市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表》(附件2)。
  对2003、2004年度省考评办法中明确的工作项目未能完成的,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必须在2005年6月底前整改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各地级以上市要在2005年7月15日前将整改情况向省政府作详细报告(送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否则按省考评办法确定的该项目分数在2005年考评总分中加倍扣分。
  三、考评步骤
  (一)自评:2006年1月31日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组织对本市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填写《评分表》,连同2005年就业再就业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的书面报告报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核对: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市自评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有疑问的,有关市应对该项考评内容进行核实,并补充相关材料。
  (三)抽查: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检查组,赴各市(县、区、街道、乡镇)进行实施抽查核实,抽查面不少于50%的地级以上市。
  (四)评定: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查、核对和抽查的结果提出初评意见,提交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单位会议评定。
  四、奖惩办法
  (一)考评分数在90分以上的,为达标市,省政府给予通报表彰,颁发评书并奖励8万元。2003—2005年连续三年达标或2004、2005年两年评分均在95分以上的,可参加再就业工作先进市评选。
  (二)考评分数在70分以下的,省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在考评中或考评后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一律取消其评选资格,省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已表彰奖励的,撤销奖励,收回奖金。
  (四)对被通报批评或追究领导责任的市,取消其当年参加省政府综合性评优活动的资格。
  五、其他事项
  (一)省颁发的奖金由各市政府掌握,用于奖励再就业工作先进单位、个人和补贴再就业工作。
  (二)本办法由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2005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评分表
    2.2005年度各市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
  
  附件1

2005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评分表

    市

项目
考评内容
分值
自评分
省评分
计分方法
考评方法
考评描述

一、

























( 12 分)
市、县政府制订深入实施“扩大与促进就业工程”工作方案,并把城乡统筹就业服务“新三化”建设作为重要内容
3 分


市或任何一个县区未制定全扣分
核查市和所有县区政府制订方案的正式文件


目标任务层层分解下达到基层和有关部门
2 分


未下达到街道乡镇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全扣分
核查市和所有县区政府下达的正式文件(市对各县区、县区对街道乡镇),只下达目标任务,无考核办法的全扣分


完成省下达的新增就业岗位数
2 分


未完成计划数的全扣分
按省劳动保障厅对各市劳动保障局上报的有关报表的审核意见评分


完成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计划数
2 分


未完成计划数的全扣分


完成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指标
1 分


超过控制数的全扣分


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任务
2 分


未完成计划数的全扣分


项目
考评内容
分值
自评分
省评分
计分方法
考评方法
考评描述

二、























( 14 分)
市、县在 2 个月内出台贯彻上级下发的就业和再就业政策的实施办法
1 分


市或任何一个县不按时出台的全扣分
对照省劳动保障厅提供的文件目录,查核各市和所有县区出台的相应实施办法的正式文件及发文日期


兑现税收减免政策
2 分


每核实一人未兑现即扣 2 分
1 .考评方式:

( 1 )电话访问:随机电话访问 10 — 15 名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了解税收、收费减免情况。对每个访问作详细记录

( 2 )召开座谈会:①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10-15 人参加的座谈会。税务、工商、财政、劳动保障、物价、银行等部门参加。 具体了解:是否享受了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免费职业介绍、再就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如未享受,是什么原因

②企业座谈会: 8 — 10 个企业参加,具体了解:是否享受了税收减免、社保和岗位补贴。如未享受,是什么原因

2 .扣分方法:

对声称符合条件但未享受政策的个人和企业,与有关部门当场逐一核实,当场无法核实的,由有关部门在 3 个工作日内提供核定情况,部门与个人和企业意见有异议的,由个人和企业负责举证,部门提供意见,经核实确属符合条件但未能享受政策的,视为未兑现。每核实 1 人或 1 个企业未兑现的,该项不得分

特别说明:凡享受税收、收费、 小额贷款、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总 人数低于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总数(含上年结转和当年新增) 50% 的,全市不得分,扣除 2 分


兑现收费减免政策
2 分


每核实一人未兑现即扣 2 分


兑现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2 分


每核实一人未兑现即扣 2 分


兑现社保补贴政策
3 分


每核实一人未兑现即扣 3 分




兑现岗位补贴政策
3 分


每核实一人未兑现即扣 3 分

向社会公布政策咨询和举报投诉电话。
1 分


市或任何一个县未落实即全扣分
核查市和被抽查县的举报投诉方式和渠道


项目
考评内容
分值
自评分
省评分
计分方法
考评方法
考评描述

三、推















( 13 分)
以市委或市政府名义出台推进城乡统筹就业的政策文件
3 分


未出台的不得分
核查正式文件、文号


所有乡镇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机构
2 分


任何一个县(区)未 100% 建立的扣 2 分
核查市和所有县区政府或编办有关建立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正式文件


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
3 分


任何一个机构未落实编制、经费的扣分
核查所有县区编办、财政部门有关明确编制和经费的正式文件,人事部门下发的人员增减表和工资发放表


在乡镇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台账
2 分


任何一个乡镇未建立全扣分
抽查 5 — 8 个乡镇工作台账


珠三角各市建立 5 个以上、年安置能力 2500 人以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接收基地
3 分


珠三角地区各市接收安置基地年总安置能力达不到 2500 人的不得分
实地核实基地建设情况


其他各市、县(区)建立 1 个年总培训能力 2500 人以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基地
3 分


任何市、县(区)不建立的全扣分
实地核实市和 2 — 3 个县(区)基地建设情况


四、





















( 23 分)
各地级以上市要完成“金保工程”立项
2 分


未完成立项的不得分
核查市政府或有关部门批文


各市设立劳动保障门户网站并开通远程可视招聘系统
2 分


未开设门户网站的扣 1 分,未开通远程可视招聘系统扣 1 分
按省劳动保障厅核实公布的情况评分


项目
考评内容
分值
自评分
省评分
计分方法
考评方法
考评描述

四、





















( 23 分)
实现省、市、县(区)和 50% 以上街道(乡镇)联网
4 分


省、市、县三级不联通的扣 2 分;县(区)与街 道(乡镇)联网达不到 50% 的扣 2 分;未制定网络整合方案、机房建设未达 C 类标准的扣 1 分
按省劳动保障厅核实公布的情况评分


市和县(区)均使用全省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再就业管理软件
2 分


市和任何一个县(区)未使用的即扣 2 分
按省劳动保障厅核实公布的情况评分


年底前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财政核拨经费
4 分


市和任何一个县(区)未明确该机构为公益性的扣 2 分;任何一个未落实编制和财政核拨经费的扣 2 分
1 .核查市和所有县区政府或编办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正式文件

2 .核查市和所有县区编办、财政部门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编制和财政核拨经费的正式文件

3 .核查市和所有县区人事部门下发的事业单位人员增减表和工资发放表


将大学生纳入就业服务范围,建立大学生就业登记台账
1 分


市和任何一个县(区)未建立的不得分
实地查看市和被抽查县劳动力市场,查看就业服务基础台账


对登记求职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成功率 40% 以上
2 分


成功率低于 40% 的不得分
考评组实地查看市和被抽查县的介绍名册,核实职业介绍成功率

市和任何一个县(区)职业介绍补贴经费年度支出为零的,扣 2 分


街道(乡镇)工作机构建立“八统一”工作规范,使用全省统一管理软件
6 分


市和县未制订完成建设规范的扣 4 分;不使用统一软件的扣 2 分
检查市和县制订工作规范建设的正式文件

实地核查 5 — 8 个基层工作机构,查看工作规范建设和使用软件情况


项目
考评内容
分值
自评分
省评分
计分方法
考评方法
考评描述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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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而言,公司法“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相关条款明确规定,股权转让关系主体应当是股东;一般地,公司不能作为股权转让的协议主体。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公司作为股权转让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讼争常常发生,审判法院也一般以涉案股权转让协议、决议产生程序不合法及转让主体不适格等为由判定该涉案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现实中,公司作为股权转让协议一方当事人涉案讼争大体有三种情形:一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同意并授权或者未经股东会决议,擅自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二是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用公司资产支付股东个人应付股权转让款而使公司“被当事人”化;三是在特定情形下公司出售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权。对于上述三种情形,由于公司法和司法解释不能涵盖相关问题,鲜有涉及,将上述涉案股权转让协议一味地判定为无效,也不利于交易的稳定以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且,由于审判水平、审判理念的不同,在处理上述股权转让纠纷中“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依然存在,故对这一问题的法律适用规则问题有必要作一初步探讨和分析。

一、“擅自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情形的法律适用规则

依《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如果公司以公司章程或者内部制度等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有限制进行抗辩的,依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以外,该等限制亦不得对抗善意的相对人。因此,一般地,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其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协议的行为视作公司的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问题是,在一般情形下(特殊情形见后文分析),公司不应当成为本公司股东,自然也不能作为股权转让的协议主体。因为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会使得公司股权失去其最终的归属,与公司运作的基本法理产生冲突,亦违反了公司的资本充实原则。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同意并授权或者未经股东会决议,擅自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无论是否为站在维护公司利益的立场,还是是否为基于完全代表公司的意志,其处分的并非公司事务,而是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取得的包括财产权和经营管理权等在内的多种权利的一个集合体;该个集合体具有财产权和身份权的双重属性,非因股东的特定身份不得享有,亦不得为包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内的他人擅自处分。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擅自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显属无权处分行为,但对于该处分行为应该如何处理,是否应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具文明定。如前述,司法实践中,对于此情形,审判法院一般以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为基础,以“只有股东才可以转让股权”且“向外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等理由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笔者以为,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与否,应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规则和公司章程约定条款的意定规则为基础,而非仅仅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公司章程未作特别规定的前提下,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无效应严格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规则来作研判;在此基础上,对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擅自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无效,在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作具文明定的情形下,直接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并不必然直接得出该等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结论。
相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同时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解释》上述规定,笔者以为,公司不持有自身股权并不必然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事由。虽然公司是否持有自身股权对合同的履行确有影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签订协议时公司不持有其股权,但并不意味着公司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不能弥补其履约的不足,且即使公司因不持有股权而无法实际履行合同,也只是构成嗣后客观不能履行的违约行为,并不必然发生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审判法院直接认定上述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似有不妥,既无认定无效之理由,亦缺乏事实及法律根据,而根据《解释》第四十五条、第三条等规定予以处理则更为妥当、适宜。

二、“公司'被当事人'化”情形的法律适用规则

“公司'被当事人'化”常见于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用公司资产支付股东个人应付股权转让款的情形。
首先,股东与公司是互相独立的两个不同的主体,在自然人股东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股东如要对外代表公司作出任何行为,与其他人无异,均需得到公司的授权或者是事后追认;其次,依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换言之,从成立之日起,公司即成为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公司对法人财产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不得为包括股东在内的其他人所侵害;最后,股权转让协议虽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但合同相对性规则限定了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仅在特定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因此,一般地,由于公司不能成为自身股权转让协议的一方当事人,自然也没有支付转让款对价的义务。故,股东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约定用公司资产支付股东个人应付股权转让款,实质上即是用公司资产支付个人债务,属于抽逃出资、侵蚀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或者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等。由于该等约定条款违反了我国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公司'被当事人'化”的该等情形,审判法院依法直接认定为该支付条款无效无疑是正确的。

三、“在特定情形下公司出售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权”情形的法律适用规则

如前述,一般地,公司不应当成为本公司股东。但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并非公司绝对不能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本条规定旨在给予股东退股撤资的一种救济手段,目的在于保护中小股东权利,以避免公司僵局,但依本条规定回购本公司的股份必然会导致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当然,公司在此种情形下依法对本公司股份的持有状态,法律并不允许其长期存在,在依法回购本公司的股份后,公司还必须依法处理该等股份。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5年12月27日颁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总局令第22号)第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及相应的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然而,公司持有自身股份的期限届止、是否仅限于减资处理方式、是否可参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后六个月内予以转让的处理方式、具体实施转让时是否需要股东会决议、应该遵循怎样的程序规则、其他股东是否有优先购买权,等等,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规定。
笔者以为,对于公司基于上述法定情形下回购股份之处理,基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为主、兼具资合的特点,法律对此不必强加干预而仅以减资注销方式予以严格规制,应尊重公司股东的意思自治:该等股份宜按新增股本认购规则先由其他股东优先认购为宜,其他股东不予认购的或认购后尚有剩余的,交由公司股东会决议,如果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对外转让,则由公司董事会在规定时限内负责该等决议的具体实施;反之,则应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减资注销。故,在上述依法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特定情形下的“公司出售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权”之行为,审判法院就不宜直接认定其无效,而应依实际情况予以分别认定。对于未经股东优先认购且未经股东会决议予以对外转让之前置程序的,应认定该等转让无效。原因就在于依法回购的股份在允许转让的情形下,相当于公司新增资本的认购,而新增资本优先认购权是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允许豁免或例外情形的存在,就必然会导致股东基本权利的剥夺与丧失,从而动摇我国公司法体系的基础。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前置程序与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股东对外股份转让预先告知或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的前置程序有所区别,对其违反,从法律后果上讲,前者会导致转让行为被直接认定为无效,而后者则一般会认定为有效。对于后者而言,因为转让股东与非股东第三人间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具有独立性,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与否不影响该转让协议是否生效,而只能影响该协议能否履行;即便协议履行完毕后,优先权人还享有股东撤销权;当然,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并不能无限期行使,当协议已履行完毕且股东变更登记完成后经过一定期间(一般为一年)后,股东优先购买权将会消灭。

作者,法学博士,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13810112545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政办秘〔2009〕55号 


各科、室,信息中心:
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市政府办公室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经修订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市政府办公室经费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经费管理,节约开支,避免浪费,提高市政府办公室的资金使用率,树立高效、廉洁的办公室形象,更好的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办公室决定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经费支出程序,对公务费、业务费、车修车燃费等一系列办公经费的使用和支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公室包干经费由公务费、业务费、车修车燃费和专项经费构成。其中,专项经费包括传真、信息、扶贫、民生工程、华电、调研、政务公开、应急管理、财金、信息中心经费。
第三条 经费支出范围。包括交通费、差旅费、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招待费、劳务费、培训费、其他资本性支出(如办公设备购置及交通工具购置费)、会议费、租赁费等。
第四条 购置申报。根据工作需要,各科室须购置设备及办公用品的,要提前填写申报单(名称、用途、金额),5000元以下的经研究决定列入购置计划,申报单由行政科汇总,按审批权限审批;5000元以上须经市采购中心集中采购。
采购过程中(除由市采购中心采购外),由行政科会同相关科室2人以上共同采购。
第五条 审批权限:
(一)使用专项经费在500元以下的由科室申报,分管科室的办公室主任审核,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批;500元以上的由科室申报,分管科室的办公室主任和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批。
(二)购置办公用品及设备5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批;500元以上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
(三)交通费(车修、车燃、过路桥、洗车费等)在2000元以下的由车队审核,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批;2000元以上的由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批。
车辆需维修时,原则上到定点厂家进行维修。首先由车队组织技术小组进行鉴定,确定维修项目或范围后,填写车辆维修申报单,经研究批准后方可进厂维修。数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车队长确定;20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分管主任确定;2000元以上的由办公室主任批准。因公外出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外地维修的,一要征得随车领导的同意,二要电话向车队报告,车队按审批权限向领导报告后答复。
车辆的加油卡、油料的购买、发放由车队统一办理,并安排专人按月统计油料消耗和车辆行驶公里数,各车实行单车核算。
外购汽油由车队审核行驶公里数,报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批。车辆保洁原则上为定点包月。
(四)差旅费的报销。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10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批;1000元以上的由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批。
(五)其它经费(包括看望病人购置食品、招商引资购买礼品、公务接待、办公电话、文印费等)使用,由办公室领导安排,行政科经办,5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批;500元以上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
第六条 信息中心、文印室经费的管理。
(一)收入管理。有收入的单位,要积极扩大业务,完善财务制度,努力增加收入,做到应收尽收。
(二)支出管理。支出范围包括人员工资、耗材、购置机器设备、加班费等。经费使用前必须申报,支出经费在500元以下的由单位申报,科室及分管科室的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批。支出经费在500元以上的,由科室和分管科室的办公室主任及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批。
第七条 公务接待应根据办公室领导的安排办理。公务接待费在500元以下的,由经办科室报分管主任审批;500元以上的由经办科室报分管主任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批。申报时要求三单齐全,即发票、派餐单、点菜单。
第八条 加班就餐原则上就近安排,由加班科室填写派餐单,经分管科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安排。
第九条 市政府组织的各类活动或临时安排市政府办公室的工作任务开支,应事先做好经费预算,经市财政审批拨款后,方可办理。属于办公室管理的按审批权限审批,各类专项费用,单独列支,专款专用,超支自理。
第十条 办公室各类经费的收支情况,要定期在主任办公会议上进行通报,并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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