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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3:33:46  浏览:90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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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
文化部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经济、政治、文化三个方面,提出了从现在起到2010年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奋斗目标,对我国农业和农村的跨世纪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是指导新时期农村各项工作的行动纲领。为
了贯彻落实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工作,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文化部党组就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努力实现农村文化建设的目标
(1)提高对农村文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十二亿人口有九亿在农村。党中央历来十分重视农业和农村的发展问题,十五届三中全会又对我国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各级文化部门要深入学习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新形势下农村文
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抓好农村文化建设的自觉性。中央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奋斗目标,文化是一个重要方面。搞好农村文化建设,发展农村文化事业,对于丰富农民的文化生活,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具
有重要的作用。
二十年农村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农业发展举世瞩目。与此同时,农村文化建设也有了迅速的发展,农民的文化生活得到了显著改善。但目前的农村文化工作,仍是整个文化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如有些地方对农村文化建设重视不够,没有摆到应有的位置;对文
化事业投入少的问题在农村更为突出;基层文化场所较少,一些地方特别是贫困地区文化设施仍非常简陋,迄今全国还有226个县无图书馆,78个县无文化馆,6974个乡镇无文化站。不少地方农民的文化生活还相当贫乏,封建迷信、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沉渣泛起,严重影响农村的
社会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对此,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把文化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村,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采取措施,推进农村文化事业的发展,努力开创农村文化建设的新局面。
(2)明确农村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农村文化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发展经济、建设小康的目标,坚持“精神文明重在建设”和“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方针,加强农村文化工作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活跃和丰富农民文化生活,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
求,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农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加快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3)把握农村文化建设的目标。农村文化建设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标是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的目标相适应的。农村文化建设的目标是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型农民,建设富庶、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到20
10年,全国农村要实现县县有图书馆、文化馆或综合性文化设施,乡乡有文化站,有条件的村积极建立文化室或图书室,满足人们就近、经常和有选择地参加文化活动的需要;图书馆、文化馆的建设面积和综合服务能力基本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农民群众
能定期观赏专业艺术团体演出和参加各种业余文化活动;农村电影放映达到全国每个行政村平均每月放一场电影;文化娱乐支出占生活支出的比例有较大增长,农民的文化生活质量有显著提高。
二、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巩固农村文化阵地
(4)搞好“两馆一站一室”建设。文化设施是开展农村文化活动的载体,是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要标志。县级图书馆、文化馆,乡镇文化站及村文化室是农村基层重要的文化工作网络和文化活动阵地,也是农村文化建设中的重点和难点。各地要把“两馆一站一室”建设列入当地的经济
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小康目标,列入年度计划,落实建设经费。要参照文化部制定的《文化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对本地区文化基础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评估,摸清底数,采取措施,有针对性地加强建设。要进一步推动“万村书库”
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帮助农村建立图书室。
我国农村各地情况不同,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内地与边疆,差别很大,文化设施建设必须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使文化建设与本地区经济发展相适应,努力满足本地区农民的文化需求。边远地区地广人稀,交通不便,无条件分开建图书馆、文化馆的,可建综合性的文
化设施。有的地方乡镇文化站单独建设有困难的,文化部门可联合有关部门共建综合性的文化设施。在牧区、山区应发展多功能的流动文化车。
(5)管好、用好文化设施。农村文化设施不仅要建好,而且要管好、用好,充分发挥这些设施的功能和作用。农村文化设施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对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和使用,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针对一些地方文化设施管理不善的问题,
要开拓思路,探寻解决问题的可行办法。对那些确实无力管理的设施,在保证国有财产不受损失和坚持党的文化方针,确保文化设施的性质和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合理的承包措施,由有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管理。公益性文化设施被挤占、挪作它用甚至被拍卖用作商业性活动的,要
坚决收回。要全面发挥基层文化设施所具有的宣传、教育、娱乐等多种功能和作用,开展各种群众文化活动,举办各种科技培训班和文化科技知识讲座等,普及科学文化知识,提高农民素质,帮助农民致富。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地区,还可以利用文化设施举办各类文化补习班,积极配合
农村扫盲工作。
(6)落实文化经济政策,加大文化建设投入。要认真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文件)制定的各项文化经济政策,进一步增加对农村文化建设的投入。特别是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农
村文化建设,要切实加大投入,加快这些地区农村文化事业发展。要重点解决无图书馆、文化馆的县和无文化站的乡镇的馆站建设问题。对县级图书馆、文化馆的建设,要继续坚持地方投入为主,国家适当补助,积极争取社会投入的原则。各地要进一步拓宽投资渠道,在国家增加对农村文
化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的同时,鼓励集体、企业、个人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资助文化建设,或兴办农村文化设施。要鼓励村民委员会利用村集体经济力量和发动农民自己动手筹建村文化室或图书室。
三、积极开展文化活动,丰富农民文化生活
(7)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文化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丰富人民的文化生活,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和文化单位,要根据广大农民的需要,积极组织开展各种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文化部将继续命名“中国民间艺术
之乡”,推动民族民间文化艺术活动的开展。要扶持民办文艺团体,大力发展农民业余文艺演出队,鼓励农民自编自演,自娱自乐。充分利用节假日和农村集市开展文化活动,把经常性、小型多样的文化活动与定期举办大、中型群众文化活动结合起来。通过引导、扶持和组织区域性的民族
民间文化活动,对农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民族团结和反对民族分裂的教育,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社会风尚。
(8)进一步搞好文化下乡活动和文化扶贫。近几年来倡导开展的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取得了很大成绩,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欢迎。要认真总结经验,制定和落实文化下乡计划,动员和鼓励文化单位和广大文化艺术工作者投身到文化下乡的行列。要坚持面向基层、深入基
层、服务基层,把为农民服务作为重要任务。文艺团体要坚持送戏(节目)下乡,解决农民看戏难的问题。要继续关心和重视农村儿童的文化生活。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电影公司等单位要深入到农村去,为农民送书、送电影、送文化科技知识。文化部门要继续联合教育、科技、卫生
和共青团、妇联等部门与组织,在农村开展综合性的文化活动。文化下乡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从当地农村实际和农民的需要出发,讲求实效,持之以恒,形成制度。要大力扶持农村贫困地区的文化建设。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重视文化扶贫,加大扶持力度,推进这些地区文化事业的发展,
逐步解决这些地区农民文化生活贫乏的问题。
(9)积极开展农民读书活动。倡导农民读书,传播科学知识,是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实施“科教兴国”的需要。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图书馆(室)建设,大力发展流动性的汽车图书馆,在农村开设书刊流动服务点,发动社会各界捐书助农。支持农民自发成立群众性读书组织,开
展读书活动,组织引导农民读书致富奔小康。
(10)搞好农村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电影是深受农民喜爱的一项文化艺术,对于丰富农村文化生活,提高农民思想道德与科技文化素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农村电影发行放映工作,大力扶持农村电影放映。县级电影公司要推进改革,搞好服务,
充分发挥在农村电影发行放映中的主渠道作用。要鼓励和支持农村电影发行放映实行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以及经营形式多样化。增加16毫米电影拷贝的品种和数量,为广大农民提供更多的优秀影片。要巩固和发展农村电影放映队。本着农民自愿、群众受益、有偿服务的原则,采取售票和包
场等多种形式,多渠道筹措农村电影放映资金。提倡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实行售票放电影,其它地方可采取从乡镇公益金中提取电影放映经费,与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签订合同,定期为乡村农民放电影的办法;“老少边山穷”地区可采取地方财政适当补贴来解决为农民放电影的问题。要加强
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工作,使少数民族群众能够看到、看好、看懂电影。加强农村电影院的建设和管理。
四、繁荣农村文艺创作,为农民提供优秀的文艺作品
(11)抓好农村文艺创作规划的制订和落实。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重视农村的文艺创作,认真制订农村文艺创作规划。要拓宽题材范围,注意弘扬民族民间优秀文化传统和地方特色,充分利用本地群众喜闻乐见的艺术形式,以适应农民观众的审美需求。要把创作任务落实到具
体的创作人员和文艺团体。文艺团体要考虑下乡的需要,多创作面向农村的中小型剧节目。县级艺术团体应面向农村,多移植、改编优秀的剧节目,同时创作演出本地农民欢迎的剧节目。
(12)鼓励和组织创作人员深入生活,创作出一批农民喜闻乐见的优秀农村题材文艺作品。各地文化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鼓励和有计划地组织创作人员深入农村,了解农村改革开放的巨大变化和农民的新生活,创作出优秀的农村题材文艺作品。要重视农村业余文艺创作队伍建设,
加强对业余文艺创作人才的辅导、培养、提高工作,扶持业余文艺作者创作出具有乡土气息和较高艺术质量的文艺作品。要抓好农村题材重点剧节目的创作,并在编、导、演和财力上给予重点支持。力争在建国五十周年和跨入新世纪时推出一批优秀的农村题材文艺作品。
(13)坚持群众文艺工作的导向,改革文艺评奖办法。办好群众文艺“群星奖”、少数民族艺术“孔雀奖”,努力推出优秀作品和优秀人才,推动全国群众文艺、少数民族艺术创作。农村文艺的会演、评奖要面向农民,立足基层,把农民欢迎不欢迎、喜欢不喜欢作为重要标准。要改
进和完善评奖办法,建立新的奖励机制。对获奖的优秀作品要积极组织展演、展览、推广移植以及宣传评介活动,努力扩大获奖作品的社会影响。
五、搞好重点文化建设活动,推动农村文化事业发展
(14)继续搞好重点文化建设活动。创建文化先进县活动、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少儿文艺蒲公英计划和知识工程,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农村工作的战略部署,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协调发展的有效形式,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和各级党政领导及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迄今全国已创建了600个文化先进县,其中文化部表彰了261个文化先进县;有143个文化长廊建设成绩显著地区和单位受到表彰;建成了41个示范性的农村儿童文化园。这些地区和单位,要再接再厉,不断做出新的成绩,保持先进。这些重点文化建设活
动要按照到本世纪末的建设目标和实施步骤,继续抓好规划的落实。同时,要根据中央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要求和重点文化建设活动的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定创建文化先进县、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少儿文艺蒲公英计划、知识工程到2010年的建设规划。
(15)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表彰制度,推进农村重点文化建设活动。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表彰制度,把由文化部、人事部四年一度表彰全国文化工作先进地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活动与一年一度表彰文化先进县、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显著地区和单位活动结合起来,实行两年一度的统
一表彰和分级表彰办法。部表彰将在省表彰的基础上进行。边疆文化建设、少数民族文化工作、少儿文化工作、图书馆工作要纳入评比文化先进县的重要指标。群众文化活动,应坚持立足基层,以地方为主的原则。文化部将加强对重点文化建设活动的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对
重点文化建设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检查评比和对部表彰对象的推荐工作。
六、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促进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
(16)制定并落实少数民族农牧区文化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我国是个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民族文化的瑰宝和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少数民族文化工作,对于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促进民族团结,对于推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对于维护国家统一和中
华民族的全面振兴,意义重大。改革开放以来,少数民族地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由于自然、历史和经济等原因,少数民族农村、牧区的文化事业发展相对滞后,困难较多,必须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加快这些地区文化事业的发展。要继续落实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文化设施建设、文艺
人才培养、对外文化交流、文物保护“四优先”的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有关省、自治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增加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事业投入”的政策和“在边境建设费和民族地区发展经费中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文化事业建设”的政策。同时,要根据中央关于文化建设的要
求和少数民族农村、牧区的实际,研究制定本省区加快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
(17)为少数民族农牧区培养文化艺术人才,促进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繁荣和发展。少数民族农村、牧区文化事业的发展,关键是要培养大批高素质的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人才。中央和地方的文化艺术院校,要有计划地为少数民族农村、牧区培养艺术人才和文化管理人才。要组织开展
形式多样的少数民族文化活动,不断满足少数民族农村、牧区广大农牧民文化生活的需求。
(18)继续做好支援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建设的工作。近几年来,按照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援藏和对口支援少数民族地区的指示精神,组织开展的全国支援西藏文化建设和发达省市对口支援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建设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有力地促进了少数民族农村、牧区文化事业的
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认真总结经验,根据少数民族农村、牧区文化建设的需要和支援省市方的能力,共同协商,继续做好对口支援工作。发达地区支援少数民族农村、牧区文化建设,要采取多种形式,不仅要开展无偿援助,还可联合开发文化资源,相互合作,互惠互利,增强少
数民族农村、牧区文化事业的自我发展能力。
七、稳定和提高农村文化队伍
(19)稳定农村文化队伍,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目前,我国农村文化工作者大约有15万多人。这是一支活跃农村文化生活和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力量。他们长期扎根农村,与广大农民打成一片,积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群众文化活动,为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作出了重要
贡献。发展农村文化事业,要紧紧地依靠这支队伍。我们要根据新形势下农村文化工作的实际,研究制定稳定农村文化队伍的政策,采取措施,充分发挥这支队伍在农村文化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
广大的农村文化工作者有着强烈的事业心,长期以来,立足基层,积极努力工作,但由于农村条件比较艰苦,工作、生活中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想办法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和问题,增强他们的工作信心,鼓励他们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把工作做得更好。
(20)大力提高农村文化队伍的素质。发展农村文化事业,提高农村文化工作水平,关键是要提高农村文化队伍的素质。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制定农村文化队伍的培训计划,采取函授、选送到文化艺术院校深造、从艺术院团派教员到农村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为农村文化工作者提
供学习机会,提高他们的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以适应新形势下农村文化工作的需要。要加强对民间艺人的关心、引导和管理,充分发挥他们在传承和发展民间传统文化方面的作用。搞好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抢救、收集和整理。
八、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增强农村文化事业活力
(21)深化农村文化事业单位的改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文化事业发展的基础和条件有了很大的变化。农村文化事业要通过深化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机制,增强活力。政府兴办的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要面向大众,面
向市场,积极深化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建立新的充满活力的发展机制。在保证政府投入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有偿服务和文化产品经营活动,通过增加自我创收,解决开展文化活动的经费短缺问题,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同时要防止乱收费和增加农民负担。要加强农村文化工作的管理,研
究制定有关农村文化的法规。
(22)加强农村文化市场的培育和管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化市场有了很大发展,但与城市相比,农村的文化市场发展较慢。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民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文化消费占生活开支比例逐年上升,农村电影、音像、演出、书报刊等市场非常广阔,农村文化市场
具有很大的潜力。要重视培育和发展农村文化市场,逐步使农民自愿参与文化市场活跃文化生活。要制定优惠政策,扶持面向农村的文化经营单位和活动,积极组织和引导健康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下乡,促进农村文化市场的发展。农村文化市场,要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方
针,加强文化执法,禁止腐朽文化传播,清除“文化垃圾”,保证农村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地繁荣发展。
(23)开发文化资源,促进农村文化产业的发展。农村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增强产业意识,积极探索发展农村文化产业的途径。农村有着非常丰富的文化资源,既要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又要制定优惠政策,充分开发利用,使资源优势变为产业优势,促进农村文化产业的发
展。要重视农村文化的对外交流工作,使独特的民族民间艺术、民间工艺品走向世界,进入国际文化市场。



199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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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娄底市县市区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和《娄底市市直机关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中共娄底市委办公室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娄底市县市区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和《娄底市市直机关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



娄办[2005]26号

各县市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委、管委会,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娄底市县市区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和《娄底市直机关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娄底市委办公室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娄底市县市区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

一、落实领导责任制(16分)
(一)定期研究制度的执行(2分)
1、信访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全局工作一起研究部署,列入三个文明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并与所属各单位签订《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且按制度考评兑现奖惩的记1分,未纳入三个文明管理考核和未签订《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每少一项扣O.4分。
2、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办公会)、信访领导小组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信访工作的记1分,每少一次扣O.4分。
(二)领导接访日制度的执行(2分)
党委、政府正副职领导成员实行每月定地点、定时间接待上访群众制度的记2分,未按月执行的记O分。
(三)排查、包案、检查督促制度的执行(5分)
l、每年排查突出信访问题两次以上,并组织专门力量妥善处理的记2分。排查每少一次扣1分,排查处理落实率低于80%的扣1分。
2、实行重大信访问题党政领导包案处理制度的记1分,否则不记分;领导包案处理落实率低于90%的扣1分。
3、每年由党政领导出面组织,对所辖地区和单位信访工作进行了2次以上督查督办的记2分,每少一次扣1分。
(四)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2分)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执行有力的记2分(未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视同,实行了此制度),执行不力的酌情扣分,未实行此项制度的不记分。
(五)实行领导干部提拔、评先评优听取信访部门意见制度的记1分,否则不记分。
(六)党委、政府主要党政领导每月安排1天到本级信访局坐班办公,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记1分,否则不记分。
(七)信访干部任用和交流纳入组织、人事工作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本级信访局干部年内有交流的记1分,否则不记分。
(八)信访部门工作经费得到保障,办公用房、工作用车、通讯工具等适应工作需要,接访条件达到省定文明信访接待室标准,县、乡信访干部(专干)岗位津贴按有关政策落实并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的记2分,否则,酌情扣分。
二、工作实绩(74分)
(一)依法行政,从源头上控制信访事件发生(5分)
1、出台涉及群体性利益的政策、规章,科学民主决策,征求了信访部门意见的记1分,没有的记O分。
2、无因出台政策、规章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的记2分,每发生一起扣1分。
3、无因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的记2分,每发生一起扣1分。
(二)办信(5分)
1、统转信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的记3分,工作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2、重信率与全市平均水平持平的记2分,每低于全市平均水平一个百分点,则加O.1分,每高于全市平均水平一个百分点,则扣O.1分。
(三)接访(38分)
1、全年无赴京集体上访记1O分,每发生1批扣5分。凡发生重复集体赴京上访或集体堵塞国家机关大门或北京市区交通的,此项记O分。
2、全年赴省集体上访与全市平均水平持平的记1O分,每少1批加1分,每多1批扣3分,重复集体赴省上访每批扣3分;凡发生集体堵塞省委、省政府大门或长沙市区交通的,每次扣4分。
3、全年到市集体上访与全市平均水平持平的记1O分,每少1批加1分,每多1批,6-20人的扣1分,21人以上的扣2分;凡集体堵塞市委、市政府大门或市区交通的,每次扣3分;重复到市集体上访(含5人)每批扣3分;凡发生到市集体上访,县市区领导不按市规定要求及时到位做工作的,加倍扣分。娄星区从基数起第3批开始加分、扣分。
4、无老户缠访重复访记3分,每发生1次老户缠访重复访扣O.2分。
5、赴市以上上访总量按人口比例,在全市由高到低排名,第1名记O分,第2名记1分,第3名记2分,第4名记3分,第5名记4分。
6、重访率与全市平均水平持平的记3分,每低于全市平均水平一个百分点,则加O.2分,每高于全市平均水平一个百分点,则扣O.2分。
(四)信访事项办理(1 4分)
1、本级立案率达15%以上的记4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O.1分:
2、本级立案到期办结率达100%的记4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O.1分。
3、中央和省、市交办的信访事项(含赴京访、到省集体访和排查交办的信访事项)到期办结率为100%的记6分,中央、省交办的信访事项每少结1件扣O.5分,市交办的每少结1件扣O.2分。
(五)信息调研(6分)
1、全年向市报送信息12条以上的记2分,每少1条扣O.2分。
2、准确及时报送重要信息的记2分,赴市以上集体上访事先未向市信访局报送信息的,每次扣0.5分。
3、按时、保质报送各类统计报表记1分,延期或出现差错每次扣O.3分;立、结案材料归档齐全规范记1分,否则视情扣分。
(六)基层信访(6分)
1、乡镇街道一级普遍做到领导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且做到“七有”,信访岗位津贴按市规定落实,办信和接访登记清楚,立、结案材料归档齐全规范的记3分。
2、信访工作首问责任制和公开承诺制推行好,城市社区和农村村级信访网络健全的记3分。
上述各项有一项不符要求的每项扣O.5分。
考评时各县市区抽样考查2个乡镇办事处。
三、市信访领导小组综合评估分10分
四、特别加分
(一)凡赴省以上集体上访的批次和人次均比本级上年下降30%以上的加8分,下降20%以上的加5分,下降1O%以上的加3分;赴市集体上访批次下降分别达到赴省以上集体上访下降比例的,分别加3分、2分、1分。
(二)凡被评为省级信访工作先进单位的加3分。
(三)各县市区领导或县市区信访局干部署名发表的有关信访工作的文章,在《人民日报》等中央一级媒体发表的,每1篇加2分;在《人民信访》、《湖南日报》发表的,每1篇加1分;在《湖南信访》发表的,每1篇加O.5分;在《娄底日报》发表的,每1篇加O.2分。
(四)信访信息被省采用,每条加O.5分,被市采用每条加O.1分;调研材料被市信访刊物采用每篇加O.3分。
(五)第(三)、(四)项累计加分至多为1O分。
五、奖惩
(一)考评中的扣分,扣到该小项分为O分止。
(二)凡在全国、全省产生重大负面影响,造成严重后果,被中办、国办和省委、省政府通报的信访事件,确定为重大信访事件。对发生重大信访事件的县市区及该县市区主要党政领导、分管领导以及直接责任领导、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不得重用提拔,并由市纪检监察部门、市维稳办、市信访局共同查办,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年度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且得分排全市第一、第二名的县市区评为市信访工作先进单位,第一名奖2万元,第二名奖1万元。年度考评得分低于70分(不含70分),且为末位的,按《娄底市信访工作讲评制度》的规定
评为黄牌单位,在全市年度讲评会议上予以批评,并限期在1个月内向市委、市政府写出整改报告,且该县市区分管的党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不能评先评优。
(四)设立全市信访工作目标管理年度保证金制度。每年由县市区向市信访局交纳信访工作目标管理保证金3万元。经全市年度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凡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保证金金额返回给该县市区。低于80分的返回50%,低于70分的(不含70分)不予返回。被扣保证金的使用由市信访领导小组决定。
(五)考评由市信访局组织实施,考核数据以市信访局核实的为准。本考评办法由市信访局负责解释。
(六)本考评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制定的考评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娄底市市直机关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

为保持党政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切实加强和落实市直机关的信访工作责任,维护我市社会政治稳定,根据《信访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领导重视(15分)
l、成立工作机构(5分)。高度重视信访工作,成立了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计2分;明确一名副职主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并配备一名以上信访专干的计3分,缺项相应扣分。
2、健全工作制度(5分)。建立健全了信访工作“六项制度”即定期研究信访工作制度、领导接待日制度、检查督促制度、定期排查制度、领导包案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的计5分,每缺一项制度扣1分。
3、改善工作条件(5分)。切实保障信访工作经费的计2分,专职信访干部按不低于同级纪检监察干部标准落实好岗位津贴的计2分;信访工作办公场所能满足工作需要的计1分,缺项相应扣分。
二、控制来信来访(45分)
1、控制信访总量(2分)。因本职范围内的信访问题没有妥善处理,导致信访人到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机关信访,其信访总量与上年持平的计1分,减少的计2分,比上年增加的计O分。
2、控制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重复上访(40分)。全年无因本职范围内的信访问题弓l发的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计满分。赴本市集体上访人次在5人以上(不含5人),20人以下(含20人)的每批扣2分;人次在21人以上的每批扣5分;赴省集体上访人次在5人以上(不含5人),20人以下(含20人)的每批扣8分;人次在2 1人以上的每批扣15分。进京集体上访一次本项不计分。个体或集体赴省上访的每人次扣1分;进京上访的每人次扣2分。个体或集体赴本市重复上访的,每重访一人次扣1分。
3、接待群众来信来访(3分)。对群众来信来访和上级批转信件认真登记、答复,有来信来访登记本和领导接访登记本的计满分,没有的不计分。
三、接返工作(10分)
出现滞访时,有关单位按市委办、市政府办、市信访局通知要求按时派得力干部赶到滞访地点做劝返工作的计满分。迟到的(30分钟以上)每次扣2分;未按要求赶到滞访地点做劝返工作的,每次扣1O分。本项扣分无下限,扣完本项分数后从总分中扣减。
四、信息报送(5分)
建立健全信访信息预警机制,对重大突发信访事件做到事前准确预报的计4分,事后跟踪报告的计1分。
五、办案和调纠工作(25分)
1、承办交办案件(15分)。对市级领导批示件和市信访局交办的案件按时办结,报送结案材料,全年案件办理到期结案率达100%且登记资料齐全的计满分。全年到期办结率每低1个百分点扣O.5分,办结案件登记资料不齐的每件扣1分。
2、配合市信访局协调农企纠纷争重大信访事项(10分)。积极配合市信访局协调处理全市范围内重大农企矛盾和其他信访事项的计满分,否则酌情扣分。
六、特别加分
1、稳定上访老户加分。积极做上访老户的思想工作,确保上访老户息信息访的,每稳定一户加4分。
2、信访信息加分。署单位、单位领导、信访专干之名在中央一级媒体上发表有关我市信访工作的报道、通讯和理论文章的每篇加2分,在《湖南日报》、《人民信访》上发表的每篇加1分;在《湖南信访》、《娄底日报》上发表的每篇加O.3分;信息被市信访局采用的每篇加O.1分。
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 O分。
3、降低集访总量加分。因本职范围内的信访问题引发的到市委、市政府及到省、进京集体上访总量比上年度降低50%的加10分,减少5批以上的另酌情加5-10分。
七、奖惩
(一)实行信访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分为全市通报、诚勉谈话、黄牌警告、纪律处分(党纪、政纪)。
(1)、原则每半年、年终成市直机关信访工作情况进行通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时进行通报:
(2)、瞒报、谎报、缓报信访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信访问题处理被动的;
(3)、不按市委、市政府和市信访部门的要求到群众上访现场做工作的;
(4)、因本单位责任原因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信件的;
(5)对上级和市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经三次以上(含三次)督促仍不办理的。
2、对不重视信访工作,信访工作局面被动、落后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3、对被三次以上(含三次)通报批评、或两次诫勉谈话或考核考评列未位且评份在70分以下的单位,实行黄牌警告;
4、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等引发信访恶性上访事件,造成重大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由市纪委(监察局)进行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市直机关信访工作情况实行分类制度。
一类单位:对信访工作重视,无本单位(个人)责任引发的信访问题,对信访群众热情接待、对信访问题迅速妥善处理,对上级和市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理认真、及时,无被通报批评等情况,年终考核考评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
二类单位:对信访工作比较重视,对自己责任引发的信访问题能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对上级和市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一般能办理,无被诫勉谈话等,年终考核考评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
三类单位:有责任引发的信访问题,又不能认真对待和妥善处理,对上级和市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拒办或推诿、拖沓或不理睬的,单位信访工作比较被动,单位被黄牌警告、年终考核考评得分在70分(不含70分)以下的。
(三)实行奖励先进制度。年终由市信访局组织对市直机关全年的信访工作进行考核考评,考评总分按比例量化计入三个文明建设目标管理总分。得分前6名且列一类单位的由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八、说明
l、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包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市委、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2、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
3、考评由市信访局组织实施,考核数据以市信访局核实的为准。本办法由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4、本考评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实行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评的市直单位名单

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办、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直机关工委、市委政法委、市总工会、市农办、市妇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审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统计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市旅游外事侨务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煤炭局、市人民防空办、市国资委、市工商局、人民银行娄底中心支行、市质监局、娄底电业局、市药监局、市烟草局




关于修订《山东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山东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令《关于修订〈山东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作如下修订:
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产权转让双方恶意串通、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追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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