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1994年经济体制改革实施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15:55  浏览:86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1994年经济体制改革实施要点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1994年经济体制改革实施要点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体改委《1994年经济体制改革实施要点》,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是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行动纲领。今年的几项重大改革方案已经出台,从各方面保证这些改革措施真正落实,组织好整体改革的协调推进,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是重大而
艰巨的任务,必须下功夫认真抓好。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是今年全党和全国工作的大局,各项工作都要服从和服务于这个大局。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认真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抓住重点,加强协
作,搞好配套,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密切注意并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各项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

附:1994年经济体制改革实施要点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财税、金融、外贸、外汇体制等项改革的部署,1994年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一是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积极探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途径;二是加快财税、金融、外贸、外汇体
制改革。围绕这两个重点,配套推进其他方面的改革。
一、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积极探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途径 1. 继续抓好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工作,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一是继续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把企业的各项权利和责任真正落到实处。? 险婀岢埂吨谢嗣窆埠凸痉ā?以下简称《公司法》),抓好配套法规建设。二是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严格禁止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配给个人。按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探索国有资产管理? 途暮侠硇问接胪揪丁H羌绦罨笠的诓坷投⑷耸隆⒎峙渲贫雀母铮黄笠的诓烤芾砘啤K氖怯胁街琛⒂兄氐愕亟星宀俗剩拦雷什謇碚ㄕ瘢缍úǎ耸灯笠捣ㄈ瞬撇加昧俊N迨羌绦岢埂镀笠挡莆裢ㄔ颉贰ⅰ镀笠祷峒谱荚颉罚涌煜蚩蒲У摹⒎瞎
使呃钠笠挡莆窕峒浦贫裙伞A侨险嫜芯坎⒂兄氐愕赝咨平饩龉衅笠档睦钒ぃ剿鹘饩霾到峁共缓侠怼⒄窀旱3林亍⒅肮ど缁岜O辗鸦鄄蛔恪⑵笠蛋焐缁帷⒏挥嗳嗽惫嗟任侍獾木咛灏旆ǎ衅笠挡斡胧谐∑降染赫丛毂匾跫?
2. 国家将组织一批国有大中型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探索建立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积累经验,创造条件,逐步推进。
3. 新组建公司要严格按《公司法》规定进行。现有公司不具备《公司法》规定条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规范。
新组建公司不是简单更换名称,也不是单纯为了筹集资金,而要着重于转换机制。要通过试点,逐步推行,绝不能搞形式主义,一哄而起。要防止把不具备条件的企业硬行改为公司。
二、深化财税、金融等管理体制改革,初步确立新型宏观调控体系的基础构架
4. 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3〕90号)、《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3〕91号)的原则和具体要求,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初步确立新型宏? 鄣骺靥逑档幕」辜堋? 5. 根据《决定》要求,深化投资体制改革,逐步建立法人投资和银行信贷的风险责任,研究把竞争性项目推向市场的途径和办法。继续进行计划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计划管理职能。计划工作要突出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把重点放到中长期计划上,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和经济? 芨说脑擞谩? 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科学和严格的投融资决策责任制。努力办好国家开发银行,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并且加强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总量控制。
三、适时推进价格改革,继续发展商品市场,重点培育生产要素市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6. 在保持价格总水平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适时推进价格改革,进一步完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逐步放开竞争性产品价格,合理调整政府定价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搞好生产资料价格并轨。价格改革要充分考虑国家、企业和群众的承受能力,要切实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 募嗌螅娣都鄹裥形刂凭用窕旧畋匦杵泛头裣钅康募鄹裆险欠龋U先嗣裆畎捕ā? 7. 继续深化商品流通体制改革,促进国内市场的统一和开放。对大宗农产品、工业消费品和生产资料的批发市场,要完善市场的信息、服务功能和市场规则,健全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管理,规范交易手段,提高交易效率。对期货市场的试点,要加强宏观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和监管;? 淳迹坏蒙米陨枇⑵诨踅灰姿?中心);加快期货交易立法步伐。
继续改革物资订货会制度,探索国家订货和远期合同制度,逐步取代指令性计划分配办法,进一步理顺生产资料的流通渠道。
尽快建立中央和地方的粮、棉、油、肉、糖储备制度,进一步完善储备管理、使用办法。尽快建立粮食和副食品风险基金,保证各项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建立农副产品市场监控体系,强化农副产品信息网络建设。粮棉收购价格既要能够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又要考虑整个市场物价
的稳定,以加强国家对粮食的宏观调控和防止市场粮价出现大的波动为重点,进一步改革粮食购销体制。
8. 进一步改革劳动制度,稳步发展劳动力市场。结合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形式的调整,改革劳动就业和用工制度,着重创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和劳动力合理流动的就业机制。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就业和转业培训,发展多种就业形式,加强区域劳务合作和相应的管理服务? 寂┐謇投τ行蛄鞫? 9. 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和发展城市房地产市场。国家垄断城镇土地一级市场,加强土地二级市场的管理。商业性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要实行有偿有限期出让、转让,一般要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坚决清理取缔土地隐形市场。要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农业用地转为? 桥┮涤玫兀绦龊门┐逋恋厥褂弥贫雀母锏氖缘愎ぷ鳌? 10. 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发展技术市场。按照“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加强基础性研究,发展高新技术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服务机构的研究开发经营活动要逐步进入市场,促进科技经济一体化。要规范技术市场规则和秩序,推进科技系统的结构调整、机制转换和人才分流。

创造条件,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
四、深化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的改革
11. 社会保障政策要统一,管理要法制化。社会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根据城乡居民的不同情况,逐步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配合企业改革,进行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积极探索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具体途径
。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稳定农村医务人员队伍,健全医疗预防保健网。
12.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稳步改革城镇住房制度,促进住房社会化、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要搞好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机衔接。严格贯彻国务院确定的定价原则,坚决制止低价售房。对突击低价售房和在售房中以权谋私、违反政策者要严肃查处。公房租金支出占城镇职工家庭
收入比重应逐步达到一定比例,提高租金要选择经济平稳的时机出台。促进住房建设,通过土地、税费、信贷等方面的支持,发展经济适用住房,推进集资、合作建房。有步骤地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制度建设。
五、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经济法制建设,积极培育中介组织 13. 今年要基本完成省级政府机构改革,并在部分市县级政府进行机构改革。各级政府要转变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坚持政企分开,把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范围的职能切实交给企业。抓紧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方案,在中央
政府、大部分省级政府及计划单列市政府机构中尽快建立起国家公务员制度。
14. 高度重视法制建设,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紧密结合。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国发〔1993〕72号)要求,切实搞好政府法制工作。要继续完善现有经济法规,对目前尚不具备制定法律条件的,可先制定行政法规,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沿着规范化、制度化、法
制化的轨道健康发展。
15. 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当前要着重发展和完善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事务所,公证和仲裁机构,计量和质量检验认证机构,信息咨询机构,资产和资信评估机构等市场中介组织。市场中介组织要依法通过资格认定,依据市场规则,建立自我协调、自我保护和自我约
束的自律性运行机制。各种中介组织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对其行为后果,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六、继续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16. 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延长耕地承包期,允许继承开发性生产项目的承包经营权,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兴办服务性的经济实体,为家庭经营提供服务,促进农业生产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通过多样化服务体系将分散的小规模经营的农户与市场紧密联系起来。在国家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下,逐步放活农产品经营,改变部门分割、产销脱节的状况,发展各种形
式的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把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紧密结合起来。
17. 进一步深化乡镇企业改革。继续完善乡镇企业经营机制,进行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的探索。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乡镇企业实行分类指导,加强规划、积极推行、正确引导、不断完善、逐步规范,在明晰企业产权的基础上,对股份合作制要积极扶持,正确引导,对有利于发展经
济的股份制试点,也要给予支持。要强化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乡镇企业的发展要与小城镇建设统筹规划,引导乡镇企业适当集中。逐步改革小城镇的户籍管理制度,合理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
18. 围绕解决“买难卖难”、剩余劳动力转移和提高农民收入等重点问题,进一步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并加强配套的信息、仓储、运输、加工、保鲜等设施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和运行效率。
19. 建立健全政府对农业的支持、保障、调控和服务体系,强化支持和保护农业的调控手段。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并通过运用财政、税收、价格、信贷、保险等手段,鼓励和引导社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把更多的资金投向农业。
七、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20. 在继续搞好现有开放地区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要向产业倾斜,促使国家鼓励的产业得以更快的发展。经济特区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向更高层次发展;经济开发区的建设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并与老城市、老企业的改造相结合,避免盲目发展。
21. 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搞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号)要求,完善外贸宏观管理,转换外贸企业经营机制,完善外贸经营的协调服务机制,保持外贸政策的统一性。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 逯频耐ㄖ?国发〔1993〕89号)要求,搞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22. 认真做好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的引进工作。利用外资工作,要加强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引导,并逐步从提供优惠政策转向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扩大利用外资的规模和领域,鼓励外商直接投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搞好利用外资对国
有大中型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工作;鼓励大型跨国公司来华投资。
八、进一步抓好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
23. 进一步抓好市县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为全国经济体制改革工作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探索经验。各试点市县要根据《决定》精神和国家的具体部署,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并具有可操作性的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把深化改革与本地经济发展战略、调整结构、扩大对外
开放很好地结合起来。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县,要在推进农工商、贸工农一体化建设,深化乡镇企业改革,培育农村市场体系,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县级机构改革,促进小城镇建设等方面,创造好的经验。综合试点市县还要在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深化科教文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民
主法制,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发展各项社会事业方面成为模范和表率。
24. 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结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搞好民族地区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围绕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重点问题,制订切实可行的综合配套改革措施。从发展和解决温饱问题入手,促进资
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加快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
25. 今年经济体制改革的步子大,任务重,要认真贯彻执行《决定》,统一认识,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制订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把各项改革措施真正落到实处。要防止政出多门、各行其是、一哄而起。



1994年6月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3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委拟订的《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市发改委 市经委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为促进社会资源的高效、循环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有效缓解资源和环境压力,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一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96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5〕21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节能、节水、节材技术的开发与利用;
  (二)具有示范意义的废物、废气、废水等的资源化利用,电子废弃物等资源化利用技术、污染物减排技术、绿色再制造技术的开发与利用;
  (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开发与利用;
  (四)节能和循环经济成效显著单位以及清洁生产试点企业的奖励;
  (五)列入省、市循环经济示范工程的项目;
  (六)经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循环经济项目。
  二、申请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杭州市范围内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企业和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三)申请的项目原则上应是上年度预报计划、本年度列入计划并已在杭州市范围内实施完成的循环经济建设项目,项目中含自主研发费用的必须按规定比例分摊且单独设账进行核算;
  (四)循环经济示范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我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要求,具有明显的循环经济特征,对发展全市循环经济具有示范作用。
  同一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其他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
  三、资助和奖励标准
  (一)对第一条中的(一)、(二)、(三)类项目,其投资额在40万元以上、节约率达到5%以上的,根据项目的先进性程度和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资助:一般项目按照投资额的10%予以资助;列入省、市重点节能工程的项目按照投资额的12%予以资助;属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项目,经专家评审确认,已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且效果特别显著的,按照投资额的15%予以资助。
  单个项目的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经考核达到循环经济示范标准的项目,给予5—20万元的奖励。
  (三)对按照《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经贸资源〔2005〕643号)的要求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且节能降耗、减污效果显著的企业,根据得分高低进行奖励:获得95分(含)以上的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90分(含)—95分的项目给予4万元奖励,获得85分(含)—90分的项目给予2万元奖励。
  (四)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的要求,对节能和循环经济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4万元的奖励。
  (五)对完成电平衡测试、整改后取得明显节电效果的企业,按企业实际支付的测试费用给予50%的补助。
  四、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专项资金每年申报两次。市级单位向市经委、发改委、财政局申请,其中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770”工程项目(即“七个一批”和70个重点项目)单位向市发改委、财政局申请,其他项目单位向市经委、财政局申请;区、县级企业和单位向所在地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财政局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市经委、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
  (二)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和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杭州市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投资财务清单及有关凭证复印件和项目总结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4.企业基本情况表,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产品(技术)鉴定书;
  6.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分别提供能源检测机构出具的节能量检测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
  7.财政资助情况说明表;
  8.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申请材料由市经委、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审核,其中的重大项目和各项目创新程度由技术专家先行评审。根据审核和评审意见,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和市发改委下达循环经济项目资金拨付通知。
  (四)市级企业和单位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拨付;区级企业和单位(不含萧山、余杭区)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按市级企业资助标准的25%安排;萧山、余杭区及五县(市)企业和单位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按市级企业资助标准的12.5%安排。各区、县(市)必须按照规定安排配套资金。
  五、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
  (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跟踪和考评制度。各企业和单位应按照规定,定期报送资助项目的绩效材料。各区、县(市)相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将本地区资助项目的绩效评价和总结报送市经委、发改委、财政局。
  (二)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规定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各区、县(市)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提供不实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今后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得作为财政资助的依据。
  (四)各区、县(市)政府应确保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不到位的区、县(市),视情暂停直至取消其辖区内企业和单位申请市级财政资助资格。
  六、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委负责解释。
  原《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杭州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2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表(经贸)
  2.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财务清单
  3.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经贸)
  4.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申报表(200 年)(经贸)
  5.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汇总表(200 年)(经贸)
  6.财政资助情况说明
  7.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表(200 年)(发改)
  8.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200 年)(发改)
http://www.hangzhou.gov.cn/upload/20081021/20081021_1224550214221.doc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巴中市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二届六十七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巴中市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依据《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发〔1999〕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遵循以下原则。

(一)医疗保险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三)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

(四)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五)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六)医疗保险各类保障制度相互衔接。

第三条 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主要内容。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三)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四)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五)特殊人群医疗保障;

(六)城市医疗救助。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人)可以直接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灵活就业的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已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不得同时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第五条 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预决算,统一基金管理。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本级职工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和全市职工医疗保险业务工作的指导、管理。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辖区内的职工医疗保险业务。



第二章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



第七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疗保险费由个人全额缴纳。

(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个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本市上年度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

(二)缴费基数的核定。用人单位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以用人单位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高于300%的以300%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以本市上年度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三)确属无力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可以先建立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暂不建立个人账户,缴费率为本市上年度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5%。

(四)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月申报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 本市上年度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依据巴中市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口径计算。

第九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相互转接。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转非居民可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医疗保险。

第十条 参保单位分立、合并、重组、转让、终止时,必须先清偿欠缴的医疗保险费;企业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在清算资产时应先清偿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并按全市退休人员上年度人均医疗费实际支出,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 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参保人员连续缴费年限不得低于20年。用人单位职工和个人参保时起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止,连续缴费年限低于20年的,在初次参保时,应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同级财政部门逐步增加工作经费的投入,对征收职工医疗保险费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比例划入部分组成。

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45岁以下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1%、45岁以上(含45岁)按个人缴费基数的1.5%计入职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按本人年退休金的3.5%计入个人账户,本人年退休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按本市上年度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5%计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参保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计入个人账户后,其余部分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四章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职工和个人初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参保缴费之日起,满6个月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之日起计入。

第十七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必须符合《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因病治疗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由个人自付。个人账户也可以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中应由个人自负的部分。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因病治疗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参保人员患病需长期依靠药物治疗的,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门诊特殊疾病分为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和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

(一)参保人员患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因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50%,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患有并治疗两种以上的第一类特殊疾病的门诊治疗费用纳入支付范围,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不变。

(二)参保人员患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的,因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70%。

(三)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起付标准为二甲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一)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45岁以下80%,45岁及以上85%,退休人员90%。

(二)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发生的住院(含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年度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2011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4万元,以后每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程序报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纳入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第二十三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700元;二甲医疗机构500元;二乙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及未达到等级的医疗机构3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市外医疗机构700元。参保的退休人员住院起付标准在此基础上依次降低100元,最低不低于200元。患精神病、艾滋病的参保人员以及80周岁以上老人,不计算住院起付标准。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含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发生的乙类药品和部分支付诊疗项目,由个人自付10%后,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第五章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二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由各级财政预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二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险补助基金的筹集及标准。

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险补助基金筹资标准为上年度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年工资总额的2%,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报销。

(一)国家公务员因病住院(含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剩余部分扣减二甲医院起付标准,由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报销60%。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含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为2万元。

(二)国家公务员患门诊第一类特殊疾病,因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剩余部分由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报销60%。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

第二十八条 医疗照顾的人员在门诊和住院治疗时享受医疗费用补助。医疗照顾人员包括在职和退休的副厅级以上干部以及省委、省政府规定享受同等医疗待遇的人员。各县(区)不得自行扩大医疗照顾范围。

第二十九条 中央、省驻巴单位的国家公务员,由单位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其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章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十条 凡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同时参加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十一条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征缴。

用人单位按本市上年度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为本单位参保职工(含退休人员)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在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个人参保的由个人自行缴纳。

第三十二条 参加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保缴费满6个月后享受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报销。

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含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报销后,剩余部分扣减二甲医院住院起付标准报销80%。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第七章 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十四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不超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征收额的30%为参保人员建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经办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

第三十五条 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赔付范围及标准。

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含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合计支付超过本市上年度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6倍以上部分(2011年为14万元),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90%的比例赔付。

第三十六条 一个自然年度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最高赔付额为20万元。



第八章 特殊人群医疗保障



第三十七条 特殊人群包括:老红军、离休干部及其遗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

第三十八条 特殊人群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一)离休干部按每人80000元标准,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或逐年筹集。出现超支的,由同级财政补齐。

(二)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遗孀无固定收入,只享受定补的,医疗费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划拨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三)离休干部遗孀无固定收入,只享受定补的,由原供给单位按每人7000元标准一次性缴纳。

(四)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有工作单位的,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无用人单位的或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由抚恤关系所在地民政部门统一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由当地财政安排资金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代收代缴。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个人缴费部分确实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帮助解决;用人单位无力解决或无用人单位的残疾军人,经当地民政、社会保险行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当地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第三十九条 特殊人群医疗保险费的报销。

(一)老红军和离休干部因病治疗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实报实销。

(二)老红军、离休干部遗孀因病治疗发生的符合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住院、门诊个人账户和门诊特殊疾病)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三)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因病治疗发生的符合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因病治疗发生的符合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按60%给予医疗补助。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因病治疗发生的符合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完后,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按80%给予医疗补助,五、六级残疾军人按60%给予医疗补助。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最高补助限额为2000元。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由所在单位予以支付;无用人单位的,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标准列入医疗补助,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支付,所需医疗补助资金列入残疾军人所在地当年财政预算。



第九章 医疗救助



第四十条 建立医疗救助制度。通过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对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人员中的救助对象给予适当救助。

第四十一条 通过财政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为参保人员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各级财政每年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救助基金公开募捐活动,保证医疗救助资金的募集。

第四十二条 医疗救助的对象。

(一)患癌症等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过重的参保人员。

(二)长期患病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参保人员。

第四十三条 医疗救助标准。参保人员中的救助对象按各项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后,对个人负担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医疗救助。救助对象一个自然年度内享受的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个人负担部分。



第十章 医疗服务及费用结算管理



第四十四条 参保人员因病就医、购药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按年度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参保人员因病在市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参保人员因病在市外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凭结算收据等原始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结算。



第十一章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构成。

(一)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基金利息收入;

(三)收取的滞纳金;

(四)政府补助资金;

(五)个人账户转移收入;

(六)社会捐赠;

(七)其他收入。

第四十七条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

(一)收支计划。职工医疗保险费年度征收支出计划,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省下达的职工医疗保险目标任务编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收入缴存和基金划转。职工医疗保险费按属地原则,由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和申报用款计划。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全市征收的医疗保险费汇总缴入市财政“社会保险基金专户”,并将其支出转拨至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

(三)基金支付缺口的弥补。市本级和各县(区)完成职工医疗保险费当年征收任务后出现支出缺口的,由统筹基金弥补。未完成当年征收任务而出现支出缺口的,由同级财政补齐。

第四十八条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特殊人群医疗费用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险基金,要单独建账,分别核算,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全市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基金预、决算,按季进行基金运行分析。

(三)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和存储情况以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经办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第四十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职工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和基金征收、支付、存储以及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相关的其他业务的审计、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稽核制度。严格加强对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缴费情况的稽核工作。

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的,按《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