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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共青团女干部工作的几点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6:14:05  浏览:80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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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共青团女干部工作的几点意见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共青团女干部工作的几点意见

(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七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团中央各部、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各级团委按照党中央关于干部队伍“四化”建设的要求,积极加强团委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有效地提高了团干部队伍的素质,改善了团委领导班子的年龄结构和文化结构,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特别是随着共青团事业的发展,涌现出一批比较优秀的女干部。目前全团省级班子中女干部28人,专职团干部中女干部占27%。总的说情况是好的。但应当看到,在一些团委领导班子中,仍然存在着女同志数量偏少、有的甚至没有女同志的问题,这种情况应当引起各地的注意。

  目前在我国,女青年占青年总数的百分之四十八点五,女团员占团员总数的百分之四十。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她们是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在团的各级领导班子中配备一定数量的女同志,对于团组织全面代表青年具体利益,更好地在青年中开展工作,团结并带领广大青年在改革开放的环境下建功成才,对于更好地发挥共青团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为此,团中央要求:

  一、各级团的领导机关,要从共产主义事业长远目标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要求出发,充分认识培养女干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把这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

  二、要积极协助党的组织部门,广开识人渠道,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女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县以上团委领导班子里应有女干部。缺少女干部的领导班子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考虑女干部。

  三、要通过团校和各类培训班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帮助她们提高思想素质,政策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适应不断发展的共青团事业的需要。

  四、要探讨和掌握女干部的成长规律,关心她们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上的特殊困难,努力创造条件,使她们在团的岗位上更好地发挥作用,自强奋斗,锻炼成长。

  团中央将在适当时候检查各地工作情况并推广好的经验,把培养女干部的工作扎扎实实地推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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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精神内涵和学习理念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林号兵

在社会发展迅速,法学日益显赫的今天,与时俱进地重谈“法官应具备的修养和素质”这一“老调”尤有必要。这也是法治社会孜孜追求的目标之一。下面我就从精神内涵和学习理念这两方面来谈谈这个问题:
一、精神内涵——树立真正的法律信仰
在这个物欲横流的时代,谈信仰不是一件时髦的事件。信仰有时难免被功利主义者描述为骗人的咒语或荒谬无用的鬼话。但是,没有信仰,我们就会像一般没有罗盘、不辩方向的小船在大海中随风漂泊;没有信仰的人生,就会如同行尸走肉、空有躯壳。马•普顿尔说:“人活着就要用生命去解释自己的信仰。”有信仰才有目标,有目标才有动力,有动力才有成功。
法治之实现也是如此。如果失去信仰这个精神意蕴,“‘法治’不过是一个完全异化的‘他者’,一个彻头彻尾的怪物”。我们注意到,中国的法治进程总是偏颇地强调制度的变革,而忽视观念层面的超越以及观念与制度的互动。毫无疑问,社会大众尤其是法律人或将来的法律人树立起一种坚定不移的法律信仰是不可或缺且至关重要的。
什么才是真正的法律信仰?十年前,梁治平翻译了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其中的一些经典名句广为传诵。富有感情和哲理的金玉良言固然可贵,然而,真正的法律信仰从来不是、也无需是一种言辞的表白,而是一个人的活动所展现的其存在方式。所以即使法学界以至全社会都接受了“法律必须被信仰”这一命题,也不等于真正理解和回答了它的实践要求,更不等于法律被信仰了。我们“不要把信仰挂在墙壁上”,我们需要将它融入和内化到血液甚至骨髓中去,履践和完善于学习与生活中。
二、学习理念——基础与精粹意识相结合
当今社会是知识爆炸的社会。常言道:知识就是力量。但准确说来,掌握知识才有力量。而爆炸的知识反而阻碍人们去掌握。因此,如何使爆炸的知识内在于人,为人所知,就成了十分必要而关键的了。
在求知问学的崎岖长路上,长期以来,人们信奉的是“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这自有道理,但应适时改进。譬如法学,法学著作数以万计,法学论文更是浩如烟海,法律学子如不辨良莠,则终日皓首而难以穷经。实践证明,钻研还需精研,苦干还得巧干。求知问学是应当按部就班地形成体系,一丝不苟地打好基础,但不等于说是亦步亦趋,“重复建设”,而必须以最短的时间跃进到知识的最前沿,以最快的速度攀上学术的最高峰,以最高的效益摄取文化的最精华。因此,前两句话在新的时代可以改为“书山有路精为径,学海无涯萃作舟”。
以上两者,对于法官来说均至为重要。前者无后者则空,后者无前中则偏。信仰之力量巨大无穷,信仰之内容也绝非空洞虚无。“我们不能靠掩盖思想中的怀疑因素来建立一种虚伪的信仰。”唯有深明法治之理方能至信仰之真坚。所以,法治不在经典内,而在我们的学习中,生活里。
今天,法治理想在中国的真正实现依然任重而道远,它需要我们每个人尤其是正以或将以法律为终生职业的法律人进行不懈的努力和奋斗,而我们——新时代的法官应在树立法律信仰、培养综合素质方面先知先觉。我们庆幸,我们承担责任;我们凝重,我们任重道远。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品种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品种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商业银行,各城市合作银行,邮政储汇局:
为加强对银行卡品种的管理,明确管理权限,现就银行卡品种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开办银行卡业务,发行任何品种的银行卡,必须制订统一的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办。
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已开办有关品种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发行不许透支的转账卡(包括储蓄卡、取款卡等),需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二)发行联名卡(包括联名信用卡、联名转账卡、联名专用卡等),由商业银行发卡的分支机构报其总行审查同意后,将开办申请连同其总行的批复件和联名双方的协议书,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省级分行审批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发行在特定区域、特定行业使用,具有专门用途的专用卡,经其总行审查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省级分行审批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专用卡不得具有透支、取现功能。
已经发行联名卡、专用卡的商业银行,须在1997年9月30日之前将管理办法、发行量、发卡分行等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已发行转账卡(含储蓄卡、取款卡)的商业银行,亦须在上述时间之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补办审批程序。到期未报的,按擅自开办新业务处
理。
(四)商业银行发行一次性储值卡(含磁条卡、IC卡),须按不同用途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报,经批准方能发行。
三、商业银行发行IC卡(专用IC卡除外)、外币卡按《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另行报批。
四、商业银行发行的相同功能和性质的银行卡,在行内各分支机构间必须统一名称和版面。如存在与本规定相抵触的,须在1997年12月31日前统一。
五、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银行卡品种的规范化管理,统一规划、严格内部授权制度,杜绝分支机构擅自发行新品种银行卡的现象,确保此项业务有序发展。
六、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切实加强对银行卡业务的监管,对辖内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擅自发行新品种银行卡的,要依法令其停办。对商业银行银行卡业务发展与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199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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