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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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3年12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3年12月)
最近,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江西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分别补选了何锦龙(福建)、刘和平(江西)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确认何锦龙、刘和平的代表资格有效。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分别罢免了陈满生(湖南)、鄢良钟(四川)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陈满生、鄢良钟的代表资格终止。
自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去世7名:余小平(江西)、史来贺(河南)、乔金岭(河南)、滕召义(湖南,苗族)、黄联明(广东)、陈吉元(重庆)、王东江(贵州)。
现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2977人。
特此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2月27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7号
2003-01-2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外运集团”)重组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将中外运集团重组改制中涉及的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中外运集团重组改制中因财产的无偿划转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二、对中外运集团重组改制中经评估发生的资产增值部分应按有关规定贴花。
三、对中外运集团重组改制中新设立企业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其中:改制前已贴花的资金免征印花税;改制前未贴花的资金以及改制后新增加的资金应按税法有关规定贴花。
四、中外运集团重组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合同,由于成立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需要将上市公司改为执行主体。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同时改制前已贴花的合同,可不再征收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咸阳市涉及企业检查审核暂行办法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
咸政办发〔 2004 〕176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涉及企业检查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咸阳市涉及企业检查审核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1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咸阳市涉及企业检查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涉及企业检查的管理,规范检查主体对企业检查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企业投资经营环境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检查主体是指对在咸企业实施检查的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及事业单位。
第二条 对企业实行每月20个平静工作日制度,凡涉及企业检查的检查主体,应将无严格时间限定的检查一律放在每月后10天,将每月前20天完全留给企业,保证企业每月有20个不受干扰的平静工作日。
第三条 各检查主体对企业实施检查,必须报经市涉及企业检查审核办公室同意并核发《涉及企业检查通知单》后方可进行。
涉及下列情形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一)法律法规对检查内容和检查时间有明确规定的;
(二)检查事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企业有重大违法犯罪嫌疑,不及时检查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群众举报或投诉有关企业,应当及时查处的;
(五)对企业实施涉及保密、时间性强和特殊检查的;
(六)中、省及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检查的。
第四条 《涉及企业检查通知单》实行一次一单制,即每检查一次办一次检查通知单。检查主体应于检查前5日申请核发检查通知单。
第五条 具有法人资格、直接或牵头实施检查的单位为申办《涉及企业检查通知单》基本单位。有直接检查行为、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对企业实施检查,由符合规定的上级单位统一申办《涉及企业检查通知单》。
第六条 申办《涉及企业检查通知单》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检查主体到市涉及企业检查审核办公室领取《涉及企业检查申请表》一式两份,按表列内容逐项填写,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填写好的申请表应加盖单位公章,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签注意见。
(三)市涉及企业检查审核办公室对《涉及企业检查申请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规定的签发《涉及企业检查通知单》。
第七条 检查主体申办《涉及企业检查通知单》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合法有效的检查依据文件;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条 检查主体到企业检查,必须出示《涉及企业检查通知单》,被查企业应按检查的要求予以配合。
第九条 市涉及企业检查审核办公室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严格审核涉及企业的各类检查,并建立《涉及企业检查通知单》管理档案。
第十条 市涉及企业检查审核办公室对经过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检查项目,应在收到《涉及企业检查申请表》后二个有效工作日内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检查项目亦应于收到《涉及企业检查申请表》二个有效工作日内通知申办单位不得检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市涉及企业检查审核办公室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检查主体必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涉及企业检查审核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县市区涉及企业检查管理部门核发的《涉及企业检查通知单》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市涉及企业检查审核办公室可责令改正。
第十三条 检查主体有违反每月20个平静工作日制度的乱检查行为,被检查企业可向市涉及企业检查审核办公室举报(电话:3210406),市涉及企业检查审核办公室应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