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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0:31:52  浏览:80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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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全面落实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中发(1994)10号〕精神,重点抓好村民委员会的建设工作,认真整顿处于软弱涣散和瘫痪状态的村民委员会,力争在三、五年内改变村民委员会的面貌,是各级民政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为
了做好此项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村民委员会肩负着凝聚村民群众,推动农村改革、发展和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几年来,随着农村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村民委员会适应新的形势,不断
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团结带领广大村民致富、奔小康,完成国家的各项任务,日益成为农村基层的重要组织实体。但是,必须看到,实现村民自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各地村民委员会建设只是在实现村民自治的道路上取得了初步的成绩,许多方面还不完善,地区之间存在着较大的
不平衡;少数村民委员会软弱涣散,甚至处于瘫痪状态。对于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否则,不仅难以完成新时期党在农村的历史任务,而且将严重削弱甚至动摇党在农村的工作基础。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遵照中央的要求,切实把村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
程。
二、明确村民委员会建设的目标、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今后三、五年,村民委员会建设要努力实现以下六个目标:
(一)通过民主选举,建立一个团结、坚强受到群众拥护的好的领导班子,特别是要选出一个好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并建立明确的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
(二)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完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切实发挥作用;
(三)建立、健全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切实做到村内的重大事务由村民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四)经济发展快,公益事业办得好,社会管理有序,村容村貌整洁;
(五)社会治安状况良好,民间纠纷调处及时,村风民俗好;
(六)村民依法履行公民义务,全面完成国家的各项任务。
村民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奔小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政策、法律的贯彻执行,在党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范围内,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不断完善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保证
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扎扎实实地推进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当前,要切实重视对软弱涣散村民委员会的整顿,把此项工作作为村民委员会建设的重点。整顿软弱涣散的村民委员会,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和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因地制宜,区别情况,分期分批地进行,力争在三、五年内,将本地区软弱涣散的村民委员会整顿、建设好。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的各项制度
建立村民自治制度,是把村民委员会建设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措施,是村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中对于建立、健全村民自治制度作了具体规定,各地要结合本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一定要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在建立、健全和完
善村民自治制度中,一定要把村民直接选举制度作为重点继续抓好。要以省为单位统一部署,统一届期,加强对选举工作的指导。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要由村民依法民主选举产生。要坚持差额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让选民秘密填写选票,并向当选人颁发当选证书。为了
搞好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可以根据本省(区、市)情况,制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办法。要建立、健全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建立、健全村民议事、村务公开、村规民约等制度,保证村民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
举工作结束以后,要把工作重心放在指导各地建立、健全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方面,有条件的村,都应当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各级民政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指导、帮助各地农村建立村民自治章程的工作,以规范广大村民的行为,保证农村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在抓好村民自治制度建设的同时,要继续抓好对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培训和对先进乡镇及先进村民委员会的评比表彰活动。培训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则上以地、县两级为主,要分期分批地在三年内把村民委员会主任培训一遍,并不断探索培训的新形式。评比表彰要注重质量,形成制度,
防止形式主义。
四、深入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
要继续按照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提出的村民自治示范工作的目标和《全国农村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纲要(试行)》(民基发〔1994〕5号)的要求,认真研究部署,切实抓好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在开展这项活动中,一定要明确各级的责任:省的重点是抓规划,抓示范县(市)的
建设;地(市)的重点是抓示范乡(镇)的建设;县(市)的重点是抓示范村的建设。要总结推广示范单位的经验,真正发挥示范单位的典型示范和辐射作用,带动面上工作;要严格按照《关于全国农村村民自治示范单位命名管理工作的意见》(民办发〔1994〕11号)的要求,切实
做好达标示范单位的检查验收和命名管理工作。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命名管理办法,并注意不断巩固示范成果。
五、加强对村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领导
加强村民委员会的建设,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特别是县级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常抓不懈,并且帮助民政部门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民政部门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是负责村民委员会建设日常工作的部门,一定要统一认识、振奋精神,理直气壮地抓好这项工作。要将村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民政部门的领导都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制定今后三年或五年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的具体规划,并按年度组织实施。在抓
村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参与乡镇政权建设工作,调查研究乡镇政权建设工作中出现地新情况、新问题,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与建议。各地要充分利用地方机构改革和各级党政抓基层组织建设的有利时机,及时反映人员不足和经费缺乏的问题,争取党委、政府和
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省级民政厅(局)要切实负起抓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工作的责任,并督促下属民政部门认真抓好这项工作,指导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把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工作做好。



199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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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2000年1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2000年12月28日)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一、免去高昌礼的司法部部长职务;
任命张福森为司法部部长。
二、免去宋德福的人事部部长职务;
任命张学忠为人事部部长。





依人权准则治国与新国家哲学——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宪法修改

2001年2月13日 16:20 杜钢建
  中国政府先後签署国际人权两个公约,特别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引起了国内外的普遍关注。一些人认为这是件不容易的事,一些人认为这不过是种外交姿态,还有些人认为事起突然,一时还难明真相。静心思之,觉得此事应认真对待。
  中国在转型过程中发生的许多事,当时或许是权宜之计,但将历史进程统贯起来看,却往往可见其逻辑必然和历史延伸。回想改革开放初期乃至80年代,官方和学界说及“人权”无不谈虎色变。90年代以前“人权”被作为“资产阶级毒草”中最具敏感性的标识。90年代以前学界的几次人权理论讨论会实际是对“人权”的批判。人权虚无主义实际成为垄断性国家哲学。这种情况到可以讲人权,再到承认人权的普遍性,消磨了“文革”以後的二十年的光阴。在此期间,敢於直言陈说真理的人们,不知有多少为之付出过沉重的代价。
  1992年中国政府发表《人权白皮书》时我曾讲过从此人权虚无主义在理论上造成的障碍将被突破,学术界理直气壮地研究和宣讲人权的日子将会到来。当时有的朋友认为过於乐观。然而经过几年的努力,如今在大学讲台和各种场合正面讲解人权已不需要勇气。
  在经过学术界“水治”“刀治”的法治(法制)之争、人权阶级性与人权普遍性之争、西方人权观与东方人权观之争、专政与宪政之争後,“法治国家”理论和普遍人权理论已然成为新国家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无论实践中的问题如何,至少从理论观念上讲签署人权两公约意味着从人权虚无主义到人权主义的转变。正如人的行为方式的变化是从思维变化的方式开始的,国家行为的变化是从国家哲学的变化开始的。
  中国的改革开放走到今天,旧的国家意识形态正在发生深刻变革,新的国家哲学正在逐步形成。接受国际人权准则便是新国家哲学基础的奠基仪式。无论从理论转向实际的道路还有多远,一旦新国家哲学的基础奠定以後,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国家形态的变革就会加速到来。
  国际人权两公约精神冲击力还远未被人们所认识,它终将冲决违逆人心的旧国家哲学。旧国家哲学的基石是反普遍人权论和人治论。一旦普遍人权论和法治国家论成为治国方略的指导思想,中国人民将同其他民主国家人民一样迎来尊重人权、宽容异议的时代。国际人权公约中的人权主义、宽容主义、宪政主义、抵抗主义的精神将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儒学真精神相结合,为新国家哲学的创立开辟道路。
  特别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包含的国家哲学基石是不能忽视的。
  它表明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人权准则治国。国家权力和法律权力只有在符合人权准则时才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依法治国必须是依良法治国。从中国先秦时期和西方古希腊时期开始,人们就已经公认法治是良法的治理。经过长期的探索,人们终於认识到衡量法律善恶的根本准则是人权保障。人权在理念上和逻辑上先於国家权力和法律权力而存在。在公民与国家的公共契约中已明确写明人权高於国家权力和法律权力。即便国家处於紧急状态,基本人权也不容取消。政府及其官员由公民纳税供养,因此政府和执政党需根据国民的意愿来选择,而且这种选择必须是定期的。
  根据人权是公约,选举制度、代表制度、政党制度、司法制度和行政制度都需进行制度创新。人权体系的不可分割性决定了国家体系的不可分割性。从人权保障原则出发的改革将是整个国家体系的创新。
  签署人权两公约不仅是对旧国家哲学的挑战,而且也将是对旧国家实践的挑战。
  尊重人权依法治国要求对宪法和法律中不符合国际人权准则的条款进行修正。不管在批准签约时会对两公约有多少保留,但国际人权公约的基本精神终将要在宪法中得到体现。现行中国宪法离国际人权公约的差距人所共知。比如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思想自由在中国宪法中没有规定,不仅没有规定,而且在序言和正文中多处否定思想自由。比如虽允信仰自由但却要求全体国民信仰某个党派的唯物主义信仰。
  看看马克思当年对普鲁士宪法中逻辑矛盾的尖锐批评,号称马克思信徒的人们怎么可以公然重蹈马克思敌人的覆辙。
  人权公约对国家制度的挑战还表现在结社自由上。中国宪法虽然写入了结社自由,但宪法的序言和正文对此都有矛盾的表述,而国家制度实践更不允许新政党的合法产生。在罢工自由、示威游行自由、出版自由、言论自由、新闻自由、迁徙自由等方面也都存在面临国际人权公约挑战,修正宪法和法律的问题。
  当然,国家制度的创新会有一个过程,但从现在开始至少应有承兑诺言的意思表示。加入人权公约不仅要接受国际人权组织的监督,而且要在制度层面上建立人权诉讼的保障机制。至今中国宪法还没有进入诉讼程序,还没有成为法官判案的直接依据。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违宪司法审查制度,在中国还没有建立。加入国际人权公约後建立这一制度的步骤应该加快。
  普遍人权论为国家体系和国家制度的创新提供了基本价值和发展方向。法治国家论则为国家体系和国家制度的创新提供了形式框架和具体路径。
  要真正使普遍人权观念深入人心还需要大力开发长期以来被扼杀的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儒家仁爱思想。国际人权公约中的许多重要的观念和范畴是与中国儒家仁学思想相一致的。国际人权理念的普及将同儒家仁学精神的光复同时并进,以重构新时代的中国文化。
  对中国来说,加入国际人权公约和接受国际组织监督是需要勇气和胆识的。然而,真正执行国际人权公约,认真修改宪法和法律中不符合国际人权准则的内容,更需要坚定的决心和毅力。人权两公约同其他国际公约的法律地位有着重要的区别。
  两公约应当视为国际宪法的构成部分。在全球一体化时代,国际宪法应当在法律体系上高於国家宪法和法律。特别对於中国来说,由於近几十年对人权的漠视,在政治生活和立法活动中缺乏人权理念,更需要依照两公约全面修改宪法和法律。
  根据国际人权公约修改宪法就不可避免地要调整宪法的指导思想。现行宪法序言和总纲中规定的一些指导思想和原则已明显地不再符合现时代的发展要求。中国已经全面步入现代化建设时代,实现民主政治和宪政法治已是历史的必然。宪法中规定的“四项基本原则”等指导思想和原则作为某个党派对其成员的要求是一回事,但将其作为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动准则和国家活动原则则不符合国际人权公约精神。修改宪法必须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的指导性原则,作为旧时代产物的政治意识形态术语应当从宪法中去除。现行宪法从文字到内容都不合时代精神,有些原则和文字表述甚至与文革时期的1975年宪法相近,改革开放以来的许多思想和制度创新没有在宪法中得到体现。宪法的指导思想应当是普遍人权论和法治国家论为基础内容的新国家哲学,应当全面体现保障人权的新时代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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