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核安全局和日本国通商产业省核安全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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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核安全局和日本国通商产业省核安全合作协议
中国国家核安全局 日本国通商产业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核安全局和日本国通商产业省核安全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1994年5月3日 生效日期1994年5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核安全局(以下称NNSA)和日本国通商产业省(以下称MITI)(以下称缔约双方)在和平利用核能方面,希望促进缔约双方之间的合作。按照一九八六年七月十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政府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以下称《协定》)和双方代表间最近互商的结果,在商业用核电厂的安全管理领域的合作,根据《协定》第二条的规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目的与范围
一、本协议旨在加强缔约双方的合作,有助于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日本国商业用核电厂的安全水平。本协议对两国各自核电厂的安全所负的责任无任何影响。
二、本协议包括商业用核电厂的安全管理方面的如下内容:
(一)共同召开会议;
(二)情报交换;
(三)技术专家交换;
(四)相互协商举办其他活动。
第二条 合作活动方式
一、合作活动的方式,如附件所述;附件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二、合作活动的方式,经缔约双方协商同意,可随时修改。
第三条 实施
一、缔约双方本着适当分担责任与分享利益的原则,协调各种合作活动,为促进双方的合作而努力。
二、缔约双方各自指定一名协调人(以下称协调人)负责本协议的执行。
第四条 其他
一、本协议的实施以《协定》为基础。
二、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缔约各方如未得到对方终止协议的书面通知,本协议可自动延长五年。今后也可用同样方法延长。
三、虽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如NNSA或MITI提前六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通知,本协议可在任何时候终止。
四、本协议经缔约双方相互协商同意,随时可以修改。
五、在本协议基础上交换的资料,应尽可能使用英文记述,在没有英文版的情况下,各方应尽可能在原件上附上英文的摘要,英文版制成后应尽快提供。
六、根据实际情况,除非互相同意,财产情报不应包括在本合作活动中的情报交换范围内。
七、为了便于缔约双方进行合作活动,经缔约双方同意可将交换的情报提供给指定机构。
八、若事先未经提供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出版或用其他方法公开发表所交换的情报。
九、NNSA在本协议的实施中,得到以下机构合作:
(一)北京核安全中心(BNSC)
(二)NNSA指定的其他机构
十、MITI在本协议的实施中,得到以下机构合作:
(一)(财)原子力发电技术机构(NUPEC)
(二)(财)发电设备技术检查协会(JAPEIC)
(三)(社)海外电力调查会(JEPIC)
(四)MITI指定的其他机构
十一、本协议于一九九四年五月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日文和英文写成,每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对文本解释有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注: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核安全局 日本国通商产业省
黄齐陶 川田洋辉
(签字) (签字)
关于印发泰州市区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泰州市区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 [2008]16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区老年人优待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一日
泰州市区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传统美德,不断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切实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泰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市区(海陵区、高港区、泰州经济开发区、泰州农业开发区,下同)户籍、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政策。市区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含有暂住证的外地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可向户籍或居住所在地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社会事业局)申请办理《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老年证》)。
(一)本省老年人凭《老年证》(离休干部可凭《离休干部荣誉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免费参观游览政府主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和公益性文化设施。社会投资的旅游景点和文化服务单位,对老年人也应提供优惠服务。
(二)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应为老年人健身和老年文艺团体活动提供方便及优惠服务。影剧院应为老年文艺团体演出和老年人组织举办大型活动优惠提供场地。
(三)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场所应设置老年人售票窗口,对持有《老年证》的老年人实行优先购票、检票的优待服务,并在候车室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用席位。
(四)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并在挂号、就诊、划价、收费、配药、住院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给予优先照顾。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对贫困老年人家庭病床出诊费和普通门诊挂号费实行减免优惠。
(五)城市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为辖区内的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
(六)低保家庭的老年人去世后,殡仪馆减免基本丧葬服务费用的50%。
(七)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贫困纯老年人户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
(八)本市老年人凭《老年证》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九)水、电、燃气、电信、邮政、商业等各个行业和社区服务单位,应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惠、优先的服务和照顾,提倡为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上门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
(十)各级法律服务组织优先向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司法机关应及时受理,优先办理。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可申请减免。
(十一)公证机构在办理以老年人为公证申请人的扶养、赡养协议公证及遗嘱公证时,对持有《老年证》的老年人减半收取公证费。
(十二)对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实施养老援助服务。对符合《关于对市区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等实行资助或补助的意见》(泰政办发〔2007〕212号)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进机构养老的“三无”老人,由当地政府安排进机构养老。
(十三)年满60周岁老年人乘坐公交车享受优惠待遇。60~69周岁老年人持老年优惠乘车年卡乘坐市区无人售票公交车。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持免费乘车证乘坐市区无人售票公交车。老年人在办理老年优惠乘车年卡或免费乘车证时,须自行缴纳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费,具体办理方式由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等部门另行明确。
(十四)70周岁及以上的“空巢”老人安装有线电视,初装费按半价收取。
(十五)符合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其保障待遇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十六)年满100周岁的老年人每年免费体检一次,每人每月领取不低于200元的长寿补贴,所需经费由各区财政列支。
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9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发放生活补贴。
(十七)经区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社会福利院等为老服务社会福利机构,所使用的水、电、燃气费按照当地居民价格标准收取,电话费按居民住宅电话费标准收取,有线电视初装费按半价收取。
(十八)大力推进社区(村)老年活动室建设,经申报和验收符合条件(具体标准另行制定)的老年活动室,由市、区两级财政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给予5000~10000元奖励。
第三条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办法在市区范围内贯彻落实的指导和协调,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市区和各部门贯彻落实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增加老龄事业投入,完善老年社会保障制度,提高老年优待服务水平,使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
第五条 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按照本办法履行老年优待服务的职责和义务,并在服务场所设置老年人优先、优待等标志,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老年人应该享受的优待项目和内容。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制定的《关于对七十岁以上老年人实行优待照顾规定》同时废止。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应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98号)精神,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老年人优待政策。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8〕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宜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
根据《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及其六项配套制度的通知》(宜府发[2008]18号)文件的要求,为切实提高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考核评比办法。
一、考评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见附件)。
二、考评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比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三、组织实施
考核评比工作在市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和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其中,市监察局、市信息办负责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记录、打分;市信息办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开的有关情况进行记录、打分。
四、考评内容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包括各单位组织领导、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任务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二)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场所及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对照《宜春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要求,各单位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
(四)各单位办理依申请公开信息情况;
(五)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
(六)向市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报送情况;
(七)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考评标准
根据评分标准(见附件),评出优秀(90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4种。
六、基本程序
市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若干个考核组,原则上根据平时数据监测和单位报送资料进行打分,特殊情况下到被评单位实地抽查。对被评单位的考评情况由考评小组提出意见,报市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考评结果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下发。
七、其他事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本级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办法;市直相关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办法。
附件:
1、考评范围.doc
2、市直相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评分标准.xls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评分标准.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