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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关于一九九四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2:35:12  浏览:91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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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关于一九九四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企业注册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关于一九九四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企业注册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4年度年检即将开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重视这项工作,合理调配人力、物力,保证按时完成任务。为做好1994年度年检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工作开始前,应力求通过宣传,增强企业年检意识,采职各种措施,促使企业自觉主动参检,提高年检率。
二、要注重年检质量,强化年检力度,避免走形式,走过场。为增强年检材料的真实性和可信性,便于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下列企业除提交年检报告书、资产负债表外,还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到位情况的验资报告:
1、1994年7月1日以后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房地产开发公司;
3、非银行金融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提交的材料仍按去年年检办法执行,其查帐报告必须由中国境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
四、继续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年检报告书、94年检标识,做好年检标识的发放和保管工作。各级工商局及各授权局要抓紧年检工作总结和年检资料的汇总,于1995年5月31日前将年检工作总结、年检资料汇总表和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情况资料软盘一并报国家工商
局企业注册局。如有特殊情况可延长一个月。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情况资料软盘中每个企业的信息应不少于《年检报告书》中第1页至第3页中的项目,原由各授权局向我局报送《年检报告书》的办法不再执行。我局授权的省、自治区工商局负责对本地区内其他授权局报送的年检汇总表进行
汇总,并及时将本地区及本局的汇总表分别报送我局。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年检工作继续执行工商企字〔1994〕第14号文件。
五、对从事年检工作的干部要加强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有条件的地方应当积极推广年检资料计算机管理。
各地在贯彻本通知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199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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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9〕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九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九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建[2009]6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审查的行为。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节约、廉洁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主管部门和评审机构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是本市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度及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操作规程,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根据年度财政支出预算,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并下达项目目录;
  (三)审查受委托评审中介机构的评审资质,确定中介机构的评审资格;
   (四)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财政投资评审任务,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五)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六)审查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投资(预)决算批复;
  (七)对评审质量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项目资金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审;
   (八)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承担财政投资评审任务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财政部门委托的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具体承担以下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财政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进行事前、事中、事后评审,并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承担年度内追加临时项目预算的评估审核工作;参与财政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
   (二)审查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含政府采购工程)的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和竣工决算,参与项目评审招标、工程设备采购的审定工作;
   (三)参与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等技术性、服务性工作;
   (四)配合建设项目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工程造价控制、现场跟踪评审、工程进度和竣工验收工作;
   (五)参与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和材料预算价格的测定;
   (六)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工程效益后评价工作;
   (七)办理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建设单位义务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要求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的核实和取证要求,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结论,应在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在评审机构送达项目评审结论5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的,则视为同意。
   不履行上述义务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根据情节可暂缓下达预算指标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四章 评审范围、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税收收入资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项目;
   (三)财政非税收入资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直接融资的项目,国债转贷项目,企业或单位负责融资但需由政府筹资偿还和出台收费政策偿还的融资项目,政府以国有资产产权或使用权置换等方式安排的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项目单位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
  (七)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评审业务。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方式有两种:
  (一)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程序:
   (一)概算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报送标书、图纸、概算等项目资料齐全的前提下,财政评审机构在10—1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概算批复;
   (二)预算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报送预算书及相关资料齐全的前提下,财政评审机构在10—2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预算批复;
   (三)结算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结算书及相关资料齐全的前提下,财政评审机构在10—1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结算批复并予以拨款;
   (四)变更评审:发生项目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报相关部门批准后,向财政部门备案,财政评审机构要实地勘验;
   (五)决算评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在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决算书及相关资料齐全的前提下,财政评审机构在20—3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竣工决算批复。
  第十二条凡未经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概预算,不准列入财政预算;凡未经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结算,不准拨付资金;凡未经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决算,不准竣工决算。
  第六章 审减金额和评审经费
   第十三条 审减金额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其中财政性资金审减金额全额上交财政。
   第十四条 财政评审经费按财政部财建[2001]512号文件精神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另外,按财政部文件规定比例提取评审费,在评审项目支出预算中列支。
  第七章 处罚规定
   第十五条在财政投资评审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由财政部门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两份有关出口商品海关审价文件的通知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两份有关出口商品海关审价文件的通知

商法发〔2010〕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进出口商会:

  鉴于出口商品预核签章制度已不再实施,现予废止原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先后于1997年1月6日、2002年3月29日发布的2份文件:《关于印发出口商品海关审价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1997〕外经贸管综函字第21号),《关于调整出口商品海关审价目录的通知》(外经贸贸发〔2002〕1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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