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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机动车辆保险附加全车盗抢险条款和费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6:08:27  浏览:91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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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机动车辆保险附加全车盗抢险条款和费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修订机动车辆保险附加全车盗抢险条款和费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8]52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天安、大众、华安、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
机动车辆盗抢险条款费率自1995年执行以来,对于推动机动车辆险业务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业务的发展,条款的某些内容和费率已不适应市场的变化。为促进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对机动车辆保险附加盗抢险条款和费率进行修订,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机动车辆保险附加盗抢险条款现改为机动车辆保险附加全车盗抢险条款。修订后的机动车辆保险附加全车盗抢险条款和费率自1998年12月1日起生效,原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5〕26号)批准执行的机动车辆保险附加盗抢险条款和费率同时废止。
二、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修订后的机动车辆保险附加全车盗抢险条款和费率执行。
三、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要严格按照修订后的机动车辆保险附加全车盗抢险条款和费率进行监管。
四、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人民银行各分行和保险公司应及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本保险为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领取了正式牌照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保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盗窃、抢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二)保险车辆在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免除责任
(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
(二)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三)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罚没、扣押;
(四)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车辆被抢劫、抢夺;
(五)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六)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所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实际价值按投保时同种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含车辆购置附加费)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后确定。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每满一年扣除一年折旧)。
当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第四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或抢夺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并按保险人的要求登报声明;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行车执照、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车钥匙,以及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和车辆已报停手续。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车损失的,按本条款第三条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
2.全车损失,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3.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第六条 其它事项
(一)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
(二)本附加险条款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为准。

附:全车盗抢险费率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车盗抢险费率表基准费率分四档,即为:1.2%、1.0%、0.8%、0.6%。
1.2%:广东省、四川省、福建省、重庆市;
1.0%:浙江省、江西省、湖北省、甘肃省、湖南省、海南省、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北京市、上海市;
0.8%:江苏省、安徽省、河南省、贵州省、青海省、陕西省、河北省、云南省、广西省、西藏自治区;
0.6%:山东省、山西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天津市。
客车:六座以下(不含) 按基准费率执行
六座以上(含) 按基准费率减去0.2%执行
货车、拖拉机及其它车辆 按基准费率减去0.2%执行
摩托车: 按基准费率加上0.2%执行
保险费=盗抢险保险金额×费率



199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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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证券交易所1998年年度审计和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证券交易所1998年年度审计和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

1999年1月7日 证监会计字[1999]2号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了做好证券交易所1998年年度审计和财务决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券交易所必须高度重视年度审计和财务决算工作,须由一名交易所主要负

责人分管年度审计和财务决算工作,并指定专门的经办人员。

  二、证券交易所必须聘请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

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必须勤勉尽责,发表独立、客观的审计意见,并就交易所内部控

制制度的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提出管理建议。

  三、证券交易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严肃财经纪律。如存在违反国家财

经法规的,必须在年度财务决算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汇报。

  四、证券交易所必须于1999年3月31日之前将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和财务决算

报告各五份报送中国证监会。

  五、证券交易所应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不得有任

何虚假或重大遗漏。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基本烟(农)田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符办公室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基本烟(农)田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曲靖市基本烟(农)田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可根据此办法,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曲靖市基本烟(农)田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基本烟(农)田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300万亩基本烟(农)田建设任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基本烟(农)田建设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烟(农)田建设资金是指各级烟草及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用于全市基本烟(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基本烟(农)田建设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必须坚持县级烟草公司与烟农、村民小组或村委会签订基本烟(农)田建设项目补贴合同,并严格按合同规定将补贴资金兑付烟农或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条 基本烟(农)田建设资金遵循以下投入原则:

1.因地制宜,厉行节约的原则;
2.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的原则;
3.分级管理,预算控制的原则;
4.公开透明,审计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筹措及补助范围

第五条 全市基本烟(农)田建设资金按照“五个一块”的办法来筹集,即:国家烟草专卖局补助一块、市、县烟草部门投入一块、市级财政部门筹集安排一块、县级财政部门筹集一块、烟农投工投劳折资一块。具体筹集比例为:国家烟草专卖局补助35%,市、县烟草部门投入35%,市级财政部门筹集安排5%,县级财政筹集及烟农投工投劳折资25%。

第六条 基本烟(农)田建设资金的补助标准按照当年国家烟草专卖局分配给我市的资金额度和建设任务确定。

第七条 基本烟(农)田建设资金的补助范围以烟水配套工程为主,主要用于小水窖、小水池、小水坝以及相应配套的沟渠、管网、道路及灌区配套体系等基本烟(农)田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修缮。

第三章 资金管理及拨付

第八条 基本烟(农)田建设专项资金,按照不同的资金来源分别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当年节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专户存储利息,全额转作基本烟(农)田建设资金,继续用于基本烟(农)田建设。

第九条 各级烟草部门投入的基本烟(农)田建设专项资金,根据批复下达的资金计划,按照合同条款,通过专户预拨启动资金到项目实施单位;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除留10%的质量保证金以外,其余资金按已签订的基本烟(农)田建设项目补贴合同和完备的资料手续进行兑付;待项目运转一年后,经复查,符合质量要求,兑付质量保证金。

第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年度预算安排的基本烟(农)田建设专项资金,纳入专户管理,按有关程序及时拨付资金;通过整合扶贫、农业综合开发、国债等项目安排的资金,根据不同资金性质和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报账或专户拨付;整合其他渠道用于基本烟(农)田建设的资金,原则上纳入专户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 基本烟(农)田建设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开支,严禁以任何形式扩大或变通开支范围。对未经批准,擅自超过投资预算的,由受益乡(镇)、村(办)自行承担。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烟(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上报基本烟(农)田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烟(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5月底前,将本年度项目建设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总结上报市基本烟(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烟草公司、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基本烟(农)田建设专项资金属于支农资金,各级审计部门要将基本烟(农)田建设资金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审计。

第十五条 基本烟(农)田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和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除停止拨付当年批准项目的建设资金外,将视情节追究当事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基本烟(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县级烟草公司要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建立健全基本烟(农)田项目档案。

第十七条 县级基本烟(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县级烟草公司应及时对补助项目进行核对、登记、编号,建立项目补贴档案,并负责在补贴项目显著位置统一做出标记。补贴档案内容包括:补贴对象、地址、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数量、规模、补贴金额、受益面积、基本烟(农)田建设项目补贴合同以及验收决算资料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按《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300万亩基本烟(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5〕185号)执行。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此办法制定本地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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